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8-06 12:36:24的发言:回童版30楼: 15岁的孩子处在14岁——16岁之间,这一阶段的孩子只是部分行为应该负刑事责任,法律专门有规定,前面已经讲到了。 英国的查利才13岁,照说他不应该被依法惩办,但是他是个特例,所以英国警方破例对他采取了特别的惩治措施,这是正确的俺脚得。童版举这个例子想说明什么?是想说明他的父母没打他才导致他这样?可他的哥哥弟弟估计也没挨打,为什么跟他不同呢?还有,即使对查利这样的孩子,整个英国不也没一个人呼吁要对他下手打么? 我希望你能准确理解下面这句话,这句话说的就是“特例”,而既然有“特例”存在,就表示不是“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如何: 但是“打”作为一个不得不使用的一种手段时,我们是否能肯定地说它在任何情况下都“对教育绝对没有好处”呢? 继续举个例子:有人见人就说自己“一肚子学问”,声称只要没有百分之百认同她的观点就肯定学问在她之下,别人都“算什么玩意”,别人都“太嫩”……原则上,我认为这样的人就是家长长期娇惯、平常打少了的结果。其实无论是她的家长还是导师,都应该经常告诉他“山外有山,天外有天”的道理,而不是整天跟她说你就是人才,你就是“一肚子学问”,并且在她忘性很大又开始自吹“一肚子学问”的时候及时扇她两巴掌:你那也叫学问?你知不知道自己还得学多少年?……我觉得,这个时候,多这样的人,打就是“一个不得不使用的手段”,因为跟她讲道理已经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