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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楼
发表于 2008-6-1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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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橙橙 于 2008-6-13 19:58 发表
记住你的看法只代表你自己,你的推理在没有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也永远是推理,无论它看起来多么的逻辑自洽。我只是给你提供另一个视角,从《学而思》到《真名网》我与他有过对话甚至交锋,范曾经是学而思的斑竹,他之所以闯此大祸源于他的叛离偏激和愚蠢,而不是什么出恶名,爱信不信。 说了半天,你靠的是这点文字交道的直觉来推断呀。而且把原因同样归于一个心灵状态,而不是可以证实的事件。凭啥就不许我说我的推断了呢?
我有说过我的看法不是只是代表我自己么?我有认为我不是在说自己的推断而是在进行宣判么?对一个事件作出判断,靠的不是个人的推断么?无论如何逻辑自洽也只是推断,你的意思莫非是说我们作出个人推断是否逻辑自洽压根无用,只要凭你这类直觉自说自的就行了?或者压根就不可能作出评断?那你怎么又能凭你的判断来不允许我作推断呢?那大家还来讨论个啥?你持的不过就是反逻辑的和虚无主义的立场罢了。再愚蠢的人,也可以合乎逻辑地被推理其行为与动机,甚至越蠢越容易推断,因为更公式化地使用“本能”。你说他是因为愚蠢犯恶,靠的不是这种法盲所以无知犯罪的逻辑自洽?莫非我们的观点区别在于你认定他愚蠢到不知会“闯大祸”,而我认定他只要还有基本智力就不可能不知道这后果,所以只可能是炒作,而在效果已出后配合上电视扩大化更证实了其有意而为。至少他的行为及其效果已经完全符合炒作的标准,现在我不过就是对他进行“有意而为”的推定罢了。
莫非你认为一个内心动机可以不靠推测而被断定?那么法庭要如何作有罪推定呢?一具尸体,一个独自站在尸体旁手沾鲜血手持凶器的人,凶案前被证实的争吵,可以证实的积冤和甚至报复的宣言,所有这些结合起来要推定作案人是故意杀人,靠的难道不是一个对其心理的推断?但谁也不能否认即使是这种情况下,也存在作案人在杀人的那一刹那已经害怕中止行为但却在剧烈争执中出现幻觉失手杀了对方,从而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心理这种可能性,是不是?莫非这时候每一个犯罪人的辩护者都可以站出来说凭我和作案人打交道多时,以及他平时连小鸡也不敢杀的懦弱心理,我认定他不可能是故意杀人,说他故意杀人,这是诛心之论,至于法官的判决,那只是他个人的推断而已。看来,不仅道德需要被废除,法律这种依靠个人推断的诛心东东,也应该废除才对是不?
从休谟指出事实因果中不具有真正的必然性始,对事实进行推断的所谓的逻辑自洽,就不再被视为是充分的推理,而只是经验性的合理推测。但社会正是靠承认和确定这样的推测为有效,从而建立起规范,形成现实的制约。比如前述的杀人案状况,就必须视为推定有效才能对潜在的犯罪人形成有效的规范制约,所以除非辩方能提出比如其人是重度精神病且犯案时发病的直接证据,否则推断就可以成立。
那也就是说,你为“有罪”事实之人辩护,需要的才是证据来建立合理推断。(有什么证据不是用来推断的?)否则我们就可以依据其智力正常情况下除非故意就不会犯案这一点来推断其为故意犯罪。那么,既然你也认为范的行为是过,而其行为又构成炒作的效果,我根据其“怀才不遇”急于出名的往常表现和心理且其发言有足够时间思虑推断其为有意而为,而非突然脑子进水的“愚蠢”,这算是正常的推理吧?你说他只是由于糊涂和愚蠢从而可以原谅,这恐怕反而需要提供足以服众的证据吧?
莫非你开始是不允许我进行个人推测,现在已经改为不允许我进行“逻辑自洽”的推断了?看来你对言论自由的崇尚仅限于范跑跑这类真诚的“人其实都是畜牲”的宣言啊。
[ 本帖最后由 卓立 于 2008-6-14 12:4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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