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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楼
发表于 2010-5-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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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乌龙茶 于 2010-5-6 20:09 编辑
谢谢何萍非实质性的同情和声援——因为你也认为汪晖应该是抄袭了,虽然不是很肯定。请放心,我这把老骨头基础还是不错的,能抗得住。
刀兄还是一如既往地认定汪晖抄袭了。当然,刀兄指出汪晖无权抄袭,这肯定是对的。但问题在于究竟是不是抄袭,对此尚有不同看法。这与我说,驳倒汪晖的最好办法是直面他的理论基础和主张,二者是有关联的。如果汪晖真的抄袭了,且这件事没有异议,那就不需要再谈论汪晖有什么理论基础和主张。因为学术小偷不可能有值得我们讨论或反驳的理论。
邹峰说:“乌龙兄要等权威出来下结论性的判断,有点类似老百姓盼包青天,潘冬子盼红军来。”还有前面剑影秋歌说:“这事情,我都不高兴再讲了,再讲不是侮辱自己智商吗?”这些话中都隐含了某种鄙夷、不屑。我希望我能纠正你们的偏见。在我看来,把复杂的事情当成是简单的事情,这并不能证明我们的智商是高的;在我们不懂的事情上自以为是地下结论,并且假定自己的意见比权威的意见还要权威,这也不能证明我们比包青天还青,或者比红军还红。
也许只有把我的观点说得更直接、更明确,才能有望提醒诸公意识到,你们可能正在运用一个有问题的抄袭定义来判断汪晖有无抄袭。你们的抄袭定义是:只要在汪晖的著作中发现了与别人相同或雷同的文字,当这些文字达到一定的数量时,例如达到14个字时,那就是抄袭了。如果这种现象在汪晖著作中不是一处两处,而是有很多处,那就可以百分之百地断定,汪晖抄袭了。
对此我的反驳是:
(1)如果根据相同文字的数量来判断有无抄袭,那就先要规定相同字数达到了多少可认定为抄袭。泽雄兄的个人定义是14个字,但他没有说明为什么是14个字。其它人或许还有其它的字数规定,但如果每个人都可能有不同的字数规定,且都不能解释为什么,这个标准就是有问题的。因为它无法达成公识。换言之,它是个人定义,不是公认的定义。
(2)可以想象有这样一个学术小偷,他完全靠抄袭写书或写文章,但他采取的是这样的抄袭方式,每抄一段话他都对原话进行了文字重组,所以在他的书中或文章中,我们只能看到与别人意思雷同的话,但看不到文字表述完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话。换句话说,该学术小偷所写的书或文章没有一句不是抄袭来的,但根据相同文字来判断此人有无抄袭的行为,就只能认定他没有抄袭。而这恰好不是事实。
(3)在前面我已经说过的一点是,生活中,我们在同一件事上说出了完全相同的话,这是常有的事。同样,在学术研究领域,如果两个人在分析同一个问题时使用了相同的概念工具,则他们在这一问题上发表了相同的意见、得出了相同的结论,这也是完全可能的。并且,这种情况并非只有人文社会科学才有,数学、自然科学里也会有。如果根据相同文字的数量来判断抄袭,则为了避免抄袭,只有把所有已经出版的书或发表过的文章都看过,并且都记住,才能确保没有抄袭,但这不可能的。没有人这样写书或写文章,只有成心想抄袭的人才会乐于做这种事。
(4)如果A学者在已出版的书或已发表过的文章中写过一段文字S,B学者看过这本书或这篇文章。B正要写一本书或一篇文章,并且他准备在该书或该文章中写一段文字也是S。写完后B没有注明在A的著作或文章已有S,因为他认为S是常识,或者是他认为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也能得到S。这样,要求B一定要注明S是A的,那就相当于说,每一个先前出版过著作或论文的学者,都同时拥有该书或该论文所使用文字的专利权。而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S是常识,或者是其它人也能想到的,或者是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也能得到的,它不应被垄断。例如,李旧苗举过一个例子:
汪晖《反抗绝望》:那么,康、梁、谭、严等后期改良派开始产生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的理论基础,显示了对“传统”的更为彻底的批判和对西方社会文化的更为彻底的肯定。(第60页)
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应该充分估计到,开始产生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的理论基础,是这一阶段改良派思想最重要的发展和最卓著的成就。
上述用黑体字标识的部分,旧苗认为是汪晖抄袭了李泽厚的文字。但这段文字并不是只有李泽厚才能说得出来。认为李泽厚对这段话有专利权,所以汪晖抄袭了,这是不合理的。
最后总结一下。我认为,学术著作和论文中的抄袭问题,应该由同行专家来鉴定。请注意,我不仅强调是专家,而且强调必须是同行专家。因为我对抄袭的界定是:
如果一本学术著作或一篇学术论文中的核心观点,与另一本已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另一篇已发表的学术论文中的核心观点,其意思是雷同的,且前者没有其它核心观点或其它无雷同嫌疑的核心观点,则前者构成了抄袭。
特别强调一下,在我的定义里,只要核心观点是雷同的且没有其它核心观点或其它无雷同嫌疑的核心观点,则即使文字不同,也可以认定为抄袭。这也是我为什么强调必须由同行专家来认定有无抄袭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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