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法与社会福利制度比较研究

最低工资法与社会福利制度比较研究


章星球


摘要:笔者一贯主张以由政府社会转移支出的公共福利制度来解决底层民众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这一目标实际与最低工资制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鉴于中国知识界对此争议极大,我觉得有必要系统比较一下两者在改善民众最低生活状况上的机制、实效与副作用,以供相关研究人员和决策者参考。

首先谈机制。最低工资法的机制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雇佣者必须向受雇者支付的最低报酬。在这个机制中,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雇主与受雇者之间的权利关系,政府是裁判者,规定雇主要向受雇者承担责任,政府自己不需要掏一分钱,相反,作为裁判,雇主和受雇者之间多打官司还可以从中获利。在最低工资法前面,工人是最低工资的诉求者、企业是承担者,政府是裁判者。政府是责任退出、权力进入。
公共福利的机制还存在很多争议,有的国家在理论上是把它当做安抚穷人的一种措施或市场的一种补缺机制,如张五常先生便称政府福利的本质是政府对穷人搞慈善。但是在北欧等制度性福利国家,公共福利被内化为一种公民权利,雇主与受雇者作为公民、都平等地享有这一权利。无论是创业失败的雇主,还是工资收入不足的受雇者,都可以通过公共福利提高最低生活水平。政府在这里是责任的承担者,而不是规定者,是福利的支出方而不是裁判方。在福利制度下,工人和企业家都是利益的诉求者,而政府成为责任承担者,即责任进入权力退出。正因为公共福利与公民权利对应——公民需要了解政府收支和经营状况以知道自己每年可从政府获得多少公共福利,所以我说只要公民普遍自觉提出公共福利要求,则公共福利具有驱动政府朝财政公开和有限权力方向改革的动力机制,并称之为福利倒逼民主宪政
由于公共福利制度是同时向劳资双方提供保障的,所以劳方失业和资主破产,都可以通过公共福利社保制度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而最低工资制是政府只当裁判,让企业来保障工人利益。所以不难看出,前者会使劳资双方因共同利益而趋于合作,而后者会令劳资双方利益纷争而力量分化。中国的知识分子是希望看到中国的劳资双方联盟共同问责限权于政府,还是希望看到劳资双方鹤蚌相争呢?主张最低工资而反对福利者要深思!

再谈实效。有人说最低工资法增加了就业,有人说最低工资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最低生活水平。事实真如此吗?让我们来看一看世界各国的例子。
美国。美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发端于20世纪初。第一次尝试颁布全国性的最低工资法在1933年,时值美国出现经济大萧条,当时规定最低时薪为0.25美元。但1935年,最高法院宣布最低工资法违宪。很少有经济学家鼓吹最低工资法,只有工会热衷于此,1938年,美国政府根据《公平劳动法》从1938年起正式实行联邦最低工资标准,当时的时薪标准0.25美元。自此以后,最低时薪随经济发展水平有所起伏,但自1997年以来,最低时薪再也没有调整过。从美国经济及个人收入10年来强劲增长与最低工资的零增长的对应关系,不难看出最低工资法对提高收入水平收效之微。
俄罗斯和欧洲一些国家是被用来证明最低工资法增加就业的例证。然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国家存在大量外籍劳工和外来移民,如俄国目前已经是世界上第二大移民接受国。以中国劳工为主的外籍劳工或外籍移民一般愿意以较低工资接受工作,这就影响了本国劳动者的利益。由于本土工人要的工资高,外籍劳工或外来移民要的工资低,最低工资法实际上是通过打压外籍劳工而实现本土工人就业增长的。比如说俄罗斯最低工资法的结果就是使很多中国工人不得不打道回国,这导致外籍移民减少。俄罗斯和欧洲的最低工资法增加就业,增加的只是本土工人的就业率,这一实例证明没有什么理论是可以照搬的。中国的一部分经济学者要照搬新自由主义的反福利理论,却不考虑外国的福利水平是过高了所以降低福利可以提高效率;另一部分学者要照搬欧洲的最低工资法,并且认为有利促进就业,却不考虑他们的劳务市场与我国有着本质区别。我们不难看出最低工资法增加就业必然是一部分人失业为代价,拥有外籍劳工且外籍劳工工资水平低于本国工人的国家可以通过最低工资法减少外籍劳工就业机会而增进本国工人就业——这就是俄罗斯最低工资法增加就业的假象。不过中国是外籍移民极少,外籍职工的工资水平也远高于本国职工,所以中国如果严格实施最低工资法,受害者必然是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那一群,包括弱势的企业、工商户和他们雇佣的职工,即弱势的劳资双方。

