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常熟拆迁,请大家看后谈谈感想(内有邵建兄大作)

本帖最后由 李旧苗 于 2010-9-1 12:09 编辑

http://vsearch.cctv.com/plgs_play-CCTVNEWSprog_20100828_7252256_0.html?
昨天瞄过几眼,其中一个政府官员的无赖相,令俺印象深刻。他居然面不改色心不跳地认为:住高楼和住独栋别墅,没有区别。
想想,对着镜头,他肯定还会有所掩饰。就是说,我们听到的无赖话,还是打了折扣的。如果没有记者的采访镜头,他还会说出什么话来,真是恐怖。
昨天瞄过几眼,其中一个政府官员的无赖相,令俺印象深刻。他居然面不改色心不跳地认为:住高楼和住独栋别墅,没有区别。
想想,对着镜头,他肯定还会有所掩饰。就是说,我们听到的无赖话,还是打了折扣的。如果没有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29 22:40
解答:商业用地不抹煞公共利益性质
吴建兴 常熟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建兴:商业开发的住宅你说它不是公共利益吗?城市化的推进,城乡一体化在推进,仅仅说他商业开发以后就不是公共利益吗?市场开发,是开发商去开发了,就抹煞了他的公共利益了?
记者:我们在整个采访过程当中,业主们认为这是一个商业开发。
吴建兴: 什么是公共利益,你回答我。
记者: 我看这回探讨最多的就是公共利益。
吴建兴:对。我们的法律界定了吗?
解答:土地资源楼市紧缺 住户要求太高
吴建兴:土地资源如此的紧缺,要不要节约利用?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这个角度,政府不会选择安排独立设院子。
记者:独立式的和住在公寓里你觉着一样吗?
吴建兴:我觉着没有区别。
记者:拆迁补偿将参照市场价,住户们的这种想法有没有被考虑在内呢?
吴建兴:欲望无限,一万二他希望两万二,人都有欲望,关键这个欲望是不是符合实际,这是一个最主要的问题。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吴建兴:基础设施不延伸,如果琴湖环境不改造,会升吗?
记者:如果你不要拆迁,我可以继续受益?这是我个人的利益。
吴建兴:土地价值的上升,就是说级差地租的产生是政府城市化推进、基础设施投入、环境改造以后带来的。严格地来说,这个增值不应该是他的。
附件: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严格地来说,这个增值不应该是他的。”
——这句话也让我冷气直冒。政府,赤裸裸地成了逐利之徒,与民争利。当他撕下这层面纱,别说普通百姓,开发商也不过任其拿捏。
按民主国家的界定,无论这个土地增值算谁的,都首先不是政府的。
吴建兴这小子,这次出大名了,把他名字输入百度,搜索到的第一条信息,标题就是“一张凶恶的嘴脸——江苏常熟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兴”,哈哈。
本帖最后由 梵谷 于 2010-8-29 23:55 编辑

看完了,已经见惯不惊,在前段时间,云南昆明也发生了与常熟拆迁类似的事件。在掌控一切而又无比强悍的国家公权力的眼里,今天的中国还有不能拆迁的房子吗?

央视焦点访谈:昆明投资3亿元住宅小区将遭拆迁(转载)

  2010年07月24日22:14 央视《焦点访谈》
    央视《焦点访谈》7月24日播出节目“新村为何要拆迁”,以下为节目实录:
  
    演播室主持人 侯丰:
  
    大家好,云南省昆明市的宏仁新村是一个新农村住宅小区,总共有502栋崭新的楼房。它是村民们和村集体历时5年、投入3亿多元资金建起来的。但是前不久这个刚刚建起来的新村,突然接到通知,说要被拆掉,这事出何因呢?
  
    解说:
  
    走进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的宏仁新村,一排排整齐美观的新楼房矗立在道路两旁,宽阔平整的水泥路面,加上路灯、绿化、小区广场等配套设施,看起来这是一个刚刚建成的新农村住宅小区。
  
    记者 黄剑:
  
    这是你们家是吧?
  
    李雄 宏仁村村民:
  
    嗯。
  
    记者:
  
    一共几层楼?
  
    李雄:
  
    六层半。
  
    记者:
  
    六层半。
  
    李雄:
  
    嗯。
  
    记者:
  
    这房子都是刚做起来的?
  
    李雄:
  
    我们家搬过来半年多一点。
  
    记者:
  
    做这房子,你们家花了多少钱?
  
    李雄:
  
    将近花了80多万块钱。
  
    解说:
  
    宏仁新村总共有502栋新楼房,都是村民们各家各户出资建起来的。最近几年,随着城市的发展,宏仁村的耕地都被征用了,为了建新村,村民们把多年的积蓄和征地补偿款都投了进去。新村不仅外观漂亮,而且铺设的都是地下管网,配套的通讯、网络、治安监控等设施也一应俱全。
  
    记者:
  
    这是电话线。
  
    李雄:
  
    电话线、电脑线、网线都有,搬进新村,日子就好过了。
  
    解说:
  
    许多村民都说,能搬进这样的新村,曾经是他们做梦都想不到的事情。宏仁村地处昆明市的城郊结合部,过去村里房屋老旧,环境脏乱,火灾、治安等隐患突出。为了改变村里的面貌,2005年底,宏仁村开始进行旧城改造,这才在老村边上建起了宏仁新村。
  
    莫正才 宏仁村村民:
  
    市规划局买了图纸,大概十多万元。买了图纸以后,把新农村的规划就设计在这上面了。
  
    记者:
  
    也就是说,经过了规划和土地部门批准的这么一个建设的图纸。
  
    莫正才:
  
    对,房屋的建设就根据这个。
  
    记者:
  
    这个是?
  
    莫正才:
  
    协议书。
  
    记者:
  
    村民小组2005年新批建房管理协议,这就是建宏仁新村的时候,当时的统一要求是吗?
  
    莫正才:
  
    对。
  
    解说:
  
    新村建设的图纸由官渡区地政综合服务中心出具。村集体与每户建房村民都签订了统一的建房管理协议。这份协议上说,按照新昆明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进行新村建设,整个宏仁新村的建设历时五年,村民和村集体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3亿多元。
  
    李祥 宏仁村村民:
  
    这个房子连续建了五年才基本建完,到今年前几天,才把这个绿化带、监控器、音箱等等才搞好。
  
    解说:
  
    村民们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村。但是,一个让他们怎么也想不到的事情突然发生了。
  
    今年四月底,一纸拆迁公告贴到了村里,宏仁片区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宏仁新村被列入了拆迁改造的范围,502栋新楼房将要全部被拆除。
  
    唐跃东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
  
    整个这个宏仁片区的城中村改造,就是为了提升我们宏仁老百姓的生活环境,提升他的生活品质,消除治安和安全方面的一些隐患。
  
    解说:
  
    那么什么是城中村改造呢?在昆明市政府网站上我们看到这样的表述: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村庄被城区覆盖了,对一些房屋老旧、环境脏乱、治安安全隐患突出的村庄进行拆迁改造,就是城中村改造。按理说这是件好事。但是要把宏仁新村拆掉,许多村民就难以理解了。
  
    李祥:
  
    那么好的房子,现在要把我们的拆掉,谁都看了都心痛。我们这个新村刚刚才改造过来,为什么还要改造?这个新村我们总投资是3亿元之多,为什么还要改造?
  
