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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9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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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德国《基本权利法典》诞生160年
德基本权利法典诞生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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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权利》法典
1848年12月27日,《德意志民族基本权利》法典问世。这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将个人自由纳入法典,而统一的公民权利也由此而生。"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二条作了上述规定。今天的许多德国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但回首漫漫来路,为了能将自由、平等写入宪法,19世纪--特别是在1848年的大革命年代,很多人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德国之声记者在《基本权利》法典诞生160周年之际作了如下的历史回顾。
1848年12月27日,《基本权利》法典的原本雏形终于尘埃落定,不久之后,却随着整部宪法的流产而宣告失败。尽管如此,这一部《基本权利》法典依然被历史学家、法学家、宪法学者视为宪法史上的伟大丰碑。
当被问到,哪些基本权利最为重要时,波恩市的几位市民稍作思考之后回答如下:"个人自由,就是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当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然,也有人认为:"就是,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有人都被平等对待,肤色并不重要,男女都享受同等权益。
这些都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能以此为依据提出法律诉讼。但在160年前,追求个人权利的道路却是障碍重重。1848年,为基本权利而进行的抗争达到了高潮。这也是大革命的一年、宪法辩论的一年。到了年末,确切地说是在1848年的12月27日,德国历史上首部《基本权利》法典问世。
法兰克福马普研究所的欧洲法律史研究室主任、公法及新法律史学教授施托雷斯认为,德国公众的许多郁结已久的政治心愿由此得到了释放:"它将人们从专制政府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免受政治监督、审查,集会自由等今天我们所能理解的基本权利,都是当年关键的政治话题。可以简单地说,整个社会想把自己从一个过于强势的国家中解放出来。"
与此同时,德国南部地区--如巴伐利亚、符腾堡及巴登一带也诞生了全新意义上的宪法,其中写明公民享有平等权、财产权、新闻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但他们能够要求兑现这些权利吗?施托雷斯教授表示:"当然可以这样要求,但这并不是在宪法中有书面确认的权利。宪法运动之前,统治者不对此负有义务。因此就有了审查,以及种种规则条例,限制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个人方面的自由发展。"
刚刚选举成立的国民大会希望改变这一状况。受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的启发,国民大会议员于1848年在法兰克福的保罗教堂讨论全体德意志民众都应享有的自由与平等。12月27日,他们推出了附带许多细则的9项条款,称之为《德意志民族基本权利》,其中包括"消除阶级特权,德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一个德国人都有通过言论、文字、出版及绘画自由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新闻自由不得在任何情况下被限制、免除或者取消"等。
这些基本权利作为所谓的《保罗教堂宪法》的一部分适用于全体德国人。1849年3月底,国民大会颁布了连同《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这是革命性的一步。然而,自由、平等的美梦很快就被击得粉碎。因为德意志联邦中最大的两个国家--奥地利和普鲁士都对此表示反对。他们用暴力压制抗争,并且驱散了最后一批保罗教堂议员。
1848年将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的努力宣告失败。但是,若将一部德国《基本法》拿到手中--也就是1949年5月颁布、迄今有效的德国宪法的一部分--就会读到年代已久的章节,如"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史学教授施托雷斯将1848年的《基本权利》法典与今天的《基本法》作了一个比较:"实质内容非常相近。集会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都得到了保留。经济方面的基本权利也是如此,如维护私有财产及继承权、自由择业权、移民权等等。至于《基本法》有什么新意,同样也是革命性的,有人说,这些基本权利都是公民可以直接行使的权利。从前可不是这样。从前,它们被看作是为立法者制定的规则。"
以往人们只能通过某种政治途径--如通过一个政党予以维护的权利如今更有威力。"现在,自从有了《基本法》,1951年又创立了联邦宪法法院之后,公民可以自行维护其基本权利。如果他感到法庭判案或者实施的某项行政措施侵犯了他的权利--确切地说,是基本权利,那么就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交申诉。每年都有近5000人在这么做--人数的确很多。宪法诉讼成了德国最热门的一种维权手段。"
施托雷斯教授还说,1848年编纂《基本权利》法典的政治家不仅设想过这样的法制国家手段,还在《保罗教堂王国宪法》中规定了这样一种帝国法院,专门受理德国国民的上诉,以保护"帝国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不受侵犯"。这可以被看作是当今的宪法诉讼的蓝本,也是证明基本权利多么具有指导意义的一个例子。无论是后来的《魏玛共和国宪法》还是波恩的《基本法》都与之密切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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