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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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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资本(基础设施建设)
在社会资本形成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政府的事权主要包括道路行政、城市规划等方面事务。
1、道路行政
依据《道路法》的有关规定,道路可以分为高速国道、一般国道、都道府县道、市町村道4种。截至1994年(平成5年),日本的所有道路实际长度为1130778千米(其中,都道府县道190945千米,市町村道953600千米)。国道的新建和改建工作原则上由中央政府的建设大臣负责管理,其中规模较小的工程等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有关维修、灾后修复及其他管理工作,在指定区间内的由建设大臣负责,其他部分则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此外,都道府县道的管理由都道府县负责,市町村道的管理由市町村负责。另外,在大城市区域内的国道管理工作,原属于都道府县知事管理的事务转移至该大城市的市长负责;大城市区域内的都道府县道的管理工作,转由该大城市负责。
2、城市规划行政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域的指定和城市规划工作的决策原则上属于都道府县知事的权限。此外,街道事业、土地区域规划整治事业、下水道事业、公园事业等城市规划事业的实施,大部分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原则上由市町村负责实施。
3、资金的分配
如果从资金在项目类别的分配来看,道路建设所占比重最大,通常要占到30%左右;而从资金在省厅(部委)之间的分配比率来看,建设省占了大头,通常要占到68%左右。
(四)产业经济
与产业经济有关的行政事务以振兴产业、稳定经济为主要内容,涉及农业、森林、水产、工商等诸多方面,中央政府从全国的角度出发,进行计划、调整、指导、研究以及资金供给,地方公共团体则负责实施中央政府(国家)的政策,负责振兴适合当地经济实际的个别产业,并为此进行相应的扶持、指导和研究等等。
1、农林水产行政
农林水产行政除负责管理粮食,经营国有森林,调整远洋渔业,进出口管制等全国性的农林水产事务以外,还负责有关农林渔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和设计,以及对地方公共团体、农林渔业团体的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共团体除负责土地改良、农用道路、村庄道路、渔港整修、生产基础设施改进以外,还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金融、利息补贴、各种试验场的经营、病虫害防治等发展农林渔业的行政,以及制定有关调整耕地利用,管理森林,调整渔业等规章。
2、工商行政
国家负责实施振兴贸易、能源政策、基干产业政策等国家的各种产业政策和开发技术政策等。地方公共团体负责地区性中小企业的扶持和指导、工业用地的建设、消费流通的对策和旅游设施的修建等。
(五)福利卫生
1、社会福利
在社会福利行政中,中央政府掌管部分健康保险、临时工(日工工人)健康保险、雇用保险、国民年金等;还负责社会福利设施标准的设定、民生委员的委托、聋哑人康复设施的设置等社会福利行政的一部分;此外,对社会福利行政进行全面的计划与指导。所有与居民生活直接密切相关的行政统统属于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与生活保护、儿童福利、母子福利、老年人福利、身心障碍者福利有关的援助、教育、康复等事务由都道府县、市、特别区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市町村所设立的福利事务来负责(主要承担社会福利、身心障碍者福利等事务)。关于其他社会福利行政,如妇女心理咨询所的设置、母子福利资金的放款等由都道府县负责,国民健康保险事业、公益当铺的经营等由市町村负责。
2、医疗卫生
卫生行政的内容极其复杂,其中,中央政府负责与医生、牙科医生、保健士、助产士、护士等有关的国家考试、执照发放,以及麻风病疗养所设置、医药品、兴奋剂、有毒物品、麻药生产等特殊事务的许可。除了上述部分与医药有关的行政以外,中央政府只不过是对卫生行政进行全面的计划和指导,那些直接与国民生活相关的卫生行政、尤其是与公共卫生有关的事务则几乎全部由地方公共团体来负责。尤其是最近,因公害行政、环保行政日益重要,其实施几乎都是由地方公共团体来负责,中央政府只负责环境标准的设定,公害防止计划的批准、指导和财政援助。作为卫生行政的核心机关,在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的市,共设置了保健所848个,从事着内容极为广泛的公共卫生工作。此外,都道府县与市町村的卫生行政所负责的领域有着大致的分工,前者负责结核病预防、传染病预防等卫生防疫工作,后者则负责粪便处理、灰尘处理等环境卫生。从公共医疗设施状况来看,在医院中,有中央政府所办的国立医院392家,地方公共团体所办的公立医院1375家;在一般诊疗所中,有中央政府所办的国立医院583家,地方公共团体所办的公立医院4000家,由地方政府办的公立医院要比中央政府办的国立医院多得多(1995年)。
1、小学和初中教育
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其学校设置是市町村的义务。小学和初中的学校设置、综合管理、设施维修由市町村负责,而教职员工的任命、工资的负担和支付则由都道府县负责。但是,教职工工资所需经费中有1/2是由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交付给都道府县的。因此,从小学和初中的学校数量来看,小学和初中几乎全部是公立学校(小学为99%,中学为94.3%),学生数也大都集中在公立学校(为97.6%),国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只不过是极为特殊的例外而已(1995年)。
2、高中(高等学校)教育
高等中学也要按照文部大臣所规定的《设置标准》来设置。目前日本的高中数量中,由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共有4164所、私立学校1320所、国立学校17所(1995年)。在举办高中的地方公共团体中,都道府县占绝大多数,而学生数量所占比例也大都集中在都道府县所办高中学校。对于高中学校,公立学校由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私立学校由都道府县知事行使一般监管权,中央政府并不拥有直接的管理权限。
3、大学教育
日本的大学教育是在国立大学、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中进行的。从设置数量上看,私立大学最多,占到73.3%;其次是国立大学,占到18.7%;由地方公共团体兴办的公立大学仅为7.8%。此外,学生数量所占比例也大致相同(1992年)。但是不论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必须遵守《大学设置标准》,而这一标准是由中央政府的文部省所颁布的。并且,中央政府还拥有有关设立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的批准权以及对私立大学法人代表的监管权,但是无权对教育内容、教职员工人事等进行干涉。
