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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3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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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法]巴斯蒂:晚清官方的皇权观念
巴斯蒂 (Marianne Bastid)教授现为法国国家科学院特级研究员,全国科学委员会委员,国际知名汉学家。
学者们很少把"太平天国"叛乱之后、已成为声名狼藉的衰败政体之牺牲品的晚清皇权的功能,作为研究的对象。晚清许多人开始对皇权进行批判并提出了革新的建议,正是这些批判和建议刺激了19世纪末活跃的知识界并引发了政治争论,已有不少学者对此作出论述,并对伴随中央权威的衰落而产生的地方权力的增长进行了深入研究。尽管如此,一旦涉及到中央政府本身的行政运作和人员组织这两方面情形,除了对其主要机构有过若干粗略的描述外,人们对这一时期的中央政府可谓知之甚少。然而要深入理解在20世纪中国的历次革命中,国体所经历的各种变迁,以及变迁的方向和程度,就很有必要对帝国末期中央政府运行机制进行更为详尽的研究。这些革命中首要的任务就是废除君主政体。本文就是试图从一个角度对此进行阐述,即皇帝承担的角色中所体现出来的国家根基。事实上,在帝制的环境下,整个政治结构都与皇帝个人密切相关,因为皇帝就是帝国国体的中心。如果对皇帝个人权力毫不涉及,那么就无法理解皇权的基础。
这里,我并不想通过分析每位皇帝在起居操政中所显示出的个人创设与成就,来解释该王朝最后50年中皇帝权威摄域和权重(the scope and weight),以这种方式分析中国历史上任何王朝都是相当困难的,而且容易产生误导。因为,在我研究所关注的这一时期内,皇帝全权有效执政的时间仅有11年,而不是50年。作者建议,不妨去研究政府各界是如何理解并描述皇帝的权力和地位的。从1860年至1911年,皇帝在朝廷和政府官员眼中究竟代表着什么?君主政体下颇具影响力的臣仆们是如何看待皇帝在国家中的地位?是否正如万古传颂的口号"忠君爱国"一样,皇帝对于他们而言是国家唯一的象征和化身吗?这种将皇帝与国家视为同一的观念是否基于官方礼规所确定的宗教与宇宙哲学的信条?
事实上,以朱熹"理学"教义为基础的《大清通礼》连续几版都肯定了宇宙秩序与清朝遵循的礼仪习俗的关系。[1]乾隆下旨于1748年再版的《三礼义疏》也基本上以朱熹对礼仪所作的宗教与宇宙哲学的阐释为基础。它宣称,朱熹最为充分地解释了迄今为止的天人之间神秘的关系,从而揭示了政治的运作方式。[2]
在尝试揭示帝制根基中的难题是,虽然衰落的君主政体面临众多批判者,但却没有人从理论上捍卫它,而有关君权的基本原则的详细解说更是无处可寻。同时,与欧洲几国在君主政权面临威胁时的反应相异,中国的守旧派面对维新派或革命派的观念时,并非专门就皇位及其基础进行辩驳,而是从整体上捍卫理学的政治与社会伦理。
这种君主政体教义的缺乏无疑有其意义所在。我们是否应该得出结论:对于统治阶层而言,君主政体的理念的基础就是由汉代董仲舒系统建构,继而发展成宋代理学,后由清代早期皇帝擢升为正统学说的关于宗教和宇宙哲学的信条?是否就在1908年的那一天,当一部受外国模式影响的宪法赋予皇权以法律基础时,高级官员就突然与皇权的形而上学的象征相脱离了?正如近来研究所强调的,这一象征依旧构成了乾隆时期关于皇权的"政治神学"(Political theology)。[3]1908年宪法对皇权的界定意味着与有关皇权基本的宗教性质的传统信条决裂吗? 有迹象表明,甚至在立宪改革开始之前,高级官员对皇权的观念就已发生变化。这一变化或许太缓慢,太模糊,以至很难以理论框架使之明确。但是,无论如何,中国都没有象欧洲君主政体统治下的那种名符其实的周详的帝制理论。换言之,中国的帝制是随着朝代更替而不断创设的,并且只有在发生继承权的争执或其它政治性危机时,君主政体的轮廓才会在当时的特别阐述之下变得较为清晰。
从1861年咸丰帝死至1912年宣统帝继位,清朝历经几次继承权或权力危机,此间,高级官员倾向于坚持或是至少部分地表达了他们对于皇权本质的忠信。当皇权面临危机时,对于这些危机的记载最恰当地揭示了官员们的观念。
争论的过程中,官员们始终面临皇权的问题。这一过程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以继承咸丰与同治帝位为标志,随着对君主礼仪性方面重视的消减而结束;第二阶段发生了慈禧与光绪争权以及一系列的政治改革,皇权的分裂逐渐为人接受,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界定了皇权。
一、君主政体的宗教性和礼仪性的衰落
在镇压"太平天国"的斗争中,忠诚的清朝官员与绅士使用武力来保卫皇帝。但由于"太平天国"并未质疑君主政体本身的原则,因而他们针对"天国"这一异端所作的文化宣战就不是为捍卫帝制本身,而是从整体上来捍卫儒家伦理道德与信条。这里对同治即位时的情形做一基本描述。英法联军进至北京一年后,即1861年8月22日晨3时,咸丰皇帝死于避难的热河行宫。不久,朝廷公布咸丰遗诏及两份以他的名义发布的谕旨,立咸丰长子载淳为皇太子,并委派一个八人委员会辅佐政务。[4]委员会由招至咸丰病榻前承写朱谕的御前大臣和亲王组成,并由皇室亲王载垣,皇族二亲王端华和肃顺掌权。8月24日,新皇帝颁布诏书,宣布继承大统,同时尊咸丰帝的皇后慈安及自己的生母,后妃慈禧为"圣母太后",但并未授予他们任何特权。