印度。认为中国资本所得过高、工资所得过低而主张最低工资法的学者应该关注的是印度的例子:印度的经济增长率不如中国,但工资增速却大大超过中国。《人民日报海外版》8月14日报道说,从1978年到2004年,中国经济也高速增长了近30年,工资却只有美国的1/20、日本的1/24,在制造业,中国的劳动力价格比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快速增长的印度还要低10%。人力资源公司HewittAssociates的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印度人的平均工资水平上涨了11.6%,是亚太地区最快的国家。那么印度工资水平远超中国的增长是否依靠了最低工资法呢?实际上,印度最低工资标准所依据的法律还是印度联邦政府于1948年通过的《最低工资法》。这部法案是印度宣布独立后,根据1932年英国殖民统治时期的《劳动报酬法案》修改而成的,它规定工人的日最低工资从50卢比到90卢比不等。数十年过去了,如今,在印度南部比较富裕的邦,最低工资规定在100125卢比左右,而比较穷的比哈尔邦等恐怕连50卢比的日最低工资都达不到。也就是说尽管印度工资水平快速增长,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工资额却几十年没有变化,这实际上就是变相地废除了,也说明它没有为印度实际的工资水平增长作任何贡献。
那么公共福利制度在改善国民最低生活水平上的实效又如何呢?从俾斯麦为了瓦解工人运动,而宣布建立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起,就开始实实在在地造福于人类。尽管最初保障工人收入水平是以瓦解工人运动为目的,但首先是工人生活水平获得了保障,才有可能达到俾斯麦的目的。二战之后,福利国家开始走向黄金时代,这一时期西方民主国家的税收支出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即以社会福利为主的社会转移支出普遍达到50%以上,一些高福利国家达到70%——80%,如此高比例的社会转移支出,是要实实在在地支付给国民的,政府在这里担当的主要是直接掏钱办福利的角色,而不是可以挥舞权力大棒喝令企业向雇工加工资的角色。当然,由于福利水平的过度增长,福利国家到70年代普遍出现滞胀现象,但显然它是以普遍的生活水平提高为前提的,它产生弊端首先是因为带来了好处,与多数中国学者反对普济式福利而主张选择式福利不同,我的看法造成“滞胀”的原因主要是选择性福利过重使制度变得繁杂并导致政府权力增加。
回首再看中国,尽管和谐社会仍然充满争议,但作为和谐社会主要内容之一,胡温新政宣布农业免税和政府为义务教育买单并有所行动后,中国最底层农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有所改善,农民出来打工的减少了,改变了劳务市场的供需关系,所以也使实际上的最低工资大幅上扬。由此可见,公共福利增加后可以在不需要政府权力干预的前提下自动提高劳工的议价能力,提高了工人收入却不妨碍却不牺牲劳资交易自由。
所以从实效看,最低工资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其它国家实际上都没有整体改善劳工生活状况;公共福利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无论是以瓦解工人运动还是以和谐社会或满足公民权利为目的,都有效提高了国民最低生活水平。
最后再来比较最低工资与公共福利的副作用。
最低工资法让谁受益、谁受损呢?首先要理解最低工资法起源于工会运动这一历史,工会在多数情况下实际上是劳务市场上的一股垄断势力,比如西方很多工会甚至可以强制工人入会,或者规定工人只有先加入工会,再由工会安排去哪家企业上班,某些企业也被规定只能雇佣某一工会的成员。工会确实具有提高工人谈判能力的力量,但它是如何运用的呢?其实我们只需要闭上眼睛就能想像,如果不拥有对劳务市场的某种垄断能力,工会如何去帮助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最简单的道理就是,工会要帮一个工人提高工资,必须首先拥有把其它出价更低的工人赶走的能量(也就是让这个更弱势工人利益受损的能力)。也就是说工会要达到增加工人工资的目的,很容易演变成一个权力组织,它没有创造利益的能力,只有转移利益的势力,它也没有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只有转移就业机会的能力。当它强行要求企业增加工资并行使其转移利益的能力时,就对企业经营造成了干预、影响了企业经营的灵活性降低了企业的生存能力——让我们假设这种情况,一家企业本来可以在它赢利较大的时候为工人提供三千元一月的工资,在亏本的时候它也可以只为工人提供三百元的工资——只要工人自愿与企业共渡难关。但是由于工会势力的介入,工人却可以在企业困难的时候要求企业加薪而不许降薪,多少企业将因此倒闭?任何企业的效益都有波动起伏有发展阶段的差异,没有最低工资法,处于困难期或者初创期的企业将有机会与那些自愿与其共患难的员工一起熬过艰难岁月,企业的生存能力将强韧很多。同甘共苦是中华民族所倡导的美德,但最低工资法或其它限制劳资交易自由的律条却是在破坏这种传统美德,破坏市场伦理和自由价值。最低工资法和工会一样是来源于权力之手,所以不能创造就业机会,只能转移就业机会,在俄罗斯是使就业机会从中国劳工向俄罗斯居民转移,在中国,只能让机会从农民工、刚毕业或实习阶段的农村大学生向城市居民转移,从最弱势的一群向较强势的一群转移。所以,最低工资法从消除贫困出发却会以加剧贫困为结束。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法,最大的受害者将是中国最底层的创业者与受雇者。根据有关问卷调查,中国城市中农民工如果有5万元以上的本钱,选择创业者65%,城市居民和大学生有5万元钱创业的不到5%;中国90%以上的个体工商户是农民,微型和中小企业投资者的90%以上是农民。我们应该知道,农民和农民工是这个国家中权利受损最严重的弱势群体,而且人数庞大,凡是连他们都被允许进入的行业,都是充分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的行业,也是对最低工资最敏感的行业。如果这些行业的工资稍微波动,都可能意味着大批倒闭和大规模失业,强制性的最低工资对这些创业的农民而言、简直是灭顶之灾。这些创业者大规模破产、就自然加入到失业大军中去,进一步激化就业供求矛盾,最终结果是继续拉低劳工工资水平。而真正的暴利行业既然是暴利行业,自然付得起较高工资,比如说中国电信、水电、能源这些垄断企业,他们不会担心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一旦有效实施而使大量以农民为创业主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倒闭后,只会加剧就业市场的竞争,最终让劳工阶层整体利益受损。
再来看公共福利的副作用。自从德国的俾斯麦建立普遍的社会福利制度后,公共福利被公认为是欧洲国家社会制度的基石和欧洲走向繁荣与稳定的基础。然而,100多年后,德国前总理施罗德却痛心地说:我们的国家怎么了?经济活力受损、社会全国僵化、难以置信的精神抑郁。这便是过高福利带来的副作用,史称福利国家滞胀现象。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德国福利水平过高产生的弊端,环球时报采访一位德国官员时,该官员介绍了一名56岁名叫汉斯的德国公民,由于长期失业成为社会救济对象。但是他通过领取各种救济获得的收入每月超过2000欧元,而德国职工平均月工资也就2800欧元。高福利制度被称为养懒汉的制度。环球时报一篇文章写到,不少享受救济的德国人没有丧失工作能力,而是不愿意工作,德国社会保障的层次比较高,涉及领域广泛,从出生到死亡几乎无所不包,而且还有诸如医疗康复、保健、家庭护理、教育补贴等层次更高的补助,因此它已经远远超出了弱势群体的最低生活要求。受福利的副作用影响的还有法国、英国、西班牙、意大利等老欧洲国家,因过高福利产生了各式各样的富贵病