    郭秀英 宏仁村村民:
  
    如果把我们的房子拆了,我们没房子,我们去哪里住,我们就是拿两个钱,儿子娶媳妇去哪里娶。
  
    解说: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帮助村民改善居住条件,而宏仁新村是一个刚刚建成的新农村住宅小区,一些配套设施甚至比商品房小区还要好,拆掉这样的新村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浪费。由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村民的自有住房,为村民做好事当然应该征得村民的同意,昆明市政府也规定,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的原则。
  
    傅希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我们整个城中村改造,它是建立在一个规划为指引、政府主导(的原则),但是村民自愿,这个是其中非常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在具体的操作工作之中的话,那么就是涉及到的改造片区范围之内的老百姓,我们要绝大多数要支持,比例就是90%。
  
    记者:
  
    如果没有通过90%以上村民的同意和表决,那么这个城中村的这个项目,目前还是不能启动的?
  
    傅希:
  
    对。
  
    记者:
  
    必须经过绝大多数村民讨论通过之后,才能进行这种城中村的改造。那么像这个宏仁新村的村民,有没有讨论通过进行改造?
  
    唐跃东:
  
    新村这一部分的话可能有一些抵触情绪,但是通过我们做工作的话,群众也在慢慢接受,签字率已经达到了50%。
  
    解说:
  
    其实,这个50%的签字率还包括了宏仁老村其他几个村民小组,而就是加上其他几个村民小组,同意改造的村民签字率也远没有达到90%以上。
  
    莫正才:
  
    因为我是一个老党员,我也参加过村里的党员代表大会,结果党总支写了报告,报告到乡就是办事处。
  
    记者:
  
    村里的党总支写了报告?
  
    莫正才:
  
    嗯。
  
    记者:
  
    不同意拆迁。
  
    莫正才:
  
    不同意拆迁。
  
    李祥:
  
    5月2日的时候开了一个社员会,就是村民会,农户们就不同意改造。这个会他们上午开了大约是持续了一个小时,就没有开下去。
  
    解说:
  
    在村民们的联合签名表中我们看到,宏仁新村500多户村民有400多户联名反对拆迁新村。昆明市政府规定,必须经过90%以上的村民同意,才能启动城中村改造,应该说,这符合城中村改造的目的。但宏仁新村的改造,村民的签字率远远没有达到要求,可是拆迁却已经开始了。
  
    今年6月2日,官渡区矣六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进了村,新村里一些楼房的大门和墙上也被涂上了大大的“拆”字,而且有的新楼房已经开始被拆了。
  
    李雄:
  
    不签字,他们就把人家的工作就退了,就压下来。
  
    记者:
  
    就不让上班。
  
    李雄:
  
    就告诉单位,就不要他们上班,有的还带领人敲玻璃,砸窗户、砸门。
  
    解说:
  
    村民们说,为了让他们签字同意拆迁,改造指挥部想出了种种办法,甚至说,宏仁新村的楼房是违章建筑,必须拆除。
  
    唐跃东:
  
    2005年的时候,由村集体牵头组织宏仁小组的农户自己建设。我们查了一下,就是土地和规划的手续都没有。
  
    宏仁村村民:
  
    我们改造那么好的新村,叫我们咋盖我们就咋盖的新村,一下子来说我们是违章建筑,扣个帽子给我们,叫我们拆掉。
  
    解说:
  
    宏仁新村的这500多栋新楼房怎么被说成了违章建筑呢?从2005年至今,村集体和村民投入3亿多元的巨额资金,历时五年建起来这么大规模的新村,如果是违章建筑,难道当地的政府部门一直都没有察觉吗?
  
    记者:
  
    这么大片的房子建起来的时候,村集体牵头,作为乡一级或者说作为街道这一级是不知情吗?
  
    唐跃东:
  
    说不知情,肯定说不过去。应该怎么说呢,街道也是掌握一些情况的。
  
    解说:
  
    据了解,在2005年的时候,宏仁村还是属于城市规划范围之外的农村。按当时的规定,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只要经过了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批准就可以了。
  
    记者:
  
    咱们宏仁新村这一块,它的土地的属性在国土部门登记,现在是个什么情况?
  
    周子龙 云南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在国土部门认定的属性是集体建设用地,就是宅基地。
  
    记者:
  
    那现在的土地所有权人还是村集体?
  
    周子龙:
  
    对,还是村集体。
  
    记者:
  
    其它任何单位现在是无权进入这个现场进行强行拆迁的。
  
    周子龙:
  
    这个应该说是农民他自愿以后可以,如果他同意这个可以,同意这个项目按照城中村改造是可以进行拆迁的。
  
    记者:
  
    这个同意是什么标准?
  
    周子龙:
  
    按照规定的话,肯定是要90%以上的同意。
  
    解说:
  
    这样看来,宏仁新村在市国土资源局登记的土地性质就是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起来的新村,现在却说它是违章建设,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物权法》也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以城中村改造的名义强迫村民拆除新建的楼房,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那们这个花费3亿多元刚刚建起来的新村,为什么一定要拆掉它呢?其实在一开始公布的改造通告中就已经明确了,这里要建设一个商贸城的二期工程,而且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已经介入其中。
  
    记者:
  
    在这个拆迁过程当中,有开发商已经介入到这个拆迁工作当中去了,这个开发商跟前期的拆迁工作之间,和政府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
  
    周子龙:
  
    他开发商的话,他是实际上由政府主导,开发商的话,他主要是一级开发,一方面是资金的投入;另外一方面是协助,协助村民进行拆迁。
  
    演播室主持人 侯丰:
  
    就在记者采访之后,昆明市官渡区政府来函说,他们已经暂缓对宏仁新建房的拆除,在取得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后,再依法遵规进行拆除。
  
    城中村改造毫无疑问是个好事情,但就宏仁新村的拆迁来说,还没有达到90%村民的同意就急着拆迁,由此引起村民们的不满,就违背初衷了。况且这么多刚刚盖起来的新房子,甚至住都没住,就要拆掉,也确实让人心痛。

