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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1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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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异议书:“自由的骑士”
http://www.eeo.com.cn/2015/0922/279952.shtml
异议书:“自由的骑士”
2015-09-22 11:20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周泽雄 编辑: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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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人民一旦养成从容面对异议的习性,作为“自由骑士”的大法官就与“自由天使”合二为一
【笔墨事功】
周泽雄
一
这是个让人惊讶的制度设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某个案子作出终审判决后,持不同意见的大法官,可以公开发表看法,把反对理由一五一十、有理有据地昭告天下。在今天,你只要登陆联邦最高法院的网站,就能读到它们。
很难说它是一项好制度,美国之外的国家几乎都不曾采纳它,即为明证。法官更愿意恪守“判决之外,法官无语”的职业伦理,在有些欧洲国家,法官“哪怕是通过谈话或私人信件透露自己不同意法院的判决,都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我们又很难说它不好,美国人坚持了两百年,没有证据表明,美国的司法状况变得动荡。所谓动荡,大多出自局外人的想像。有一点似可肯定:确立并坚守该制度,表明了一颗强悍的司法灵魂和民族心脏。
无论说好说孬,该制度的形成,与两位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总统与约翰·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的争斗有关。
据说,草创期的联邦最高法院,曾仿效英国法官逐一发表个人意见的司法传统。那也是联邦最高法院地位低微的年代,办公场所都没有,只能借用参议院的助理办公室开庭。大法官职位缺乏吸引力,《联邦党人文集》三位作者之一的约翰·杰伊,曾辞去首席大法官职位,改任纽约州州长,舆论竟一致认定杰伊“升迁”了。杰伊后来再次拒绝亚当斯总统邀请他重返最高法院,理由听来寒心,他说,最高法院“缺乏活力、价值与尊严”,他“完全确信”联邦司法系统存在根本“缺陷”,无法“获得公众对本国司法最后一道救济途径所应有的信任和尊重”。
但是,恰在托马斯·杰斐逊成为美国第三位总统之际,他一生的政敌,年方45岁的约翰·马歇尔,也在1801年入主最高法院,由此开启了后者“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道路。与英明神纵的马歇尔相比,他的同僚几乎在各方面(甚至包括容貌威仪)都大为逊色。也许约瑟夫·斯托里大法官是个例外,但他乃是马歇尔最坚定的追随者。为了恢复最高法院的应有地位,马歇尔日后做的一切,即使不都对,至少也情有可原。总之,他很快使自己成为一言九鼎的人物,尽管,首席大法官在裁决力上本来并无优势,司法之鼎是由九位大法官(在马歇尔时代,则是六或七位)通过投票方式合力承担。为了强化法院判决的力量,马歇尔说服同僚放弃各自撰写司法意见的爱好,改用“一个声音说话”。通常,那指的是马歇尔一个人的声带。精力旺盛、司法秉赋惊人的马歇尔大法官,尽管之前未做过法官(他曾是一位成功的律师),但在执掌最高法院的头几年,几乎独自撰写了所有判决书,他的同僚也同意了他的全部意见。最高法院当时做出的判决,至少在外界看来,都是以一致通过的方式宣布的。事实上,所有宣判都以法院的名义,由首席大法官对外宣布。
