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收入分配的一个倾向与另一个倾向

收入分配的一个倾向与另一个倾向

周其仁 (原载《经济观察报》,2006年11月13日)

很少有人认为自己的收入偏高,可是很多人与我一样,很容易发现别人得到了不合理的高收入。这说明,客观、冷静地讨论收入分配问题并不容易。不过既然收入分配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我们还是尽可能客观地来做一些探讨。本文区别了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这两个相互联系、但终究可以清楚界分的问题,集中于转型经济里的分配不公问题。

基尼系数与收入概念

2002年,中国的基尼系数是0.46,国际上很少有国家的基尼系数会超过这个数字,除了拉丁美洲最高达到过0.57,这引起了人们的紧张。做这项研究工作的李实和赵人伟教授认为收入的衡量有很多困难。比如,不同居民的开支成本不同,因为城乡、地区之间物价指数不同。不过,世界银行的研究小组利用2001年数据对基尼系数进行了物价指数调整,是把物价指数放进去的,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都要进行物价调整。调整前的基尼系数是0.447,调整后是0.395。由于城乡差异对基尼系数贡献很大,物价指数调整后基尼系数是下降的。另一方面,现在的基尼系数基本上是按照合法的货币收入计算,而很多实物收入,社会福利收入都没有计算。另外,城市居民能够享受的社会福利和农村居民得到的社会福利是不同的。不过,调整后的数据还没有出来,但李实教授最近说这个数字肯定会有提高。

所以,可以看到现有研究既有高估的因素,也有低估的因素。当然,仅仅考虑实物性收入和福利收入还不够,因为作为转型经济还有相当部分的非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因此,怎么来调整这个系数,并得出更客观的、更准确反应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变化趋势的结果,还需做进一步的工作。

收入作为经济学的概念并不简单。根据Irving Fisher对收入的定义,收入就是财产(资产、资源)、或者人本身的能力,源源不断地提供的服务,而且他认为收入最重要的作用是带来享受。以此来解释人们的行为,即人们争取收入就是争取享受,所以应该把所有财富带来的服务性的东西都考虑进来。简单地讲,就是不能只考虑货币工资,因为很多享受和货币工资无关,尤其是在我们这个转型社会中。实际上要把货币的,非货币的,实物的,合法的,非法的,灰色的统一起来,从整体考虑收入分配问题。

权利界定与市场供求决定收入

如果把注意力仅仅集中在合法货币所得上,就会忽略其他问题;要是只对合法货币收入的差距采取调节措施,可能派生其他严重问题。在研究分配政策有关问题之前,我们要问,收入到底是怎样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呢?简单地讲,主要依据两个因素。

第一是靠权利的界定,因为收入首先是一项权利。产权使用、收益和转让都可以让财产的服务功能——即产生收入——得以发挥,所以,产权制度的安排决定了分配格局。比如,以前农民必须按中央计划耕种,不能自由种植,不能搞副业,不能自由打工。这时权利已经定了,收入分配就定了,就是农民的普遍贫穷。改革以后,允许农民做原来不允许做的事情,大部分农民的实物和货币收入都增加了。后来农民收入增长变平,那是因为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在现有的城乡结构下增长没有那么快了,所以接下来问题就是农民能不能从事非农产业活动,能不能进城务工,到了城镇能不能落户。

农民是这样,其他各个层次都是同样道理。举姚明的例子,他的收入怎么定?首先是权利界定:一个在中国培养的运动员能不能到国际上受雇他国?过去的体制不允许。据说体育部门和他达成一个分享协定,同意他出去,参加NBA。这一权利的界定就决定了姚明的收入。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拥有市场承认的才能的中国人身上,比如郎郎,知名天下,最近他到香港去演出,那边的官员就欢迎他做香港永久居民,而一般人在香港居住7年以后才有可能变成永久的居民,这就是一种非货币的重要收入,可以到100多个国家不用签证,还是中国人。一个有艺术天分的人可以在全世界找机会,也是权利的界定决定了郎郎的收入。

再看公务员的收入,实际工资是一块,福利是一块,享受的办公条件是一块,工作稳定性又是一块,再加上转型经济中权力搅到市场以后非法的、灰色的收入,首先也是权利界定问题。张五常曾有理论指出,人类社会一共有三种制度安排:第一是财产定权,第二是等级定权,第三是两种体制之间的行政权力进入市场获得租金,他当时说的是印度式的腐败,也就是制度性的腐败。转型经济中,容易凭藉原来的等级定权中获得市场收益,而市场经济要往以财产定权利的方向走,中间有一段非常难走的路。的确,农民、专业人士和企业家的权力界定了,但是原来控制整个资源的分配、使用、收益的行政等级权力体制,能不能度过走向市场的关口呢?
   