(本文来源:央视 )
“公共利益”成了大规模拆迁的遮羞布


陆玉柱



    央视《新闻1+1》以“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为题,对常熟市琴湖片区三十四万平方米的拆迁进行了深入的报道。节目做得非常精彩,主持人少有评论,更多的是如实再现了拆迁各方的声音。
    在“公共利益”这块遮羞布的掩护下,全国范围内的违法拆迁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广大被拆迁人的财产遭到了公权力的野蛮掠夺,但是却求诉无门,致使由拆迁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不断上演,并且愈演愈烈。由于立法部门的不作为,新的《征收条例》迟迟不能出台,“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无法界定,法律的盲区让拆迁的各方尤其是被拆迁人纠结不已,作为立法最高机关的人大常委会难辞其咎。国务院虽有“紧急通知”,但因为无力和一个备受争议的《拆迁条例》相抗衡,所以拆迁的混乱局面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作为国内主流媒体的央视,及时的、客观的报道,无疑是对拆迁立法早日出台的一个有力推动。
    不难看出常熟的拆迁是在“公共利益”的借口下启动的,而最终结果则是建的商务办公用房。对于这种公然践踏法律的行径,面对记者的提问,常熟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兴显得理直气壮:“就是商业开发的住宅,你说它不是公共利益吗?城市化的推进、城乡一体化在推进,仅仅说它商业开发以后,就不是公共利益吗?开发的行为,一个实施的过程是过程,它最终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开发商去开发了,就抹煞了它的公共利益了?”
    吴建兴不打自招的说出了他的真实想法,那就是他把你拆了,不管要盖什么房都是“公共利益”。如果是这样,“公共利益”就可以随意延伸,可以涵盖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而不受任何限制。说穿了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我在我的地盘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哪里还像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府官员,活脱脱一副山大王蛮横傲慢的嘴脸!我为政府里有这样不学无术的副秘书长感到羞耻,他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对法律的敬畏,又何谈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自己的执政行为呢?正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才使得吴建兴气急败坏的对记者发难:“什么是公共利益?你回答我?”“我们的法律界定了吗?”真是让人感到可笑和无奈。其实,在“征收条例”征求意见稿里已经对“公共利益”作了描述,而国务院下发的“紧急通知”又再一次规范了拆迁行为。对这些,吴建兴都可以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常熟的这次拆迁在全国来说并不是个案,而是已经形成了规模。以笔者所知的河北玉田县也和常熟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甚至在某些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无论从拆迁的规模,拆迁的过程,还是政府的拆迁行为上,都和常熟十分雷同,只是还没有见诸报端罢了。这也是央视“新闻1+1”这次节目的积极作用所在。
“严格地来说,这个增值不应该是他的。”
——这句话也让我冷气直冒。政府,赤裸裸地成了逐利之徒,与民争利。当他撕下这层面纱,别说普通百姓,开发商也不过任其拿捏。
按民主国家的界定,无论这个土地增值算谁的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0-8-29 23:38
上海虹桥机场暴力拆迁事件中,闵行区政府也是提出了相似的论调。

在闵行区政府和拆迁人枢纽工程建设公司签订的土地拆迁大包干协议中,该公司委托给区政府的征地款是每亩地130万元,整个虹桥机场的拆迁费用高达148亿元。但是补贴到被拆迁人手中的征地款是每亩38万元。剩下的每亩近100万元的补偿款哪儿去了?闵行区虹桥枢纽动迁指挥部主任吴仲权解释说,该地块是在政府的扩建消息传出后才大幅提升的,因此由之产生的土地增值价值不应该由群众取得。(来源:http://news.qq.com/a/20091223/001963_1.htm
这样的事情,全国普遍,只是常熟市的级别不高,没能力或没来得及阻止CCTV播放。

土地储备中心,这个玩意是”经营城市“这个主意时髦后的统一产物,各个城市都有,常熟不好说怎样,那些大都市,一年就能赚出几百上千亿,贼肥贼肥地。将这些预期收入做成抵押,然后就从银行搞到几千亿上万亿的信贷规模,各地都在玩这个游戏。
这样的事情,全国普遍,只是常熟市的级别不高,没能力或没来得及阻止CCTV播放。

土地储备中心,这个玩意是”经营城市“这个主意时髦后的统一产物,各个城市都有,常熟不好说怎样,那些大都市,一年就能赚出几百上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0-8-30 00:43
是的,行政级别肯定是不够,所以以往阻止央视播发负面报道,只能采取拼酒和行贿的方式。还有一个,是在央视投放的广告额有限,不足以形成制衡的作用。
有趣的是,一个小小的副科级干部,在央视摄像镜头下摆官腔,属于典型的不知天高地厚,毕竟是农村出来的干部,平素这么说话惯了,一时改不过来。其他几位,说话就比他圆滑得多。
在本地的论坛上,倒是有不少网友支持政府的强拆行为,他们的逻辑很简单,能住独院小别墅的,都是有钱人,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房子被政府拆掉,活该。
还想啥子呢,在拆迁中爆发(发财的意思哈)吧


