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赵红军 偷窃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比较与借鉴

偷窃行为的经济学分析:比较与借鉴


复旦大学经济系


赵红军


(该文原发表于《财经政法资讯》2001年第6期)
偷窃行为似乎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历史见证人。据史料记载,早在三千多年前的我国奴隶社会时期,便有了偷窃方面的历史记载,有关偷窃行为的研究早在那时就进入了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研究视野。如周礼天官小宰:五日刑职以除盗贼。荀子正论中有:盗不窃贼不刺18世纪和19世纪,西方经济学家贝卡利亚和 边沁曾利用明确的经济计算研究偷窃等违法行为,但不幸的是,当时并没有开展这种研究的宏观氛围,以至在近一个世纪以来被人们淡忘了。到了本世纪五、六十年代,偷窃行为这个颇具争议性的社会问题才真正进入到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视野中来。
一、偷窃行为经济学分析之宏观背景
回顾 五十年代来西方经济学界有关偷窃行为的研究文献,数量简直少的可怜,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五十年代以前,虽然偷窃等犯罪行为已成为困扰国际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但是那一直是社会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研究的专利,经济学家虽然屡次涉足,但却常常被惯以不守本份的恶名,因而难以开展这样的研 究。其二,五十年代以前,经济学界一直固守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领地,也未将一些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新的研究方法运用于经济分析,因而在客观上阻碍了经济学向其他领域的渗透。
五十年代以后,经济学界发生了两大喜人的变化:其一是出现了以罗纳德·科斯、诺斯、阿尔钦、张五常为代表 的新制度经济学派,他们开创了以交易费用、产权、制度变迁等新的分析工具分析旧的经济现象,特别是社会更迭、历史演进的先河;二是出现了以詹姆斯·布坎 南、加里·贝克尔为代表的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新的研究领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加里·贝克尔,他把传统上属于社会学、人口学、教育学、犯罪学、法律学 以及社会生物学等其他人文科学研究的内容纳入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从而大大扩展了经济学的研究视野。1992年,鉴于加里·贝克尔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及他所 取得的娇人的研究成果,他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这对于研究非经济问题的诸多经济学家来说,无疑是件喜事。一方面,这可以说算是对几十年来经济学家研究社会问题的最好回报;另一方面,也算是为今后经济学家继续研究社会、法律、政治等份外之事最终正了名、清了道。
毫无疑问,偷窃行为的经 济学分析也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走进经济学的殿堂中来的。在五、六十年代,象偷窃这样的非法经济活动还是一个不成熟的领域,当时也只有少数经济学家才敢涉足该领域。196410月,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在《法与经济学》杂志第7期上发表了《交换与产权实施》一文,简要地论述 过诸如盗窃犯罪等非法经济活动,但是并没有能就偷窃行为发生的原因、它对社会造成的福利损失等实质性的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1966年,伦道夫·诺斯沃斯(J. Randolph·Norsworthy)在他的博士论文《税收与收集理论》中曾全面地考察过非法经济活动,但也没有就偷窃问题进行专门研 究。而后,有关偷窃行为的经济研究就一直处于举步不前的停滞和半停滞状态。据塔洛克的回忆,后来还有两项尚未公开的成果一直在少数学者间传阅,它们是加里 ·贝克尔(Gary Becker)的《惩罚与奖励理论》和塔洛克(Gordon Tullock)的《法与伦理》,但是由于它们一直以手稿形式保留至 今,因而与之相关的内容,广大的读者更是无缘见到。
二、寻租经济学派对偷窃行为造成的福利损失之分析
在就偷窃问题进行经济研究的为数不多的经济学家中,寻租经济学派的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无疑算是具有冒险精神和敢于首先品尝李子的第一人。1966年,塔洛 克完成了《关税、垄断和偷窃的福利成本》一文,但是先后两次被《美国经济评论》和《南部经济杂志》退稿。1967年,该文终于在《西部经济杂志》上发表, 在文中,塔洛克明确指出,从表面上看,偷窃是一种纯粹的物质转移,它根本不涉及福利成本的损失。若用哈伯格的方法来衡量的话,它与征收从量税的效果相同,它只是使财富从甲方转移到乙方手中。但是,塔洛克的研究却指出:偷窃行为的发生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它必然会在另一方面促使人们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进行反偷窃。比如,私人为了安全安装防盗门、防盗锁,甚至将贵重物品交由银行看管以及整个国家配备大量的警力、设立了监狱、法庭等各种设施。这些反偷窃的人力、物力、资源本身就构成偷窃的成本。从数量上看,偷窃的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和国家成本两部分之和。从该成本的变化趋势来看,它还会随着偷窃行为的发生不断上涨。只要窃贼存在,偷窃行为存在,就会不断地有大量的资源投入到这种实质上是相互抵消、不增加任何产出的活动中去(戈登·塔洛克,《寻租—— 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中译本,1999年,P113-121页)。