杰斐逊对此不会高兴,人们记得,马歇尔曾向贵为总统的杰斐逊开出司法传票。为了限制马歇尔的权力,卸任后的杰斐逊曾建议修改宪法,缩短法官任期,由终身制改为任期不超过六年,但未获采纳。杰斐逊又换了种更加务实的做法,在他逝世前三四年,他三次致信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约翰逊,强调“由个人分别署名的司法意见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与荣誉感;敦请最高法院法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忠于宪法与法律,不受党派偏见与个人好恶影响,凭自己的理性独立判决案件、撰写司法意见,单独发表各自的看法”。结合杰斐逊平素言行,我们必须认为,即使对马歇尔没有成见,他仍会提出类似建议。他曾说过:“如果我们当中有人希望解散这个联邦或改变共和的形式,就让他们不受阻挠且毫无顾虑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吧。我们应当容忍错误的意见,彼此只运用理性来争辩。”
杰斐逊的建议奏效了,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此后的10年内,一共发表了三十几份异议,成为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位具有独到见解的异议者”。与撰写代表多数意见的判决书相比,异议书是一种更加过瘾的写作,因此,当马歇尔的司法意见日后成为少数时,他也忍不住表达的诱惑,写出自己的异议书,一项制度于焉成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现在主要由三种文本组成,作为正式生效的司法裁决的多数意见书,不具司法执行力的异议书,以及虽同意多数判决但不认同其推理依据的附随意见书。
站在后人角度,杰斐逊和马歇尔只是政见不同,杰斐逊注重州权,推崇共和理想,马歇尔大法官则追求一个强大联邦,强调作为一个整体的美国人民。除此之外,两人没有理由不成为惺惺相惜的同道。两人沾点亲,马歇尔得算杰斐逊的远房侄子,两人都曾在有“美国母校”之称的威廉和玛丽学院求学,先后师从同一位老师乔治·威思。说到德行、能力和事功,即使在那个能人辈出、国父扎堆的年代,两人亦堪称翘楚,举止风采亦属一时瑜亮。但无情的事实是,他们从未有过片刻的信任和欣赏。在工作中,他们各守分寸,互不相扰,以国家利益为重。作为总统,杰斐逊哪怕对马歇尔的判决窝了一肚子火,一般也会避免公开评论。但在私人信函里,这对高贵的竞争者从来都是以小鸡肚肠来打量对方,他们诉诸对方动机、人格的判断,几乎没有一次是准确的。哪怕马歇尔的某个司法意见含有向杰斐逊让步之意,或杰斐逊的某句表述恰合马歇尔心意,他们也懒得肯定对方。马歇尔去肯塔基探望临终的父亲,杰斐逊都会神经过敏地怀疑对方从事煽动;素以行事光明正大著称的杰斐逊,落在马歇尔眼里,也经常像个在桌子底下换牌的阴谋家。美国人詹姆斯·西蒙以两人争斗为主题的传记《打造美国》,对此有生动描述。
民主贤哲因互相敌视而带动本民族成长,这是至为动人的场景。事后看来,两人间的纷争顶多在私人佳话层面有所缺憾,美国的民主制度则长久受益。我们看到的是,当宪法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马歇尔语),“巨人间的战争”(杰斐逊语)恰好为民主制构筑了一道坚实城墙。的确,在良性制度下,何必强调形式上的团结呢?多一次质疑,就多预示了一种发展可能,多提示了一种前进方向。
二
撰写多数意见书是一种司法责任,撰写异议书是一种公民热情。写异议书的大法官更像一名知识分子。
只要不做庸俗化理解,“世事洞明”与“人情练达”,在任何地方都是有用的,由九位大法官构成的精英群体也一样。撰写多数意见书的大法官,必须首先受到首席大法官的邀请。他是作为多数派的代表撰写意见,因此,他不应插入仅属个人的想法;不仅如此,他还得节制个性化表述,因为,他获邀撰写的多数意见书,最终还须获得己方阵营的大法官认可。偶尔会出现这种事,撰写者写完后,原属己方阵营的个别大法官不满意,或者,他们被原属少数派的异议书所折服,转而投向对方阵营。当所谓多数方只是以五比四的微弱多数占优时,一位大法官临时变卦,就会逆转形势。凡此种种,都会使多数意见的撰写者顾虑重重,反复斟酌,过程中还必须与己方阵营的大法官切磋探讨。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说,撰写多数意见书的法官是“在刀丛中跳舞,既要论证一个明确的结论,又不能碰到刀口林立的反对意见”,难度可想而知。