最高院介入:常熟突击拆迁事件升级


21世纪经济报道 赵飞飞


    全国百强县——江苏常熟市,因一起突击拆迁纠纷,被推向舆论漩涡。
    “目前市里在对常熟琴湖的拆迁事件,研究部署一些新的解决方式,但是今天我们还没有接到上面通知。”8月30日,常熟市土地储备中心一位负责人士告诉本报。
    常熟市土地储备中心,即是负责常熟琴湖片区8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拆迁工作,年初2月11日,《常熟日报》突然一纸公告发布,由于需要规划建设,琴湖8宗地块居民房屋土地已经被收归国有,并要求800多户居民在15日内自动去相关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
    位于常熟中心地段的琴湖片区总面积160公顷,总拆迁面积29.27万平方米,此番约3469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被收回,涉及住户803户。关键是,当地居民称,此前政府对于这一突然征地,并未有过公开的预示。
    拆迁中,涉及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住宅687户,琴湖片区内湖苑五区109栋独院别墅。常熟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人士表示,现在是600多户基本搬迁完毕,还有100多户由于赔偿等原因,目前还未动迁。
    接受湖苑五区60多户居民诉讼代理的律师李刚对本报记者称,今年以来,一共连续多次向两级法院提出四项诉讼申请,分别起诉常熟市规划局、发改委、住房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但是相关方面,既没有驳回,也没有立案。
    知情人士透露,最近,这个极具争议的政府项目而导致的动迁事件,已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督办案件。
    突击公告
    “由于具体琴湖的建设细则规划还未出来,所以我们并不知道未来琴湖片区动迁完毕后,即将通过招拍挂动迁的土地有多大。”常熟土地储备中心人士告诉记者。
    琴湖片区位于常熟新城区核心区域,地处常熟闹市区和风景区的交汇点,由于多年来的商业发展,该地区城市空间日益拥挤和局促,而根据常熟总体规划,琴湖的定位与常熟其他景区形成错位与互补。
    根据常熟市政府的设想,未来琴湖将规划建设商务商业区、文化娱乐区、自然健康区、生活服务区和环湖景观带“四区一带”,建成一个工作、生活、休闲、娱乐、旅游五大元素环环相扣的开放式城市休闲生态公园。
    “事实上,对于琴湖的拆迁改造,常熟探讨了好几年,2007年左右就定下一个规划,但是后来不了了之,琴湖边上的居民都知道要拆迁这一事宜,而我们也是在2009年的11月20日,一场市政府会议上了解具体的动迁进程。”常熟土地储备中心的人士表示。
    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是整个琴湖片区的核心,前期拆迁工程计划拆除各类建筑物29万平方米,其中独立式住宅房屋687户16万平方米,公寓式及其他住宅房屋124户计0.8万平方米,单位企业24家计8万平方米,村公共设施房屋计0.28万平方米,村(社区)集体资产非住宅房屋3.54万平方米。
    对于补偿,琴湖方面采取的办法为,私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将采用“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安置补偿。
    土储中心人士表示,完成的600多户的安置房,主要选在琴湖家园,这个房子可能要到明年交付;以及以前建好的金山苑等小区。琴湖家园现在的均价一般在7000多,而对于琴湖住房的评估一般在1万元左右,评估后超出安置房的部分,采取货币等办法补贴。
    不愿意接受拆迁的包括109栋独院别墅,是经过常熟市政府统一规划,由房产商进行商业开发建设并公开销售的两证齐全的住宅,户主多在2002年购买,其中有的业主将房子装修后才住了不到6年,还有一些业主的房子贷款还没还清。
    而关键在于,对于这些拥有小院子的独院住宅,琴湖政府相关方面,也采用了同样的方式,换取公寓房。独院住宅的居民相比其它公寓,可以多得到20-30%的补偿,但不少户主认为,这远远不及其房屋原有的价值,此即是引起纠纷的关键。
    因“规划变动”之名?
    李刚律师告诉记者,事实上,根据居民方面说法,湖苑五区独院的均价已经达到了2万多元/平米,政府只补偿8000多元/平米,政府方面的赔付没有反映其房屋原有的价值。
李刚认为,如果一个项目要进行动迁,首先应当拥有规划局发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局发放的拆迁许可证。
    “此前,琴湖发改委批复了《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区域内八宗地块拆迁工程的批复》,但实际上这个东西应该是由建设局出示。”李刚说。
    据悉,2010年2月21日,琴湖片区的居民曾到常熟市国土资源局询问情况,当业主们问及常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如果他们的房屋土地已经被收归国有,那么其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已经是一张废纸?国土局一位负责人解释称,按照公告的内容土地使用权应该已经被收回。
    居民感到震惊的是,其每家每户都有土地使用证,很多注明了土地使用期是四十年以上,这些都是十年前买下的房屋,由于规划变动,这就成了一张废纸。
    “国务院有明文规定,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用土地。”李刚表示,“琴湖政府在未对居民进行安置之前,就先公布收回了土地的使用权。这也严重违背了法定的程序。”
    “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拆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政府进入拆迁,但琴湖这个项目是土地储备中心介入拆迁,也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李刚认为。
    不过,常熟市政府一位知情官员告诉本报,“拆迁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李刚认为,这个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虽然目前还不知道未来琴湖要建设成什么样,但是从我们了解的琴湖控制性规划上了解到,未来如果建造酒店、别墅、商场等,这些利益就完全被政府和地产商挤占,百姓的利益就无法保障。”
当拆迁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


王传言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可是,这里的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毫不知情。这次拆迁范围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800多名住户,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8月29日央视《新闻调查》)
    当我们习惯了新闻中经常出现的“强制拆迁”的场景的时候,那些人还在半夜沉睡的时候被突然叫醒强行拖走,随后,房子便轰然倒塌的情况。那些所谓的拆迁都没有按照固定的程序,当然也没有法律的依据。但是这样的事情在中国的土地上天天上演,上演背后昭示的其实很明显,那就是利益的纠葛。对于任何一项拆迁行动,无不是各方面的利益主体的一次大规模的分赃行为,由于拆迁能带来的利益远远高于违法的成本,所以,无数的人会铤而走险。借助着拆迁的过程迅速发迹。
    常熟市的这一次拆迁跟以往的有所不同,因为它被披上了为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这样就使得这样的行为有了看似合法的程序。但当我们纵观整个事件进程的时候,关于“公共利益”,到底“公共”在何处成了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问题。因为800户居民必须拆迁,并且这里的房龄毕竟还不满10年,而国土储备中心作为拆迁的主体其依据是进行“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
    在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对于公民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征收的时候一定要满足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但是,当强制拆迁披上“公共利益”的外衣的时候,就会显得冠冕堂皇。当这些居民要维护自己的权利的时候,这个时候,法院也开始犹豫了。作为公民最后一道公平公正的防线也正在失去本来的意义,那么,谁也意想不到还会不会出现以往发生过的自焚事件。
    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常熟市发改委、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储备中心等政府部门都无一例外被牵扯进来了。它们的种种行政行为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在堂而皇之进行着,背后满足的却是各个部门的私欲罢了。我们不难想到,当这样的一个休闲商业区的建成难免会形成所谓的名义GDP总量,而如今的这个GDP又成为衡量政府政绩的一个硬指标,当这个指标越来越在总量上变大的时候,按照政府的逻辑,职位的升迁将被提上日程了。
    但整个事件的依据是否合法一直是人们诟病的问题,假如是在不合法的道路上做出来的成绩,那么,这样的成绩算不算成绩呢?因为“公共利益”的范畴内原本不应该包括“商业开发”的内容。既然是公共利益,那么就应该是一种来自于纯粹的为了大部分的利益的行为,很难说,将未满十年房龄的800户拆迁掉建立起来的“休闲商务区”就是“公共利益”吧!
“公共利益”不应成被利用的马甲


邵建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市琴湖片区八百户居民突然被告知,自己尚未满10年房龄的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这次拆迁范围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据称这么做的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
  建成不到十年的房子就拆了,国人又有安土重迁的传统。这对那些居民来说,无异于一场灾变。所谓民生,衣食住行,住是最需要稳定的;何况十年前准备入住房子时,投入了多少精力、物力和财力!十年生聚,毁于一旦。说拆就拆,一切都要重新开始:又要过渡,又要租房;新房到手,又要重新装修。心力憔悴,莫过于此。
  我自己居住的小区,和常熟那个小区的情况一样,很难想象,哪天一道拆迁指令下达,小区一片鸡飞狗跳。我个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权力啊权力,你太强势,只要你一个意志,便能搞得八方不安。不是一天到晚强调稳定吗?十年一动迁,稳定又何在?家不稳,户不定,社会稳定又何来?
  今年4月,《南方都市报》刊登过一则报道《拆迁小区业主张贴死亡告示》,报道中提到的也是江苏的一个城市。常州市的新堂花园1996年前后建成,2009年,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决定拆迁该小区,用于打造综合商住区。报道说:“面对拆迁,业主们心力交瘁。去年12月,与4号楼相邻的3号楼内,有位70多岁的老太太上吊自杀,并留下遗书说,是为非法拆迁而死。”一位业主为原地拆一还一以及装修过渡等费用,干脆贴出告示:“如若不行,那就免谈。如再来骚扰,我一不警告,二不报警……,直接性送你们归西。”
  那个小区建成不过十三四年,便面临拆迁命运。常熟这个更进一步,还不到十年,就要变成一片瓦砾。如此短周期地建了拆、拆了建,这哪里是城市建设,分明是劳民伤财!可怕在于,如果是当令者自己家的房子,断不会十年一拆;而八百户人家的房子,它就能红笔一圈,说拆就拆。
  常熟市该小区建设于2002年,当时完全符合市政规划。不过八年,新的规划出台,所以它的命运只有一个字:拆。什么叫城市,原来城市就是权力者眼前的一盘棋,它可以任意“象飞日,马走田,车打隔子炮直线”,数百户居民果然就是你们棋盘上的卒子,轻轻一捏就起来?
  当然,拆迁理由很冠冕:公共利益。然而,该小区拆迁后的用途居然是“休闲商务区”。这是哪一门子的公共利益?何况数百户居民的利益难道就不公共?没有理由让市民的居住民生让位于休闲娱乐。两者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可笑的是,当地官员这样解释公共利益:“第一是市委市政府定下来这样一个项目,第二我们有前期支撑材料……”第一条和公共利益有何关系?或者说,在权力那里,权力意志就是公共利益。然而,看上去公共利益不过是权力意志的马甲。躲在权力意志之后的,却是权力本身的利益。
  前边我曾说过“这哪里是城市建设,分明是劳民伤财”。但,我要补充的是,只要看看当地政府届时推出的地价拍卖是多少,再看看它为800户支付的拆迁补偿是多少。这之间是减法,减完了,便是政府这次的拆迁进项,地球人都知道这是一笔什么账。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教授)
公共利益不是任公权揉捏的面团

