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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 “限高4.5米” [打印本页]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19:46     标题: “限高4.5米”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1-3-21 19:50 编辑

一个大货车将厂区内架生产原料输送管道的横梁给撞了,横梁上标志是“限高4.5米”,大货车的高度正好是4.5米,大货车通过横梁时撞在横梁上。请问大货车有责任没?“限高4.5米”包含4.5米不?哪位知道的给俺说说。
作者: 菜农    时间: 2011-3-21 19:57

本帖最后由 菜农 于 2011-3-21 19:58 编辑

哈哈哈,车与梁都是真好4.5米,应该是卡住,如果撞了,那么限高与实际不符。
至于是否包括,不懂。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1-3-21 19:58

偶认为大货车没有责任,法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0:00

偶认为大货车没有责任,法律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何萍 发表于 2011-3-21 19:58
谢谢何萍美眉。具体的法律条款有么?请教了。
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11-3-21 20:01

一个大货车将厂区内架生产原料输送管道的横梁给撞了,横梁上标志是“限高4.5米”,大货车的高度正好是4.5米,大货车通过横梁时撞在横梁上。请问大货车有责任没?“限高4.5米”包含4.5米不?哪位知道的给俺说说。
金秋 发表于 2011-3-21 19:46
既然是撞了,要么大货车超过4.5米,要么横梁不到4.5米。

如果大家都刚好4.5米,那么应该是刚刚擦过,不应该是撞了。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1-3-21 20:05

谢谢何萍美眉。具体的法律条款有么?请教了。
金秋 发表于 2011-3-21 20:00
呵呵,这个条文可能不适合。《刑法》99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但是,作为最苛刻的刑法条文尚且这样规定,民法也应该如此理解。
作者: 水笺    时间: 2011-3-21 20:12

“限高4.5米”,应该有公差,这个公差应该是正数。撞了,肯定有一方违规。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0:13

呵呵,这个条文可能不适合。《刑法》99条:“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但是,作为最苛刻的刑法条文尚且这样规定,民法也应该如此理解。
何萍 发表于 2011-3-21 20:05
俺也是这么想滴,“限高4.5米”就是只限制高于4.5米的意思,不包括4.5米。不知道法官会不会这么认定。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0:14

“限高4.5米”,应该有公差,这个公差应该是正数。撞了,肯定有一方违规。
水笺 发表于 2011-3-21 20:12
只允许正数公差,水笺美眉能找到依据么?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0:23

既然是撞了,要么大货车超过4.5米,要么横梁不到4.5米。

如果大家都刚好4.5米,那么应该是刚刚擦过,不应该是撞了。
zoufeng_1234 发表于 2011-3-21 20:01
如果能刚刚通过,一定是要低于横梁才行撒。
作者: 水笺    时间: 2011-3-21 20:25

只允许正数公差,水笺美眉能找到依据么?
金秋 发表于 2011-3-21 20:14
这应该属于是工程设计常识,至于什么术语,菜农兄应该知道。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1-3-21 20:35

要考虑允许误差,一般民用设施的允许误差最多精确到1%,也就是说横梁底高在4.455—4.545米之间都算合格,除非建造规范规定不允许有负差。
卡车装载高度误差更大,因此装载时必须考虑安全高度。
出了事故,卡车和限高装置都会损坏,只要限高装置事先是验收合格的,那责任一定该卡车负。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0:40

要考虑允许误差,一般民用设施的允许误差最多精确到1%,也就是说横梁底高在4.455—4.545米之间都算合格,除非建造规范规定不允许有负差。
卡车装载高度误差更大,因此装载时必须考虑安全高度。
出了事故,卡车和限 ...
老程 发表于 2011-3-21 20:35
看来这官司俺要输了,不知原告方律师知道这个常识不?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1-3-21 20:51

查一查路面有没有重新铺过。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1-3-21 21:13

查一查路面有没有重新铺过。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3-21 20:51
嗯,独辟蹊径!
作者: kemingqian    时间: 2011-3-21 21:22

卡车行驶时,由于路况等原因,轮胎浮选架(suspension)会扩张收缩减震。静止时4.5米的货车,开动后车高会超过4.5米。撞上桥梁,卡车司机的错。(如果你真的想过,车速要放得很慢才有可能)。

俺是开过卡车的。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1 21:26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净空高度,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安全间距,可根据行驶车辆的悬挂装置确定),并不宜小于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http://www.chinametro.net/Content/DisplayNews.aspx?ID=923
作者: kemingqian    时间: 2011-3-21 21:31