由此看来,塔洛克的研究的着眼点主要是从公共部门利用职权进行寻租的角度来论述的,对偷窃行为的研究也是在研究关税、垄断的福利成本是附带提到的一个例子,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他也在给人们的反偷窃行动指明了方向 ——要想减少整个社会因此而发生的资源浪费,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武装一支高效运转的公共警力。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私人用于反偷窃的投入,降低整个社会因此而发生的福利损失。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塔洛克对偷窃行为的最优求解便是加大反偷窃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效率,进而达到降低偷窃预期收益、提高偷窃成本、节省私人投资。或者说,塔洛克认为在反偷窃的过程中,国家行为的作用大于私人行为。
三、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偷窃行为发生的根源、内在机理的分析
如果说塔洛克的研究是从公共选择和政府寻租的角度对偷窃问题进行求解的话,那么新制度经济学家巴泽尔(Y. Barzel),则完全从另外一个角度对偷窃行为进行了很有见地的分析。
    1985 年,巴泽尔出版了《产权的经济分析》一书,在书中,他指出,盗贼(按巴泽尔的意思,这里的盗贼就是窃贼,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的行为无一例外地都造成了占有权和所有权在实质上的分离。盗贼对赃物并无合法的所有权,但他们有能力消费它、独吞它,靠它得到收入,还能卖掉它换钱。这些能力都具有所有权的味道(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译本,1997P152页)。巴泽尔的观点可谓一语中的,一下子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因为完全意义上的产权不仅 意味着对一种物品的所有权关系,而且也包括对它的实际占有、使用、处置、收益享用等关系,这些含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产权的逻辑内涵。只有所有权,但并不实际占有或者相反,只占有它并不能自由处置它,这都不能算是完整的产权。换句话说,窃贼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从而使得行窃者完全可以较小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大的收益。这其实才是窃贼之所以铤而走险的根本原因所在。
其实,这里巴泽尔的潜台词就是:只要人们能割断窃贼利用占有权关系达到非法转让所有权关系的内在联系,人们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偷窃行为的发生。其中,实施对产权适当的国家保护和私人保护至关重要。正如巴泽尔本人所说:人们对自己财产的权利到底有多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他们财产的保护程度如何,也取决于他们自己采取的防卫措施。商品的种类千差万别,人 们保护自己财产的办法也层出不穷:苹果园的主人可以雇人护院,以防苹果被盗;也可以把苹果种在远离院墙的院内;还可以种些不好吃的苹果以免招灾惹祸。当然世界清平,他完全可以改种其他的作物(同上,P153页)。
除了巴泽尔以外,在新制度经济学园地里,还有其他的经济学家同样也对此问题进行过类似探讨。比如,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 . North)、罗杰尔• L•米勒(Rogel LeRoy Miller 在《公共问题经济学》(1983年第6版)一书中,就曾对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成本、收益、刑罚的尺度、犯罪案件的侦破概率进行过相关研究。他们的结论是:为了减少各类犯罪活动,由罪犯所支付的代价就必须加以提高。同时,若要建立对罪犯的适宜的刑罚尺度,就必须进行相应的实证调查,了解罪犯对刑罚变化的反应等等。这说明诺斯和米勒已经从经济角度来考察犯罪问题,并且他们已经将传统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开始应用于分析犯罪行为,