反观异议书的撰写者,他事先知道自己的意见已经落选,无望左右形势,执笔时难免骨鲠在喉,不吐不快。大法官对于自身意见的正确性往往拥有过人自信,因此,想到被自己鄙视的意见竟然票数占优,他或许悲从中来,在一股怆烈情绪的支配下,他更可能像诗人那样意气纵横,辞彩飞扬。他不必考虑说服别人了,他假定自己是在对历史、未来和永恒的正义负责。对写作者来说,这份心理千金莫换,得到世人交口传诵的伟大文献,十之八九都受惠于类似心理。前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认为,持有少数意见的大法官可以“展现他的个性。没有任何人逼迫他代表最高法院发表意见以保证……形成多数意见。在异议意见中,他是一个自由的骑士。”他“我手写我心”,直抒胸臆,大浇块磊,甚至在文体上都能更加率性,不必像撰写多数意见书的大法官那么拘泥。
另外,大法官原有同袍之谊,他们数十年在一个封闭空间里相处,学识、智力不分伯仲,服膺相似的司法哲学,遵守共同的司法规则,心性间的默契远逾常人。他们成为大法官,不仅需要总统提名,还须通过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确认听证会,履历不够光鲜、司法哲学特立独行者,均会遭到汰除。换句话说,他们原是普天之下最可能就司法案件达成共识的九个人,即使偶有争议,幅度也不会太大。因此,当个别大法官打算撰写异议书,事实上就等于说,至少在那一刻,他认定自己高过他的多数同行,他坚信同行们犯了浑。
这是一道心理之坎,为了越过它,我发现大法官偶尔也会乱了方寸,具体表现是:为了论证自己非如此不可的理由,他们会下意识地夸张对方的谬误,像一个参加辩论赛的选手,仅仅为了获胜而奋不顾身。他们内心可能认为,只有把双方的认知差异提升到不可化解的程度,自己的异议才会最大程度地正当化:不是我想和兄弟们为难,但是你们太过分了。
异议书的撰写者,曾如此拔高主题,指责同僚:
“当涉及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时,法律把人视为人,而不考虑其背景或肤色。因此,这个最高法院,国家根本大法的最终解释者,作出结论,认为州有权仅依据种族管理公民享有的公民权利,实在令人遗憾。”
“在我看来,时间将证明今天的判决与本院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的判决几乎同样有害。”
“给予警察大于法官的权力,就是向集权之路迈进了一大步。”
“司法的不合时宜与弄巧成拙,莫过于让本院作出骇人听闻的声明,沉浸于完全空洞的辞藻,听上去不错,但肯定要落空。”
“我担心,通过今天的短视行动,最高法院将永远使这个共和国置于带来巨大祸害的制度之下。”
我发现,在论辩过程中简化并矮化对手观点,是一种极难克制的思维痼疾,即使那些看上去最洞察讨论艺术且人品优异的精英,也会显出夸诞的水火不容,贤哲如托马斯·杰斐逊和约翰·马歇尔,尚且难免。像寻找自身优点那样寻找对手优点,像体谅自我那样体谅对方,多半是一种传说中的能力和修为。美国学者托马斯·索维尔在《知识分子与社会》一书里写道:“知识分子对智力标准的一种最常见的违背就是:给不同的观点扣上某种情绪性帽子,如扣上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同性恋恐惧症、排外情绪等等帽子,而不是去理性地回应别人的论点。”大法官的能力虽在普通知识分子之上,但偶尔也在此失分。比如,没有哪位大法官自认奉行司法能动主义,但只要想批评谁,他们就把“司法能动主义”的帽子扣向对方,似乎不如此,自己的观点就难以竞争上位。而最高法院之所以用票数定胜负,已然含有如下默认:单凭观点和理据无法判定胜负,两智相遇,决于天数。天数不可测,那就投票罢。
我猜测,没有一种观点,曾在决意批评他的对手面前,得到学术上的善待。约翰·罗尔斯推崇“阐释学的谦卑原则”,他假定,“我们正在研究的这些思想家总是要比我聪明得多。如果他们不比我聪明的话,我为什么要在他们身上浪费我的时间和同学们的时间呢?如果我在他们的论辩中发现了某个错误,我便假定,他们(哲学家们)也发现了它,并且必定对它做了处理。”与热衷于曝对手之短的做法相比,罗尔斯的态度高贵得多,但别人很难仿效,因为,罗尔斯用假定替代了论辩,而假定是否成立,仍在假定之中。再说,罗尔斯仅把“谦卑”的目标限定在“思想家”之内。
大法官不然,由于面对的案件性质重大,职责所系,他们不宜过于超然和悠然。我们还得承认,执意避走中道、扩大分歧,虽在论辩技艺上略有失分,对于强化分歧的危害性并警醒旁观者,仍有功劳。参照罗尔斯的教诲,假定大法官连起码的论辩道理也有所不知,无疑过于鲁莽。同理,人们经常看到民选政治领袖彼此攻击,将对手的政见描述得过于不堪,甚至不惜将政见差异升格为善恶之别,究其实,乃是一种有意为之的修辞术。有时,避免客观,并非与客观有仇,而仅仅为了强化打击对手的力度,以便自己的“高见”脱颖而出。