楼上大苗引用《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里,高度用的是“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肯定比单纯卡车高度要高。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1-3-21 21:34

**

    嘻嘻,也还有一种可能,双方都没有犯规:
    横梁高度是4.495m,汽车高度是4.505m,双方都在误差规范内,也可能撞起来滴。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1 21:35

厂区内通行道的高度不是厂方自己能够决定的,要服从《设计规范》。这里的关键词是”足够依据“并在”确保安全通行“条件下才能”不小于4.5m“。

是设计方和厂方来”确保安全通行“,而不是驾驶者来”确保“。发生了安全事故,说明厂方并没有能够做到”确保安全通行“,还是厂方的责任。
作者: 水笺    时间: 2011-3-21 21:38

**

    嘻嘻,也还有一种可能,双方都没有犯规:
    横梁高度是4.495m,汽车高度是4.505m,双方都在误差规范内,也可能撞起来滴。
ys1937 发表于 2011-3-21 21:34
这个还是汽车的错,超出4.5米~~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1-3-21 21:38

金秋赢了官司要告示噢!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1:40

卡车行驶时,由于路况等原因,轮胎浮选架(suspension)会扩张收缩减震。静止时4.5米的货车,开动后车高会超过4.5米。撞上桥梁,卡车司机的错。(如果你真的想过,车速要放得很慢才有可能)。

俺是开过卡车的。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1-3-21 21:22
是一辆带集装箱的大卡车,车厢是一个大集装箱。不知道这叫什么车,明天问问。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1:43

厂区内通行道的高度不是厂方自己能够决定的,要服从《设计规范》。这里的关键词是”足够依据“并在”确保安全通行“条件下才能”不小于4.5m“。

是设计方和厂方来”确保安全通行“,而不是驾驶者来”确保“。发生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1 21:35
大苗力挽狂澜,老程的“允许误差”一说遭到迎头痛击。高,实在是高!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1:44

金秋赢了官司要告示噢!
何萍 发表于 2011-3-21 21:38
赢了一定开表彰大会,大苗的功劳最大。
不知道还有没有高手能驳倒大苗的?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1:49

这样的官司还是男律师打靠得住一些,女滴知识面太窄,这个不服不行。
作者: 水笺    时间: 2011-3-21 21:49

按量体裁衣学说,是在一个人体的净尺寸上加放量,裁衣的通俗放量是一个拳头。所以我认为“限高4.5M的公差”只能是正数,就像锅和它的盖子。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1 21:51

要注意,《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发布日期,包括里面任何一独立规范的发布日期,与那座输送带建造日期的关系。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1:52

按量体裁衣学说,是在一个人体的净尺寸上加放量,裁衣的通俗放量是一个拳头。所以我认为“限高4.5M的公差”只能是正数,就像锅和它的盖子。
水笺 发表于 2011-3-21 21:49
法庭上是不能说“认为”二字滴,每句话都要有出处,有依据。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1 21:53

要注意,《厂矿道路设计规范》的发布日期,包括里面任何一独立规范的发布日期,与那座输送带建造日期的关系。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1 21:51
嗯哪,俺立马就查查。
作者: 菜农    时间: 2011-3-21 23:20

大苗厉害,崇拜,可大苗不要当独裁者哦。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1-3-22 09:36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1-3-22 10:08 编辑
大苗力挽狂澜,老程的“允许误差”一说遭到迎头痛击。高,实在是高!
金秋 发表于 2011-3-21 21:43
大苗说的只是设计规范,4.5米是符合设计规范滴。至于限高设施具体是不是4.5米,那就牵扯到验收标准了。
判定卡车超高的可能性依旧较大。请金师太考虑下面因素:
其一,卡车车高4.5米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仅仅靠技术说明所述卡车车厢底板高度+集装高度计算,卡车装货后的实际高度则有可能超过4.5米。
其二,在车辆高度等于极限值的情况下,行车应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缓行通过限高设施(克明此前有阐述)。
其三,事故已出,现在已经无法精确测量限高设施和卡车的实际高度。
其四,如果是在公共道路上,凡是货车与道路限高装置相撞都算是车辆超高。

另外,只要是测量就有误差,不同的使用场合就有不同的允许误差(可查各行规范)。各地都有计量局,它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在各行使用的量具定期标定,以保证这些量具“准确”,这准确就是说这些量具的误差在允许误差内。
允许误差是写在各种规范内的,不是老程说的,他只不过是重复了《测量与误差》课本中的基本内容而已。
常识哦。
作者: 燕尾服    时间: 2011-3-22 10:11

