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董时进生平与主张

董时进生平与主张


作者:熊培云


谈到中国的“三农”问题,许多人首先能想到的多半是费孝通和他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和《江村经济》等作品。至于与费孝通同时代的董时进究竟是谁、有过怎样的主张,恐怕很少有人知晓。我曾经试着在谷歌(Google)上分别检索两人的名字,发现费孝通的结果是237000条,而董时进却只有1400条。

显然,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有“中国‘三农’问题第一人”之称的董时进渐渐淹没无闻。与此相关者首推特殊年代里中国教育与舆论之环境。几十年间既然他未能出现在教科书与主流媒体上,那么许多人包括像我这样的求知者与董时进的相逢便注定只能是偶遇———就像前文提到的,我也是在胡适的《独立评论》上偶然发现了他。

在谈论我所熟悉的村庄之前,有必要对董时进的生平及其主张略作回顾。我相信,适当了解一下董时进当年的见解以及折射其身的时代命运,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当下中国农民问题的理解。

以下是董时进的简略生平:一九OO年出生于重庆垫江,一九二四年赴美留学,获康奈尔大学农业经济学博士学位,一九二五年回国。著作有《农业经济学》、《农民与国家》、《国防与农业》、《农村合作社》、《粮食与人口》、《农人日记》等。历任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教授、主任、院长,国立北京农业大学教授、主任,国立北京大学、燕京大学、交通大学、国立北平大学法学院等教授,国民党政府国防设计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农业院院长等。一九四五年十月任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一九四七年创建中国农民党,任主席。两年后,由于反对土地改革,农民党被迫解散。一九五O年赴美定居,执教于加利福尼亚州州立大学,又任美国国务院农业顾问,其间著有小说《两户人家》。一九八四年在美辞世。

董时进的侄女董保静夫妇曾经写过一篇纪念文章,简要地概括了董时进的一生:综观其一生,与“农”字结下了不解之缘:他为农师,任农官,办农刊,立农会,建农党,创农场,著书立论,撰文论述,多是言必称“农”。一九八六年,政府给大新农场的补偿款二·六万元人民币,他早有遗嘱,捐赠给西南农学院作为奖学金。伯父真可谓一生务“农”了。(董保静,胡荣伦,《董时进伯父的性情和政见》)

在我所搜集到的并不多的材料中,以下几个有关董时进的细节让我印象颇深:

一是董时进与胡适之争。一九三三年四月三日,董时进在《大公报》上发表《就利用“无组织”和“非现代”来与日本一拼》一文,提出全民动员对日作战,面对中国国力与军力无法抗衡日本之事实,“到必要时,我们正不妨利用百姓的弱点,使军阀惯用的手段,去榨他们的钱,拉他们的夫。反正我们的百姓好对付,能吃苦,肯服从,就拉他们上前线去死,尽其所有拿去供军需,他们也不会出一句怨言。”对于这段话,胡适读后非常愤慨,并在四月十六日出版的《独立评论》(第四十六号)发表《我的意见也不过如此》,对董文提出率直而严厉的批评:“老实说,我读了这种议论,真很生气。我要很诚恳的对董先生说:如果这才是救国,亡国又是什么?董先生的‘我们’究竟是谁?董先生是不是‘我们’的一个?‘他们’又是谁?董先生又是不是‘他们’的一个?这样无心肝的‘我们’牵着‘好对付,能吃苦,肯服从’的‘他们’‘上前线去死’,——如果这叫做‘作战’,我情愿亡国,决不愿学着这种壮语主张作战!”在这里,胡适秉持自己一贯的自由主义立场,决不可以以集体利益或长远目标之名让个体白白送死,决不可以为了某个崇高理想而不择手段。胡适说,“我极端敬仰那些曾为祖国冒死拼命作战的英雄,但我的良心不许我用我的笔锋来责备人人都得用他的血和肉去和那最惨酷残忍的现代武器拼命。”显然,在胡适看来,那种不顾现在的长远打算也是靠不住的。