也正因为福利制度可能产生这些副作用、富贵病,中国的一些学者无论左右都表现出惊人的一致,尽管他们分化为主张效率和主张公平的两派并骂战不断,但鼓吹效率的极右派反对社会福利,理由是可能导致政府向企业加税;而鼓吹公平的却多偏激地站在劳方的立场而与资方对立,极力宣扬工会和最低工资法,不愿站在公民权利的角度问责于政府、诉求于公共福利,反而主张去扩大政府权力。他们一派害怕富贵病而反对福利国家,却不知人家是先有富贵然后才有富贵病;另一派高扬劳工权利旗帜而主张最低工资,却不知道最低工资法最后会害苦劳工。
我很想问以养懒汉为理由反对由政府提供公共福利却支持最低工资法的朋友,如果公共福利会导致养懒汉,那么家庭福利呢?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使一个人一生下来就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财产,如果文化本位的福利国家所主张的那微薄的以保证全民文化教育与人力资本积累为目的公共福利会导致不劳而获会养懒汉,那么私有财产不是更能养懒汉吗?私有财产让人不劳而获,这难道不是鼓吹劳动光荣的共产主义剥夺资本家财产的主要理由吗?所以,如果我们真心拥护私有财产、不因为它可能滋生不劳而获懒惰而废除私产,就同样不应该以养懒汉为理由反对公共福利,所以,著名的巴尔教授在其《福利国家经济学》一书中提到,马克思主义者比新自由主义者更坚决地反对福利国家,我觉得这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内在的逻辑。相反,现代西方正是以公共福利制度平衡了公利与私利之间的矛盾,最终让私有制更加成熟,从源头上消解掉了共产主义的动力。
人是一种脆弱的生物,不像一些低等动物一生下来就有生存能力,这注定了任何一个人的人之初如果不能从家庭得到免费的福利,就必须从社会得到福利,否则人就无从长大、无从积累一定的人力资本,人类社会应该致力于在家庭福利与社会福利之间寻找平衡,而不是倒向其中的某一极。福利分配所得始终只是个人收入中极小的一部分,能管住基本的教育、食物和医疗,但更好一点的生活条件就要靠自己去创造,如果担心这样的基本福利会养懒汉,那么共产主义把富人们的财富剥夺平均分配就更有利于消灭懒汉了,因为富人子女继承所得的财富远远不止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反对福利的右派经济学家担心养懒汉,主张消灭资产阶级的极左派也是因为私有制养懒汉,如果我们一点福利也不要,社会就会在从一种消灭懒汉的运动向另一种消灭懒汉的运动反复。

