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民主宪政的历史[转帖]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完全按照一己之私操纵宪法修改,导致宪法和政治局势不稳定
    1、政治领袖一意孤行坚持独裁,阻碍民主宪政。
    1948年5月,朝鲜南方在联合国监督下产生了制宪国会起草宪法。宪法草案於7月12日获得通过。一开始,宪法起草委员会准备采行责任内阁制为政府体制,但这一方案遭到制宪国会议长李承晚的坚决反对。李承晚坚持要实行总统制。於是,起草委员会不得不对原方案进行修改,一一去掉了内阁制的条文和成分,而代之以总统制。
    这部大韩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由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国会议员三分之二的法定人数中的三分之二多数可以推翻总统对国会议案的否决。总统有权召集“紧急”国会会议,但四分之一以上的国会议员也可以召集同样的会议,在其四年任期结束之前,不能解散国会。国会通过一定的程式有权弹劾总统。国务总理和大法官的任命需经国会认可,但其更换则不需要国会批准。重要人事均在总统的掌握之中,而这正是李承晚所希望看到的。跟魏玛共和国宪法一样,总统被授予紧急权力“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韩国第一次修改宪法是在1952年。根据1948年宪法的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由国会选举产生。到第一届总统李承晚任期届满的1952年,韩国将重新选举总统。民主国民党等“反李”势力由於在第二届国会中占有优势,认为在1952年选举总统时,把李承晚赶下台的把握较大。在此形势下,李承晚先发制人,首先於1951年11月向国会提出修改宪法,要求把宪法中规定由国会选举总统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总统。当这个提案被“反李”势力占优势的国会否决後,李承晚又以政府名义公布了一个直接选举总统和实行两院制的方案,要求国会予以通过。为了使这一方案能在国会获得通过,李承晚於1952年5月26日在临时首都釜山秘密下令岭南戒严司令元容德,以违反戒严令为由,拘捕了40名反对他的议员,并于7月4日出动军警强制第二届国会在夜间开会,以起立投票的形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60票赞成,3票弃权,无反对)。根据这一宪法修正案,总统选举办法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国会实行两院制,由民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事实上,直到1960年李承晚下台时止,韩国并未举行参议院的选举。
    1954年5月20日,韩国举行了第三届国会议员选举。这届国会成立後,拥李和反李两派势力又在修改宪法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根据韩国宪法规定,总统只能连任一次,这样,李承晚便不能参加1956年的总统选举。为此,李承晚指使其自由党的议员提出了“首任总统可以连任一次以上”和“不设国务总理”的宪法修正案。韩国第三届国会共有议员203人,在1954年11月27日表决自由党的这个提案时,提案只获135张赞成票。当时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国会在计算这次投票的结果後,宣布自由党的提案被否决(因为203的三分之二为135.3)。在李承晚等人的压力下,韩国国会最後采用了“四舍五入”的办法,於1954年12月18日重新宣布宪法修正案获得了通过(135.3去掉後面的小数,则135为203的三分之二)。这就使李承晚继续担任总统,有了法律上的依据。
    在1960年举行的大选中,已3次出任总统的李承晚依然不甘心下台,凭藉以暴力威胁选民、伪造选票、操纵选票统计等手段第4次“当选”。当年3月,韩国的马山市人民首先举行反对不正当选举的示威,随後汉城市十几万青年学生举行大规模示威游行,包围国会议事堂,烧毁了李承晚所在的自由党党部。此後釜山、光州等地也相继爆发起义。李承晚政府对起义进行了残酷镇压,183人被打死,6000馀人受伤,但示威斗争并未因此停止。李承晚最终不得不辞去总统职务,流亡美国,1965年客死他乡。
    1960年4月28日,成立了由许政领导的过渡政府。过渡政府提出了修改韩国宪法和重新举行选举的建议。1960年6月15日,国会根据过渡政府的建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然而,这一体制只存在了不到一年,即因第二共和国的垮台而告终结。
    2、独裁造就的混乱和贪权积习为政变提供了机会。
    1961年5月16日,以朴正熙为首的韩国少壮派军人发动军事政变,推翻了张勉的民主党政府,掌握了国家权力。
