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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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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沈善增:王彬彬的学风问题
再讲一个王彬彬批评不合学术规范的地方。他的文章题目是《汪晖的学风问题——以《反抗绝望》为例 》。抄袭或剽窃,确实是学风问题,但王彬彬在文章一上来的三分之一篇幅,谈的是汪晖的“晦涩”与“文理不通”,这些问题即使是个问题,也至多是文风问题,难道文风问题和学风问题是同一的吗?
王彬彬是这样解释的:“汪晖的论述语言,以晦涩著称。如果仅仅是晦涩,如果虽然晦涩但却文理通顺、并无文法上的错误,我以为就无可厚非。毕竟,晦涩也是一种语言风格。康德不就十分晦涩么,但并不影响其成为哲学大师。但如果在晦涩的同时又常常文理不通,甚至正是因为文理不通才让人感到晦涩,那就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了。”“晦涩”至多是个语言风格问题,而且是不能作为讨论文风的严格的学术概念来使用的。因为对看不大懂的人来说的晦涩的文字,对看得懂的读者可能很明白;对不习惯长句的读者来说很晦涩的文字,对习惯这种句式、语调的读者来说可能觉得很严谨、很文雅(我这不是说汪晖的文字明白、严谨、文雅)。定义模糊,怎么讨论?但即使晦涩加上了文理不通,问题就不能忽视了,也没有说明问题发生质变,变成学风问题了。
王彬彬继续说:“一个人经常性地文理不通,说明思维过程中有着经常性的障碍,说明逻辑感不够好。而这样的人,能够提供多少深刻的、新颖的、有独创性的思想,是不免令人怀疑的。”“经常性地文理不通”,能“说明思维过程中有着经常性的障碍,说明逻辑感不够好”吗?如果王彬彬不觉得从“经常性地文理不通”到“思维过程中有着经常性的障碍”、“逻辑感不够好”存在逻辑推不出的问题,那么,我如果是教他形式逻辑的老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他“逻辑感很不好”。“很不好”在于自己逻辑感不好,还去批评别人的“逻辑感不够好”,说明他不知道什么是逻辑。接下来的话逻辑感就更不好了:“而这样的人,能够提供多少深刻的、新颖的、有独创性的思想,是不免令人怀疑的。”为什么说更不好?我就不展开说了。
王彬彬又说:“在我看来,汪晖的晦涩,很大程度上就是刻意追求的结果。明明一件简单的事,明明一种并不复杂的思想,非要用那种绕口令一般的语言来说明和传达,只能理解成是刻意为之吧。这样做,会显得高深莫测,会让人不由得仰视、敬畏。这也就是苏东坡所谓的‘以艰深文浅陋’了。但也正是因为刻意追求晦涩,便比别人更经常地犯语法和逻辑错误。而这就关乎学风问题了。”既然“刻意追求晦涩”,那就不能仅凭“在我看来”这种印象式的语言来下结论了。按照严格的学术规范,这种关键的地方,是需要详细论证的。要有材料证明,汪晖文字的“晦涩”,是他“刻意追求”的结果,而之所以这样“刻意追求晦涩”,目的是“这样做,会显得高深莫测,会让人不由得仰视、敬畏”。你批评的是汪晖的晦涩是学风问题,所以,这里说的“这样做,会显得高深莫测,会让人不由得仰视、敬畏”,不能是泛指,而是对汪晖的特指,否则,“而这就关乎学风问题了”,就是罗织罪名的大批判手法。什么是文革的大批判手法?这样的论述就是。王彬彬这样做也许是不自觉的,是想把文章做得所向披靡一点,一不小心就落到大批判文章的窠臼里去了。但这确实“关乎学风问题”,是要引起我们大家对此学风、文风的警惕的。
归纳起来,王彬彬把“文理不通”问题上升到“学风问题”给出三条理由:一,因为这是在晦涩上加上了文理不通;二,文理不通说明逻辑感不够好;三,汪晖刻意追求晦涩。即便三条都成立,这结论都没有逻辑不通的问题,这三条理由也只能说明汪晖至多存在文风问题,而不存在学风问题。而王彬彬如果以为他讲了这三条,就证明了汪晖的文理不通是学风问题,那么,说明他的逻辑的基本训练确实存在问题,而按他给出的标准,“逻辑感不够好”就是“学风问题”,所以,他证明了自己存在学风问题。
