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3861
- 帖子
- 1628
- 精华
- 0
- 性别
- 男
- 注册时间
- 2005-4-23
访问个人博客
|
50楼
发表于 2009-8-25 20: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周熙 于 2009-8-25 20:43 编辑
谢谢和平提供的答案。
不过,即便属于信用卡,因为盗窃行为得手在后一动作即转款,前面动作是掩饰(形式合法,实质则是犯罪构成之一),不影响盗窃罪定罪。
如果辩护律师将第一动作刷卡视为信用卡套现即银行容许持卡人暂借取用现金(这要看信用卡合同了,应该有这种服务,比较高的利息而已),不是刷里面已经存入的现金,那性质就不同了。等于是一个卡里的两个部分。那第二个转款动作就是合法了。不过这样嫌疑人如此大费周章就毫无意义了---唯一的意义在于事发后可以有个说辞。
希望有银行系统的朋友参与指正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