安徽定远前县委书记陈兆丰的卖官案很有研究价值,因为卖官是一个非法权利,非法权利通常只得卖很低的价钱,而陈兆丰共非法收受207人334次所送人民币284万元,另外,还有545余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非法权利能够卖得这么大的价钱是一个重要现象。事情已经发生了,而且这类事情绝不是个别现象。卖官鬻爵不是受西方的影响,而是我们本土的传统。不过本土历史上的卖官鬻爵和今天存在很大差别。历史上通常是国家财政出了问题时才卖官,卖官获得的钱是归公的(当然那时的“公”是皇帝的天下),今天卖官得到的钱归官员私有。其次,历史上卖的官多数情况是虚职,比如大文豪司马相如,据说他的职务就是由于家庭富裕才得到的,但当了官也只不过写写诗文,而今天卖的却是实权,还存在连锁反应——买官是投资,拿到官位后再卖官回收,对社会公正和秩序的破坏非常严重。这并不违背刚才说的产权决定收入的原则,而是因为权利界定中存在含糊的地方,或是法律界定和实际界定存在差别,或是监督、控制跟不上,才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我认为不管是哪个阶层,哪个人,当今社会收入的来源首先都是权利界定。

第二个决定收入分配的因素是市场供求。农民有了打工的权利,但是打工的人太多,竞争激烈,收入就很难提高,这就需要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劳力的供求形势。比如在南方出现了“民工荒”,企业再不提高工资,就招不到好工人,所以市场供求也决定收入。

区别收入差距与分配不公

当人们觉得收入分配出现很大问题,需要调整和干预时,有两个选择。如果把收入差距问题放到第一位,或者仅仅着眼合法的货币收入差异,那就会围绕这个目标采用一系列手段,也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结果。但是也有另外一个目标,就是集中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这是另外一个概念,不同于收入差距,但很容易混到一起。

分配不公是收入差距大的一个成因,但是收入差距大还可能有其他原因,比如说姚明和农民工的收入差别很大,但至少我不认为这个差距里面有多大的分配不公。市场供求使某一些职位的收入非常高,只要其他社会成员有权对此作出反应,就没有必要大动干戈加以干预——非要干预也可以,只不过会带来其他副产品就是了。比如中国的制造业,正在成本变化的条件下升级,对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企业家以及各种各样的专业才能产生了新的市场需求,也导致相对市场价格的变化,这时如果人为地抑制,创新和升级的动力就减弱了。

我认为不能把基尼系数作为收入分配问题的中心指标,因为即使准确度量出收入的差距,也不等于准确度量出分配不公的程度。没有很多人对姚明、朗朗的高收入有难以容忍的不满意。但是,陈兆丰的高收入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还有一些高度行政垄断部门的高收入,不要说民营企业不服,其他国有企业也不服。

所以我认为要把分配不公的问题和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分开,如果纠缠在一起,还有一个派生的后果,就是动员大家把很多货币收入作非货币化的处理。比如,今年中纪委和国家监察部专门发文,禁止党政机关集资盖房。什么叫集资盖房?原来的改革已经把福利分房停掉了,实际上现在不少地方已经死灰复燃,因为一些部门有超大的权力,可以动用权力,用低价的地和建筑材料盖房,然后便宜地分给干部,通过集资盖房大幅度地转移了收入。所以仅仅对货币收入的差距采取措施,可能派生其他问题。

永久性收入是指一个财产会永远带来收入,这在市场上的影响比较大。可是现在不同岗位和不同行业,能否得到持续性收入的差别非常大。说“公务员收入偏高”,我的根据就是近年公务员报考录取比例越来越高,怎样理解呢?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公务员工作比较稳定,和其他市场变动风险日益增高的工作岗位相比,公务员岗位的含金量相对上升了。但是仅仅从货币收入量看问题,就会认为公务员收入还是低,需要进一步涨工资。另一个因素就是上文提到的转型时期官员权力搅市场,由于政治改革、行政改革的滞后,这方面有严重问题。

总之,我们要看到收入分配方面的一个倾向,就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当期货币收入差距很大,这是市场化经济改革、货币化进程、以及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一个共同结果。同时我们还要注意收入分配问题的另一个倾向,那就是把“降低当期(合法)货币收入差距”作为看问题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由此忽略了“分配不公”这一严重问题,并可能带出一些政策副产品,对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是作者在北京大学CCER中国经济观察第7次讨论会上的发言记录,文字由作者根据记录稿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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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看看我说得怎么样?    

   高收入”浅议  

    很有一些社会学家认为,收入差距过大,将导致社会不稳定。我同意。从一个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也就是一部分人“收入过高”的问题。

收入过高,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合理也合法”,如比尔、盖茨、姚明的收入;二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所有贪官污吏,或通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暴富者的收入;三是“不合理却合法”,如依靠行政垄断而获取的高收入者。

先说第一种。比尔盖茨与美国普通民众的收入差距无疑“巨大”,少说也有几万倍,姚明的收入与中国民众的收入差距,至少不会低于一百倍吧?但盖茨先生对社会对人类的贡献,又是何等巨大!姚明先生又给多少人带来多少欢乐!最主要的是,两位先生挣的钱是光光明明、清清白白,既没有使用暴力,也没有使用欺诈啊。虽然没有进行实际调查,但我猜测,绝大部分民众对二位的收入,是“服气”的。因此,这类高收入,根本不会危及社会稳定。倘若“干干净净的高收入”,也危及社会稳定,恐怕人们就只能退回到“大锅饭”年代。可大锅饭不会危及“社会稳定”吗?