我认为,我的推论就是按照学术规范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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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术论坛《方舟子:汪晖抄不抄,小学生也知道》的帖子下,说明了贴出我的朋友谷白的旧文(旧得我已想不起它发表的年份)《蛋打鸡飞画文明》的理由,再转贴如下,算是引言:
(“抡锤子的人”针对我说:“就这段文字说,汪晖这样的引用没有问题,斩掉汪文后面的话,来批评汪晖抄袭倒是有问题的。始作俑者王彬彬,他是看到后面的话的,却这样引用,那是有问题的,错误性质要比抄袭严重。”而说:“这本质上就是道德问题。把是否涉嫌抄袭划归学术争论的范畴,而不是道德的范畴,这是不行的。正如把“是否偷窃”当作“工作方法是否恰当”来讨论,显然有打圆场、和稀泥的嫌疑。 ”以下帖子是对此帖的回答)抄袭确实是道德问题,那么,反过来,把不是抄袭的问题,经过断章取义的处理,来指控别人抄袭,也同样是道德问题了。而且,从道德上说,抄袭就算是无耻吧,编造了证据来指控别人抄袭就是陷害了,错误比抄袭更严重。我不想这样去批评王彬彬,所以,我只说是学术问题。我不认识汪晖或王彬彬,没必要给他们打圆场、和稀泥。我参加讨论,完全是因为看到廖版参与进去了,而王彬彬的一面之词存在问题,所以提醒一下。但关注这场讨论,也有好处,使我看到人们对学术讨论的态度毕竟比前两年有所进步,不再那么情绪化,而是通过证据、说理来讨论问题。这样,文革的大批判文风是有所遏制的。我已经把有关的观点写到《创意写作与八股写作》中,已贴到论坛上,可以去看,欢迎批评。另外,再贴一篇前几年在批判余秋雨散文的热潮中,谷白写的《蛋打鸡飞画文明》到读书论坛上。当时,为余秋雨辩护的(包括余秋雨本人在内),都没有写出这样一篇有详细分析的反驳文章。不是说余秋雨的散文没有错误,但谷白要说的是,用这样的手段去批判余秋雨的文章错误,肯定是更大的错误。谷白看重的是不能让大批判的思维方法与文风,继续贻害文坛,所以出来仗义执言。我对出来举证证明汪晖的这段文字没有抄袭的“模糊的真相”也作如是观,而不问他是不是汪晖的学生或朋友。我相信中国的知识分子没有庸俗到非党同伐异而不为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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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把论文规范理解为“八股”规范,这样,与创意写作相对的八股写作就变成规范的学术写作了。我对论文写作要规范化是很支持的,论文的规范其实就是思辨的规范,也就是因明学所指出的论辩要在双方共同承认的概念与规则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思维就是在论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形式逻辑的一些原则,如三段论式,本来是论辩双方共同承认的论辩规则,以后发展为思维的规则。在这一点上,我国的人文学者确实是做得很不够的。汪晖的原文没读过,也不会因为这次争论去看汪晖的论文,我本来也没时间去管这闲事。因为我读了王彬彬的批评文章,所以,就事论事的指出,说汪晖抄勒文森的那个证据是不成立的,王彬彬这样引文,至少是不规范的。
还有王彬彬对“参见”的定义,说注明参见某书的末页,但引文没加引号,也算是抄袭,这个定义,并非今天中国学术界公认的定义,但他以自定义的标准给被批评者套一顶抄袭的帽子,从做学问上说,也是不规范的。按照学术规范,他应该说明,这个对“参见”严格要求的定义(注明“参见”后引文还必须加引号),虽然是他首先提出,但别人也持有同样的意见,历史上,也有类似的例子被判定为抄袭的。如果找不到这样的佐证,那么,应该有充分的推理来证明这样定义成立。但从理上说,我认为他的理由说服不了我。按常理说,要抄袭,就是说明这么好的观点、这么好的词句自己写不出来,所以要抄来,使读者误认为这观点、这词句是出自“我”之手,使别人对“我”心生敬仰,至少是生好感。但既然注明参见某书某页,这个借别人之文抬高自己的目的又怎么达到呢?没有这个目的,不加引号的引文凭什么说一定是出于抄袭的动机呢?王彬彬的推理未能回答他这样定义“参见”时应该想到的问题,或者说,刻意回避了这些问题,至少在学术上是不规范的。
