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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2-2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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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礼到法
怎么突然转到这样一个大题目去了?
这个问题实在无法确证,因为古籍中对此只有片言只语。
只好根据世界上其他地方法律的演进过程,进行合理的推想。
在我们编写的教材里一般是这样解释的。
"礼"就是今天讲的法律,只不过是不成文的习惯法,以最重要的祭祀仪式来命名。“礼”是部族习惯法,非本部族的人不受“礼”的约束。
习惯法来自于最原始的部落习惯,其中最重要的习惯、以最高强制力贯彻的习惯有两个:一个是有关祭祀的习惯,一个是有关战争的习惯。前者被认为是保持本部落延续的关键,后者则是现实的本部落生存的关键。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而祭祀祖先、获得神佑是最重要的,因此后来以此仪式为全部习惯法的统称。
原来的周礼有吉、凶、军、宾、嘉的“五礼”,显然战场纪律及规则是最重要的规则之一。另外只有在战争环境下,才允许当场决断处死逃兵之类的同族人,是最极端的手段。对于俘虏的标记与预防性措施(砍手砍脚、阉割)成为一种“定型化”的手段,得名为“刑”(本字为“井”,青铜器的铸模)。因此“刑起于兵”。以后外族人混居后,逐渐将“刑”的适用范围扩大,来约束外族人。
后来春秋时期,外来人大量涌入各国(城邦),逐渐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迫使部族统治者将原来口头流传的“刑”成文化并公开之。再到后来,全国上下都以“刑”为统一的法律。
原来作为习惯法的“礼”,有些被成文法吸收,有些经过儒家整理成为礼仪制度,并经儒家归纳提升为道德伦理体系(礼教),还有的就流散为民间习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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