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自觉的梦游人在2006-11-2 18:57:00的发言:银行倒是很公道,立即从装钱的垃圾袋里拿出十分之一给了她,并且说,如果三个月里没有人来认领,这笔钱就是无主财产,仍然属于捡到的鬼婆。后来没见后续报道,如果真的是无主财产,这个鬼婆就真的是立了牌坊捡破烂了。问题是这则怪事还是反映了加拿大关于无主财产的法与中国不同。 这个是加拿大也是大部分国家的制度: 拾到东西应先交公共机关公告,公告期间原主认领的,原主应该支付一定的报酬,加拿大\\日本是1/10,德国好象是按价值递减的比例.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拾到的人就获得完全合法的所有权. 本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拾到东西应先交公共机关公告,公告期间原主认领的,交还原主,如拾到的人为保存这笔遗失物确实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原主应该支付.期满无人认领的,该项财产就归国家._这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至于国家如何来处置,根本就没有任何规定. 如果拾到东西拒不交还的,构成1997年刑法中的"侵占罪",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过去的500多年的明清以及民国初年,承蒙朱元璋的恩典,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拾到东西应先交公共机关公告,公告期间原主认领的,原主应该支付该财物1/2价值作为报酬,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拾到的人就获得完全合法的所有权. 1931年后的民国以及现在的台湾,法律是这样的: 拾到东西应先交公共机关公告,公告期间原主认领的,原主应该支付该财物3/10价值作为报酬,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拾到的人就获得完全合法的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