对此,董时进随后在《我们最多只有两条路》(《独立评论》第四十八期)一文中有所辩解,“诚惶诚恐向他(胡适)老人家告罪”,并批评“胡先生是断章取义”。董时进称自己只是反对不战先降,即使打败也要给日本人一些创伤。“我说反正不御外便要起内战,何如一致为国牺牲。”“世界断没有本人不好好抵抗,而旁人会代出死力的。”“我的那番话,或者可以说是一些伤心话,或愤慨话,但绝非丧心话。”而且,编辑按语也说董是“一字一泪”。不过,虽然被胡适当头棒喝,董时进不但不恨胡适,“反而觉得他天真得烂漫可爱。要是看见那番话,(而没了解真意)还不生气,那真是没良心了。”

二是董时进与毛泽东之争。一九五O年,正当费孝通在复刊后的《观察》杂志上给知识分子做思想工作,强调“不改造就落后”(《观察》,一九五O年二月一日)的时候,董时进却在给毛泽东写公开信《董时进上毛主席书》,并且自费铅印,四处散发。该信的完整内容笔者已无从查考,好在透过那些“供批判用”的文章,尚可以零星看到董时进当年有着怎样的主张。

一九五O年四月十六日出版的《观察》里有一篇没有署名的批判文章———《关于董时进上书反对土地改革问题》。该文称,董时进君为反对土地改革,曾上毛主席一信,并又印了到处散发过。北京农业大学应廉耕、韩德章诸教授,曾在校内发动师生,举行过几次座谈会。其中一次是有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的几位老会员出席的。本文即系该次座谈的记录摘要。

董时进的文章,大家都见到了,所以现在不需要我来详细介绍。概括地说来就是反对土地改革。他的根据是认为:旧中国农村土地是“自由买卖”的,租佃关系是一种“自由契约”,所以它不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因此,就不应该进行土地改革。 ……

当这个腐烂了的地主阶级,将被从他们封建宝座上拉下来的时候,自然要拼死挣扎的。董时进的上书,就是这种挣扎的呼声,里面有恐吓、有诡辩、有哀鸣、有欺骗,总之应有尽有,归结到底还是一个,请毛主席恩典恩典,不要进行土地改革。

……

过去在国民党统治下他(董时进)与我们争论时,始终是反对土地改革,主张地主土地私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在解放以后,却主张国家应向地主收买土地分配给农民。还说什么暂不要进行土地改革政策,等将来再一步走向社会主义。

从上面这些批判内容可以看出,董时进当时主要是从自由契约之角度反对当年的土地改革;董时进认为造成农村贫富悬殊的主要原因不是“地主剥削”,而是政治混乱,法纪不存,是依靠政权和军队的贪官污吏肆意掠夺农民,即所谓的“政治剥削”。而“主张国家应向地主收买土地分配给农民”,也表明董时进并不认同既有土地分配事实,并希望政府能以一种和平的、基于利益赎买的“经济土改”(如台湾随后进行的第一次土改)取代流血的“政治土改”。

三是组建中国农民党。抗战胜利以后,中国出现了一个政党发展的高潮。在众多小党派中,作为农民利益代言人的中国农民党于一九四七年五月十二日在上海成立,董时进当选为主席。关于建党宗旨,董在成立宣言中作了如下解释:“中国之所以闹到目前这样糟的局面,病根是因为农民不能做国家的主人,只做了别人的武器和牺牲品。因此认为欲使中国成为一个太平富强的民主国家,非培养农民的政治能力,并将他们团结起来,使能行使公民的职权不可。”在经济方面,中国农民党侧重于乡村建设,以谋求同城市平衡发展。“伯父拒绝靠拢国民党,也不愿靠拢共产党,想以美国为模式走第三条道路。”董保静与胡荣伦在《董时进伯父的性情和政见》一文中这样写道。

中国农民党在国民党时期的活动一度转为地下。一九四九年,由于董时进在解放区的土地改革高潮时反对土改,“使农民党成了地主党”,迫于形势,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中国农民党在北平发表《中国农民党为停止党务活动致力生产建设宣言》,随后解散。

相较于同时代不知所终的知识分子而言,董时进无疑是幸运的。而在他和另外三个胞兄之间,命运最悲惨的是四弟董时光。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被美国当局以亲华之罪名驱逐出境,回重庆后执教于西南师范学院;然而,在一九五七年反右时因反对官僚主义而招祸,被划为右派分子。一九五七年四川人民出版社曾经出版过一本书,书名即《驳斥董时光等右派分子谬论》。一九六一年在劳改中客死他乡,终年四十八岁。

