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 追问阳光财政------ 无代表权不纳税


每月到发工资的时候,大家都会收到一张工资条,工资条上都标明着应得多少钱,实发多少钱,扣税多少钱……这一情形,大家都再熟悉不过了。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政府征税是我们最熟知的政府强制形态。你辛辛苦苦地挣了一笔钱,可能很多,也可能很少;不管多少,税务官马上跑过来找你,要求你拿出部分交给政府。你的任何一位邻居都不可能对你提出这样的要求,在大街上看见乞丐,你可能会起怜悯之心给他两块钱,但如果你不给,他也不能把你怎么样。但是,你不可能这样对待税务官,他可以强制你。如果你不掏钱,税务局可能罚你的款,甚至把你关入监狱。
很多人也就因此相信,税是政府强制民众缴纳的一笔钱。甚至有一些税收理论也是这一套说辞,各种教科书自然也是这样说的。但假如是这样,人们就不免怀疑,政府收税跟黑社会收“保护费”、山大王拦路设卡收“买路钱”,有什么区别?
一个现代政府自然是与山大王不同的,政府收税跟黑社会收“保护费”的区别在于税收不是强制的、无偿的。政府税收的根本原则就是“同意”、“有偿”:政府之所以可以向我们征税,是因为我们同意向政府交税,我们用税购买政府的服务。
当然,“同意”二字,说来容易,但真正地要变成一种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的制度,却经过了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这个原则首先是在近代英国确立的,我们不妨来看看这几段伟大的宪政故事。

事例7(真实)·未经臣民同意不得征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和贵族在土地等级分封制的基础上形成了整个政治社会的两大势力。国王占有大部分政治和经济资源,并贪婪地要求贵族们缴纳贡赋、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义务。同时,国王也有义务保护贵族的利益,象征性的邀请其参与政治活动,以免贵族们在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产生积怨,并进而威胁到国王的统治权。这种简单维持的关系虽然没有通过法律予以确认,然而,习俗的力量却使得两者之间基本保持了一种政治上的平衡,但这种平衡却在后来历任英王的横征暴敛下完全被打破了。
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了英格兰,根据诺曼底传统,威廉将大片土地分封给随其征服英格兰的男爵。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手段来削弱男爵的实力,如征收丹麦金、兵役免除税、领地继承税等种类繁多的税收。这些措施最终导致了男爵的不满与叛乱的频发,但这些反对随意开征税收的叛乱,却纷纷以失败而宣告终结。
约翰王时期,为了支付对法兰西战争的庞大军费开支,其不得已而对臣民开征沉重的税赋,这极大地侵害了封建贵族的经济利益,他们在不满国王政策的情绪中开始酝酿相应的对策。1214年,男爵集会,商议强迫约翰承认权利宪章——《男爵条例》,如果约翰不同意,他们将诉诸武力。12151月,约翰王面对男爵提交的《男爵条例》勃然大怒,断然拒绝。男爵遂采取了军事行动,517日,男爵在高级教士和平民的普遍拥护下进入伦敦,615日,约翰被迫在《自由大宪章》上盖了章。
《自由大宪章》的大部分内容是重申贵族和僧侣的特权,也有少数涉及市民的,如统一度量衡等。其中最为经典的规定是,除固定税金外,国王若要征收其他税金必须召开贵族会议决定,否则不得征收额外税金等。《大宪章》第12条规定“朕出下列三项税金外,不得征收代役税和贡金,唯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大宪章》是英国宪政发展的开端,也是租税法定主义的萌芽。它的签署标志着英国国王对臣民的首次屈服,表明君主的权力并非无限,尽管《大宪章》并不是英国国王对人民的宣言,仅是对封建贵族妥协让步的契约,但这里表现了一个原则——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这是租税法定主义原则的本意。“尽管《大宪章》所带来的改革十分有限,但它却标志着法律对专断权力的胜利。”
随着议会制度在英格兰的逐渐建立,议会成为制约国王征税权力的最有力工具。之后,英国民众不断地重申自己的这种权利。十七世纪中期的英国革命,也是因税而起。国王滥用权力征税,议会重申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随意征税。结果引发冲突,导致国王查理一世人头落地。
1668年,英国爆发了“光荣革命”政变,荷兰执政威廉继承了英国王位。政变后威廉接受了国会提出的权利宣言并制定了《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的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当违法。”至此,确立了英国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国家的地位。

