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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张书克:邓特事件中胡适信奉的法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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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oufeng_1234
时间:
2011-9-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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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克:邓特事件中胡适信奉的法治逻辑
邓特是西南联合大学政治学系1944级的学生,抗战期间从军。1946年三校复员后分发至北京大学政治学系。
1948年2月3日,邓特被北平警备司令部逮捕。被捕期间,邓特受到刑讯逼供。2月8日,北平警备司令部公布邓特的罪嫌是“受华北学联的领导,为匪宣传”。
2月14日深夜,北京大学学生自治会理事会、人权保障委员会的代表和校长
胡适
进行交涉,认为邓特罪嫌不能成立,且身患重病,要求由校方无条件保释,并希望胡适对政府非法逮捕、蹂躏人权的做法出来主持正义,表示态度。胡适则说,对于学生被捕的事情,他有四个原则交学校训导处去处理:如有学生被捕,学校代为打听逮捕的机关;通知该机关对被捕学生加以优待;被捕学生如果罪嫌较轻,由校方保释出来;被捕学生如果罪嫌较重,请求移交法院办理。同时,胡适还表述了他对于学生被捕事件的基本观点:一、学生不是有特殊身份的;二、学校不是有治外法权的地方;三、从事于革命工作的学生应自行负责。对于胡适的上述说法,在场学生并不是很接受,认为非常空洞,尤其在政府是否“非法逮捕”的问题上,双方存在争议。胡适援引《宪法》第23条有关自由权利之限制的规定,否认“非法逮捕”的说法。胡适并且说:自己只不过是纸老虎,如果政府翻脸不买自己的账,他一点办法也没有。
2月19日,北京大学学生自治会理事会、人权保障委员会公布了和胡适交涉的经过。这一做法让胡适很不高兴,同时也引起了一些学生对胡适的不满。一些学生贴了一个针锋相对的启事:“我们不是纸老虎”。政治学系等校内八系系会上书胡适,对他的观点予以驳斥,认为他有意无意地为政府的非法行为寻求法律依据,托故不去救援自己的学生,是滑头。胡适大为生气。2月22日晚,自治会代表再次求见时,胡适没有接见。
经校方与警备司令部交涉,2月17日,因罪嫌较轻,邓特被学校保释,送入北平市立医院检查和诊治。训导长贺麟向学生自治会代表表示:邓特是保外就医,不是学生们所要求的无条件释放;此案还没有侦查终结;因邓特有军人身份,将来还要以军法进行审判。2月23日,邓特转入北大医院治疗。
2月底3月初,警备司令部发出传票,要邓特出庭受审。3月3日,北大医院代理院长吴朝仁致函胡适,报告邓特病情,全文如下:
敬呈者:
查 钧校学生邓特,自上月二十三日住院以来,检查结果,系患有感冒及轻度咳嗽并失眠等病状,经医师连日予以治疗,情形逐渐好转,现已能起床散步,复经脑系科医师会诊,除精神抑郁外,未有其他发现,理合报请参核,谨呈校长 胡。
职吴朝仁谨呈
三,三
胡适将该函转交贺麟,并附上自己的一封信:
自昭先生:
送上本校医学院关于邓特之报告一纸,照这个报告,邓特并无重大病症,不应继续住院,亦不应托病不受法庭传讯。我希望先生转告学生自治会与人权保障委员会,我们学校保释学生,总得声明“随传随到”,如果保释的学生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受法院合法的传讯,那么,此后学校不能再向军警机关请求保释学生了,这个责任应归谁担负呢!
弟适之
三十七,三,五。
(以上两函均见1948年3月7日的《华北日报》)
在胡适的坚持下,3月31日,邓特出庭接受审讯。
邓特事件是当时众多学生被捕事件中的一个事例。受资料的限制,我们并不知道该事件最后是怎么了结的。值得注意的,是邓特事件中胡适的态度。
在邓特事件中,胡适的立场是明确的,也是前后一致的:他信奉的是法治的逻辑。胡适严守法律的界限,仅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问题。他认为邓特事件是法律事件,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胡适认为:邓特,乃至每一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程序;任何人,不论有什么特殊身份,都不享有法律外的特权。在今天看来,胡适所说的只是极为朴素的常识,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在当时的革命青年听来,胡适的说法却很不入耳。原因很简单:革命与法治,奉行的是完全不同的逻辑。
信奉革命逻辑的人,容易把自己的行为神圣化,用种种借口贬低现行的法律和秩序,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20世纪,中国遭遇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革命逻辑和法治逻辑的冲突。邓特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奉革命逻辑的,不仅仅是左派青年,还包括当时当政的国民党。国民党本身是革命党出身,20世纪40年代,虽然有转向法治的倾向,但仍旧没有摆脱革命逻辑的制约。比如,它把和自己不同观念的团体称为匪;在某种程度上,它把法律看做一种镇压异己力量的工具,等等,这些都是革命逻辑的残余。在革命逻辑左右夹击的情况下,信奉法治逻辑的胡适难免有些寂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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