总而言之
开车的要小心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2 21:48

大苗说的只是设计规范,4.5米是符合设计规范滴。至于限高设施具体是不是4.5米,那就牵扯到验收标准了。
判定卡车超高的可能性依旧较大。请金师太考虑下面因素:
其一,卡车车高4.5米的依据是什么?如果仅仅靠技术说明所述卡车车厢底板高度+集装高度计算,卡车装货后的实际高度则有可能超过4.5米。
其二,在车辆高度等于极限值的情况下,行车应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缓行通过限高设施(克明此前有阐述)。
其三,事故已出,现在已经无法精确测量限高设施和卡车的实际高度。
其四,如果是在公共道路上,凡是货车与道路限高装置相撞都算是车辆超高。

另外,只要是测量就有误差,不同的使用场合就有不同的允许误差(可查各行规范)。各地都有计量局,它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在各行使用的量具定期标定,以保证这些量具“准确”,这准确就是说这些量具的误差在允许误差内。
允许误差是写在各种规范内的,不是老程说的,他只不过是重复了《测量与误差》课本中的基本内容而已。

老程 发表于 2011-3-22 09:36
回程兄:
其一,卡车的车厢是一个固定的集装箱,顶部是平平的箱盖,高度很好测量的。
其二,没有安全人员的现场监督,这个责任应该在对方,横梁是对方厂区设置,大卡车是外地进入厂区运货的。
其三,只要卡车的高度是固定的,就能说明横梁的高度有问题。
其四,公共道路的净空高度一般都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厂矿就难说了。

俺现在已经胸有成竹了,谢谢大伙儿支招儿。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2 22:17

金秋似乎忘了,是自己请别人帮你的,却搞成辩论了。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2 22:22

金秋似乎忘了,是自己请别人帮你的,却搞成辩论了。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2 22:17
俺这是模拟辩论,假想程兄是对方辩护律师。
作者: 水笺    时间: 2011-3-22 23:27

俺们支持程老师~~~
作者: kemingqian    时间: 2011-3-22 23:35

金秋的成竹在哪里?34楼提到“卡车的车厢是一个固定的集装箱,顶部是平平的箱盖,高度很好测量的”。普通集装箱卡车的高度不会达到4.5米。这很有可能是一辆违章车。

一般集装箱货车最高高度低于4.2米。大苗提到国内《厂矿道路设计规范》为“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这个规定是合理的。按一般情况,即使有误差,还有0.3米的空隙。

高度4.5米的大卡车很成问题。师太,搞几张出事卡车的照片来看看。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1-3-22 23:42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1-3-23 00:00 编辑

金师太所说卡车高度是技术说明高度而非实际高度,实际高度与装载负荷及当时的胎压等诸多因素有关。行车时车在垂直方向的振幅也是重要技术数据。
只要工厂能拿出限高设施的设计和验收文件,卡车方几乎无胜诉可能。即便厂方拿不出这些文件,卡车方也不一定胜诉。
假设限高设施和卡车都是精确的4.5米并且丝毫不差,那么卡车通过时一定会与限高设施发生接触。
所以说,4.5米的车在过4.5米的限高设施时十有八九都会相撞,因为没留安全余量。限高设施是固定的,卡车却是可以调换的。
我要是厂方的律师就会买一辆集装箱模型车,再严格按车模的高度做个底高相等门框型的架子。
我会请金师太想法把车模从架子下面推过去,若架子不动我服输。
作者: 管通    时间: 2011-3-23 19:06

如果卡车高度未超过4.5米,是按要求办事的,并未超过限制高度,卡车没有责任。限制告示的横杆应超过4.5米,至于超过多少要在保证我4.5米的卡车能安全过去。
作者: 瓜秧葫芦秧    时间: 2011-3-23 19:41

车高是怎么测量的?轱辘气压大小影响车高。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3 20:03

本帖最后由 李大苗 于 2011-3-23 20:11 编辑

从道路净高设计规范来看,城市内道路为4.2米,城市外道路为4.5米,厂矿内道路为5米;也就是市外道路严于厂矿内道路,市内道路严于市外道路。但,这些只是关于道路净高的,另有关于车辆的。

4.2米高是车辆正当高度的上限,超过这个限度,就属于超高运输。超高等超限运输,必须在运输前报交管部门批准。未经报批擅自行驶的,则属于违章。

此案,该车辆在厂区外行驶,若未报批,属于违章行驶;但在厂区内的行驶的这部分行为,不适用公共交通管理的法规。

车辆在厂区内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在厂区外的公共道路上,则属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同,适用法规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所以,此案要按照生产事故来打官司,不能用交通事故来打,阻止援引交通法规来判定事故性质。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3 20:30