这些无不表明:经济学家对犯罪行 为的研究已经进入了一个更深的层次。又比如,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在《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中指出:当犯罪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和其他 资源用于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一个人才会选择犯罪。一个人成为罪犯并不在于他的基本动机与其他人的不同,而在于他的利益较之成本存在差异。犯罪行为理论只是一般选择理论的在社会学领域的扩展,用不着诉诸于道德的颓废、心理机能的欠缺以及先天遗传等特殊范畴(该书第6—7页)。因此,贝克尔运用了一 般选择理论对惩罚违法行为的最优公共决策和最优私人决策进行定量分析。他的研究显示:犯罪数量与违法成本、量刑之间一定程度上呈反向相关;违法、逮捕与定罪数量和在警察、法庭方面的公共支出之间呈反向相关;违法数量与用于防护的私人支出之间反向相关;定罪数量与监禁或其他形式惩罚成本之间反向相关。制度经济学家们所有这些有关偷窃和犯罪行为的论述,大大加深了人们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认识程度,同时经济学家们对这些社会问题所开出的政策处方也具有更加深刻的社会意义。
四、比较与借鉴
对比西方经济学家们有关偷窃行为的经济学分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塔洛克着重于分析偷窃的福利损失,或者换句话说塔洛克主要阐明了反偷窃的必要性,因而从另一方面看批驳了有些人提出的所谓偷窃只涉及财富转移,不关乎整个社会福利的谬论。如果说要进行反偷 窃的话,塔洛克暗含的建议就是加大在警力方面的公共投资比私人在安装防盗门、防盗锁上的投资更重要。巴泽尔则着重分析偷窃之所以发生的经济动因,阐述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如果顺着巴泽尔的思路,那么我们便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加大偷窃犯罪的成本,降低偷窃收益才是对付偷窃行为的理性选择。而国家和私人对产权的有效保护则必不可少。塔洛克曾是美国公共选择学会的会长,又是《公共选择》杂志的创驶编辑,因而他的观点也许比较宏观、全局,他的理论终落脚点在政府、在政治。而巴泽尔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虽然不象科斯从法学的角度而不是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经济制度,也没有张五常那般的锋芒,用新古典经济分析的武器挑战一切经济理论(汪丁丁语),但是他的研究却更现实、更实在,他的落脚点也更微观、更具体。另外,从国家和私人在对付偷窃行为中的效率来看,塔洛克较看重前者,而巴泽尔则两者并重。
从新制度经济学家内部来看,巴泽尔开创了对偷窃行为进行产权分析的路径,从偷窃可能导致的占有权和所有权相互分离的事实指明了偷窃行为之所以产生的经济根源。诺斯、米勒和贝克尔则顺着巴泽尔的研究思路,并把该研究方法一般化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研究。从诺斯、米勒和贝克尔三者来看,诺斯和米勒首先运用成本——收益分析发运用于犯罪行为的研究,并进行了对司法、刑罚的尺度、犯罪案件的侦破概率等方 面进行了实证研究。贝克尔则前面的结果一般化并进行推广,从而得出了隐藏在犯罪行为背后的经济动因和客观规律性。
正如贝克尔所说:经济学的特点在于, 他研究问题的实质,而不是该问题是否具有商业性或物质性。因此,凡是以多种用途为特征的资源稀缺情况下的资源分配和选择问题,均可纳入经济学的范围,均可用经济分析加以研究(《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P3页)。贝克尔始终抱守着新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信条,坚持用经济人假设分析人类的行为,他坚信 市场机制能够比其他人为组织更好地解决大多数社会问题,正是这些他的这些信条以及他所运用的一系列经济分析方法,从而把传统上属于社会学、法学甚至政治学的研究课题纳入了经济学的研究领域。结果,一场轰轰烈烈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在全球兴起。
记得诺斯曾说过一句话:"history matters"。他的本义是指研究西方国家制度变迁的历史,可以为今后所用。若翻译成今天的话,也许可叫作:研究历史,使人聪明。回到现实中来,今天我们对付偷窃犯罪的思路似乎再清楚不过了。
首先,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严格和完善市场交易的有关规章制度,杜绝失、却所有权凭证情况下的非法交易,取缔非法的黑市交易,割断窝赃、销赃赖以进行的纽带。应该说,这才是既治表又治本的现实之举。因为,仅仅通过严苛的反偷窃法律打击偷窃分子,只是加大了偷窃行为的犯罪成本,暂时减少了偷窃行为的供给,因而并不会在实质上阻止偷窃行为的继续发生。只要偷窃所获大于偷窃的成本,或者说只要对赃物的市场需求存在,就必然有相应的供给行为发生。比如,贩毒禁毒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在消灭毒品的黑色交易以前,实行禁毒,只会导致毒品的供应减少,价格上涨,其结果是反而在客观上刺激了贩毒行为的发生。所以,只有切断偷窃背后的贩赃、消赃等非法黑市交易,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
其次,在预防和惩罚偷窃行为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并实行科学合理的监督和奖惩制度。比如,警察的收入、奖金直接与该管区的安全状况挂钩,而不是与他抓到的小偷的数量相挂钩。因为如果实行后一种制度的话,那完全会出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警察完全可以一年之内就只抓一小偷,今天抓,明天放,就好象鸡生蛋,蛋生鸡,无穷尽也。结果,奖金、工资就可以天天涨,月月涨。但管区的治安状况却永远不见好转。这种情况,在我国好多基层单位普遍存在。相反,只有创立一种有效奖惩和监督制度,不用我们天天管,天天喊,理性的经济人多次博弈的结果就是会趋向于最理想的结果。这一点,8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奥兰治市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即该市根据警察的工作绩效对其付酬,该 计划涉及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汽车盗窃等四类犯罪活动,如果在该年的头8个月里,这些犯罪的发生率下降3%,警察的工资就得到1%的加薪。在该激励计划 实施的7个月里,上述四类犯罪率下降了17.62%。而其他类别的犯罪率却保持不变。