9月14日,监察御史董元醇上书,奏请皇太后亲理朝政,再派近支亲王一二人辅政,另择一二大臣做皇帝的老师。9月15日,载垣、肃顺、端华及另五位议政会成员草拟一谕旨,驳回董的全部请求。然而,11月2日,两位大学士贾祯,周祖培以及户部尚书沈兆霖,刑部尚书赵光联名上书,对议政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奏请太后理政。同日,兵部侍郎呈上奏折,表达了同样看法。当天,载垣、肃顺及端华即被革职,并按律受审。11月3日,太后以皇帝名义颁旨,宣布"垂帘听政",革去肃顺、端华的爵位,并将其捉拿,交宗人府,会同大学士等大臣议罪,另将"议政王"的头衔授予恭亲王本人。11月8日,肃顺被判斩立决,载垣与端华被赐自尽,另将五位议政大臣革职,其中穆荫被发派到前线充军。11月11日朝廷以"同治"取代了几位议政大臣拟定的"祺祥"这一年号。
这次危机中几份官方文告突出地体现了有关皇帝权威的观念。其中包括董元醇的奏折,肃顺及其同僚草拟的谕旨,贾桢及其同僚的奏折与胜保的奏折,外加申斥八大臣的谕旨。
董元醇,河南洛阳人,1852年考取进士,上书时他是一名监察御史。不管董氏象吴相湘所指那样,是在恭亲王唆使下草拟奏折,还是更多地出自于那年会试他的考官周祖培之请,此举并未使他获得什麽好处,因为他的官职再未高过太仆寺少卿。董氏对于太后"摄政"的倡议主要强调三点,即皇权实体的化身,维系臣民对皇帝尊崇的纽带以及政治惯例对变化的形势的适应,这三者的重要性。[5]对董而言,皇帝权威不可能是个抽象概念。他争辨到,由于皇帝这些年中尚年幼,太后自然尽其责,参与所有的政事。他又指出,应明降圣旨,宣布临时的政治权威。这样的圣旨将使民众明白,大臣并无独立权力,从而形成对太后的敬畏,使大臣不敢滥用权力。一个实在的皇帝的存在对于"系人心"从而保证对统治权本身的接受是必不可少的。最终,董氏指出,尽管太后"垂帘"并无朝代先例,但"审时度势,不得不为此通权达变之举。此所谓事贵从权也。"议政大臣在草拟的回复谕旨中都提到礼仪,祖制,对先皇的敬畏及皇帝特权。本朝从无太后"垂帘听政之礼",他们以幼帝名义说,"联以冲龄仰受皇考大行皇帝托付之重,御极之初,何敢更易祖宗旧制?"既然实际上由大臣主持政务并将所有拟旨都呈给皇帝御览,那么太后摄政并不合理。另一方面,如果大臣们受先皇之托在辅政中有蒙弊专擅之弊,朝廷诸臣均有权参奏他们,皇帝也将重治其罪。同样,所有高级官员会尽忠职守,"以仰副皇考在天之灵"。最后,谕旨又提出"摄政"建议及选派一二近支亲王辅政的建议,宣称这些"非臣下所得妄议"。
这样,谕旨是以礼仪性的措辞来阐述皇权。然而,提到的礼仪仅适用于清朝统治下的亦称为"制"的惯例。那么,议政大臣们所要求的对于先皇声望及遗愿的宗教式的尊崇究竟是由皇帝个人的神圣魅力引发的,还是出于正常的对已故先辈的忠孝?无疑,两方面因素均有。不管怎样,谕旨并未就皇权给出宇宙哲学式的解释。另一方面,它反映了一种较董元醇的表达更为抽象的帝制观念。君主政体被描述为一种制度,而统治者本人并不重要。新皇帝年仅五岁,这也无关紧要。就在新皇帝得知朝廷决定之时,决定就具有了合法性。同时,自新皇帝被立为继承人起,臣民对他的效忠也就自动形成了,因而宣布恢复对皇帝效忠的约束是毫无必要的。最后,谕旨又谴责董氏提出的"摄政"建议是干予朝政,并提出仅有皇帝本人才能择立皇位继承人的传统观念。[6]不过,议政大臣显然也没有绝对坚持对皇帝特权的忠顺,因为谕旨仅指出皇权统治下的臣仆不该 "妄议"这些问题;并且也未对这位直言的御史施以任何惩罚。
1861年11月2日贾桢、周祖培、沈兆霖和赵光呈上奏折,他们均是中央政府中最具影响力的重要官员。他们都是汉人,进士出身,都曾做过翰林院的侍读学士,监察御史或文武科举考试的考官,这些职位为他们带来了财富之外的巨大的社会和道德声望。贾桢及其同僚呈上的奏折是对9月15日由议政大臣草拟的谕旨的反应。他们的措辞与董元醇的类似,但也加入了新的东西。奏折中的基本观点是国家的权威、利益与皇帝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权力紧密相联。"权不可下移,移则日替"。两太后应"敷宫中之德化,操出治之威权"。上奏者坚持认为,即使本朝并无"垂帘听政"之"典",也可以通过采纳前朝先例找到解决之法。与董元醇一样,上奏者们坚信"固结人心,最为紧要"。
李慈铭受贾桢与周祖培之托,收集自古以来有关摄政的背景资料,后来在他的日记中抱怨到,他们对有关这些先例的一种偏激而肤浅的解说很是满意。虽然上奏者们以漫不经心的态度看待这些历史先例,但当他们在其关于太后"摄政"的建议中采取了区别朝代惯例的做法时,他们也是在破坏国家关于世袭财产和家长制的观念。在他们的观念中,帝制与历代国家同一无二,而历代国家的运作方式,就是所谓的"典"是能够也应该适用于各个时期的政治形势。国家的权力及其现实存在与实在的积极君主是密不可分的。因为皇位对于政治的作用,就是决定的源泉,政治的中心以及臣民效忠的会聚点,所以君主需要有为而无虚,不能代以名义上的皇帝。上奏中提倡的太后扩展的"德化"绝不是一个神秘的力量,而只是指实际的政治治理产生的道德影响。可以说,对贾桢及其同僚来说,国家一统的需要产生了皇位,即统治权的实际化身,而对载垣和其他议政大臣而言,皇位或帝制本身就促成并保证了国家的存在。
在与贾桢奏折同日呈至朝廷的奏折中,胜保宣称,他绝对是书面表达公认的政治适应性因素的第一人。1852年胜保曾经上奏,力陈皇帝在政治中应起到积极作用,激起朝廷不满而被降职。
胜保在奏折中,重提皇帝个人角色的问题。在他看来,皇权必须由皇帝来行使,不得交托给大臣。胜保表现出对先皇虔诚崇敬的完全缺乏,公开质疑八大臣的合法性及其能力。他指出,如果太后不亲理朝政并召对群臣,那就"无以通下情而正国体"。皇帝也必须奉太后"垂帘听政",并择一二近支亲王辅佐,以确保道德秩序的确立和普遍混乱的平息。