朱四倍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居民从《常熟日报》上看到一则通告,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拆迁涉及34万平方米土地,拆迁的依据是公共利益。
    以公共利益的旗号拆迁,我们并不陌生,许多地方发生的违法征地、占地事件,无不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的,只是所谓的公共利益似乎已成了公权手中任意揉捏的“面团”,而常熟800多住户拆迁所引发的质疑恰恰在于公共利益认定的模糊上。
    当下,公共利益的引入导致了公权不适当的膨胀和滥用,严重损害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正如本则新闻中,居民们的一连串质疑:自己的房产为什么毫无商量,说收回就收回?城市土地规划可以随意修改吗?这样的商业开发能算公共利益吗?
    对此,官方的说法让我们再次见识了公权自我认定公共利益的霸道:“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靠材料来支撑的。”由此,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幅场景:公共利益标准由权力者说了算。
    在公权单方面认定公共利益时,还有一个隐含前提——公共利益永远优先。这更值得警惕。公共利益永远优先的逻辑不但是对公共利益本质的漠视,也是对我国当下社会环境的片面超越。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权主体在实施公权行为前,应先征求和听取相应社会共同体的意见,由公共利益的主人来判断和认定相应公权行为是不是符合自己的利益,才是上策。但在常熟事件中,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被搁置起来,公共利益成了权力者手中的“面团”,如此一来,你能指望所谓的公共利益还是公众期待的公共利益吗?
    在公共利益认定标准和审查机制缺位的前提下,常熟突令800多住户拆迁只不过显现了公权的霸道和私权的孱弱,而隐藏其后的社会病灶则是以公共利益的旗号损害私人利益。
卑劣手法岂能实现“公共利益”

敬一山(媒体人)


    地方政府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行为起码应该是“公共的”,是能见公共阳光的。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拆迁范围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800多名住户,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CCTV《新闻调查》)
  纠缠于“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我们或许会陷入地方政府的圈套,不能一眼看穿其中的卑劣。但是换种角度推断,地方政府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行政行为起码应该是“公共的”,是能见公共阳光的。谁能相信一个用江湖下三滥做法的政府心中装的是“公共利益”?可是在新闻调查中我们看到,当地官员嘴里喊的是“公共利益”,手上使的却全是卑劣的招数。
  2005年当地一个被拆迁搞怕了的业主去查询城市规划,确认自己购买的湖苑五区是住宅用地,短期不会拆迁,可是他查完之后,城市规划就被莫名其妙地改了,房屋下的土地已经从住宅用地变成了公共设施用地,这所谓的公共设施用地将来却是商业用途。最荒诞的还是,常熟市规划局副局长俞翔声称这个更改不需要上级批复。言外之意,城市完全是官家的地盘,想征哪里只要把“公共利益”的牌子往哪一竖即可。
  修改规划不公示,征收土地更是没有征求任何业主的意见,在报上突然发一个公告,15天后800多户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证自动注销。而业主有胆敢违抗的,自会有别的部门、单位配合“给他压力,调动工作、降职等,都会使出来”,此等手法哪有半点正大光明可言?
  “公共利益”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它是由具体的人来享用的,因此必须征询“人”的意见。简单分类的话,一类是和征地拆迁无关的公众,一类是被征地的居民。征询公众意见的办法是城市规划公示,而对相关居民必须的则是补偿。常熟政府随意更改规划不公示,补偿又不实现对等原则,这实现的是哪门子“公共利益”呢?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后达成的“公共利益”,往往是被层层盘剥后的折扣货。
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


后向东



  新区中心,琴湖之畔,江苏省常熟市几百名被拆迁户的傍水洋房,尽管多数房龄尚不足十年,但是却面临着被强制拆迁的命运。据央视新闻调查栏目对当地有关部门的采访,这次拆迁的理由也是为了“公共利益”。事件本身与屡见不鲜的同类事件相比可谓了无新意,但是把这起事件与此前发生的同类事件联合起来看,一个有趣但却严重的问题顿时凸现: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
  什么是公共利益?这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这并不就像一些人理解的那样,可以把公共利益作为万能标签,随意张贴,按需使用。从立法技术上讲,要精确界定公共利益确实存在很大的难度。但从一般认知的角度判断什么是公共利益,就不是那么困难了。比如,修建公路是公共利益、商业开发别墅楼盘不(完全)是公共利益,对于这个判断,立法中一般不可能表述到这么具体,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没有偏私立场的人而言,判断起来一般都不会存在问题。立法上的难以界定,不等于现实生活中可以是非不分、任意混淆。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热衷于经营土地财政的地方,以实际行动,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了高度一致的认定,那就是:低成本收回黄金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高溢价出让给开发商,这就是他们信奉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这个问题首先拷问的是我们的立法。既然宪法、物权法等都明确将公共利益作为财产征收的前提条件,为什么在下位的立法中难以真正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这种规定?公共利益在立法上的界定虽然很困难,但是,这不等于就可以完全放任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尽管由于种种困难,可以允许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原则一点,模糊一点,但是对于被强制征收财产的补偿,是绝对不能过于原则、过于模糊的。
  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这个问题也在拷问着政府的宗旨。洛克认为,人们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我们的政府更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在法治政府的语境下,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如果政府总是琢磨着黄金地段的巨大收益,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去违法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明显违背了我们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
  公共利益为何总在黄金地段,这个问题还拷问着一些地方的发展观是不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根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如果为了一时的财政收入,追求短期的GDP增长,不去摸索、开创科学发展的新路子,只盯着黄金地段的土地做文章,盲目开发随意征地,拆完旧房又拆新楼,这就完全违背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短视的、拙劣的发展观。
  公共利益如果只在黄金地段,这是不符合宪法、物权法等高位阶法律的明确规定的。古语有一个说法,匹夫无罪,怀璧自罪。在法治社会,家处黄金地段,不应当成为人们提心吊胆的事由。
为公共利益 也不能侵犯个人利益


