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敦煌文书看唐代的财产继承
唐代的财产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形式,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要制定文书。文书一旦生效,所有子女都要无条件遵守,否则要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惩罚。 遗嘱继承是唐代财产继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唐令拾遗·丧葬令第三十二》“身丧户绝”条曾记载了户绝者支配自己遗产的遗嘱法律效力,令文说:“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存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在这里,当户绝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所有人可以单立遗嘱,经证验明确,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令文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宋刑统》卷12。 ②同上。
在现存的唐代文献中,仍可以见到唐人所立遗嘱的情况。据《旧唐书》卷58(刘弘基传)记载:“弘基……永徽元年加实封通前一千一百户。其年卒,年六十九。高宗为之举哀,废朝三日。……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谓所亲曰:若贤固年藉多财,不贤守此可以免饥冻。余财悉以散施。”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也保存了财产所有人生前订立遗嘱的样式。英国伦敦博物馆S0343号保存了《析产遗嘱(样式)》,兹引之如下:① 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疾病缠身,暮年不差,日日承忘痊损,月月渐复更加。想吾四体不安,吾则似当不免,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虽则辜负男女,逝命天不肯容。所是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不亭(停)争论、偏并,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今吾惺(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已上并已分配。当自脚下,谨录如后。右件分配,并已周讫,以后更不许论偏说剩。如有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汝语,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怨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谨立遗书,限吾嘱矣。
另外,在敦煌文书S65372V3V号《遗书(样式)》、$6537号3V《分书(样式)》、$6537号5V6V《慈父遗书(样式)》也都记载了唐代遗嘱制定的格式,主要有订立遗嘱的原因、遗嘱的内容、违背遗嘱的后果以及遗嘱制定的时间等。在敦煌文书S2199号《唐咸通六年(865)尼灵惠唯书》中,保存了唐人遗嘱的原样,现将该文书引之如下: 尼灵惠唯书 成通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尼灵惠忽染疾病,日日渐加,恐身无常,遂告诸亲,一一分析,不是昏沉之语,并是醒苏之言。灵惠只有家生婢子一名威娘,留与侄女潘娘,更无房资。灵惠迁变之日,一仰潘娘葬送营办,以后更不许诸亲吝护。恐后无凭,并对诸亲,遂作唯书,押署为验。 弟 金刚 索家小娘子 外甥尼灵皈 外甥十二娘 侄男康毛 外甥索计计 侄男福晟 侄男胜贤 索郎水官 左都督成真(下残) __________________ ①《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第159页。