在这里,可以看到英国的租税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首先表现为封建诸侯反对国王随心所欲行使租税的课征;后来采取的是团结新兴的市民阶级经过长期抗争迫使国王让步的形式;最后表现为未经国民议会的承诺,国王不得课征赋税。英国宪法的妥协性和发展性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最后,革命使国王和议会交换了位置,国王必须遵守议会的法律。

事例8(真实)·“无代表权不纳税”——美国倾茶运动
1764年和1765年,英法战争结束后,英国政府苦于无力承担驻北美殖民地军队的开支,分别在北美殖民地强制征收砂糖税和印花税。砂糖税针对输往殖民地的糖浆和其他物资课征,每加仑征收3便士,这就对殖民地糖酒工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印花税则将殖民地所有印刷品和法律文书纳入征税范围,其影响远远超过砂糖税。英国统治者的倒行逆施,激起了北美人民的反抗。他们立即做出了强烈的反应,组成了“自由之子”等组织开展轰轰烈烈的抵制运动。176510月,马萨诸塞等9个殖民地的代表举行了针对《印花税法》的会议,并通过决议要求“非经他们自己亲口同意,或者有他们的代表表示同意,是不能向他们课税的,这是与人民的自由以及英国人毫无疑问的权利分不开和至关重要的……唯一能代表这些殖民地人民的是那些由他们自己在殖民地选出的人,除非经由他们各自的议会谁也不曾向他们征过税,也不能够合乎宪法地向他们征税……”
在殖民地的强大压力下,英国议会当时虽然采取了妥协态度撤销了《印花税法》,但1767年又故伎重演,试图对殖民地的玻璃、铅、茶叶、纸张等开征一系列的税收,使得其与殖民地的关系越来越紧张。随后,英国为了帮助陷入困境的东印度公司起死回生颁布了《茶税法》,向殖民地征收进口茶叶税,此举引起了殖民地人民的强烈不满,从而爆发了波士顿茶叶事件,美国人民自此开始了对“无代表,不纳税”理论的再次实践。在将征税视为宪法问题的争论中,其焦点始终指向“无代表权不纳税”的原则上。该论战和抵制运动充分暴露了英国统治权威和殖民地社会成员自由之间的激烈矛盾,并最终导致了1774年独立战争的爆发。17754月,英军发起的战争却结束了其在北美的统治。

美国独立宣言列举英国国王的罪行之一就是“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美国独立后,即着手组建各州同盟,成立联邦政府,并确认“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鉴于社会动荡不安、政权不稳定,国家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来维持社会稳定,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于是,在1787年制定了美国宪法。其中国家租税的征收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明确规定: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的提出修正案或表示赞同。第8款直接规定,国会有下列各项权力:赋课并征收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的国防与公益;但所有的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等等。美国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成为实践税赋法定主义的又一个里程碑。这一历史事件还启示我们,只有通过纳税人自觉捍卫,“非经代表同意不得课税”的原则才可能贯彻。