贺昊



    一个社会的逐渐富有,是以公共品供给的增多为特征的。比如道路的愈加宽敞,社会保障体系愈加健全,教育普及程度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泛,等等。在上述这些显而易见的公共品供给上,国民关注更多的是上述这些公共品能否公平获得,而对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则并无多大异议。这是由这些公共品的特点决定的。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会因性别、性格、年龄、体力体质、文化程度等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收入,形成不同的阶层。不同的阶层,应该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那么,针对不尽相同的各阶层利益诉求,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确认什么是公共利益呢?
    显然,这不是很好回答的问题。之所以说不好回答,一来是遍查相关资料,尤其是当前国家各类法律文本,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如何有效判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语焉不详。似乎这是一个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概念,无需多费笔墨。二来理论上的定义与实际认知之间是否一致,也是各说各话,莫衷一是的。
    比如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可是,这里的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毫不知情(《央视网》8月29日)。这样的拆迁,其名为“公共利益”,显然是对这个概念有了一个注解。可这样的注解,对被拆迁者和未被拆迁者来言,其感受是不一样的。难道这些被拆迁者的利益就被“公共利益”排斥了吗?当然,这样说似有不妥。因为,被拆迁者似仍可从此次拆迁中获取利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这些被拆迁者也可无排他地享受。这中间就存在着一个利得和损失之间的比较问题。于此,似乎出现了有意思的问题: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失个人利益,妥当吗?损失程度有边界吗?以个人利益受损为代价而实现的群体利得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吗?
    这些问题,在西方社会早就有所讨论,比如功利主义者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社会发展需实现的目标,就意味着为了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公共利益”,牺牲少数人的幸福或利益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这样的观点引起了不少的争论,它的一个后果就是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危害在何处呢?举例来说说吧,比如有一块地,有15个人要来种地,约好只有种地的人才能分享果实。其中有10个人想种粮食,5个人想种水果。结果,这5个想种水果的人被排除在了未来利得的分享上。到目前为止,这样的结果似没什么不妥。可选择还在继续,剩下的10个人中,有6个人想种水稻,4个人想种麦子。结果,这4个人也被排除在了未来利得的分享上。到这,问题就出现了,“多数人暴政”的结果,其实是少数人侵占。因此,在考虑公共利益时,是不能以获益人数的多少为唯一判据的。当然,以地位的高低、权力的大小、财富的多寡为判据就更加的错误。
    因此,公共利益的求得,理应是不能以个人利益的损失为代价的,应对其给予公允的补偿,否则,就是一种侵占和无耻的掠夺。
    公共利益的内涵需要明晰。任何借公共利益之名,让个体遭受损失的行为,无论获取利益人数有多少,都是需要谴责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这个社会的劳动成果、资源、财富,不被别有用心之人巧取去了。当然,对那些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中饱私囊的做法,就更要坚决予以戳穿和抵制。
常熟政府肆无忌惮地侵害公众利益。
请还“公共利益”一份清誉



杨于泽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市湖苑五区800多户居民突然得知,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常熟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建兴近日告诉央视《新闻调查》:要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是商业开发,但商业开发也是“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一到,建成十年的小区就得拆迁,800多户居民连讨价还价的机会都没有,只能搬走。更有100多户独门住宅的居民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觉得拆迁降低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决心像秋菊一样认死理,打官司,讨说法。“公共利益”叫人心不服,挑起了社会冲突。
  所谓公共利益,应该是大家共有的利益,人人从中受益,显然居于道义的高地,只要展开说服与协商,个人利益最终还是会服从公共利益的。但常熟市的“公共利益”,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面目狰狞:拆迁令居民措手不及,不由分说,不容商量,弄得一方鸡犬不宁、怨声载道。
  这真的是公共利益吗?或者说,公共利益竟然是这种形象?公共利益既然人人有份,它与个人利益之间就应当以礼相待,和谐相处,大家有话好好说。它之所以面目狰狞,是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挟权自重,漠视民权,在这种意义上,某些地方政府已经损害了公共利益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好端端的公共利益,变成了个人权利的对立面。
  “公共利益”挟权自重,恰恰显示了它的心虚,在很多情况下,“公共利益”通常只是旗号,其内里往往实乃商业利益。常熟市拆掉湖苑五区,要建“休闲商务区”,其实这只是一个光鲜的概念,包装的仍然是商业房地产。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拆迁,也不过是为其他排他性个人利益开道。
  公共利益被商业利益附体之后,商业利益获得权力支持,免不了恣意妄为,而公共利益的名声则一天天坏下去。如此,到了政府真正推动公共利益的时候,人们恐怕已然形成条件反射,不支持不跟随,这无疑是给未来政府施政埋下地雷。
  当务之急,是要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厘定公共利益的边界,保全公共利益的正面形象。今年元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列举了公共利益的七种具体形式。虽然规定尚欠周密,而且条例至今尚未出台,但可以作为达成社会共识的基础。明确公共利益的边界,目的是排除商业利益附体公共利益的可能,从而保全公共利益的“清誉”。
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有程序保障



邓子庆



    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当地称,这次拆迁为的是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8月29日CCTV《新闻调查》)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称,他们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至于何为公共利益,其依据之一是市委市政府定下来这样一个项目,之二是有前期支撑材料,有上级项目批复跟规划局的许可。很明显,公共利益被地方化、部门化,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土地管理法》没有对“公共利益”明确界定。否则,当地政府也不至于说“可以表一个态,就是说法律出台坚决执行”。
    如此公共利益无定论的局面,让人想到新拆迁条例的进步之处。至少,新拆迁条例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上列举了七条,即便常熟市这个商业利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并没有交给地方政府,也没有交给拆迁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而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算是公共利益。因此,倘使对照开去,颇有商业开发味道的“休闲商务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
    然而,在新拆迁条例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也只能沿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大概谁也对之无可奈何。换而言之,即便新拆迁条例这个征求意见稿将公共利益界定得再具体再合理,但只要还没有生效,也难以有所作为。不过,在多年的实践中,地方政府不管在征地还是在拆迁过程中,在公共利益的决定程序上,应当形成一定共识。
    长期以来,相关法律的缺位使得“公共利益”悬在空中,迟迟落不下地,这容易导致商业利益被硬解释成“公共利益”,从而使“公共利益”的一些根本特征被稀释。然而,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以减损私人利益作为成本,或者说以限制或者剥夺某种公民权利作为代价。那么,在“公共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保障私人利益的博弈权,以及公民对自己权利受损后的表达权、监督权,成为在“公共利益”未明确化之前用以维护公平的必要救济。
    即便不对照新拆迁条例,我们一般也能想到公共利益的决定应大致包含以下两个设置程序,一是地方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有必要通知到具体利益人。当然,最好能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尽管这些方式目前鲜有地方实现,但借鉴世界其他国家之经验,这些举措很有必要。二是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上一级政府裁决。特别的,被征收人或与征收有利害关系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这两个程序未被履行前,有关部门不应强制进行。
    遗憾的是,我们常常能看到如此现象:在行政复议没有任何答复、法院又对立案不置可否之时,强制征收或拆迁已经开始,从而造成一种既定事实。眼下常熟市的此次征地和拆迁,不又是一典型吗?
以后这种拆可能越来越多,因为国家需要通过房产圈钱,上次我们那地方,将一块99年的房子强拆了
不是我不明白,是规划变化快