    1962年7月,朴正熙下令成立了宪法审议委员会,负责起草修改宪法的方案。同年12月17日,以“国民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部修正案,把责任内阁制又改为总统制,把国会的两院制改为一院制,把国会选举总统的办法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便是第三共和国宪法。
    根据这部宪法,总统拥有广泛的权力,有权任命和撤换国务总理和国务会议成员,而无需立法机关批准。国会的地位大为削弱,丧失了一些重要权力,如总统和总理的选举权、宪法修改权以及对各部长官任命的批准权等。此外,国会对预算拨款的立法控制权也大大削弱。宪法规定由行政机关制定国家预算,未经行政机关同意,国会不得增加任何一项支出的数额,也不得在行政机关提出的预算方案中增加新的支出项目。行政机关也可以与国会议员一样提出各种议案。因此,国会无法通过控制资金对政府进行立法控制。为了消除军政权所认为的“混乱”和“腐败”的政治,宪法规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必须由政党提出,独立人士不得担任,而且,国会议员如果脱党或改变政党归属,或者他的政党解散,则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1969年,韩国第六次修改宪法。这次修改使朴正熙得以在任满两届後继续担任总统。1971年4月,韩国举行了第七届总统选举,执政的民主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为现任总统朴正熙,在野的新民党的总统候选人为金大中。选举结果,朴正熙获得634.2万票,金大中获得539.5万票,只差94.7万票。在首都汉城,朴正熙只获得80.5万票,而金大中获得了119.8万票。朴正熙觉得选民直接选举总统的制度对他不利。1972年10月17日,朴正熙以国家安全面临“来自北方的南侵威胁”为藉口,发布了紧急戒严令,解散国会,禁止所有政党和社会团体的一切活动,在韩国实行了军事管制。至此,第三共和国宣告结束。在此背景下,韩国於11月举行全民公决,通过了所谓的“维新宪法”,并於12月27日颁布。
    维新宪法对第三共和国宪法进行了70多处修改,进一步取消立法和司法机关本来就已十分有限的权力。“维新宪法”对总统的任期、选举制度和办法作了重要修改:(1)总统的任期由4年改为6年,取消了限制总统连任的条款;(2)在国会之外,另设“统一主体国民会议”,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其许可权是具有实现国家统一的使命,审定重大统一政策,议决国会提出的宪法修改草案等等,总统兼任这个会议的议长;(3)把原来由选民直接选举总统的办法,改为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选举;(4)国会议员的三分之二由选民选举,另外的三分之一,则由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根据总统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因此,在维新宪法下,国家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集中于总统一人手中。
    3、暗杀和政变成为推翻独裁统治的通常手段。
    1979中10月26日,朴正熙被其亲信、中央情报部部长金载圭枪杀身亡。12月6日,崔圭夏继任总统,崔是文官出身的官僚,出任总统属於过渡性质,并不掌握实权。
    12月12日,当时的陆军保安司令全斗焕发动军事政变,将陆军参谋长、军事管制司令官郑升和等40余名高级军官逮捕,夺取了韩国的统治权力。1980年5月17日。全斗焕宣布“第10号非常戒严令”,封闭了国会和所有政党,禁止一切“室内外的集会、游行”和政治活动。8月16日崔圭夏已被迫辞去总统职务。8月27日,全斗焕又操纵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把他选为韩国第11任总统。
    1980年10月22日,当局采取“国民投票”的方式,对维新宪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了统一主体国民会议;总统的任期改为七年,不能连任;总统选举办法,改为由选民先选举由5278人组成的总统选举团,再由总统选举团选举总统,即实行总统间接选举的办法。这部宪法被称为第五共和国宪法,比维新宪法在一些方面有所进步。言论、新闻、集会和结社的自由等得到了宪法上的保障;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有所减少,并需经得国会同意。但是有关戒严的规定仍与维新宪法相同,总统广泛的任命权也与前几部宪法大致相同。
    4、在国际国内民主运动压力下的独裁领袖为步入民主提供了可能。
    1981年,当全斗焕通过间接选举当选总统、入主青瓦台总统府时,曾经许下诺言只担任一届总统、七年任期届满後即下台。以後又不止一次地表示,他要立下和平移交政权的先例,为韩国的民主政治留下重要里程碑。
    1986年2月,在野的新韩民主党在李敏雨的领导下决定发起一场要求全面修改现行宪法的“一千万人修宪签名运动”。要求把总统选举人团选举总统的办法改为选民直接选举,并实行其他政治改革。该党内真正发挥影响力的是韩国知名的“二金”,即金大中和金泳三。这场声势洁大的修宪运动,迫使总统全斗焕同意在任期内修改宪法。1986年6月间,国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韩国朝野开始讨论有关修宪之草案。