再说第二种。我认为,不强有力地打击贪官污吏的腐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政府的威望则无从谈起,民众就只是“害怕政府”,而不是“心悦诚服地服从政府”。故一有机会、空子,他们中的缺德者,也会“腐败”,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达到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目的而贿赂官员、乃至暗偷明抢等等。当政府官员的腐败日益盛行猖獗之时,则更是如此。毕竟,有着深厚传统的我国,政府官员在相当程度上,是民众的“榜样”。大家还可以反过来设想:倘若像宣传中所说的,我国绝大多数政府官员真是勤政廉洁、奉公守法,贪污受贿只是“极少数”,我们的社会能有那么多假冒伪劣与侵犯财产的犯罪吗?可能吗?因此,我曾经认为,要处理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首要的、关键的”是打击政府官员的腐败。

然而,经进一步的思考,我发现,相对第二种,第三种情况,即由行政垄断而导致的“高收入”,对我们社会、民族,有更大的伤害,是更具“危险性”的收入,因为它很可能“从根本上颠覆这个社会”。——这个结论的产生,取决于对“垄断高收入”的本质的认识。

透过现象看本质,垄断高收入的本质是:政府“事实上”帮人抢劫。我知道这样说,政府会很不高兴,甚至很反感、愤怒,本着神圣宪法规定的“言者无罪”,请听我细细到来。

假设一:市场上,某种商品,原本由于存在ABCDEF等众多的竞争者,价格为“十元左右”,后来,B先生请来“蒋门神”似的人物,采用或明或暗的暴力手段,将所有其他竞争者统统打跑和吓跑,变成“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然后,再将原“十元”的商品,提高到“十五元或二十元”。因“市场巨大”,完全不用担心卖不出去。如此一来,B先生“赚”了很多钱(显然他会孝敬蒋门神)。——B先生难道不是在抢钱?蒋门神难道不是在抢钱和帮人抢钱?

变一下,假设二:市场上,B先生因为出卖一种新型产品,由于适销对路,尽管是“暴利”,商品却不愁卖不出,于是,B先生挣了“淌海水”般的钱。眼看着B先生挣得钵满盆满,ACDEF等先生都渴望销售这种产品,且资金等全不是问题。然而,“蒋门神”似的人物,却将ACDEF等统统“拦截”在这个“暴利”市场之外!于是,“独霸市场”的B先生继续赚“淌海水”般的钱——而这个钱,本来是广大消费者不必付出,而ACDEF等先生可也以赚到的。

假设二中的B先生,像不像我国的“垄断行业的员工”?蒋门神像不像我国的政府?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什么样的行业“需要国家垄断”,这是三言两语说不清的,此不赘言。但说得清的是,第一,像电信、烟草等行业,改革前,同样是国家垄断的,而当时这些行业的员工,并没有超出其它行业数倍的高收入;最重要、最关键的是,第二,这些行业的员工,并没有付出超过其它行业数倍的劳动,也没有为社会作出超过其它行业数倍的贡献。他们之所以现在能获取高于其它行业数倍的高收入,完全是垄断的结果。换言之,假设政府允许“自由进入”,这些行业员工的收入,必然很快降下来。

事实上,垄断行业员工的“高收入”,并非特别高。但为什么会有更大的危险性呢?这是因为:此种高收入的“合法化”,将向社会公众传达“极其错误而可怕的信息”——只要依靠权力(注意,其背后赫然伫立着“暴力”),可以不经过诚实辛勤的劳动、可以不遵守公认的市场规则,“挣”很多钱!这就在社会的正义大堤上,打开一个巨大的缺口!这个影响将极其深远而可怕。

如前所述,贪官污吏的收入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尽管腐败猖獗,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但这里显然没有“是非不清”的问题。也许,有为数不少的贪官污吏的“非法收入”至今还没有查处,但“原则上、法律上”,是必然要查处的。所有的贪官污吏的头上,仍高悬着“达摩克利斯剑”。而垄断高收入,尽管不合理,却永远不必担心受到“查处”!

头脑也许太简单,我始终弄不明白,政府为什么就迟迟不处理“垄断高收入”的问题呢?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因此,需要很多很多年,才能解决吗?——衷心期待各位朋友教我。  2005/6/3初稿

 

 

周大师真的是越来越如白痴。公务员等于领导干部?中组部都说95%的公务员终身不过是科级(注意不是职)以下的公务员。周大师不知道高校等事业单位的工资是参照公务员发放的?倘若他觉得那与道德有亏,为什么不辞职,工农还“很容易发现别人得到了不合理的高收入”(别人读作周其仁)。
non omnis moriar
公务员不等于领导干部,但干部确实是公务员,不担当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一样可以利用管理权力为自己或部门捞取好处,至于没有管理权力,只是公务员待遇的那些人,自然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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