江德斌



    今年春节前,江苏省常熟市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可是,这里的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毫不知情。这次拆迁范围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800多名住户,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把这里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8月28日央视《新闻调查》)。
  住了十年不到的房子,离法律规定的产权期限还有数十年,却在一夜之间就面临将被收回拆迁的命运,换了谁也无法接受。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居民合法拥有的土地证,当地政府在没有与居民协商的前提下,仅凭一纸通告,就宣称要在15天内收回,如果居民不主动注销,则超过15天后土地权证就将自动注销。当地政府强行收回土地的理由,则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建成未来的“休闲商务区”。
  不是公众不明白,其实是规划变化太快。在1995年到2010年规划里面,湖苑五区所处地块用途是住宅,这也是居民愿意花钱购房的前提。到了2005年,常熟市总体规划进行了一次修改,修改的内容就包括琴湖周边土地的用途,土地已经从住宅用地变成了公共设施用地。而在2009年,琴湖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把这片区域的土地用途更改为商业办公用地。短短数年之间,土地规划就发生三次变化,有关部门经过一番腾挪变换,最终将一块住宅用地改成商业办公用地。
  但这三次规划变化,并没有告知土地上的住户,也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公众的知情权被置之度外。我不敢下结论,说建成“休闲商务区”和公共利益一点也无关,但获取巨大土地出让金的当地政府、商业开发这片土地的开发商,毫无疑问是规划变更的最大受益者。
  所以,规划方案变化的过程,也是居民合法利益被侵占,而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获益的过程。当这样的变更未有利益受损一方参与的时候,变更的正当性,值得怀疑。
没有进不来的国王


五岳散人



  人生七十古来稀,不知道是不是这个原因,我们的房屋产权的大限是70年,也有人因此笑言,我们是花着世界上最贵的房价,租了70年的使用权而已。虽然这话有真实的成分,但一般人能够买房的岁数加上这70年,也足够安度一生,似乎那不过是个遥远的担心罢了。世事无常,这个“租房”的说法在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利益之下,未必真的那么遥远。
  据央视《新闻调查》报道,今年春节前,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常熟日报》上的一则通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可是,这里的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毫不知情。这个拆迁是要在这里建一个所谓常熟的“休闲商务区”,而拆你没商量的原因,则是公共利益。
  这里有两个事情让人觉得甚为不安。一个是这种十年未到而拆迁——咱就不说什么劳民伤财了,其背后的利益纠葛不是一句劳民伤财能够说明的。这基本就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升级版,在疯狂地从土地上攫取利益的时候,他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勾画新的市政规划,然后达成一次又一次从土地里弄出效益的目的。在这种场景下,70年的租期甚至都让人觉得奢侈了。能够在买了房子的这些年不赶上一次拆迁,估计都要运气良好、老天眷顾方可。
  如果只是频繁拆迁的话,说不定还能忍受,但在这种拆迁里,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没有在其中。您看,常熟市政府直接就通知他们,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收回。这大约就是赤裸裸的明抢了,但人家抢得还真是挺有道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原本就是人家的,你买了房子之后这也不是你的,你只有使用权。而使用权就是那种会被拥有者随时收回的权利嘛。在我们所有人购买——或者说租用——房子的时候,这个先决条件都是存在的,也就是说这套有可能安装着门禁、拥有着防盗门的房子属于你本人这件事,基本算是一种妄想。
  至于那个所谓“公共利益”的拆迁理由我都懒得去说,连私有的房屋都可以随便找个借口就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那还不是随着他们去说的事儿?没有受到严格保护的私人权益的时候,奢谈什么公共利益就是扯淡,因为那不过是一种借口罢了。
  记得在《物权法》出台的时候,很多人很高兴终于有一部法律来保证我们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了。从这两年实行的情况来看,大概是不容乐观的。我们的财产是不是真的被保护很难说,而像这种看上去是你的、实际上你没啥真正权利的东西,打从根儿上就没有办法保护。以至于曾经有官员面对记者采访时说出过“我没听说过什么《物权法》”的豪言壮语来。
  而这个几乎是无解之局,土地所有制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江湖传说有一句话,叫做“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很不幸的是,我们这里是没有国王的,而且也不用到那么高的层级,有资格取消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部门就足矣了。
我们并不真正拥有自己的房产


景凯旋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人开始拥有自己的房产,而随着房价攀高,私人房产成为许多普通家庭的最大一笔财产。但这房产与国际上的概念是不一样的。理论上讲,所有城市住宅用地都是国家的,虽然法律规定住房可以享有七十年土地使用权,但这一制度上的缺陷意味着我们只是自己私房的寄住者,最大的户主仍然是政府,公权力随时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收回住宅用地,让业主多年积聚的财产付之东流。     
  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面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今年伊始,业主们从《常熟日报》上一则公告突然得知,自己房屋的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将在15天内被收回,当地政府要把这里建成“休闲商务区”,随之而来的就是拆迁。而这里的住房建于2002年,属于当初的市政规划。尽管房龄还未满10年,公告之前居民们也毫不知情,突然之间,私房的土地使用权就没了,除非这私房是一个空中楼阁,否则就得离开。为此住户们状告当地有关部门,开始走上了与政府的打官司之路。但谁都明白,这官司的结果是什么。
  当地政府部门的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而居民们则认为这是商业开发。问题是,所谓“公共利益”往往是由政府部门来界定的。在缺乏个人权利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句百试不爽的说辞,只要祭出这一法器,便可以横行无忌。正如当地规划局一位官员所称:“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就是,这个是市委市政府定下来这样一个项目。”可以推定,即使是纯粹的商业开发,当地政府因出让土地而增加财政收入,也可以解释成是为了当地公众的利益。只要是政府的主张,还有什么不是公共利益呢?
  这种情况下,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不过是一纸空文。当地规划局对这块土地的用途一再修改,先是住宅用地,然后改成公共设施用地,最后又改成商业用地。当住户住在买来的私房里,脚下的土地却在不断改变性质和用途。该区有个住户几经拆迁,拆得两手空空,欲哭无泪。2005年购房时他特地到规划局去查文件,了解到该区十五年之内都是住宅用地时才敢购房,结果仍然没能逃过再次拆迁。刚获得几年的房产证转瞬变为废纸,许多人连房贷都没有还清就变成了拆迁户。而尚未被规划的老百姓住在自己的房宅里,还不知道合法拥有的房屋哪一天也会突然遭遇厄运。
  类似这位住户经历的并不罕见,前一时期就有这样的报道:大连60栋海景别墅建成14年就因新项目面临拆除,武汉马湖新村小区400多套住房建成不足5年也将拆除,扬州两个小区刚入住不久就被政府二次出让土地使用权也要拆除,理由都是“公共利益”。无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得出结论,中国的建筑寿命平均只有30年。房屋短命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建筑质量,而是因为地方政府要反复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取土地增值后的利益,而随着土地的不断增值,不断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转让,也就成了当地政府源源不断的生财之道。因此,目前的问题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服从公共利益,而是政府部门能否遵守社会契约,不致看到土地增值就单方面撕毁出让土地的协议,依靠公权力巧取豪夺,成为只赢不输的庄家。应当明白,对于防止当前社会的尖锐矛盾来说,维护七十年土地使用权同样符合公共利益,而且是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在目前尚不能解决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公共利益的界定不能由行政部门说了算,而应当发挥立法部门(人大)和司法部门(法院)的作用,尤其是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及争执,更应当有人大的立案程序和法院的依法裁决,同时应尽快立法保障七十年土地使用权,防止公权力借“公共利益”的名义随意剥夺。     
  否则,我们就并不真正拥有自己的产权,辗转拆迁的百姓就无异辗转沟壑。
搞点豆腐渣工程是大好事,因为得了好处以后,工程很烂,所以过二年,再找来搞,然后又有机会花钱搞好处。