注明参见以后,引文是否还要加引号,我认为不是学术规范问题,而是写作习惯问题,或个人的学术偏好问题。《芝加哥手册》我没有看过,但如果《芝加哥手册》细到了注明“参见某书某页”,引文还必须加引号,或者如我文章中提到的论文前面必须有摘要,摘要前必须有关键词,那我认为,这些规则就不是学术规范,而是束缚创意的八股规范了。规则并不是越烦越好,法不是越细越好,但这是另一个问题,就不展开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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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个小问题,不要以为我认为文学创作可以不拘一格的引用。文学创作同样有抄袭,在中国抄袭大概还是首先从文学创作开始的,近些年才扩展到学术界。我并无意为抄袭辩护,我也无意为汪晖辩护,真像谷白也无意为余秋雨辩护。我们是对事不对人。所以,我对近些年热闹的对人不对事的批评很反感。王彬彬的批评不能说他对人不对事,所以,我出来说几句,如果他是对人不对事,我就连旁观的兴趣也没有了。所以,不要把我对王彬彬的批评看成是对人不对事的批评。
我举个文学作品中正确引用的例子。我记得殷惠芬在《收获》上发过一个中篇,其中一个人物写了一首诗。她不会写诗,或者觉得自己代人物拟一首诗不够好,所以,引用了同住嘉定的一个作者的诗,并在脚注注明是某某某的诗。这样注明,读者阅读的审美愉悦是可能要打折扣的,本来,在当时的条件下,和作者打个招呼,不加说明,也完全是可以的。地道一些,发表后给作者一点稿费或请他吃顿饭,但她加注了。我认为这样做很突兀,但很好。
文学作品中还有这样一种引用,伪造的引用,在题词中写上一段有点奥妙或莫名其妙的话,然后署个外国名家或干脆造个外国人名,弄得像名家似的。这样做,显然是拉虎皮做大旗,显示作者有学问,读过很多书,学风不正,但是小说家言,就没人来较真了。
有谁和王彬彬熟识,可以把我的有关的主题帖和跟帖发给他看看,看看他是什么反应。我希望讨论的双方,包括双方的拥趸,能使讨论按照学术规范来进行,这样,会多少有点收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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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加引号,与正文前面有关键词和摘要,当然有其存在理由,但就像八股格式,也有其存在理由,一旦上升到必须遵守的学术规范,就可能走向反面,束缚创意。学术规范应该更注重大的方面。我所以分析王彬彬文章中不合学术规范的地方,就想举例说明,什么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学术规范。提出观点要有证据,推理要讲逻辑,不能把“我认为”、想当然的泛指作为特指结论的逻辑前提,对错误的定性要恰如其分,批评的态度要与人为善,批评不能断章取义,不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不能随意上纲上线,这些都是搞学术研究必须注意的学术规范。就像“尽信书不如无书”,在学术规范问题上拣了芝麻,丢了西瓜,或者学术规范问题上责己宽,责人严,以己昏昏,使人昭昭,甚至把规范当作拍人的板砖,还不如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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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沈老师在某论坛的跟帖,标题由本人所加.标题由本人负责,文字由沈老师负责.有谁对此做个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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