同董元醇和议政大臣一样,胜保也提到帝制在满清王朝中发展的特点。他关注的是皇帝与臣民间的关系。他指出,帝制在现阶段的特殊性就可以从清朝政治体系运作中的变化过程得知,正是这些变化导致统治权集中于皇帝个人手中,而同时皇帝仅会将部分职权暂时交托给身居高位的亲属。胜保与其同僚的看法一致,认为皇帝仅是政体的工具而非国家的源泉。皇权代表着这个体系的支柱而非基石。
1861年11月2日,醇亲王起草谕旨,将八大臣革职,交付审判,指控他们"专擅"且违背皇帝意志。朝廷于11月8日颁布谕旨,斥责议政大臣为大逆不道。皇帝指出,八大臣的罪行"属谋危社稷,是皆列祖、列宗之罪人,非独欺凌朕躬为有罪也"。随后,皇帝又援引特殊的程序制度来减轻对皇室亲王的惩罚。他解释说,对载垣和端华所施予的仁慈,出于"此为国体起见,非联有私于载垣端华也"。
这些由朝廷本身及皇室亲王起草的谕旨文告基本上用政治术语描述了议政大臣所犯罪行以及对他们的惩罚。他们也承认议政大臣不只造成了对皇帝权威的直接威胁。当懿旨中提到社稷与本朝祖宗世系时,无疑又给他们加了一条宗教性质的罪行。然而,很明显,一方面,为了维护王朝的尊严,必须引用国家的缘由以防止将皇室成员行为曝光,另一方面,国法又被提及,来说明无论皇帝个人意愿如何,国法总是要遵守的。[7]最后,谕旨强调了"民意"的重要性,因为,统治者必须确保皇权得到百姓的尊重。
恭亲王被赐予一个普通的头衔-"议政王",它的职责后来也仅限于进谏,并无任何决定权[8]。而"垂帘听政"也不象胜保所想的那样,由谕旨明确授权给太后。谕旨只是要求,大学士及其他重要官员去研究"垂帘听政"是如何运作的,并对觐见及礼仪提出可行的建议。这样就避免了所有形式上关于皇权的代表或分权问题。
以上分析的这些文告均是在危机时期草拟的,而且毫无疑问,在当时谋划的纂权之举违背先皇意愿的情况下,凡是能够使这一残酷现实合法化的理由都用上了。这些文告揭示了当时对于帝制的看法。但有两点需要强调,首先,把文告中教义的成分视为对慈禧野心的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掩盖是不对的。事实上,当时没人能预料到这个二十六岁女人的政治命运,她几乎没受过什么教育,对国事一无所知。慈禧本人主要关心的是废掉八大臣的权力,因为他们使她处于一种不确定的地位。如果出于纯粹个人和政治原因,恭亲王和其它朝廷高级官员并不打算除掉八大臣,而慈禧可能仍是一位被冷落的太后。其次,政治思想的发展从来就不是仅由理论探讨的内在逻辑形成的。它也受到事件以及人们在特殊情形下所持的政治立场的影响。同治年幼时,伴随"垂帘听政"而来的争论就算一个例子。当把皇权视为国家的工具,并忽略它的宗教和礼仪基础时,高级官员就已经脱离了一直被认定的关于皇位继承的传统观念。
围绕着继承同治皇位以及光绪继位的争论更明显地反映了这种偏离传统的倾向。1875年1月12日,同治皇帝驾崩,死后无子,也未指定继承人。同日,在同治病中就亲理政事的太后以"训谕"的名义,[9]立同治的表弟载恬为皇太子及咸丰养子。[10]毫无疑问,立一个三岁的孩子为皇位继承人,是出于太后个人,尤其是慈禧的动机。
1875年1月14日的谕旨正式宣布太后"垂帘听政",并据亲王及朝廷官员的意愿,规定仍将延用同治年幼时确立的程序。谕旨使用了类似1861年所提出的有利言辞,如皇帝年幼,官员恳请及"一时权宜"等,使"垂帘听政"具备了合法性。正象在1861年一样,谕旨的政治宣言小心地避开关于权力从皇帝移至摄政者手中这类原则性的问题。与咸丰死后的情形相比,这次两宫太后的"垂帘听政"并未引起争论,因为已有先例。但另一方面,出现了对违背继位规则的关注。事实上,据礼仪规定,同治的继承人应是他的后代,以便他能行崇祀先皇的祖宗之礼。为解决这个问题,潘祖荫建议,一旦宣布了继承人人选,谕旨就应明确将光绪立为咸丰之子,而翁同龢提议将光绪立为"嗣皇帝"。内阁后来起草两份官方文告将两个建议都吸纳进来。第二份官方文告宣布:一旦新皇帝有一子,他将"承继大行皇帝为嗣"。
早在1875年2月20日,侍读大学士广安就呈上奏折。他指出,就1月12日宣布日后光绪之子成为同治继承人一事,应"颁立铁券",以防日后有变。广安坚持认为,1875年1月12日的谕旨不仅保证了同治血脉的延续,而且决定了日后皇位继承不可更改的规则。他认为选择继承人是皇帝独一无二的特权,但仍关注于确立一种日后有效的规则而不管当前统治者个人意愿如何。
朝廷传旨申斥:对他"冒味"的提议感到"殊堪诧异"。他的奏折反映了某些官员的焦虑和不满,[11]而奏折也正是通过这些人的影响力才呈到皇帝手中。虽然皇帝并未对他施以任何惩罚,显示了摄政者及其辅佐者面对官员的态度宁愿审慎行事,但是这些官员的影响力仍不足以获得令人满意的答复。
此时,关于继位的问题即使没有彻底解决,似乎也该平息了。然而几年后,争论再次出现。1879年4月25日,就在参加完同治大葬仪式之后,原监察御史,时任吏部主事吴可读在墓东近旁的一座庙中自尽。他留下一份死谏,按例由吏部转呈朝廷。
在这份死谏中,吴可读提到1875年1月12日的谕旨,并指出立光绪为咸丰之子而非同治继承人的两处错误。[12]首先,谕旨明定光绪继承咸丰皇位而非直接继承同治皇位;其次,既然谕旨并未正式保证日后光绪之子(即同治养子)将继承皇位,那就没有后代来祭拜先皇同治的亡灵,因为只有皇帝本人才有祭拜先皇的殊荣。他指出,过去的二百年中,祖宗家法确定皇权由父传子,这一惯例必须延续。因而,他请求颁布一新旨意,宣布日后光绪之子既是同治之子又是皇位继承人。
同代的人在吴的死谏中发现,吴可读与那些颇具德行的完美臣仆的典范在表达对先皇的忠诚和对礼仪的尊重方面都显得不足。然而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可发现他的死谏有深远的意义。尽管他公开指责光绪继位不合礼仪,但他并未试图纠正。而他力图以下一任皇位继承人为同治的继承人的建议,反过来又使光绪失去继承人。这一点耐人寻味。 显然,吴的死谏更关注的是权威的转移问题及其中父系继承的地位。