所以要避免历史陷入这样的轮回,最好的选择就是建立现代福利制度,福利社保才是避免我国社会走向动乱的治本之方,福利社保才是自由市场最坚实的基础。——当然,我并不主张像汉斯拥有的那样高水平的失业救济,拉开工资收入与失业救济收入差距完全是必要的,失业救济属于补救式福利,补救式的社会救济应该降到只保证基本需求的水平并予以时间限制,重要的是增加普济式福利以保障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为根本的公共福利。对中国未来的福利制度,我的建议是要把目前资金主要集中在养老转向以养小为主,变成“少有所养、老有所济”的方式,即普济式的公共福利应该供应给少年儿童,以尽量保证每个儿童长大成人后都能站到最基本的竞争起跑线上,老年人则不需要政府来提供普济性的福利。因为在一个自由劳动和投资的社会里,绝大多数人可以在年轻时积蓄起自己的养老金、可以自费买保险,这样就只有少数弱势的老人需要社会的帮助,政府可以提供一部分救济,更多的救济还可以交给民间。“少有所养老有所济”的福利和救济制度安排,其实是更重视起点的公平而不是终点的公平,我相信这样做完全可以避免西方的那种“福利病”。可惜中国的绝大多数社保专家都主张中国尽量搞些补救式福利而不要搞普济式福利,相信以后中国的研究人员一定可以发现,造成福利病的主要原因恰恰不是普济式的公民福利,而是失业救济一类补济式福利水平太高。
    以上是对社会福利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的大致比较,我的结论是福利制度让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最后会让劳动者的工资和生活水平都得到实质提高,而最低工资制是引入了政府的权力干预,有碍劳资交易自由,虽然可以短期内提高一部分工人的工资,但最终让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来过看过顶上。再来时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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