再次,在反偷窃方面,公共政策的成本更低,作用却更大。按理说,反偷窃行为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每个私人都有搭便车”(free  rider)的理性冲动,如果完全通过市场途径,那就会出现市场失 灵。比如,如果某个小区,安全状况一直很好,那大多数家庭住户,就会减少在反偷窃方面的投资,减少防盗戒备心,结果,整个小区的安全就会显得供给不足,这有点象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反之,如果整个小区的安全状况不好,那各家各户就会加大在防盗方面的投资,结 果,整个社会在防盗方面的资源浪费就会很大。因此,对整个社会来说,最佳的选择应是国家加大这方面的公共投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整个社会的资源浪费,特别是减少了私人在这方面的重复投资;另一方面,纳税人的钱效用得到极大发挥。
最后,我国在制定反偷窃的法律方面或是在量刑定罪的时候,是否有必要从经济的角度作些统计和分析,这样是否更能有效地对付犯罪分子。美国在这方面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例如,美国在每年的总统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都会列举各项犯罪和相应投入的警察、诉讼、法庭方面公共支出的成本,以供决策部门使用。又比如每年美国联邦监狱管理局都会统计各种刑事犯罪定罪概率、平均服刑期等数字,这些统计数字不仅对于量刑定罪提供参考价值,而且对于开展对犯罪的经济学研究提供了可靠的研究资料。
新制度经济学派老将巴泽尔说过一 句话,经济上的产权和法律上的产权的区别因盗贼的存在而变得明显了。显然,通过对偷窃行为的经济分析和回顾便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深刻认识法律与产权关系的有效途径和有益启示——要想使我国的有关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更加有效地起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就得研究这些法律行为背后的经济学根源,从而为我国犯罪行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这恐怕才是我们今天之所以求解偷窃行为的真正用意所在。
[参考文献]
[1][]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Y.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及制度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戈登·塔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中译本,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5][]加里·贝克尔:《对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54月第1版。
[6][]道格拉斯•C•诺斯、罗杰尔• L米勒:《我们身边的经济学》,学林出版社19984月第1版。
[7][]加里·贝克尔,吉蒂·贝克尔:《生活中的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01月第1版。
作者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真好看真好看,谢谢楼主大人转贴~~~
小手MM说好,不好也好。

谢谢猪头兄

经济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手法确实很有趣味呀,咱们未必能知其所以然,但是要知其然还是不困难滴
以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做猪其实很幸福滴,活着有人喂养,死了丧事也有人给操办,不能投胎为猪是俄的不幸啊,哦呵呵呵~~~~
报到,小手令俺前来学习~~~
不要对着偶的头像看啦,看晕了本人概不负责滴~~
角度独特,问题多多,试着掐一把,大家看有没有道理.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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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断窝赃、销赃赖以进行的纽带。应该说,这才是既治表又治本的现实之举。因为,仅仅通过严苛的反偷窃法律打击偷窃分子,只是加大了偷窃行为的犯罪成本,暂时减少了偷窃行为的供给,因而并不会在实质上阻止偷窃行为的继续发生。只要偷窃所获大于偷窃的成本,或者说只要对赃物的市场需求存在,就必然有相应的供给行为发生。比如,贩毒禁毒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在消灭毒品的黑色交易以前,实行禁毒,只会导致毒品的供应减少,价格上涨,其结果是反而在客观上刺激了贩毒行为的发生。