    然而,在此之後,执政党与在野党对修宪草案却迟迟无法达成协定。主要焦点是,执政的民主正义党主张实施责任内阁制,在野党坚持总统制,由选民直接选举总统,双方一直僵持不下。1987年4月13日,全斗焕宣布停止国内有关修宪问题的争论,决定下届总统选举仍按照现行宪法举行。理由是:为了确保汉城奥运会在1988年能按时举行。6月10日,民主正义党更进一步推举该党主席卢泰愚为总统候选人,这两项宣布,等於取消了原来於1986年4月答应与在野党共商国是的许诺。其结果,是触发了一场全斗焕担任韩国总统以来规模最大的抗议斗争浪潮。
    在此形势下,执政党民主正义党主席卢泰愚於1987年6月29日出人意料地宣布了八点民主改革方案。这八点方案的内容是:(l)实行总统直接选举的制度;(2)实施公正选举法;(3)对受监禁的政治犯实行大赦;(4)保证基本人权和法治;(6)保证新闻自由,(6)实施地方自治;(7)确保政党的基本权利;(8)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公共福利。这项宣布,几乎可以说是全面接受了反对党的要求。
    7月1日,全斗焕宣布接受卢秦愚的方案。7月10日,全斗焕辞去民正党总裁职务,同日,反对党领导人金大中获得特赦,得以自由开展政治活动。
    10月12日,韩国国会通过了修改後的宪法。10月27日,全国就新宪法进行了全民公决,投票结果,有93%的公民投了赞成票。这部宪法被称为第六共和国宪法,是韩国的现行宪法。
    第六共和国宪法的意义特别重大,因为它是第一个在执政党和反对党达成协议的基础上修改的宪法。其中最引入注目的变化是实行总统直接选举的办法,总统任期五年,不能连任;取消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和解散国会的权力。宪法还规定了基本的人权,恢复每届任期四年的国会审查政府机构的权力,并建立一个较为独立的司法系统。[1]
    1987年12月在总统直选制选举中曾领导民主化运动的金大中和金泳三发生分裂,致使民正党候选人卢泰愚当选。
    5、第一个文职总统当选,表明韩国摆脱军人政权。
    1990年2月金泳三和金钟泌领导的两个在野党同卢泰愚领导的执政党于三党合并成民主自由党。1992年12月,执政党候选人金泳三在第十四届总统选举中赢得了胜利,从此开始了所谓“文人政府”的时代。这位“民主斗士”出身的总统在其任期内把韩国从“向民主过渡”阶段带入“民主的巩固”阶段。
    6、第一次在野反对党当选总统表明韩国民主制度成熟。
    1997年12月金大中当选总统意味著韩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朝野之间政权的和平交接,这意味著韩国政治已经比较可靠地进入了民主宪政制度的轨道。到2002年卢武铉成功当选韩国第16届总统,韩国称得上是一个成熟的民主宪政国家了。
    7、韩国宪政道路的几点经验:
    首先,国家主要领导人完全按照自己的私欲操纵宪法的制定是导致政治不稳定的主要原因。
    韩国没有华盛顿,长期的专制传统造就了李承晚这样一个无耻的贪恋权位的政客。这也使韩国民主宪政走了更多的弯路。李承晚完全按照自己自私的考虑操纵了宪法的制定,也为了自己的私欲一次次明目张胆地操纵国会,甚至拘捕反对派议员。由於没有遵循民主制度的规则,李承晚的执政面临著韩国上下的一次次激烈的反抗,这极大地削弱了李承晚政权的稳定性和执政能力,使得李承晚成为接受外援最多而在经济上毫无建树的总统。作为韩国第一代最高领导人的李承晚总统,曾经为著韩国的民族解放奋斗了一辈子。为大韩民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开国领袖,在晚年,身居高位,贪婪权力,操纵选举,成为阻碍民主进程的专制者。没有节制地贪恋权位不仅毁了国家,而且毁了李承晚自己的政治声誉和实际生活,最後落得个流亡国外,客死他乡的地步。
    朴正熙也一样是政治野心家。他通过政变获得政权,从根本上废弃了民主宪政制度,後来又同李承晚一样肆无忌惮地操纵宪法的修改以实现长期执政的目的。朴正熙给韩国人带来了高度发展的经济,这多少弥补了他独裁专制的恶劣影响。但独裁专制导致了他自己被暗杀。独裁专制总是以压制别人为代价,这就造成了普遍的怨恨,同时,长期的执政也使得许多有才能的政治家没有实现理想的机会而深感绝望,朴正熙被暗杀实在是对其贪恋权位的最合理的报偿。
    其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主要政党之间达成妥协一致。
    韩国民主宪政的发展更清楚地表明,仅仅是主要政治家或执政党完全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制定和修改宪法是不能很好地运行的。韩国第六共和国宪法的成功运行得益於当时的执政党适应了反对党的诉求而进行的政治妥协。有人说,宪法是人民的契约,在这裏,我们看的更具体、现实的是:宪法是主要政党之间的契约,甚至可以说是主要政治家之间的契约。人民在宪法制定的过程中仅仅起到了认可的作用,其对具体内容的实际影响是有限的。
    最後,韩国的民主宪政体制的最终确立首先归功於韩国人民不屈不挠的为理想而奋斗的热情,不怕牺牲,排除万难的献身精神。