吴可读充分承认太后择立皇位继承人的特权。[13]不过,在他的观念中,皇权并不是由任命行为本身产生的,而是源于对特定规则的遵循。他提议赋予皇位继承以法令形式。他认为,世袭或父系继承的原则应对朝廷择立皇位继承人的权力加以限定,以制止统治者个人肆意的立嗣行为。
吴可读的自尽掀起朝廷的轩然大波。太后于1879年5月7日发布一懿旨作为回应,指出,"折内所请明降懿旨预定大统之归等语。前于同治十三年十二日初五日降旨。嗣后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继大行皇帝为嗣。此次吴可读所奏。前降旨即是此意"。太后还召集了亲王、大学士、议政大臣、六部、九卿会议、翰林院、詹、科、道等妥议吴的死谏并呈上奏折。
由于观点有分歧以至官员们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来草拟一份奏折,于是,1879年5月31日,官员们分别呈给内阁六份奏折。[14]
礼亲王上书重新呼吁1730年由雍正皇帝发布的上谕确立的秘密立储制,严禁臣民干涉。他宣称,不管怎样,1875年1月12日的谕旨中已明定皇位继承人,因而维护了先皇定立的"成宪"。在礼亲王看来,吴可读的请求是毫无意义的。
徐桐、翁同龢与潘祖荫呈上奏折,采取了一种类似翁同龢在5月15日觐见慈禧时表达的对吴可读死谏的态度。他们解释说,由于祖宗家法禁止正式指定皇位继承人,所以预立皇位继承人是不可能的。[15] 1875年1月12日的谕旨确保了王朝世袭的延续。当务之急就是下旨言明形势,以消除误解。即明确先皇颁定的秘密立储制,并且言明一旦日后皇帝有子,皇帝应秘密择立合适人选为同治继承人,以遵循本朝先前的圣令及家法。
毫无疑问,礼亲王,徐桐、翁同龢以及潘祖荫等人均认为任命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皇帝权威的基础,对特定规则的遵循才构成其基础。这一点上,他们与吴可读的观念是一致的。
宝廷迫不及待地起草了一份奏折,试图驱散人们的极端困惑。他坚称,"继嗣"与"继统"之间的区分纯粹是人为的,是出于对违背秘密立储制的畏惧而造成的。他争辩说,两者并无差异,困惑是随光绪继位而来的。宝廷指出,1875年1月12日的谕旨就已规定了关于继承规则和恢复家族直系继承这一方面的条款。当光绪亲政时,他只须重新确认这一承约。"如是则纲纪正,名分定,天理顺,人情安,伦常骨肉无嫌无疑"。
黄体芳关注的是"以不定为预定"来避免任何潜在的混乱。他议论到,"继统"既不随便受制于普通的家族继承规则,也不受制于世袭头衔转换的程序。黄体芳认为,赋予同一人以光绪、同治皇帝两人的继承人身份是必要的,同时清楚地区分皇位继承人和世系继承人也是必要的,这样才可确保"我国家亿万年无疆之庥"。
李端盞指出,1875年1月12日与1879年5月7日颁布的谕旨之间存在着潜在矛盾。他说,遵循关于秘密立储制的唯一方法就是,提出一个隐含的协定,即日后皇位继承人将立为同治之子,但并不预先甚至秘密地指定皇位继承人。
与前两份奏折一样,由宝廷、黄体芳及李端盞起草的奏折也断言,皇权受到特定规则的约束。不过,他们各自都公开强调了这些规则的政治本质,以及朝廷官员在描述、解释、和捍卫这些规则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张之洞呈上了第六份奏折。他对于问题的长篇分析充满了对历史先例的博学见识。他也赞同在"继嗣"与"继统"没有区别,并指出,这一理解出于摄政者的明确意图并合乎天下臣民及皇帝个人的意愿。对张而言,皇帝本人的继嗣者自然就是皇位继承人这一事实是要的不可改变的原则。这是由历史上关于世袭之位的继承惯例以及崇祀的习俗所许可的。他重申,"盖人君以国为体,诸候不得祖天子"。
此外,张解释到,如果朝廷准许吴可读要求立光绪长子为同治的继承人的请求,乾隆屡次提及的秘密立储制会遭到破坏,并会导致冲突和混乱。他建议摄政者发布新懿旨,言明下一个皇位继承人将是同治之嗣,无论他是光绪的哪个儿子。当光绪亲政时,就要重新确定这一旨意。
和所有上奏大臣一样,张之洞认为,帝制是受到规则的约束。他指出,在继承的问题上,这些准则与处理一般家庭关系的惯例是根本不同的。
1879年5月30日,朝廷下旨宣告争论结束,并指出人们基本达成统一意见,即吴可读恳请的那种预立继承人的作法是违背朝廷祖制的。四份奏折提出的建议均被采纳:一旦皇帝选立某一子为皇位继承人,那他就是同治之嗣。鉴于吴可读以死谏言,朝延为他追加了官位。
在接受光绪继承人即他一个儿子将是同治之嗣的观念的同时,朝廷官员也就确认了光绪继位的合法性,而并未考虑这也意味着对儒家正统礼规的违背。令人惊异的是,恰恰是那些因崇尚传统道德而著称的高级官员们,在肯定摄政者决定中的声势反而是最大的。徐桐受过正统知识分子的教育,深谙宋代理学,而翁同龢、潘祖荫、黄体芳,李端盞,宝廷与张之洞则属于一群作为"清议"而知名的学者与官僚,他们经常反对贪污腐败,渎职及其它专权现象。虽然这一矛盾有时也被提及,但无人对此作出解释。当然,我们可以推测,徐桐、翁同龢、与潘祖荫这些在同治死时就身居高位的官员最有可能获取关于慈禧正萌发出的政治潜力的第一手资料,于是就选择了既有利于个人发展又促进政治稳定的解决之法。这一推测或许是可行的,但是这样的假设显然不适用于李端盞、黄体芳、宝廷与张之洞。因为他们低微的官衔及对个人道义的坚守使他们不可能用上述观点来考虑问题。他们呈上的奏折显示,对他们而言,首先要考是君主政体的政治因素及其对国家的功能,因为保卫国家与君主政体密不可分。他们主张帝制不再由古代礼俗所规定,而是由源自政治惯例的一系列规范支配并由历史认可。