所以,只有切断偷窃背后的贩赃、消赃等非法黑市交易,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偷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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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不恰当:打击销赃市场,当然可以减少盗窃,因为改变了盗窃者的成本收益比,这与毒品市场截然不同:毒品需求相对刚性,供给适当减少,会造成价格成倍上升,越打击卖得越贵,如果不打击贩毒,毒贩子根本不可能有敌国之富,恐怕也就相当于个粮贩子,苦力的干活.而赃物需求没有这样的刚性,销赃市场再打击,赃物自行车也不可能卖到非脏车价钱,实际应该是越打击卖得越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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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防和惩罚偷窃行为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并实行科学合理的监督和奖惩制度。比如,警察的收入、奖金直接与该管区的安全状况挂钩,而不是与他抓到的小偷的数量相挂钩。因为如果实行后一种制度的话,那完全会出现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警察完全可以一年之内就只抓一小偷,今天抓,明天放,就好象鸡生蛋,蛋生鸡,无穷尽也。结果,奖金、工资就可以天天涨,月月涨。但管区的治安状况却永远不见好转。这种情况,在我国好多基层单位普遍存在。相反,只有创立一种有效奖惩和监督制度,不用我们天天管,天天喊,理性的经济人多次博弈的结果就是会趋向于最理想的结果。这一点,8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奥兰治市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即该市根据警察的工作绩效对其付酬,该 计划涉及入室盗窃、抢劫、强奸、汽车盗窃等四类犯罪活动,如果在该年的头8个月里,这些犯罪的发生率下降3%,警察的工资就得到1%的加薪。在该激励计划 实施的7个月里,上述四类犯罪率下降了17.62%。而其他类别的犯罪率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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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是宽严皆误.在这种奖惩制度下,警察就会趋向于只抓在本地犯案的,盗贼会趋向于不在本地作案,嘿嘿,不就是兔子不吃窝边草嘛,要以此为据,证明这办法好,先得查明周围这四类案子发案率没上升,还要等周围城市也实行这办法后,奥兰治犯罪率没有回升,才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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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这篇文章的确问题多多,也是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与介绍相形不多有关。我就是想找这类比较趣味的经济学文章,才想着找找关于加里·贝克尔的一些东西。可惜,找不到什么,只是这篇还算有些正经,先抓过来这里。

偷窃,如果放开恶作剧和性格偏差式的那些不谈,通常现象是个人的生存成本高于收入时才发生的。这仅仅靠提高受惩罚的代价,似乎不大那么有效。若以“租”理论来看,公权力的打击力度越大,盗窃的目标越精贵。若打击力度不足,盗窃就相低价值的区间满散。
塔洛克明确指出,从表面上看,偷窃是一种纯粹的物质转移,它根本不涉及福利成本的损失。若用哈伯格的方法来衡量的话,它与征收从量税的效果相同,它只是使财富从甲方转移到乙方手中。但是,塔洛克的研究却指出:偷窃行为的发生一个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它必然会在另一方面促使人们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进行反偷窃。比如,私人为了安全安装防盗门、防盗锁,甚至将贵重物品交由银行看管以及整个国家配备大量的警力、设立了监狱、法庭等各种设施。这些反偷窃的人力、物力、资源本身就构成偷窃的成本。从数量上看,偷窃的成本就是私人成本和国家成本两部分之和。从该成本的变化趋势来看,它还会随着偷窃行为的发生不断上涨。只要窃贼存在,偷窃行为存在,就会不断地有大量的资源投入到这种实质上是相互抵消、不增加任何产出的活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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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很对,驳论多余,我不相信有人会认为"从表面上看,偷窃是一种纯粹的物质转移,它根本不涉及福利成本的损失"第一盗窃会伴随着破坏:撬坏了红木家具,打碎了古董瓷器,第二,因为不识货或销赃方便,将财物破坏,好比将青铜器砸碎卖铜;第三,造成间接损失,好比盗窃电缆,造成停电引起的损失,盗窃怎么可能是一种单纯的物质转移?大概只有从国家账户上划走钱算是一种例外.
碧天清远楚江空,牵搅一潭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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