三
《洞穴疑案》是本奇书,香港大学法学院院长陈文敏先生誉为“任何对法学研究有兴趣的人士一生必读的著作”。该书由相隔半个世纪的两位美国法学家——富勒和萨伯——接力完成,内容是:在一个距今两千余年的未来时间里,以美国大法官为原型的两代纽卡斯国大法官,围绕一个具有现实蓝本的虚构案例,展开的激烈论辩。在两个时间段内,共有十四位大法官就该案发表司法意见,意见各各不同。由于每位大法官的意见都没能获得同行肯定,所有的司法意见都处在与他种意见的激烈交锋之中,因而看上去就像一个个“异议书”。更令人讶异的是,单独地看,读者恨不得对每位大法官的见解都点头称是。自信满满的作者预见到此,特地在序言里用一种诡谲的善意提醒读者不要“对号入座”,以免“陷入自己设置的闹剧之中”,从而“不能领略纽卡斯国最高法院发表的观点中所包含的朴素真理”。——据说,这些不同观点,代表了当时流行的不同司法哲学。
口气大得可爱,但一书读罢,至少就我的观感而言,我对两位作者展示出的精湛笔墨才能和高超司法技艺,佩服得五体投地。
我们都听说过拉封丹笔下那头著名的布利丹毛驴,它同时面对两捆干草,不知先吃哪一捆,最后竟活活饿死。拿布利丹毛驴喻指人类,有失厚道,但面对同一个案件,人品、见识、学养旗鼓相当的众多智者,竟给读者呈上十四种各自冲突的答案,而它们唯一的共性就是“雄辩”,我们在不知所措之余,或许还能受到别种启示。
在该书中,虚构的纽卡斯国大法官热烈地彼此嘲讽着,真知灼见则在嘲讽声里频频闪耀。
“我从不怀疑我的同事具有给每一个呈现到他们面前、需由他们做决定的问题披上条文主义模糊面纱的能力。……我发现我的同事们的观点中有一种过分简单化的对立。”
“假定我们必须根据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当法律有许多目的或这些目的有争议时,我们该如何处理?……我们再次碰到交叉路口,一种推理方法把我们引向一个方向,另一种推理方法却把我们引向正相反的另一方向。”
普通人总有节省智力的倾向,人们期待明确的结论,对于由理性推导出的多重歧路,易滋厌烦。《洞穴奇案》告诉我们,明确的结论可能只是出于偷懒,善待多样性不仅是一种可取态度,多样性有时还构成了现实本身。只要允许异议,我们即使不能得出结论,在认知上却会跃上层楼。
美国学者马克·图什内特编著的《反对有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的著名异议》,展示了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的著名异议。比如,美国内战前夕,首席大法官坦尼在“德雷德·斯科特案中”中曾用整整55页篇幅,写下了臭名昭著的判词。他曲解宪法条文,还结合所谓民意,将非洲人判为“劣种人”,断言他们“不享有应受白人尊重的权利”,声称“黑人可以被公正合法地贬为奴隶,为白人的利益服务”。随后,柯蒂斯大法官用了整整70页的篇幅表示反对,该异议书迅速印成小册子,向废奴主义者传递了火种。
公开发表异议书的确会引起社会动荡,柯蒂斯大法官即为明证。但是,那是趋向进步的“动荡”,涤荡了黑暗的稳定。我们知道,霍姆斯和布兰代斯大法官那些坚定捍卫言论自由的观点,最初就是以异议书的形式发布的,当其发布时,在最高法院只有区区两票。但思想通过沉潜会蓄积能量,不多久,原处弱势的观点得到了法院同仁的认同,并在嗣后的类似案例里,转化为压倒性优势。
明确的结论有助于行动的落实,犀利的异议有助于思考的深化,它虽然会使行动之水变得混浊,却有望使未来变得清澈。
在最需彰显权威之地,允许异议存在,还体现出一种民选政府的谦卑:它不把统治利益置于不容挑战的至尊地位,只要事关民众权利或宪法根本,它愿意俯身倾听,哪怕当时于事无误,它也愿意与人民一道,共同面对改善之路。就像霍姆斯在一份异议里说的:“从长远来看,如果宣言中传达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信念最终会被大多数人接受,那么此时言论自由的唯一价值就在于,给它一个机会,让它们得以表达。”霍姆斯并非共产主义者。
夸张的批评,会降低观点的摩擦力,使不同观点的侧重点变得尖锐并容易识别。从司法功能上说,异议是无效的,它不会改变判决,一般也不会被大法官作为先例加以引用。但大法官发自肺腑、雄辩有力的异议,至少向民众敞开了另一个思考方向,而人民一旦养成从容面对异议的习性,作为“自由骑士”的大法官就与“自由天使”合二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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