从这份遗嘱我们可以看出,尼灵惠并没有以其弟金刚、侄康毛等为财产继承人,剥夺了他们先于侄女潘娘继承财产的权利,而是将自己仅有的财产奴婢威娘留与侄女潘娘,并委托其办理自己的丧事,得到了认可,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唐代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唐代的遗嘱文书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其一,遗嘱的制定者大多是家庭中的长者,订立遗嘱的原因皆为遗嘱人身体衰竭,“死时忽就,无路避逃”,恐死后子女间有“不停争论”,故立遗嘱。 其二,遗嘱的中对于财产的分割,保留了未成年女儿的份额。如在 S6537号5V、6V《慈父遗书一道(样式)》中就有这样的条款:“某女,右通前当自己内分配指领已讫,后时更不得啾唧。” 其三,财产的分割实行诸子均分的原则,如在S6537号3V《分书(样式)》中写道:“今则兄厶乙,弟厶甲,今对枝亲村邻,针量分割。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资什物及牛羊畜牧等,分为厶分为凭。右件分割以后,一一各自支配。”① 其四,违反遗嘱规定的惩罚方式。从已发现的唐代遗嘱文书看,对于违反遗嘱分割的子女的惩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精神上的惩罚,如S5647号文书有:“盖闻人之情义,山岳为期。兄弟之恩,劫石不替。……一依分书为凭,个为居产。更若偏波,便受五逆之罪,世代莫逢善事。”S6537号5V6V《慈父遗书(样式)》有:“吾若死后,不许相诤。如若不听母言教,愿三十三天贤圣不与善道,眷属不合,当恶壤憎,百劫他生,莫见佛面,长在地狱,兼受畜生。若不听知,于此为报。”②另一种是经济上的惩罚。处罚的物品或充入官府,或充作军粮。如S66537号3V《分书(样式)》记载:“后有不于此契争论者,罚绫一匹,用口(入)宫中;仍麦五十硕,用充军粮。故勒斯契,用为后凭。”而S5647号《分书》记载的罚则是:“兼有不存礼计,去就乖违,大者罚绫锦,少者决肉至骨。分析为定,更无休毁。如若更生毁伍,说少道多,罚锦一匹,充助官门。恐后子孙不省,故勒分书,用为后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第180、182页。 ②同上。
其五,遗嘱的制定都是在行为人神志清醒的情况下制定的,制定时大都有亲属证人在场,以确保遗嘱的证据力。如在S6537号3V《分书(样式)》中即有“今对枝亲村邻,针量分割”之语,在S6537号2V3V《遗书(样式)》也有:“今醒素(苏)之时,对兄弟子侄诸亲等遗嘱,房资产业庄园宅舍,一一各支分数,例名如下。” 在唐代,遗嘱继承只是财产继承的一种形式,有很多情况下是财产继承人在父母、祖父母死后按法定继承来分割的。前已提及,唐代家庭内部的财产分割实行诸子均分。但至于说如何均分,又均分到何种程度,史书未有明确记载。敦煌文书P2685号《沙州善护、遂恩兄弟分家契》向我们提供了当时的真实情况。兹现引之如下:① (前缺) 城外□□□□□□□□□□□□□□□□□□□□□畜乘安(鞍)马等两家□□□□□□□□取□□□□□壹领壹拾叁增,兄弟义让,□上大郎,不入分数。其两家和同,对亲诸(诸亲)立此文书。从今以后,不许争论。如有先是非者,决丈(杖)五拾。如有故违,山河为誓。 城外拾(舍):兄西分三口,弟东分三口;院落西头小牛舞(庑)舍合舍外空地,各取壹分;南园,于李子树已西大郎,已东弟;北园渠子已西大郎,已东弟;树各取半。 地水:渠北地三畦共壹拾壹亩半,大郎分;舍东三畦,舍西壹畦、渠北壹畦,共拾壹亩,弟分。向西地肆畦,共拾肆亩,大郎分;渠子西共三畦拾六亩,弟分。多农地向南仰大地壹畦五亩,大郎;又地两畦共五亩,弟。又向南地壹畦六亩,大郎;又向北仰地六亩,弟。寻渠九亩地,弟;西边八亩地,舍坑子壹□(亩),大郎。长地五亩,弟;舍边地两畦共壹亩,渠北南头寻渠地壹畦肆亩,计五亩,大郎。北仰大地并畔地壹畦贰亩,□(兄);寻渠南头长地子壹亩,弟。北头长地子两畦各壹亩:西边地子弟;东边兄。 大郎分:釜壹受九斗,壹斗五胜锅壹,胜半龙头铛子壹,铧壹孔,镰两张,鞍两具,镫壹具,被头壹,剪刀壹,灱壹,锹壹张,马钩壹,碧绢壹丈柒尺,黑自牛壹半对草马与大郎,钁壹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第142~143页。
遂恩:铛壹口并主鏊子壹面,铜钵壹,龙头铛子壹,种金壹付,镰壹张,安(鞍)壹具,大斤壹,铜灌子壹,钁□壹具,绢壹丈柒尺,黑牸牛壹半。 (下略) 兄善护 弟遂恩 诸亲兄程进进 兄张贤贤 兄索神神(藏文署名)