熟悉反乌托邦小说《一九八四》的人习惯把一九八四年称为“奥威尔年”,而董时进家族在“奥威尔年”有两件事值得记载:一是五月十三日董时光被正式平反;二是董时进因患肠癌在美病逝。不无巧合的是,这一天也是四月十六日。

学者谢泳在《董时进:一个被遗忘的知识分子》中这样描述董时进和他所处的那个特殊年代:五十年代最初的日子里,中国著名大学里很多知名的教授都参加了土地改革,并且回来后写了文章。其它专业的教授写文章可能还有应景的成分,但是像当时清华大学教授潘光旦、全慰天、吴景超,他们都是社会学家,对中国社会问题过去都有非常高明的看法,但他们也写了针对董时进“江南无封建”说的文章,来证明土地改革的必要性。还有孙毓棠,他也以专家的身份写了《江南的永佃田与封建剥削》。一个时代,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知识分子在整体上丧失了独立性,是这个时代最大的耻辱,也是知识分子最大的耻辱。


摘自《天益社区》(http://www.tec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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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木匠的工坊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7-6 01:01 编辑

“董时进的文章,大家都见到了,所以现在不需要我来详细介绍。概括地说来就是反对土地改革。他的根据是认为:旧中国农村土地是“自由买卖”的,租佃关系是一种“自由契约”,所以它不是封建性质的土地制度,因此,就不应该进行土地改革。 ……
……
过去在国民党统治下他(董时进)与我们争论时,始终是反对土地改革,主张地主土地私有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在解放以后,却主张国家应向地主收买土地分配给农民。还说什么暂不要进行土地改革政策,等将来再一步走向社会主义。”

董时进的观点是极其西化的,实际上他主张的实质是西方式的土地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即使实施土地改革,国家对地主的土地只能赎买,而非强夺。不过,在中国,原来的“王土”和后来的国家土地所有制都是一脉相承,个人土地所有权有其实而无其名。而“耕者有其田”确实是近代土地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是在中国这个“有”,只是使用权或占有权,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如此主张土地私有权在近代中国应该是不多见的,令人惊异。当今发达国家哪一个不是彻底实施了土地私有权呢?一般而言,在西方,土地私有权是所谓个人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堡垒,但是这个问题的影响极为深远广大,错综复杂,就未发达国家而言实在难以轻下断言。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中国古代不可一概而论。

土地私有权利至少在两宋以后是得到社会承认、也得到法律保护的。并非有其名无其实。国家并无权力直接剥夺——两宋还有过两次,但所谓的剥夺不过是要求地主缴纳更高的相当于民间地租的赋税,并不禁止地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至于清初的圈地,那只是一次性的运动,并非一直持续的政策。

董时进的观点在当时是很流行的,是一般学者以及观察家都承认的普遍事实。现在海外对中国古代土地状况的研究基本仍然在这个基本判断之上。

中国土地改革的主要目的“耕者有其田”,是要希望使土地的收益能够保留在耕者手中、能够作为土地的改良投资回到土地,而不是像一贯的情况那样以高额的地租形式被地主白白消耗掉。这是孙中山、国民政府土改的重要目的。也是当时一般知识分子的主要主张,政府以债券形式征购地主非自耕土地转让给无地农民,农民分期偿付地价。

老共也说“耕者有其田”,却是为了以此动员群众,加入到斗争行列里来,进而成为遂行内战的兵员与供给来源。

董时进未能与时俱进,还抱着国民政府时代的旧观念,挨批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好在开溜及时,否则文革不是斗死也是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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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土地私有情况也不可一概而论。古希腊罗马是贯彻了的,在法律上甚至在宗教层面上。但是中世纪的情形要复杂得多。至少在诺曼征服以后的英格兰,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但实际上土地占有人的权利依然很强大,只是在土地转让时需要更加复杂的程序,以至于如莎士比亚所嘲笑的,要两箱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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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7-6 23:25 编辑

回木匠兄: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老兄是专家,谨就下述请教。

原来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存在土地私有制度,所谓“一千年换八百主”,中国传统的土地可以买卖、继承、转让、馈赠,那么应该就是私有制。但是后来,觉得中国的这种土地私有制,是否是西方近代那种绝对的、排他的所有制呢?颇有些疑惑——譬如一旦龙颜震怒的情况下,难道这种私有制能够绝对的、排他的吗?恐怕不可能,因为只有皇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即便是和珅之类大官,立马可以让你倾家荡产,何况一介平民。所以感觉到中国传统土地私有制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甚至虽然一般情况下是有其实的,但是并不完整、彻底。