金秋的成竹在哪里?34楼提到“卡车的车厢是一个固定的集装箱,顶部是平平的箱盖,高度很好测量的”。普通集装箱卡车的高度不会达到4.5米。这很有可能是一辆违章车。

一般集装箱货车最高高度低于4.2米。大苗提到国 ...
kemingqian 发表于 2011-3-22 23:35
俺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这又是一个迎头痛击,大苗还有招么?紧急呼救啊。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3 20:35

金师太所说卡车高度是技术说明高度而非实际高度,实际高度与装载负荷及当时的胎压等诸多因素有关。行车时车在垂直方向的振幅也是重要技术数据。
只要工厂能拿出限高设施的设计和验收文件,卡车方几乎无胜诉可能。即 ...
老程 发表于 2011-3-22 23:4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里明确规定“(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厂区的这个横梁肯定小于4.5米,不符合设计规范。俺打算暂且这么辩论着,看看对方风头再及时见风使舵。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3 20:37

车高是怎么测量的?轱辘气压大小影响车高。
瓜秧葫芦秧 发表于 2011-3-23 19:41
是保险公司测量的,车辆投了第三者责任险滴。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3 20:39

从道路净高设计规范来看,城市内道路为4.2米,城市外道路为4.5米,厂矿内道路为5米;也就是市外道路严于厂矿内道路,市内道路严于市外道路。但,这些只是关于道路净高的,另有关于车辆的。

所以,此案要按照生产事故来打官司,不能用交通事故来打,阻止援引交通法规来判定事故性质。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03
大苗所言极是!俺已经注意到了,这是安全事故,而不是交通事故。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3 20: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据此条解释,如果该厂设有门卫和门禁,不许可社会车辆自由通行的,则不属该法管辖。
作者: 管通    时间: 2011-3-23 21:23

如果大货车的高度没有超过4.5米,大货车没有责任。因为限高4.5米是警示大货车的,并不是横杆的高度。横杆的高度应高于4.5米。横杆的实际高度应保证大货车安全通过。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3 2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45
高,实在是高!

如果对方律师按照交通安全法说我方车辆超标,我就反驳:该厂是有门卫门禁的,允许我方车辆进入厂区,厂方有着不可推卸之责。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3 21:28

如果大货车的高度没有超过4.5米,大货车没有责任。因为限高4.5米是警示大货车的,并不是横杆的高度。横杆的高度应高于4.5米。横杆的实际高度应保证大货车安全通过。
管通 发表于 2011-3-23 21:23
没错呀!“限高4.5米”按字面上理解应该指的是通行物的高度,而不是横梁的高度,这个提醒很关键哦。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3 21:31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1-3-23 21:58 编辑

俺还有一个关键的证据:该厂区有三处横梁,都标有一样的“限高4.5m”,前面两处该卡车都顺利通行过去,唯有这一处没有过去,说明这一处横梁不够4.5米。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3 22:03

关键不是高度,厂区内的高度只是基于条件下的数值。

关键是”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这个规定性条件。不是司机来确保,是设计和建设单位以及所有权的单位的责任。

5米以下至4.5米以上,这个范围内的净高,是对方确保能安全通行之下才可以的。
作者: 猪头猪智慧    时间: 2011-3-23 23:03

金秋这个帖子开得有含金量,加精鼓励。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1-3-24 00:35

俺还有一个关键的证据:该厂区有三处横梁,都标有一样的“限高4.5m”,前面两处该卡车都顺利通行过去,唯有这一处没有过去,说明这一处横梁不够4.5米。
金秋 发表于 2011-3-23 21:31
这个可以提,但逻辑是有问题的--------限高4.5M是保证这个高度可以通过,不是保证略高于这个高度就能卡住。三处横梁没必要完全一样高,那必然会有某个过得去另一个过不去的情况发生。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4 00:45

晕,究竟是传送带还是”横梁“?横梁的含义可就太广泛了。用来限高的铁架子,也可渐成”横梁“,比照要保护的桥涵或通道等建筑物,那铁架子就是诚心用来挨撞的。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4 14:08

金秋这个帖子开得有含金量,加精鼓励。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1-3-23 23:03
谢谢小猪!以后俺遇到难处只管来这里发帖子,这里有一个天然智囊团,帮俺出谋划策,真是块宝地呀!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4 14:10