    在韩国实现民主宪政的过程中,金大中、金泳山等政治家和人民群众的奋勇抗争给人留下深刻印象。早在60、70年代韩国的民主化运动便已开始。1960年,韩国大选,李承晚操纵选举,企图权柄不易人手。富有斗争精神的韩国人民终於对自己的政府愤怒了,这次选举成为一个导火星,燃起了韩国人民为民主而斗争的火焰。1960年2月28日,大邱学生抗议对学校进行政治干涉而走上街头,示威游行。政府的员警竟然向人群开枪。4月初,在马山的海岸发现一具学生的屍体,经查验,确定是被员警开枪打死的。於是,发生了波及全国的社会骚乱。作为韩国首都的汉城,游行示威最严重,学生几乎全部走上了街头。在总统府附近的政府员警与游行群众的对抗中,专制政府不但对群众开枪,发生了流血事件,而且实行了军事管制。但人民的愤怒终於迫使李承晚下台。爱国学生领导的人民抗争结束了李承晚的第一共和国,进行了韩国历史上第一次成功的民主运动,这场运动的成果很快在第二共和国的宪法修正中体现出来。
    1979年10月26日,朴正熙被人暗杀。就在这个关头,军方领导人全斗焕实行了军人专制。1980年5月18日,韩国光州市各界群众几十万人发动起义,反对全斗焕篡权上台当“总统”的行径,遭到当局残酷镇压,造成死200多人,伤数千人的悲剧。这就是著名的“光州事件”。
    进入80年代,民主化运动更是此起彼伏,不断高涨,到1987年达到高潮。据不完全统计,仅在1987年6月10日至26日的半个月间,韩国各地共爆发2145次示威,参加人数达830多万;警方逮捕示威群众17244人,向示威群众施放催泪弹35万发;在示威群众与员警的流血冲突中,有6000多名员警和示威群众受伤,近300个员警机构被示威群众捣毁;164辆汽车被炸毁。这是全斗焕上台以来参加人数最多、规模最大、冲突最激烈、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政治斗争,是民主势力与专制统治集团的一次最大冲突,史称“六月抗争”。在持续高涨的民主化运动打击下,韩国国家机器几近崩溃,员警士气低落,士兵纪律涣散,当时有人估计若民主化运动再持续一周以上,政府就很可能要垮台。在韩国民主化运动不断高涨和专制统治集团内外交困的背景下,执政党不得不进行改革以顺应民众的民主要求。
    二、东亚文化传统与民主宪政可以并行不悖
    1、李光耀宣扬“东亚传统不适於民主”的实质。
    以中国和朝鲜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在历史上有著几千年的专制历史,很多人认为这样的国家不适於采用民主制度。持这种观点最有名的人物就是新加坡的李光耀。李光耀多次在各种场合公开反对民主制度,认为纯西方式民主不适用於新加坡,“我们必须制定符合新加坡的规则,如此我们才能发展出一套制度,进而建立贤能的政府。”由於新加坡经济上的成功,李光耀的观点在整个世界都非常有影响。
    以往,人们将李光耀的观点仅仅看作是观点,还不敢轻易将他的观点与他的自私和权力贪欲联系在一起。2004年8月12日,随著吴作栋的辞呈正式生效,担任副总理长达14年的李光耀的长子李显龙终於成为新加坡第一实权人物。更为罕见的是身为总理的李显龙还同时兼任财政部长,这在新加坡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到了这种田地,如果人们还对李光耀的公心有一点幻想的话,那也实在是糊涂的不可救药了。李光耀的政治观点服务於他的政治贪欲,他要建立一个可以随心所欲进行操纵的李氏王朝。[2]
    2、金大中对李光耀反民主观点的批驳。
    对於李光耀反民主的观点,韩国前总统金大中写过一篇很好的文章进行了批判。[3]
    金大中认为,英国政治学哲学家约翰·洛克为现代民主奠定了基础。根据洛克的理论,主权在民,统治者是通过与人民订立社会契约而获得授权进行统治的,人民可以撤回其授权。其实,差不多比洛克早两千年,中国哲学家孟子就提出了类似的观点。根据孟子的“王道”政治原则,君王是“天子”,上天授权它的儿子推行良好的政治,也就是为老百姓谋福利。假如他治理不当,人民有权起义,推翻其统治,替天行道。孟子为弑君行为正名说,一旦君王违反天意,他就不再享有臣民效忠。孟子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古代中国的“民本政治”哲学认为,“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君王应该像尊重上苍一样尊重他的人民。可以说,没有别的观念比儒家学说和在由此而来的韩国天道教的教义更接近于民主的根本。亚洲显然拥有与西方一样丰富的民主哲学。
    金大中还认为,亚洲还有大量的民主传统。当西方还由封建诸侯统治的时候,中国和韩国实行郡县制已经两千多年了。秦始皇创立的秦朝推行法治,“王子与庶民同罪”。近1000年来,在中国和韩国,即使是高官显贵之後裔,如果不通过科举考试也不能担任重要官职。严格的科举考试向整个士绅阶层开放,他们占人口的十分之一强,从而保证了机会均等和社会的流动性。而这些是大众民主的核心内容。这种做法与同时代欧洲的世袭分封制形成鲜明对照,在欧洲,血统或多或少地决定了人们的地位。在中国和韩国,强有力的监察大员们可以对王朝的失误和官员的滥权加以制约。言论自由受到高度重视,人们明白国家前途有赖於言路畅通。儒学士人一直受到这种教育,对背离正道的专制君主诤言直谏是一种崇高的责任。许多文人士子和杰出官员,为维护这种自由表达权而献出了生命。