史学论著对慈禧的普遍敌视加剧了人们对她险恶用心的怀疑,即慈禧选择她的外甥作皇帝及咸丰之子是企图掌握大权。当然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有一点却被忽略,即由于光绪与同治是同辈人,立他为同治之子与仅立他为皇位继承人都是一样不合礼仪。首先,选择继承人是有严格限定的。其次,还有其他与同治同辈的亲王,但尽管他们年龄合适,可避免摄政,遵从礼仪的问题仍旧存在。无论如何,根据当时的一致观念,他们当中无人能够胜任。除了溥伦,下一代中就无合适人选,因为嘉庆第三子的养子淳亲王的后代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此外,亲王溥伦尚不足两个月,存活机会难料,加上他又是独子。[16]
因而选立光绪就是可采取的最稳妥的举措。为了保证短期内君主政体能平稳运作,1879年"清议"派代表,如黄体芳、宝廷、李端盞与张之洞等都支持这一决定。
在作者看来,还需要探寻当1879年那些意见各异的奏折用基本的政治理性主义赋予帝制合法性的时候,这些尝试的思想源头。或许徐桐应与他人区别开,因为他只同意在两个同僚起草的奏折中签上他的名字。其它六人是精通考据学的文人,以及热心于经世致用,关注政治艺术的学人。这些官员本是深切地尊崇儒学道统,但是他们提出的辩驳或是缺乏,或是忽略了君主政体的宗教和礼仪方面,这恐怕与17世纪发展起业的"经世致用"的"实证主义"的儒教潮流有关。可以肯定的是,同治和光绪继位时,官员们一般都热心并一丝不苟地参加所有构成国家典制的宗教仪式。最耐人寻味的是,在极少的特殊情况下,他们才被召来探讨帝制的本质和地位,而此时他们基本上是在政治范围内进行思考的。
二、皇权的法律认定
1879年与1898年之间,官员们被迫表达了他们对于皇权的施行的观念,而未涉及它的本质或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慈禧与光绪的争权出现了事实上分担皇帝权力的现象,这一分权逐渐被接受并进一步加剧。
1886年6月,光绪临近成年,慈禧迫于已为翁同龢劝服的皇帝本人和各位王大臣的诚恳请求,同意继续"训政"。事实上,从1886年12月起,光绪就开始亲自朱批奏章。1887年春,光绪首次参加在先农坛举行的年度"耕籍"仪式。在1889年2月26日大婚之后,光绪于3月4日正式亲政。
1888年12月12日,醇亲王与内阁联合起草了一份奏折,经慈禧准许,规定了光绪执政的方式。皇帝被授权处理大量行政事务,但实际上,慈禧仍有权过问所有奏折,呈报以及决策,连政府高官的任命也要经她批准。尽管并未明定所有重大事宜均要禀报慈禧,但这样的安排似乎是不言自明的。[17]
翁同龢的日记显示,直至"百日维新"慈禧仍保有批准所有重要官员任命的特权,尤其是军机处成员及六部尚书的任命,同时她还时常亲自选定军机处官员。甚至在1891年迁至颐和园行宫后,慈禧还定期收到官方书信的副本。从1894年底,她甚至直接发布公文以便在政令公布前使她的观点为人所知。这一惯例一直保持到1898年9月的"戊戌政变"。尽管慈禧并未改变光绪已采取的决策,但光绪仍默许她在决定所有重大事宜。分享皇帝权力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普遍趋势。虽然这种分权并未有严格的界限,它仍传达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最高统治权并非独一无二,不可分割,而是包含了许多相互区别,可以分立的权力。
正如皇权可以象政府职位一样分割已为人接受,君主政体自1898年面临威胁以来,也纯粹被作为一种理性的政治制度来捍卫,而未涉及它的神圣本质及宗教功能。这标志着那种将帝制的地位等同于任何政府高官趋势的继续。因而1898年对于维新派观点的理论上的反驳来自于地方绅士及职位较低的省级官员而非朝廷大臣。这一反驳大多采取学者式的论辩形式,集中对康有为关于儒家经典及其集注的解说进行文本式的批驳。[18]仅有很少的注意力放在直接批驳维新派的新政治理念上。对于保守派而言,康梁的观念中最荒谬的就是"平等"与"民权"之类,这些观念是背离现实的,会威胁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同时,至少在中国,会使得整个政治无法正常运作。因而,首先遭到批驳的并非维新派观念的政治后果,而是其产生的社会道德影响。维新派提倡的政治改革的诸多措施行不通是因为它们基于一种与中国国情不符的有害的社会和道德体系。
批康论者面临皇权问题,辨驳说皇帝权力之所以不能分割,是为了它的有效性。在他们眼中,君主政体基本上是一元化,以道德优势的发挥为根基的帝制是儒家道德和社会体系的化身,是唯一能捍卫的制度。
其中特别强调皇帝权威在保持一个具有与西方皆然不同的传统的大一统国家中的政治效用。他们主张,中国可以应用西法于政治,但"我中国大一统之规模断不可改"。所有的权力都必须归于皇帝本人以便他统一并治理国家,当然,这样的权力也要求皇帝体察民众的感受和意愿。
这里提及的"大一统"之说始于《公羊春秋传》,早在秦朝建立一统专制之前,"大一统"就与"正"一起构成思想家及史学家眼中的使君主具有合法性的两标准之一。
事实证明,张之洞在反驳康梁追随者对传统制度的批判中是最具雄辩力的皇权代言人。1898年4月,就在"百日维新"开始两个月之前,他写完《劝学篇》。在这篇文章中,张之洞将康有为的口号"保国、保教、保种"[19]作为救中国今日之世变的良方。对张而言,这些目的是彼此孤立的:它们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保卫国家是第一位的。