这个可以提,但逻辑是有问题的--------限高4.5M是保证这个高度可以通过,不是保证略高于这个高度就能卡住。三处横梁没必要完全一样高,那必然会有某个过得去另一个过不去的情况发生。
邱晓云 发表于 2011-3-24 00:35
卡车的高度没有超过4.5米啊!实际上保险公司测量的卡车高度是4.48米。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4 14:18

本帖最后由 金秋 于 2011-3-24 14:20 编辑
晕,究竟是传送带还是”横梁“?横梁的含义可就太广泛了。用来限高的铁架子,也可渐成”横梁“,比照要保护的桥涵或通道等建筑物,那铁架子就是诚心用来挨撞的。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4 00:45
所谓“横梁”是一个支架的底部,这个支架托着4根输送原料的管道。卡车将这个底部撞了一个口子,上面的输送管道虽然没有撞断,但是撞歪了。现在厂家将管道扶正并修复好了支架。厂家声称他们为此停产2小时,损失5、60万元。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1-3-24 18:13

三个架子通过两个,撞了一个,这不能说明被撞的那个有问题,这又是允许误差的问题了。
工厂门卫没有核查卡车高度的义务,这就像交通警察并没有挨个测量上路货车的高度一样。
至于限高高度如何定义,这需要查设计规范。
卡车实际高度4.48米可能会被认为肇事原因。这个高度距限高上限只有2cm,卡车在行驶时有可能因颠簸或震动肇事。
既然保险公司能测量卡车高度,那为何不测一下横梁高度呢?
作者: 管通    时间: 2011-3-24 21:29

金秋这个帖子开得有含金量,加精鼓励。
猪头猪智慧 发表于 2011-3-23 23:03
说的好。出了个题目让这么多人动脑筋,脑常用则活,有功劳!再出个题目吧。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1-3-24 22:13

设计净空或建造净空,未必就是实际净空,尤其是长期使用之后。

梁型构造,在足够大的跨度时,会因自重产生曲绕,而建梁本身常是为着承载负荷的,所以绕度更会增加。

一般而言,梁都会设在柱上,而因为地质和柱的承重,基础就会发生沉降,若柱承受的还有动载荷的话,沉降就会更加多许。

再有,如邱版已经说过的,路面累年使用后就会铺新层,不小心的话,就会太高路面的水平高度,造成净空缩减。

所有这些因素,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规范中要求净空高度要高过某个高度的半米到一米,而不仅是两个公差之间的关系。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3-27 09:19

既然保险公司能测量卡车高度,那为何不测一下横梁高度呢?

老程 发表于 2011-3-24 18:13
回程兄:横梁已经被撞弯了。

想起《渡江侦察记》里的一句台词,敌方军官:“江边那么多民房不能拆吗?”我方侦查员:“回长官:江边民房已经被拆光了。”
作者: 公路人    时间: 2011-5-10 20:55

本帖最后由 公路人 于 2011-5-10 21:03 编辑

我来说句,我是从事公路路政工作兼管治超的,看了你们上面的讨论,我大约了解了一下情况,可能是一辆大集装箱车在厂区挂坏扛形牌楼引发的责任纠纷,我认为要分清两点:一是我国普通公路允许车辆通行最高净空高度为4.2M(而且只有半挂集装箱车一种),超过此高度即为违法运输,该车辆应负全责;二是该厂供车辆通行线路中不能有低于4.2——4.5M跨路设施。其余的都好办,量一下就知道了。
作者: 老李北海鱼    时间: 2011-5-12 15:37

23# 金秋

这种车叫集卡。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1-5-12 21:53

二是该厂供车辆通行线路中不能有低于4.2——4.5M跨路设施。

公路人 发表于 2011-5-10 20:55
是不能低于4.2M还是不能低于4.5M?“不能有低于4.2——4.5M……”这话咋理解哩?
作者: 公路人    时间: 2011-5-13 09:02

65# 金秋 在提供特殊车辆通行的条件下应保证4.5米,其它车辆4.2米够了,如果有超过此范围内的车辆通行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和线路行驶。
作者: 兮兮    时间: 2011-5-14 16:30

此案,该车辆在厂区外行驶,若未报批,属于违章行驶;但在厂区内的行驶的这部分行为,不适用公共交通管理的法规。

车辆在厂区内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在厂区外的公共道路上,则属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不同,适用法规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李大苗 发表于 2011-3-23 20:03
大苗对交规很熟悉。不过,道路外交通事故,并非完全不能适用交规,要看是否向公安哪个部门报案了,向交警则可以适用,向派出所110则不适用。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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