4、其他(社会)教育
有关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的小学部、初中学校,由于都道府县有设置的义务,所以这些学校大部分(98.3%)是公立的。
关于社会教育,目前,县民会馆、市民会馆以及公会馆共设有2536座(其中市町村办的有2404座)。除此之外,1995年,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的图书馆共有2223家(其中,县办65家,市町村办2158家)、博物馆共有522家(其中,县办119家,市町村办403家)、棒球场3991个(县办146个,市町村办3845个)。
四、若干启示
(一)关于政府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要实现现代化,首先需要实现政府自身的现代化。这里所谓“政府的现代化”,并不是指现代化的办公大楼和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在日本考察时,考察组成员曾亲眼看到作为发达国家的日本,其一些中央政府派出机构的办公大楼十分的简陋和陈旧,这令我们十分的惊讶。),而是指“政府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具体在政府间事权划分方面主要体现在“四个基本原则”上:
(1)凡是市场能够做的事情,就应当尽量让市场去做;只有那些市场做不了,或者做不好的事情,才应当由政府来负责。当然,也有理论认为,有一些公共事务即使是由政府负责也不一定要由政府亲自去做,而应让第三部门,让中介组织去做,政府只负责监督管理,负责保证公共服务的供给和质量。相比之下,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做法却恰好相反:那时的认识是:“市场是对政府(计划)的补充”。
(2)凡是基层政府能够做的事情,就应当尽量让基层政府去做;只有基层政府做不了,或者做不好的事情,才应当由上一级政府或中央政府来做。相比之下,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做法却恰好相反:那时的做法通常是中央政府做不好了的事情才让地方政府去做。
(3)对于投资者来说,凡是法律政策没有禁止的事情,就应当允许进入,即所谓“非禁即入”原则。;相比之下,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做法却恰好相反:对于投资者来说,只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事情才能够去做。
(4)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只有法律授权的事情政府才能够去做,即所谓“有限授权”原则。相比之下,计划经济时期我们的做法却恰好相反:对政府部门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都可以去做。
(二)关于财政功能的政府间职能分担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在财政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这三大功能中,各级政府之间职能分担的原则主要有三:第一,资源配置功能,应以基层政府为主。第二,收入分配功能,应以上级政府为主。第三,稳定经济功能,应以中央政府为主。
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的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直接、最为密切,最了解当地人民群众的各种不同需求,从消费者主权的角度来看,基层政府在提供和保证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效率会更高。
其次,收入分配的调整,尤其是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上级政府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相对公平。
最后,至于稳定经济的功能,则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够真正做到“总量控制”,即所谓的“宏观调控”,而地方政府是搞不了“宏观调控”的,因为它不拥有相应的调控手段。
将中国的现状与日本的做法相比较,首先,在日本,各级政府之间更多的是强调分工;但是在中国,各级政府之间则存在着严重的“同构化”现象。也就是说中央政府有什么样的部门和职能,下面各级政府都要具有相对应的部门和职能。这在招商引资和宏观调控方面显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各级政府从上到下都在搞招商引资;而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从上到下又都在搞“宏观调控”,从而将各级政府的精力和资源大量消耗在相互之间的博弈之中。
其次,在日本,在政府间事权划分方面比较强调的是责任而不是利益;但是在中国,由于各级政府不仅在做同样的事情,尤其在有利益的领域甚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竞争,存在着政府与民间“争利”、政府之间相互“争利”的现象,比如在招商引资方面;在另外一些领域,尤其是责任大、利益小的领域,比如说医疗卫生和教育领域,各级政府又都不大愿意多管事,有些部门甚至存在着互相推诿的现象。
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日本的各地地方政府所追求的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是在中国,各地地方政府追求的却是经济增长目标上的一致性,是GDP增长速度的相互攀比。
目前,中国各级政府正在加快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从日本的经验来看,改革的方向应当首先是加强各级政府之间必要而合理的分工。