西方近代私有制(包括土地所有制),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而受到法律保护,即便随着时代和国家,这个权利有时可能受到公益的限制(如魏玛宪法),但是基本上是没有得到权利者本人的同意(当然存在迫于形势而不得不为之的情况),是任何他人或者国家公权力也不可任意侵犯和剥夺的。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即使在西方,犯罪者被没收财产也是很正常的事情。震怒龙颜的情况,跟过来的也会抄家。

中国历代的朝廷,并不在法律层面上严格的去维护私有权,但也小心翼翼不去正面侵犯私有权。所谓专制,总要和某些利益集团勾结在一起,才有可能“长治久安”,你当皇帝真的是“称孤道寡”就足以令行天下?

两宋以后和平局面的延长,很大程度上是不再试图用国有外貌去包容私有土地,承认土地私有。明朝朱元璋的法律确立先占原则,谁先耕种就是谁的,谁先占有就是谁的,不再将空荒地视为国有土地。剥夺私人土地的事情有过,但不是主要的政府行为模式。

土地私有合法,但法律本身并不严格保护私有土地。法律优先保护的是朝廷本身的利益。土地私有仍然是基本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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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私有土地保护不力,不能解读为连私有土地都没有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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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一旦龙颜震怒的情况下,难道这种私有制能够绝对的、排他的吗?恐怕不可能,因为只有皇权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即便是和珅之类大官,立马可以让你倾家荡产,何况一介平民。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09-7-6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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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上在土地上是接触不到“一介平民”的,只有足够大的官宦,才有可能为皇上所震怒,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海瑞。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7-7 03:12 编辑

回以上二位。

我的不成熟的想法是:中国传统土地私有权是不完整的、不彻底的,一旦与最高皇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尤其如此。诚然,如木匠兄所言:两宋以后朝廷承认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但是那是否属于“皇恩浩荡”的范畴呢?所以朝廷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做出符合朝廷利益的政策调整,而并非是像欧洲近代由法国大革命所宣示的那样:私有权属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甚至国家公权力都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

此外,在观念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皇帝奄有天下”究竟在什么程度上对这个问题有所影响,也是本人很想了解的。

马克斯·韦伯对东西方的传统制度曾作过比较,他分为“家产制”和“封建制”,前者是东方:国家或天下属于皇帝及其家属;后者是西方:国家由不同等级的贵族所分有。韦伯的中国论述有许多问题,尤其为中国史家所诟病。但在这个问题上,本人确实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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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资料极其匮乏的时代,学者都试图用一个大框架来把人类历史装进去,到了现在,这种框架不看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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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皇帝专制权力强大到干涉所有人的财产,这样的设想太宏大了点。

在有了足以一对十的连发武器、无线电通讯、卫星定位之类技术的现代,设想这样一位老大哥是可以的。

可是设想一下古代,一个县里只有上百个拿棍棒、大刀片的衙役、民壮,面对手拿锄头、镰刀的广大民众,其武力威慑程度不过是现在的城管而已,难道就敢于奉上峰命令去强拆人房屋、霸占土地?明万历皇帝时搞过的,那也只是开矿为名的要求征收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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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除了希腊罗马创立出上至青天、下至黄泉的土地私有权制度外,其他地方都没有达到这样绝对程度的制度。欧洲中世纪也曾经反复过。