    民主政治所必须的基本观念和传统,在欧洲和亚洲都存在。不过,虽然亚洲的这类观念比欧洲出现得早,但是确实是欧洲人首先创立了广泛而有效的代议制民主。选举制度的发明,可以说是欧洲最了不起的成就。这种制度在别处发展起来的事实,并不意味著它在亚洲“行不通”。包括新加坡在内的许多亚洲国家,是在采用“西方”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之後才繁荣起来的,而自由市场体制是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要说明的是,在经济发展快于政治进步的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和西班牙),历史证明,随著时间的推移,民主最终会获得胜利。
    以下,我们顺著金大中的思路进一步说明东亚文明非但并不排斥民主,反而更适於民主制度的发展。
    3、东亚“民本”传统契合“人民主权原则”。
    民主的最核心的制度就是选举制度,即由人民通过选举来确定国家的最主要的领导人。这一制度归结为宪法原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与儒家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提法上和本质上确实是一致的。只是在东亚,“民为贵”或“以民为天”的思想仅仅局限于对君主的忠告和劝谏,而没有更切实的制度保障。君主的权力来源理论上受命於天,符合天意,但实际上是得自于武力征服和世袭垄断。如果我们引入选举制度来替换专制君主制度,那麼我们看到传统儒家理论与现代民主理论就很好地对接了。选举就是一个诉诸天意的过程,这就将传统儒家思想中的天道观念民主化、法治化了。
    仅仅在近代以前,我们看看整个世界就很容易发现:以中国为典型的东亚国家在建立稳定的政治秩序和推行有效的中央政权的统治方面都是最成功的。长期的专制统治固然为我们造成了深远的消极影响,但也为我们推行现代的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4、东亚政治世俗化传统符合现代标准。
    君权的大一统很早就在东亚国家实现了政治世俗化和政教分离、宗教宽容的传统;而在西方,为了摆脱宗教对政治的支配地位,实现政治世俗化,进行过数以百年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和无数次的战争。在西方历史上,长期存在著信仰一个宗教或教派的人民对另一宗教和教派的大规模的迫害和压制。这样,由於宗教的原因,在西方,普通百姓的思想和生活经常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很多人因为宗教迫害而背井离乡。大家都知道美国正是这样产生的,南非的白人也是为了逃避宗教迫害才来到南非的。而在中国这种情况很少存在。只要你不危害君主专制,君主很少干预人们的宗教信仰。这也就是说,君主专制对普通人的普通生活并不进行不必要的干涉,即便是备受指责的文字狱,所受影响的也仅局限于被君主怀疑的很少的人,最严重的迫害不过几万人。直到今天,不用说伊斯兰教的存在成为伊斯兰国家民主化的最大障碍,印度、非洲、拉丁美洲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宗教的困扰,即便在欧美,政教分离不彻底的影响仍然到处可以看到。宗教问题是当代世界最棘手、最头疼的社会问题,相比之下,韩国和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则很少受宗教问题的困扰。
    5、东亚高度同质的社会有利於推行多元民主。
    长期有效的专制统治使东亚国家成为高度同质的社会,这就使国家的种族、部族、文化冲突减少到非常低的程度。纵观整个世界,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国家像韩国、日本、中国这麼简单划一的国家。同一的民族、同样的语言、同样的文化传统。其中最复杂的国家中国,也一样有难得的占总人口92%以上的主体民族,除了新疆和西藏存在一定的民族问题,其他各民族基本与主体民族高度同化。这对於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实在是难以奢望的有利条件。
    6、东亚郡县制符合现代国家结构形式。
    如金大中所述,韩国、中国很早就建立了符合现代标准的郡县制。绝大多数历史时期,君主专制的中央政府都对地方进行著卓有成效的统治。这一历史,结合高度同质的人种、语言、文字以及同一的文化传统,民主制度的推行比较世界其他各国,东亚各国最少可能导致民族的分裂和混乱。
    7、科举制度传统为现代公务员制度提供了范例。
    在现代国家,对国家进行实际管理的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选举制度影响的虽然是最重要的官员,但数量很少。而中国和朝鲜,如金大中所述早在一千多年以前就建立几乎可以与现代公务员制度比美的科举制度。实际上,现代公务员制度也正是借鉴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建立起来的。
    8、东亚传统可能成为西方传统的民主宪政制度的绝好的弥补。