事例9(真实)·拒绝缴税的理由——梭罗的公民不服从
梭罗(18171862)是美国哲学家、文学家,其作品《瓦尔登湖》是美国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也深受中国读者的喜爱。但很少有人知道,梭罗也是一位民权理论家与行动者,他的著作《论公民不服从的义务》改写了民权运动的历史,印度的甘地和美国的马丁路德金均称自己受到他的影响。
梭罗反对美国的蓄奴制度,也反对美国发动战争,侵略墨西哥。1842年,他开始拒绝向美国政府缴税。他认为,缴税给这个政府,等于帮助他们蓄奴,等于出钱让他们去打一场不义的战争。
18467月的一天晚上,当梭罗进城去到一个鞋匠家中要补一双鞋时,忽然被捕,并被监禁在康城监狱中。他在狱中住了一夜,一点也不在乎。第二天,因梭罗的姑妈替他付清了人头税,就被释放。出来之后,他还是到鞋匠家里,等补好了鞋,然后穿上它,又和一群朋友跑到几里外的一座高山上,漫游在那儿的越桔丛中——这便是他的有名的入狱事件。
梭罗之所以拒绝缴税,是因为在他看来,政府用他缴的钱去支持战争(美国人欺负墨西哥人)及黑奴制度,有违他的个人良知,他要以他自己的独特方式,投身于这场政治斗争,即立即的、反抗的行动来抵制他认为是错的法制。他说:“面对不合理的法制时,我们应该盲目地遵从吗?还是暂且遵从,同时慢慢地循合法途径去改革?还是立即地反抗,来抵制、破坏这个法制?”他说:“盲目的遵从是最低级的愚蠢。不必考虑。寻求改革途径,时间拖得太长。人生有多少日子?又不是吃饱饭没事干,一天到晚绿头苍蝇似地去改造社会。人生在世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改革。所以对付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地抵制。”
梭罗获释后,就发表了著名的演说——《论公民的不服从》,表示了他的立场。而他倡导的非暴力反抗的思想也因此成为美国民主精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梭罗认为政府施用强力,强迫公民做违反他良心的事惰时,公民应有消极抵抗的权利。他说:“你可以遵守法律,但是,你要更尽心的去遵守正义。”

仔细考察梭罗关于拒绝纳税的理由,根本说来,梭罗是在警示我们,征税权力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经过纳税人同意的,同意是权力合法与否的关键。在他看来,如果一个社会的征税权力是不合法的,那么,作为公民,就有权利拒绝缴税。而且,由于“政治家和议员们,完全置身制度之内,从不能识其真相。他们空谈管理社会,却不能置身事外来观察。”因此,只有靠公民自己来为自己负责,政府是靠不住的。这就是梭罗拒绝缴税的根本理由。
如果拿世界历史来对照,立刻可以发现中国主流财政理论关于税的性质的说法,是十分荒唐的。所有教科书几乎一致地把税收的性质概括为三点。第一,强制性。也即,税收是政府依据法律强制征收的,纳税人只要有了应纳税的收入,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就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如数把该缴的税缴上来。所以,政府通过税收所组织的收入的量,是稳定可靠的。第二,无偿性。也即,政府通过税收所取得的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所以,税收收入的利用,一般不会给政府带来“额外负担”。第三,数额的相对固定性。它表明,政府在征税之前,要以法律形式预先确定征税对象与征税数额之间的数量比例。除非变动税法,否则,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前提下,政府通过税收组织的收入,便是一个既定不变的量。
应当说,这三点,基本上只是讨论税法确定之后的情形,而没有涉及税法是如何制定的。而很多人又错误地把这种理论当成关于税的根本性质的理论。假如是这样,那么,除了最后一点还比较靠谱外,前两点充其量只能用来概括专制国家的税制,显然不能适合于现代宪政、法治国家的现实。
宪政主义的税制理念是:人民自愿地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给予政府,为的是换取政府向他提供一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因此,在英格兰的法律文书中,不是说国王“征收”税,而是说议会“授予”(grantgive)国王以税。也就是说,臣民通过议会主动地“给予”国王一笔税款,而不是“国王”自己伸手从臣民那里拿(take)走一笔钱。这样的话语体系清楚地表明了税的自愿性质。
反观中国关于税的主流话语,即便民众谈论,都是从政府角度谈的,比如说政府“征税”。这种话语体系是与税的强制性、无偿性相对应的。这里的税是由政府单方面地向民众“征收”,这当然也意味着,纳税完全是一种强制性义务,而并无权利与之相匹配。也许,到了今天,人们应当发展出一种基于民众立场、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的关于税的词汇。
现代政府税收与黑社会的“保护费”不同之处在于税收的自愿性与有偿性。即使是专制政府,从长远来说,税收也不是无偿的。政府既然收了民众的钱,则迟早要向民众提供回报,向民众提供某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人民拿自己的钱养活皇帝及其庞大的宫廷、官僚、军队,而在蛮族入侵的时候,这个官僚机器和军队通常也确实可以发挥一定抵御作用。假如政府不提供这些服务,则假以时日,人民终究会不再纳税。同样,一旦政府的征收超过民众的承受能力,人民就会用种种方式表达不满,最终可能会诉诸武力。
哈!很有幸,能生在这个生灵涂炭的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