据张氏所言,他所使用的"国家"一词代表的不仅是清王朝的本身,还包括"朝廷法","然百姓尚能自安其业者,由朝廷之法维系之也。在捍卫帝制中,他几乎未提统治者本人,仅使用"上"这个词一次,而且还是在抽象意义上与"下"作比较而言。此外,他很乐于使用"朝"或"朝廷"之类的词语,这样的表达无疑更适于形容帝后共同执政的现实状况。然而,张氏力图捍卫的并非众人之上的个人绝对权力而是应该独立有效处理国事的君主政制的存续。他指出,所有臣民都可向朝廷进言,但只有皇帝才有决定权。创立议会要等到现代学校逐渐发展以及有才智的人日益增多时才可实现。因而,对张而言,既然改革或保存法律是国家的权力,那么改革就要由朝廷负责,尽管成功最终有赖于文人及民众的意愿。
当慈禧在1898年底欲废黜光绪并在1900年1月24日择立皇位继承人时,朝廷大臣作出了特殊的反应,毫无疑问,他们是将君主政体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来支持从而作出了解释。
自1898年8月初以来被采纳的决定清楚表明光绪打算与臣民分享统治君主权力,随后,1898年9月,"戊戌政变"发生,慈禧借此又恢复了"训政"。
高级官员均以默认或公开的形式赞同成慈禧恢复"训政",但似乎仅有一人对于光绪将被罢黜的广泛传闻作出反应,此人就是两江总督刘坤一。1898年10月9日,张謇在日记中写到他与两位朋友力劝刘坤一呈送一份建议太后"训政"及保护皇帝个人的奏折。在自定年谱中,张謇指出,他亲自草拟了奏折,而刘坤一仅加上两句对慈禧有决定性影响的话:"伏愿皇太后皇上慈孝相孚,以慰天下臣民尊亲共戴之忱。"在《刘坤一遗集》中,刘坤一本人却有不同说法:统治者应该彼此尊重和关爱,以"护持宗社,维系民心"。他说,危急关头,外国势力会寻畔侵略,朝廷应摒弃一切谣言,专心执政。张謇后来指责张之洞时说"此南皮所不能言。"这究竟是因为张之洞发现自己处于复杂境地,便在1898年初与维新派妥协,还是因为他根本不愿冒险呢?不管怎样,当刘坤一在几个月后建议联合反对慈禧废黜光绪的图谋,张之洞却拒绝了他。
1900年1月24日,慈禧依照荣禄建议,颁布懿旨立端亲王的幼子溥y为皇位继承人及同治之嗣,其中只提到光绪皇帝的健康状况使他无法承担皇帝之责,尤其是礼仪性事务。皇权已降至关于统治者本人的问题。懿旨激起了各界的反抗浪潮。请愿书和电报纷至沓来,恳请朝廷保留光绪的皇位。刘坤一被召至朝廷,就在得知确立皇位继承人的那天,他做出反应,借病推迟觐见的时间。然而除了刘坤一巧妙地表达了自己的不满,高级官员中再无人上奏反对立溥鯭为大阿哥。尽管这一任命违背了朝廷1879年重新确立的秘密立储制。同样,当1901年10月30日慈禧以溥鯭之父的罪行为由而免去傅y作为皇位继承人的身份,官员们并无特别反应。
在国家面临内困外交的时刻,毫无疑问,高级官员已无暇考虑继承原则,然而他们作为正统思想的支柱面对由溥y的废立而导致的违背先例的作法所表现出的漠不关心,反映出他们对于帝制较深刻的态度变化。这一态度必须与东南地区长江沿岸几省总督在事先未征得朝廷同意下就于1900年6月单独与列强媾和的决定结合起来考虑。经审慎考虑,这些总督最终决定采取这一步骤是因为他们觉得统治权所在已不大明确,同时也不再以传统典制被清楚地界定。
1901年6月以后,朝廷重臣呈给皇帝的改革建议的浪潮中提出的急务之一,就是渴望将稳定而不可挑战的新基础赋与统治权。除了频繁强调加强御侮的需要外,官员们也强调了恢复对皇权及国家的敬畏和信心的重要性。据浙江总督余联沅所言,当前最紧迫的改革就是重订律例和则例,"若不从此处做起,则如水无源,如木无本"。
重铸君主政体基础的努力使得朝廷于1906年9月9日颁布谕旨同意实行宪政,随后于1908年8月27日正式颁定《宪法大纲》,并规定了九年的预备立宪。
1906年8月当清帝国的出使大臣结束他们考察外国政治模式之行回国后,他们指出君主立宪政体的两大基本优势:国家权力的加强和人民财富的增长。他们认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皇帝的职能,不应把限制皇权作为目的,而应以皇位与新国家萌发的活力相结合的结果,即皇权的增强为目的。同时,增强皇权将会保证国家的统治权具有一元化的领导,从而避免国家分裂。
1906年9月1日,朝廷采纳出使大臣们的建议,发布上谕,宣布朝廷决定颁定宪法,谕旨宣称"大权统于朝廷",严格清晰地界定了官方权力。不过,1908年的《宪法大纲》中,有关皇帝权力的条款决不是对民主改革要求的妥协,而是代表了高级官员重新确立皇权的基础的长期追求的最终实现。这是自18世纪来,帝国经受的政治地理及人口的变化促使他们采取的实用主义的探索。自1860年以来,当中国面临内困外患的双重威胁时,这些高级官员就已在探索重新定义皇权。端方在1907年8月15日的一份奏折中,恳请朝廷公布宪法与皇室典范,并附带提出详尽而稳妥的准则,使之为公众了解,与清代开国以来就延续的国制演进的意义类同。
从此,1908年的《宪法大纲》就为皇帝权力提供了一个法律的基础。亲王们与朝廷大臣共同为此写了前言,阐明"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定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20]尽管并没有特别规定对违宪的处罚,但规定了政府必须遵照宪法的安排,这样法律实际被置于皇权之上,从而导致政府质的变化。《宪法大纲》赞同那种赋予帝制以一个根本的政治基础的观念,从此,帝制将同国家的其它制度一样遵循同样的规则,成为国家整体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1907年6月,为建立立宪政府作准备,朝廷创立礼学馆,其职责是提出在公共与私人生活中修改或废除礼俗的建议。这样,礼仪仅仅被视为礼规,同行政程序一样并无特别意义。《宪法大纲》提到"君主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神圣"这一混杂的表达是形容"王权之庄严"(majesty)而非统治者本人。它是国外通常对君主政体定义的转述而不是指传统的皇帝头衔。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皇帝从未被形容为"神" (divine);他们只被称为"圣"(Sacred)。一个例外是唐代皇后武则天,她于689年自封为神皇,第二年就改朝为"周",并自称"圣神皇帝"。1908年宪法起草者借用了武皇用于自己的令人生畏的表达,并改变了次序。而在其它的宪法性条文中却并未言及皇帝的宗教性职能或要由他主持的公共仪式。