    如果以选举制度置换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东亚文化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西方文化的局限性,为整个人类更为和谐和美好做出贡献。如儒教思想可以有助於克服“金钱至上主义”。西方资本主义的伦理是以财富的积累为目的和价值的。在这种观念下,有的人不择手段,攫取金钱,以实现“财富的积累”。而儒教的经济伦理观则认为,财富的积累不过是实现道德生活的手段。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於利。”儒教的义利观主张的是“见利思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反对“不义而富且贵”。而且,儒教文化的长处恰恰在於主张个体与群体并重,既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又强调发挥集体主义精神;强调宽容,强调人际关系的和谐。这种观念有利於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利於减少和缓和社会的矛盾和冲突;有利於国家经济的发展。相比之下,西方的价值观往往以个人私利作为出发点,体现利己主义的原则,这容易引起人们相互之间的摩擦和对抗。
    儒教文化与现代化并不是对立的,它的某些长处,对於补救西方文化中所存在的偏颇和弊端是大有裨益的,它的主要原则在东亚各国现代化进程中仍然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例如,仁爱可以转化为人们彼此尊重和爱护的规范;家庭、社会、国家利益高於个人利益的原则可以抵制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有利於社会公正;儒教文化宣导人与自然和谐一体的思想有利於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自然环境,等等。此外,在儒教文化的宝库中,有著丰富的协调各种人际关系的伦理理论和原则,如儒教文化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注重群体意识与团结和谐的人际观。又如儒教文化提倡人的自觉自律的道德、礼仪待人,对社会有义务感、责任感,它要求人们以“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的“五典”维持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以“礼”和“仁”来协调公共人际关系,等等。这些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对於现代社会中出现的以物质利益为中心而造成的冷漠的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儒教文化强调“中庸”、“太和”的思想可以使现代人在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人与人、国家与国家以及不同文化之间建立更高层次的和谐关系。还有,儒教文化有许多关於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节约消费的思想,也是值得现代人借鉴的。例如,荀况把“节用”与“御欲”联系起来,提出人们在生活消费中必须要有“长虑顾後”的观念,而不应当任人之欲。
    那种“不顾其後”,随意奢侈浪费的人,乃是一些“偷生浅知”(《孟子·离娄下》)之徒,这些都是很有深远意义的。[4]
    一、对前独裁者所犯罪行应当审判,但可以赦免
    1、民主化的一个难题:如何对待前独裁统治著。二十世纪是一个政变频发的世纪。由於民主思想的广泛传播并付诸实践,传统君主专制制度和非洲等地的殖民统治已经丧失了合法性基础;而另一方面,民主制度还没有稳固有效地建立起来。这就为形形色色的政变或革命提供了机会。通过政变建立的政权又都在不同程度上有侵犯人权和贪污腐败的问题。这些国家在建立民主制度的过程中或建立民主制度以後,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这些通过政变取得权力的前统治者。韩国为我们提供了处理这一难题的经验:彻底清算甚至审判前统治者,但对这些统治者可以赦免。审判是为了让人们彻底认清这一政权的非法性质,也为了给予受旧政权迫害的人们一个公正;赦免是考虑到那一政权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其产生有可以理解的原由。民主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宽容,尤其对旧政权的统治者不应陷入报复的恶性循环之中。
    民主制度必须告诉所有的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政治才不再是一项险象繁生的冒险,而真正变成一个可进可退,安全无虞的职业。同时,民主制度也必须告诉人们:尽管位居政治高位依然光芒万丈,但对政治家而言,从政也不再是无本万利的好买卖,而是一个需要严格自律,并需付出很大牺牲的苦差事。