程度上的不同,不能就此设想根本不存在。

至于有那么一句诗句就拿来当真实状况,那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格兰实行的是彻底的国有土地制度。每片土地都要登记,每次分割都要得到国王的批准,转让更是必须由国王特批。事实上,直到1866年,这样的制度才被全部废除。这要比诗句的含混要具体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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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是指一个生命体发育到其完整程度。可是在人类社会里,那个完美的程度也只是人们想象出来的,没有证据来对比的。要从土地转让的随意性、方式的多样性、土地使用的灵活性等等方面来说,中国古代要“成熟”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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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指的还是治权,而不是民事的财产权。
周朝的分封制度的前提是“王土王有”,从这一前提而言,土地的财产权层次,一直没有凸现出来,其实质就是没有脱离原始村社的疆土不分的土地所有制度,其含糊的财产权一直是隐藏在疆域的治权里面。所以,西周、春秋的土地基本上很难以家庭作为土地的基本占有单位,而诸侯的崛起,实质上就是把王土王有,改变为侯土侯有。小农五口之家的百亩占有,是战国才出现的,所以,孟子设想的井田制,实际是按照战国的小农经济来构想王土王有,是希望用周制和小农五口百亩之家的结合,来建立起国有土地制度,其实质就是相应于国家意义上的王权的形成,实行土地国有。秦国按照军功授田,产生军功地主或小农的前提,还是国家拥有土地;秦国实行徕民,也是必须建立在土地王有(国有)的前提;随着统一战争的进展,秦国还实行军事殖民,即把原住民迁移到新征服的国土上,这个前提还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在秦国王权越来越专制的趋势上,秦国虽然实行了军功授田,却在土地最后的所有权上,用国有化的制度,保留了土地的最后与夺权。
在另一方面,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王臣王有的格局到了秦代就是秦始皇可以随意调发所有的王臣。作为土地的拥有者(率土的五口之家),因为上述三个土地获得渠道,实际已经没有很严格意义上的原始村落的对于土地附着权力。人土的随王朝意志的不断分离,表现的土地占有权是以郡县制为实体的行政建制占有,说到底,仍然是(郡县之下的)王土王有。
亩制的出现虽然是和五口小农之家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一挨郡县制推广到全国,亩制实际就成了王土制度化的体现,而国家在统一之后随意征发小农服役的事实,更说明了国家在郡县制的统制之下,已经彻底摧毁了周代尚保留着的人土自然结合的土地依附机制。这种摧毁并不是由小农占有土地来实现的摧毁,而是国家通过郡县制来所有土地实现的摧毁。秦国-秦朝或许在军功授田和军事殖民这两个环节上,实行过土地革命意义上的扶植小农的土地给予,但是,从所有的这些土地授予都是建立在郡县制的王土王有的前提之上来讲,它正是通过摧毁原始村落的人土自然结合,摧毁这种自然结合所体现的土地的自然所有权来建立一种行政建制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权力可以在给予土地,也可以剥夺土地。所以,按照周制的发展,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断下移,但是仍然保留着村落土地共同体的土地所有权的自然形态。这一形态被秦制彻底摧毁,它按照郡县制的王权专制设计,把人土之间的原始自然的依附关系和依附权力彻底砸烂,从而让天下的率土之滨都成为依附于秦朝的奴仆和王臣。对于土地依附关系,从前按照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胡乱批判,实际上,对于秦朝专制王权来讲,村落的对于土地的自然依附而产生的土地所有的自然权力是一种离心力,摧毁村落土地共同体就能消除这种离心力,这对于专制王权的生成和发展来讲,是至关紧要的一环。而秦朝是通过给王土王有注入郡县制的内容,达到实现这一环的。
今天,我就是高瑜
本帖最后由 陆东洋西 于 2009-7-7 20:01 编辑

梦游兄的文章果然很专业,颇受教。只是秦汉以后是否还有展望?两宋以后怎么样,还有诸多疑问——需要请教和讨论。

西方中世纪和日本近世以前没有真正意义的私有权,而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反,进入近代却走向一种相对比较彻底和完全的私有权和私有制,其中的机制和动因颇值玩味。
有命自天,而俟之以义,人之所助,天之所祐。——王夫之《读通鉴论》
我对梦子的说法有迟疑。耕地的权重与耕地的稀缺度相关,人口密度越大,土地的权重越大,人口密度极低,达到一个程度后,土地的权益就可以不复在意。

秦统一天下后,确实实施过人口迁移,但那是从密集区向偏远荒僻的人口稀少的地方的迁徙,而不是相反。显然,征服六国后,秦拿到了六国王族和贵族的土地,并可能据为秦皇家己有。这样的情形,但凡改朝换代后都会出现。但这样的情形会被历史湮没,比如明代时节,江南很多土地是承接元朝的”官田“,而元代的官田是忽必烈征服南方后没收宋朝的官宦财产。但到了清代,江南的官田蜕减至零。

若看看”户部“和”内务府“的关系,就知道”皇家“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区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