再比如说,那地方出事了,千万不要出小事,一定要出大事,出了大事,责任太大,上面不敢管,也不想管,结果,这事故反倒成了庆功表演,一帮小丑上来显示这次事故后补救得有多好多快,成绩多么突出。

再比如说,这次飞机出事了,那边传出的话,不是说事故有啥教训,而是算出来的结果是,这么多年才来一次事是罕见的,而且这次出事以后处理及时也是罕件创了奇迹,然后又成了歌功送德之类

很多事情,不处在政府机关,根本想像不到还有这种混帐的思维方式,但他们的确是这样思考的。
“暗箱规划”是“野蛮拆迁”病根


薛世君



    江苏常熟湖苑五区的居民们从当地媒体的一则通告上“突然”得知,自己未满10年的房屋,将在15天内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次涉及34万平方米的土地、800多名住户的拆迁,据说为的是实施“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建成常熟未来的“休闲商务区”,法律依据是“公共利益”。(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
  围绕拆迁一事,目前最受争议的地方主要有两个:一是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二是拆迁补偿标准太低。从常熟湖苑五区的拆迁补偿方式来看,不管是“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两种方案居民均不满意,有人形象地说这就像“你把我的轿车没收了,换给我几辆自行车”。至于打出的“公共利益”旗号,更像是一句梦话,完全不靠谱——“琴湖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是一个集商务活动、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为一体的“休闲商务区”,属于不折不扣的“商业开发”,明摆着的“商业开发”,怎么就成了“公共利益”?
  可以说,常熟湖苑五区几乎就是“野蛮拆迁”的一个标本,会不会出现“暴力拆迁”尚未可知,单其从规划到拆迁的过程就透着一股子“拆你的房与你无关”和“拆你没商量”的荒诞和霸道气息,几乎集纳了拆迁问题的典型病症,尤其是规划的变更无常,以及“暗箱规划”。
  2005年之前,湖苑五区的土地规划在15年内都是住宅;2005年,该地块从住宅用地变成了公共设施用地;2009年,又把这片区域的土地用途更改为商业办公用地。数年之间,这块土地的规划方案就像娃娃脸一样变化无常,在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商业办公用地之间左右腾挪,规划部门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仅规划变更频繁,而且是“暗箱变更”,在这三次规划变化期间,既没有通知相关住户,也没征求他们的意见,只是在限时15天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才在媒体上“突然”得知这个消息。
  翻找拆迁的病根,必须上溯到规划环节。其实很多拆迁问题,都是由城市规划朝令夕改和“闭门规划”造成的。很多地方,刚建好没多久的高楼、小区就因为规划的变更而惜遭拆迁,常熟湖苑五区,居民就刚住了不到10年。此外,居民往往是最后获知拆迁消息的一方,等到推土机开到了门口,才知道脚下这片土地老早之前就被“规划”给了一个开发商,面对“晴天霹雳”式的拆迁通知,居民几乎没有任何提前介入规划、影响规划的机会,再加上拆迁主体和补偿主体的错乱,除了一些极端的悲情举动,居民也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和方式。
  具体到常熟湖苑五区,我们几乎可以断言,过低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会改变,而且如果居民“以卵击石”抵制拆迁,那么蔚为壮观的“野蛮拆迁”招数——威胁业主、拆迁“株连”、停水停电放蛇、打人伤人、偷偷摸摸拆迁……说不定还会出现“误拆”——就很有可能被“择优”选用。这些惯用的野蛮伎俩一再上演,而且屡试不爽,说白了就是拆迁制度止步不前,权利救济长期缺位。本应受到法律和制度保护的公民住房,说不定就会因一场“误会”而荡然无存,这才是最大的悲哀。
勿贴“公共利益”标签行房产开发之实


姜建生



  8月29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以《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为题报道了江苏省常熟市琴湖拆迁事件。节目用详实的画面事实,质疑了为了众多商业项目而拆迁的“公共利益”。
  其中,常熟市某官员面对记者的提问,坦然地说:不能因为开发商来开发了,就说它不是公共利益。
  不过,就在今年上半年,法学家江平,法律专家杨立新、姜明安等专门为南方某一县级市国有土地“收回”行为及相关文件召开了座谈论证会,对“公共利益”做了如下阐述:根据法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法律解释不应当做扩大解释,否则很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滥用。
  事实上,照此类推,被拆迁的湖苑小区的业主们也可以说:正是这个安居环境让我们对生活充满信心,从而激发奋斗的热情去创造财富和利益,而回报社会。因此,长居此处的居民们也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政府的公权力依据什么可以支撑房地产开发商的“公共利益”,去侵害已获得房产证的业主们的“公共利益”呢?这陷入了逻辑的“怪圈”,即存在“公共利益”扩大解释的可能结果。
  虽然,法律还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列举性规定,但学界普遍认同其最主要的特点有两个:非营利性和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如:公园、大众化的健身和福利设施、国防设施等。
  从规划来看,改造后的琴湖,将入住的主要是住宅小区、写字楼和商场(均为营利性组织),并非给市民生活带来方便、产生愉悦心情甚至带动整个城市的人文,但还是被当地套上定义为“公共利益”。
  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以列举的方式,对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了界定。这部法规虽未正式实施,但可以看出国家的关注度。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知》指出:“要以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不能随意干预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关系,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更不能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如今,常熟市人民政府把琴湖社区的改造竟称:“公共利益”的行为,这值得商榷。
  如今,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制造着一个又一个“琴湖”拆迁,他们贴上无一不是“公共利益”的标签,看来,及时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界定,确实关乎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