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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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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换社保:天上掉下的陷阱
成、渝地区成为我国第三个“特区”以后,改革的举措立刻以令人眼花缭乱的频率展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农地的“股田制”改革。《重庆市工商局出台50条便民措施,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入股设企业》、《重庆:农民进城可用土地换社保》更是两条值得分析评论的新闻。
首先,承包权是否可以入股设立企业?我们来看看与此类似的情形就会明白:租赁店面的业主只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被租赁店面的业主才拥有店面的产权。租赁者之间是否可以将租赁权入股设立企业?即使政府允许,拥有产权的店面的业主是否允许?店面的业主如果不允许,政府去跟拥有店面产权的业主谈论“规模经营的好处”,岂非有些越俎代庖?
实际上,只有产权才能入股成立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因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存续期是无限的,而产权也是无限的。而租赁权的存续期是有限的,所以租赁权是不能入股成立“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
问题是,作为个体的农民,现在拥有的仅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集体”的个人,才拥有所谓的“集体产权”。显然,“集体产权”是最不靠谱的权利,因为作为个人根本没有途径将它变现来解决自己的医疗、教育支出。也不可能靠这个“集体产权”的变现来解决自己的生产投入问题。
事实上,土地的这个“集体产权”的交易决定者,往往是通过各级政府用下发文件的方式行使。作为个体的农民,只能得到所谓的“补偿款”。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往往由各级政府决定,农民失去这个承包权只能获得“补偿”。而且补偿的金额由政府单方面决定。
其次,设立企业需要的是可以变现的资产。无论是现金还是技术还是其他资产,都必须是产权清晰的资产。而承包权入股,很可能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号称“亏损”,进而减低股份变现的金额。届时农民将有苦说不出:今天以承包权入股,将来失去的却是“集体产权”。
最后,改革要获得成功,最重要的原则是权利方的“一致同意”。有人说此次“股田制”改革是带来第三次土地革命。我们知道,第一次所谓的土地革命发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其特征是违背农民当年参加革命时期的“打土豪分田地”的意愿,改革的主体是政府,受益的主体也仅是政府;第二次土地革命发生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其特征是农民自发冒着生命危险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参与革命,改革的主体是政府,受益的主体既包括全体按手印的农民,也包括政府。这次“股田制”改革的主体是谁,那么将来的受益者很可能就是他们。
所谓“农民进城可用土地换社保”的说法更是离题万里,社保是公民权利,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就应该无偿地获得这个权利。它绝不是要在出让某项权利的基础上才能“购买”的权利。请问政府公务员所获得的社保,是公务员出让了哪项权利才“购买”的?难道农民就属于二等公民,必须出让自己的命根子才能获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我绝不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入股设企业”,我建议应该按照股份制企业成立的规范,先给每个农民以土地产权,然后让农民自愿决定,是否将产权入股成立企业。土地的价值在工业化过程中急遽升值,也许只有像我这样的傻瓜才会看不清做农民拥有土地产权的优势。我只记得小学老师教给我的一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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