1908年,光绪皇帝在几个星期之后死去,身后无嗣,当溥仪被立为皇位继承人与同治之嗣,并负有着确保卫光绪祖先世系之责时,先皇似乎只是个远亲,没有人再提出关于继嗣以承袭家族的问题。[21]另一方面,与先前的惯例不同,直至慈禧摄政并实行"训政",礼部才详细归纳摄政亲王的各项权力和特权。此外,摄政者的权力也是根据《宪法大纲》里皇帝权力的规范而确定的。
1912年,张謇起草了皇帝继位的诏书,最后提到了"天命",不过只是表示最民本主义的意义:"民心所向,天命可知";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赋予先皇的宗教特权仅指关于先祖的庙堂及墓穴一类的家族礼仪,而不是象某些文人草率作出的结论,即主持国家的公共仪式。
迄今为止,有一种倾向,坚持中国政治思想的"现代化",并力图摒弃理学的传统信仰和习俗,这主要是受外国思想影响而产生的。这种"现代化"实际上采取了自中世纪末欧洲积极发展起来的,并得到认可的原则、制度和政治程序。在这里,否认那些受西方影响的维新派和革命派在清末立宪运动中所起的直接或间接作用是毫无意义的。不过,立宪运动所依据的新观念中有一些似乎是内部逐渐发展的结果而非外部影响的产物。这一点适用于对皇权的重新定义。
对于清末的高级官员来说,"天子"的关键作用是保证国家的统一。早在公元前3世纪荀子就积极阐明了这一点,自此,这一观念就作为皇帝合法性的基础延传下来。不过,在动荡的19世纪,在官员们看来,为实现统一的功用,帝制是所有决策的唯一源泉,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个人的领导,统一难以获致。礼仪、宗教和道德不再是皇帝权威的充分支持物。君主政体逐渐被视为中国历代国家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官制和其它行政制度一样。如同所有其它的国家体制,帝制是要受强调政治有效性的规则制约。尽管公众的认可被视为国家及其合法性的基础,但在官员眼中,只有好的法律或规则被制定并获得遵守后,公众的认可才能获得。
朝廷大臣在同治和光绪统治年间,围绕具有来自政治惯例并为历史所认可的特定规则的帝制进行的努力尝试很象14-16世纪间法国君主政体下的法学家们从事的编纂王国基本法律的工作。原来宋代"新理学"受逐渐增长的"经世"即对于世俗政治的认同的影响而衰落下去,类似情形令人想起中世纪末和现代纪元之初,作为君主政体国家基础的公共法律产生时,罗马法和教堂法在英法两国所扮演的角色。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帝制的"合法化"(regularization)或"官制化"(bureaucratization)是一个循环现象。多数朝代的开端,主要是由于皇帝统治联系的神秘或宗教性的因素促成,似乎隐藏一个新的统治王朝建立当中暴力斗争的因素。围绕着统治者的超自然的气氛会逐步扩展,但并不会持续增长,接着将趋于衰落,继而帝制会陷入并隶属一个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规则之间,正是这些规则控制着日复一日的政治运作,而它的复杂性是与王朝持续的时间成比例的。这样,皇帝的角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受"法典"制约。皇权的宗教性质的兴盛和衰落就在各个朝代交替中不断变换。但各种循环从不以同样的方式相始终。我这项研究所指的衰落阶段仅限于清代,而非历史上整个帝制时期。但这次,循环的链条被打破则是因为不仅皇帝的言行是由特定规则确定,而且皇权本身也被赋予了纯粹的法律基础。此外,皇权的"世俗化"(secularization)不再象过去一样,伴随着暴君和独裁者的倾向,相反,随着19世纪的推进,这些倾向反而减退了。1908年的《宪法大纲》将皇位变成了一个公共职位。皇权从此就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将弥补皇帝本人的不足,同时也将限制其滥用权力的潜在可能。
晚清皇帝的那些颇具影响力的忠诚大臣在挽救君主政体的努力中并未成功。然而,通过将君主政体所体现的统一原则从王权的宗教和礼仪链条中剥离出来,并把它与国家权力的实体紧密相联,他们必定有助于形成一个新国家的恒久特征。这样的国家主权或权力并不神圣,但国家本身就是所有权力最终的,独一无二的源泉。
*译自:S.R.Schram, ed. Foundations and Limits of state in China.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University of London, 1987.PP.147-186.b。本文经作者本人亲自阅校,同意刊出。(补充说明:因发表篇幅所限,译者只能将原来约3万字的文章作大量删节,主要是对原文详实的注释重新进行归纳整理,正文基本保持不变,望见谅。)
原刊于《开放时代》2001年1月号
注释:
[1]《大清通礼》(1824年版,52卷),1759年与1824年的序言。1736年乾隆钦定编纂史料,于1759年完成。1818年开始修订,1824年第二版。1883年第三版。
