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个税改革目标10多年没有实质性进展
建议对富人按总收入征收个税
2011年6月30日 A03:A03-要闻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晨报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29日发布报告称,应尽快启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改革,使之担负起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
这份名为《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的报告指出,我国个税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但10多年来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综合计征”改革迫在眉睫
我国个税的改革目标定位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可以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中期,迄今已经跨越了“九五”、“十五”和“十一五”规(计)划,并写入“十二五”规划,但目前,这一改革目标仍停留于研究层面,未获得实质性进展。
报告称,我国个税目前牵涉的几乎所有矛盾和问题,都需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框架内求得解决,所以应尽快推进个税在税制安排、税收征管在内的革命性变化,让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个税制度“落户”中国,这已经成为迫在眉睫之举。
报告建议,在现时税收征管环境和条件下,可采用“渐进式”方案推进个税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目标,可以以我国已实施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基础,对已经进入自行申报范围的纳税人先实施综合计征,这既可控制自行申报纳税人的初始规模,又可较好的利用既有制度框架。
新方案更能调节收入分配
报告认为,若下一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制改革以税制结构增量调节为基本思路,税负的存量调整仅局限在税种内部,其改革的初始目标可以设定为“富人税”,即在年所得超过12万元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对有限数量的纳税人实行综合申报和累进税率。
报告副主编、社科院财贸所税收室主任张斌介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是要建立在纳税人个税申报的基础上,但我国目前的个税征管机制,仍停留在间接征收、截流管理的水平,也就是从源征税、代扣代缴。“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日益深入,我国越来越面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日渐拉大的挑战,同时也面临政府缺少调节收入分配手段的现实。既根植于市场经济土壤,又是政府掌握的再分配手段之一,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日渐凸显,而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个税,无疑更贴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实的调节。”张斌说。
报告还建议,随着个税征管条件和征管机制的逐步完善,可逐步扩大综合计税纳税人的数量范围,扩大纳入综合计税范围的所得项目,适时引入差别扣除项目,条件成熟时允许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等。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按总收入计税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突出特点就是个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项目都须在加总求和的基础上,一并计税。
●分类所得税制:11个项目计税办法各不同
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