    2、金泳三决心清算前独裁者。1993年,金泳三上台建立文官政府,发誓要恢复民主,清算腐败,完善法纪,建立新韩国。为此,金泳三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腐倡廉运动,医治长期军人专政所造成的“韩国病”。金泳三声称无论涉及到什麼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留情。
    1995年10月19日,在韩国国会的一次例会上,反对党国会议员朴启东突然出示了前任总统卢泰愚在新韩银行利用假名帐户存有100亿韩元秘密资金的部分证据,引起大众愤慨。韩国政府立即指派国家大检察厅所属的中央搜查部对此事进行调查。初步的调查结果表明,卢泰愚在1988~1993年的总统任期内,确实接受了巨额的政治资金并加以隐匿,而且用假名将这些资金分散存入数家银行。
    随著调查的深入,卢感到万般无奈。1995年10月27日,他在自己的家中含泪向全体国民发表“谢罪演说”,承认在他的任期之内,收取捐款积累成政治资金约5,000亿韩元(约合6.5亿美元),卢泰愚流著眼泪表示愿意承担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全部责任,愿意接受国家的任何审判。但韩国民众不被眼泪而蒙蔽,群情激愤。
    韩国司法机关认为,卢泰愚5000亿韩元秘密资金,全部属於受贿,将以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上的受贿嫌疑对卢进行司法处理。11月16日晚,韩国大检察厅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涉嫌受贿罪,将卢泰愚逮捕归案,送往汉城拘留所。在离开韩国检察机关的时候,卢泰愚再次向国民表示谢罪:他要承担所有责任,接受任何处罚,并为自己的行为伤害韩国企业界的形象感到抱歉。在拘留所裏,卢泰愚享受特别的待遇,几名保安人员在其单间牢房外昼夜24小时值班,保护卢泰愚免受其他犯人的伤害。
    随著案件的逐渐明朗,韩国的检察机关把调查的触角伸向卢泰愚的前任全斗焕,并且已经掌握了可靠的证据,表明全斗焕在任职期间积累的政治资金比卢泰愚的5000亿韩元还要多得多。但与卢泰愚不同的是,全斗焕的秘密资金很难彻底查清,因为它已经深深地埋入企业的资金中。最终导致全斗焕最终被捕的原因是“5·18”特别法的紧急出台。同时,金泳三宣布只惩罚事件的命令者而不惩罚执行者。根据这一原则,全斗焕、卢泰愚和当时的师团长朴俊炳将成为“5·18”特别法的处理对象,而单纯地执行命令的军人则不会被视为处理物件。全斗焕方面的律师提出了质疑:按照这一决定,下台的政治人物将因为追溯既往的法律而受到惩罚,这是与韩国宪法第13条的规定相违背的。同时,“不惩罚成功的政变者已成为法律惯例。”但是金泳三的决定因为符合韩国民众的意愿,因而得到了大众传媒的有力支援,一些青年学生为支持金泳三,特地跑到全斗焕家门口游行示威。
    卢泰愚东窗事发之後,检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取得了一个惊人的发现:包括现代、乐喜金星、大宇、东洋、鲜京等30多个世界级财团都卷入了政治献金的丑闻之中。在韩国排名前30名的财团领袖之中,犯罪记录累计达到36人次,平均每人1.2次,没有犯罪记录的财团领袖只有8人,而且那8名没有犯罪记录的财团领袖是否真正清白,也是值得怀疑的。
    3、前独裁统治者受到审判。1996年8月5日,经过了无数次台前幕後的激烈较量,汉城地方法院经过27轮艰苦审判,终於对全、卢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当天下午3时,法庭庭长开始宣读长达1个多小时的判决书。判决书说,经法院决定,宣布全斗焕犯有发动军事叛乱、内乱主谋罪,同时全斗焕在执政期间大肆以权谋私,受贿金额2259亿韩元。全斗焕在法庭审判其间,不仅不低头认罪,而且态度极其恶劣。根据法律和被告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全斗焕死刑,并追加罚金2223亿韩元。当这一判决结果刚一宣布时,全斗焕左腿突然一软,险些摔倒在地,头部也渗出滴滴汗珠。此时,旁听席上发出阵阵欢呼声。
    最後,在终审公判时,对全斗焕的判罚改为无期徒刑,对卢泰愚的判决也改判为有期徒刑17年。
    4、金大中宽宥前独裁者,实现与前政敌的和谐共处。1997年,年逾古稀,73岁高龄的金大中击败所有的对手竞选总统获胜,成为韩国自1948年建国以来第一位在野党领导人当选的总统。由於和南非总统曼德拉有著相同或相似的经历、都遭受过多年的牢狱之苦,政治生涯又同样历经磨难,所以金大中被一些韩国人称为“韩国的曼德拉”。反对他的人曾不止一次地预言,一旦金大中掌权,必将在这块土地上进行无情的政治报复。正好相反,金大中当选总统的第二日,就在记者招待会上声明:绝不会进行政治报复。在当选後的第四日,因贪污渎职而坐监的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被特赦,而正是这两个人当年差一点就将金大中置於死地。金大中还在公开场合表示:两位前总统当年毕竟对韩国的经济起飞有过重大贡献,而且在产业界有广泛而深厚的联系。让他们获得自由有助於整合国家,集中力量挽救经济。人们甚至在金大中正式就任总统的典礼上,看到了崔圭夏、全斗焕、卢泰愚和金泳三4位前总统在主席台上就座,这在韩国是史无前例的。
    韩国之幸,拥有与曼德拉齐名的政治家。当然,这也是世界之幸,我们赶上了一个宽容和充满理智的时代!