(三)关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方面,我们注意到日本的成功经验,由于日本各级政府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分别对基础设施建设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从而使得日本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目前日本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经相当的完善。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那样,日本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着过度投资、重复建设、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等弊端,而这一切又都与日本在土木行政方面的“官—商利益机制”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日本政府相关省厅(部委)的行政目标实际上发生了“转移”,使得追求本省厅“补助经费”的最大化和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变成了各省厅的首要目标。[7]有人甚至认为,日本的建筑业市场已经完全脱离了正常轨道,被人为地随意加以扩大。“不是因为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而是为了肥大政府的补助金”,从而导致日本经济患上了土木工程“中毒症”,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8]当然,也有专家认为,这种现象在日本经济起飞阶段是难以避免的,同时对于当年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也是功不可没的。
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水平还不高,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注意的是,理清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划分,改进各级政府的管理水平,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效率,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关于教育领域的事权划分
首先,在义务教育阶段,日本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国民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都道府县政府负责中小学校的教职工任免,为的是追求各地中小学校教学质量的均等化;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为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提供大约50%的财政补贴也是为了将各地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水平基本拉平。但是在中国,我们过去在义务教育阶段却在盲目地搞实验小学、重点中学,实际上是在搞差别化教育、“特殊化教育”,结果导致中小学学生就近上学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并带来了择校成风、校园腐败、交通拥挤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目前,这个问题在中国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所认识,这种现象正在得到改善。
其次,在日本,在义务教育阶段已经基本实现免费,而在高等教育阶段,75%以上是私立大学,只有25%是公立学校。私立大学的费用虽高,但是,一方面中央政府会对私立大学给予一定的资助;另一方面,日本的大学生一边读书、一边打工的勤工俭学现象相当普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学费和生活费用方面的压力。但是在中国,由于财政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国家将大量资金投入到高等教育方面,大学基本上是以公立为主;而另一方面,广大学生在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的时候却不得不支付各种各样的学杂费用,从而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最后,在日本,我们注意到政府在教育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权就是要尽可能充分保证残疾人、智障者等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在中国,有关教育问题的文章中很少有人论及这类“特殊教育”的情况,教育专家们也很少将这一议题纳入研究视线之中——尽管中国在这方面实际上做得相当不错,各地均设有聋哑学校等专门为残疾人设立的专门学校。
(五)关于灾害救助领域的事权划分
灾害救助在相关事权的法律规定上要求要由基层地方政府提出申请之后,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再予以相应的救助和适当的补助。但是当重大灾害发生时,实际情况往往是中央政府主动启动“危机管理机制”。灾害救助所需费用原则上由都道府县(相当于省级政府)负责支付,当都道府县所支付金额超过一定规模以后,中央政府再依据一定的比率予以补助。
从日本的经验教训来看,当灾害发生时,上一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以何种方式向地方政府提供救援,是被动地等待地方政府的求救申请,还是主动出手及时实施救援?这在判断上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上一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出手过早、过于主动,有可能导致基层政府的“道德风险”,刺激基层政府对上级政府、对中央政府的“等、靠、要”思想;但是,如果自然灾害过于严重,下一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自身也陷入瘫痪状态时,上一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如果不能够及时提供救援,就有可能导致十分严重的政治经济后果。为此,建立畅通的信息通道和有效的预警系统,以及专家学者参与的科学决策体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大日本百科辞典》,第15卷.12.
[2] 地方公务员升任考试问题研究会.用图表来理解地方自治法[C].学阳书,2003.
[3] 财团法人,行政管理研究中心.日本的行政,2003年[C].进荣社印刷,2003.
[4] 财团法人,自治体国际化协会.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C].2005.
[5] 财团法人,自治综合中心.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C].1987.
[6] 大川政三,大森诚司,江川雅司,池田浩史,久保田昭治.日本的财政——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联分析[M].创成出版社,2004.
[7] 宫胁淳.图解财政的架构[M].日本东洋经济新报社,1999.
[8] 阿列克斯·科尔.日本:大兴土木的国家[J].比较,20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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