[2]见1748年乾隆谕旨,作为《三礼》原版的序言,刊于《钦定周官义疏》(户部公刊于江南书局;1898年48卷);与《钦定仪礼义疏》(户部公刊于江南书局,1898年,48卷)凡例和纲题。
[3]Chang Chun-shu:"18世纪中国的皇权",香港中文大学中文研究中心期刊,第7卷,第1期,(1974年12月),第551-569页。对H.Kahn而言,尽管康熙、雍正和乾隆皇帝对关于皇帝权威的理论并没什么贡献,但他们做出了重要的实际贡献。见H.kahn, Monarchy in the Emperor's Eyes: Image and Reality in the Ch'ien lung Reign (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and "Some Mid-Ch'ing views of the monarchy",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24, No.2 (February 1965), pp.229-243。
[4]赋与议政大臣的头衔-赞襄政务大臣。与康熙年幼时主持政务的四位亲王的头衔是一样的。
[5]除了1861年10月2日谕旨有所提及,董元醇的奏折或是由肃顺及其同僚起草后被太后斥为无效的谕旨并未出现在《同治实录》中,(因为这些文告是与议政大臣统治的"非法"时期相关的),而早在1861年12月20日据一个监察御史的建议,朝廷就已采纳了这个决定。(出于同样的原因,后面贾桢与宝廷的奏折也未收录于《同治实录》)。
[6]这一观念在清朝立国前就存在很久了,后面关于继承同治皇位时将加以探讨。宋代就有这样的例子(载于《宋史》312.5b与316.3b)。
[7]这一理念在1861年11月9日的谕旨中被积极强调,宣称皇帝不能违背法律。(同上,6.23a-6.24a)
[8]1861年11月9日的谕旨宣布审阅奏折与起草,批阅奏章的程序。(同上, 6.20a-21b);1861年11月11日又一谕旨颁布,补充强调,太后个人做决定(同上,6.40a-b) 而恭亲王及内阁以帝王"朕"名义起草谕旨。1861年11月28日的一份谕旨规定了礼仪的程序规范。
[9]这个词近似于形容乾隆皇帝继位后权威的训示,见临时台湾习惯调查会编,《清国行政法》(东京,1905年-1914年,8卷),1.99,引用有关琉球群岛1795年的一份懿旨。宣布太后"训懿"的诏书公布于1874年12月23日,见《同治实录》,373.13a。
[10]载恬的生父是醇亲王,咸丰的亲兄弟,生母是慈禧的一个妹妹。
[11]当时官方态度,见法国驻京代办的通信,引自 H. Cordier,Histoire des relations de la Chine avec les puissances occidentales 1861-1900 (Paris: Alcan, 1901; reprint Taibei: Chengwen,1966, 3 vols.), 2.12-12,16-17. 同治之妻在同治继承人作她的养子的情况下,原本也可宣布摄政,但她却于1875年3月26日自尽。这更激起了众多谣言。
[12]在《光绪实录》,92.1a中,吴可读的死谏仅以缩略的形式出现在1879年3月7日的谕旨中,欲求帝王及朝廷大臣的意见。吴死谏完整原文收录于《东华续录》,27.12a-14a。
[13]这一特权实际上在清代并无先例。这一先例在汉代帝制统治的早期,由吕太后确立。见B. J. Mansvelt-Beck,"The True Emperor of China", pp.27。
[14]这几份奏折均未收录于《光绪实录》中,只是公布于1879年6月16日的《京报》上。
[15]事实上,这个王朝规则是在1723年当雍正皇帝引入将皇位继承人的名字放入密封的匣子中直至皇帝驾崩才能打开的新举措时,就被确立的。见P. Hoang, "Mélanges sur l'administration", Variétés sinologiques, No,21 (1902), pp.1-4。
[16]关于皇室内情,一般传记写的很少。至于从同治死至光绪立为皇位继承人那段时间的家族线索,见"The Imperial Family",《字林西报》,1875年1月28日,第71-73页,并附了宗谱表。
[17]《光绪实录》261.6a-b中只注明奏折日期为1888年12月11日,并未收录详细内容。关于内容,可见L.S.Kwong的博士论文。"Ch'ing Court Politics and the Hundred Days Reformersonalities and Ideas ain Historical Juxtaposition"(Ph.D.Thesis, University of Toronto,1978),pp.40。
[18]争论的这一方面被忽略,但它的重要性可参见当时广泛流传的苏舆编的《翼教丛编》(武昌,1898年) 。
[19]这一口号出现在保国会的章程中,保国会于1898年4月12日在北京成立。
[20]这一议论是宪政编查馆与资政院介绍宪法本文的奏折,出自《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北京,中华书局,1979),第56页。
[21]《东华续录》,220.22a;《光绪实录》,597.10 a,收录1908年11月14日的诏令,所用语句是"兼承大行皇帝之祧","承继穆宗教皇帝为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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