在英国伦敦博物馆也藏有S2174号《天复九年(909)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契》,文书的内容是:① 天复九年己岁八月十二日,神沙乡百姓赛田渠地,加和出买(卖)以人,怀子加和三人不关。佛堂门亭支。董加盈、弟怀子、怀盈兄弟三人,伏缘小失父母,无主作活,家受贫寒,诸道客作,兄弟三人,久久不溢。今对亲姻行巷,所有些些贫资,田水家业,各自别居,分割如后。兄加盈兼分进例,与堂壹口,*[逐去辶加木]梁具全,并门。城外地,取索底渠地叁畦,共陆亩半。园舍三人亭支。葱同渠地,取景家园边地,壹畦共肆亩。又玖岁樱牸(牛)壹头,共弟怀子合。 又葱同上口渠地贰亩半,加盈、加和出卖与集集,断作直(?)麦粟拾硕。布一匹,羊一口,领物人董加和、董加盈、白留子。弟怀子,取索底渠地大地壹半肆亩半,葱同渠地中心长地两畦五亩。城内舍,堂南边舍壹口,并院落地壹条,共弟怀盈二(人)亭分,除却兄加盈门道,园舍三人亭支。又玖岁*[牛+婴]牸(牛)壹头,共兄加盈合。白杨树一、李子树一,怀子、怀盈二人为主,不关加盈、加和之助。 弟怀盈取索底渠大地一半肆亩半。葱同渠地东头方地兼下头共两畦五亩,园舍三人亭支。城内舍,堂南边舍壹口并院落壹条,除却兄门道,共兄怀子二人亭分。又叁岁黄草驴(?)壹头。 右件家业,苦无什物,今对诸亲,一一具实分割,更不得争论。如若无大没小,决杖十五下,罚黄金壹两,充官入用,便要后检(验)。 润八月十二日,立分书 (当事人、见人签名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10月出版,第441—443页。
从上面这两份分家文书中可以看到,唐代家庭财产分割非常细致,首先召集亲属到堂,然后一一分割财产。分割的财物大到土地、房屋、牛马、树木等大宗物品,小到镰、剪刀等家常日用品,实行均分,这说明现实生活中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唐代国家法律的规定并不相背,而是一致的。 以上对唐代家庭的财产分割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在现实社会中,也有一些在唐代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所幸的是敦煌遗书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珍贵资料。 其一,是财产所有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如何偿还的问题。敦煌文书$654号纸背《丙午年(946)前后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百姓王盈子兄弟四人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线索:① 慈惠乡百姓王盈子、王盈君、王盈进、王通儿,右以盈子等兄弟四人,是同胎共气兄弟,父母亡没去后,各生无议(义)之心,所有父母居产田庄屋舍四人各支分,弟盈(进)共兄盈君一处同活,不经年载,其弟盈进身得患累,经数月险治不可(?),昨者至□更兼盈进今岁次着重役,街□无人替当便作流户,役价未可填还,更缘盈进病亡时弟债油面债将甚繁多,无人招当,并在兄盈君上□其亡弟盈进分了城外有地七亩,有舍壹,城内有舍□□□□况与兄盈君□□□取填还债负如后。 (以下模糊不清)
从上面的文书看,敦煌县慈惠乡百姓王盈子、王盈君、王盈进、王通儿兄弟四人在父母死后分割家产,每人一份,弟盈进与兄盈君一起居住。盈进因病不能为服役,欠下役价及若干债务,“无人招当”。盈进留有城外七亩土地及屋舍一处,归其兄盈君管理,故其他兄弟向官府提出要求盈君从遗产中追偿支付。由遗产继承人从继承的遗产中支付财产所有人生前所欠的债负,这也是唐代一项重要的继承原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第300页。
其二,是发生遗产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在唐代,如果发生遗产继承方面的纠纷,主要通过向官府提出诉讼来解决争端。敦煌文书S6417号《(年代不详)孔员信三子为遗产纠纷上司徒状(稿)》是一件因遗嘱纠纷而向官府递呈的诉状。原告的诉讼内容为:财产所有人孔员信生前三子年少,“不识东西”,临终前将财产阿姨(姊?)三娘子代管。后三子长大成人,三娘子仍占有财产不予归还。在这种情况下三子将遗产代管人三娘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其应继承的份额。①对于这份诉状的内容我们暂且不论,仅从孔员信三子通过向官府提起诉讼来解决遗产纠纷,我们说在唐代,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财产的继承权已成为一条重要的途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10月出版,第517—5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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