    二、作为权力核心的民选总统亦须在国会有稳定可靠的政党支持
    1、权力巨大但受到制约的韩国总统。韩国实行与法国类似的总统制,总统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核心。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不得连任。
    在总统与国会的关系上,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会议决的法律移交政府後,於十五日内由总统公布。如果总统对法律草案有异议,总统在十五日内,附异议书退还国会,要求重新审议。国会接到重新审议的要求时,国会应再次审议。经半数以上本届议员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议员同意,仍维持原决议时,该法律即算通过。
    另外,议会还可以利用弹劾案制约总统。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总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犯宪法或法律时,国会可决议弹劾追诉。对总统的弹劾追诉,须有半数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本届国会议员同意。
    上述规定表明,尽管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但他仍需要议会的必要支援: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议员支持,总统才有可能将自己的政策推行下去;否则,总统甚至有被弹劾下台的危险。议会是党派斗争的合法场所,本来在很多国家总统获得三分之一议员支持并不成问题,但由於韩国政党发展远未规范,党派重组和新建都非常普遍。这就使总统有可能面临被弹劾的危机之中。
    2002年12月19日,韩国总统大选落下帷幕,新千年民主党候选人卢武铉击败大国家党候选人李会昌,当选韩国第十六届总统。
    2、卢武铉总统意外被国会弹劾。仅仅一年过後,2004年3月12日上午,在经过了长达数小时的混战和抗议後,韩国国会终於以193票对2票的压倒多数通过了反对党提出的弹劾卢武铉总统议案。值得注意的是:“倒卢”一方是曾提名卢武铉为总统候选人的新千年民主党和卢武铉原来的反对党大国家党。
    弹劾案的直接起因是在2004年2月24日就职一周年“特别电视座谈会”上,卢武铉在谈话中说“我期望国民大力支持开放国民党”。在野党认为卢武铉“违反了选举法”,抓住该把柄不放。在韩国中央选举委员会警告总统要彻底遵守“选举中立”的立场後,新千年民主党要求卢武铉在3月7日前向国民道歉,否则将动用弹劾程式。但卢武铉一直拒绝道歉,其强硬态度让在野党大为光火。3月8日,韩国检察机关所公布的非法政治资金调查结果,无疑给了卢武铉又一打击。在此之前,卢武铉曾做出承诺,如果卢武铉阵营在选举中收受的非法政治资金超过竞争对手大国家党的10%,他将退出政坛。结果韩国检察机关公布了对非法政治资金的中期调查结果,卢武铉阵营收受了113亿韩元,超过了大国家党收受823亿韩元的10%。大国家党等在野党利用卢武铉此前所作承诺,以总统违反选举法、总统亲信收取非法政治资金和总统对经济不振承担责任等三项指控,於3月9日向国会提交了弹劾总统的动议案。结果3月12日,韩国国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弹劾总统卢武铉的动议案。根据韩国法律,弹劾案获得通过後,卢武铉被中止总统权力,由总理代行总统权力。根据韩国宪法,国会的弹劾动议案要在韩国宪法法院裁决後才能正式生效,裁决的时限为180天。在此期间,宪法法院将组成有9名法官参加的审判庭进行合议,并最终作出判决。如果有6名法官投赞成票,弹劾动议案即可通过。
    3、总统党获得议会多数挽救了总统。卢武铉遭到弹劾,在韩国朝野和国际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民意调查显示,70%的韩国民众反对这项弹劾案,认为这是政治斗争的结果,而没有体现真正的民意。在宪法法院审理过程中,支持卢武铉的开放国民党在4月的国会选举中获胜,赢得国会299议席中的152个,取代大国家党而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这是自1988年第13届国会选举以来支持总统的政党首次获得半数以上席位。开放国民党认为,这样的选举结果体现了选民对卢武铉的信任。强烈的民意支持和开放国民党在选举中获胜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宪法法院的裁决产生了影响。
    4、宪法法院的审理程式提供了理智的缓冲。经过长达两个月的审理,韩国宪法法院於5月14日做出判决。首席法官尹永哲针对国会提出的弹劾总统的三点理由表示:总统利用自身职位发表支持特定政党的言论对国会选举造成不当影响,违反了国家公职人员应在选举中保持中立的义务,总统对选举管理委员会关於其发言违反选举法的决定表示遗憾并对选举法提出疑问,也与其遵守法律的义务不符,但卢武铉总统的这些行为并不足以达到被罢免的地步。至於总统亲信腐败问题都是出现在总统就任之前或者尚无法断定同总统有关系而不被考虑,而破坏经济的罪名从一开始就不被列入弹劾审理的物件。宪法法院的判决使困扰韩国政坛的总统弹劾案终於告一段落,卢武铉得以恢复行使总统权力。
    这一危机虽然顺利解决了,但我们能从中汲取很多教训。卢武铉被弹劾很大程度归咎於其政治上的不成熟:仰仗民选总统的威望而漠视政党支持。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没有可靠的政党支持,政治家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卢武铉总统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轻率之处。在宪法法院发表判决之後,卢武铉在青瓦台总统府发表了大约20分钟的“对国民的讲话”,为弹劾总统事件给韩国政局带来的危机表示道歉,并强调今後将致力於稳定韩国政局。卢武铉总统说,虽然韩国宪法法院驳回了国会3月12日通过的弹劾总统案,但并不认为他完全摆脱政治上、道德上的所有责任。他说:“我再次利用这一机会向国民表示深深的歉意。” 

[1]任晓著:《当代各国政治体制·韩国》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26——39页。
[2]关于新加坡操纵政治的情况,参见萧功秦发表在网上的文章:《新加坡民主启示录》。
[3]金大中:《文化决定命运吗?——关于亚洲反民主观的神话》,该文已发表在网上。
[4]崔志鹰:《儒教文化与韩国现代社会》,载《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8月。

韩国转型值得研究
这次朴正熙的女儿朴槿惠宣布竞选大国家党的总统候选人,与前首尔市长李明博对决,不知道最终能否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