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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再论保障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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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ianmin
时间:
2011-10-2 00:56
标题:
任志强:再论保障房的责任
昨天央视新闻频道来采访,主题是“保障房”,但似乎央视的记者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保障房”。下午另外一个媒体的记者来采访,同样涉及到“保障房”问题时也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皆因“保障房概念混乱并造成市场与社会的极端误导。
一问:开发商为什么不积极参与保障房建设?
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也是媒体转移政府责任并将脏水倒在开发商身上造成社会矛盾的重大成功案例。
的定制产品,因此设计、户型面积都必须符合政府委托的要求,开发商只相当于被委托生产和定制。 其次,开发商没有对产品——保障房的自由销售定价权,也没有自由选择消费对象权。保障房都是由政府定价的,一些是政府直接回购、直接决定分配使用权利的,如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拆迁房等。一些事政府审定购买资格的,如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 请问没有政府的委托,开发商如何能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呢?明明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社会与媒体要将不积极建设保障房的道德责任扣在开发商的身上呢?三问:何为“保障房”? 中央政府公布的保障房分为:一类为棚户区改造和拆迁;一类为可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一类为租赁房,如廉租房、公租房。但各地政府列入保障房的范围与定义不同。北京市为六种,最多的地区有八到十种,如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房、单位自建和租赁房、定向安置拆迁房、农村上楼以及其他。 这里最重要的是中国至今没有“住房法”,没有划清谁应享受政府公共资源的保障,谁应获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如何公平的分配以实施最困难救助,如何成为促进市场竞争体制的机会安全网,如何防止腐败和扩大贫富差距。现有政策中大量出现的正是这种利用保障房政策进行不合理分配的扩大收入分配差别的问题,也让保障房走入了歧途。 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明确各国政府应保障公民有"适足居住权",这个"适足"正是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的。中国有巨大的城乡差别,为城镇解决适足居住权时,必须考虑资源过度向城市倾斜时的城乡差别问题和收入差别问题。而实际现行制度中恰恰忽略了这两个重要问题。 如重庆的公租房将人均收入的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即一个家庭的月收入在万元左右,这就是在向中产阶级倾斜,而非对困难群体的保障,让保障房失去了保障的意义,并扩大了贫富的差别。 按财政部个税调整公布的信息,全国月收入3500元以上应税人群只有2400万人。而重庆的公租房在向这2400万人的收入水平开放,这无疑会引发社会更大的不公平。 按重庆公布的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标准约5200元每平方米,则人均月收入为5000元的家庭,其房价收入比在1:6之内,又何需对这种家庭给以保障呢。 保障房政策中,最不道德的恰恰是中产阶级或不应享受保障性公共资源的家庭在侵占国家保障的公共利益,并将保障房变成这些家庭发财和享受的工具。 不从根本上解决应保障谁的问题,保障房无疑将是中国未来发展中的灾难。各地早已暴露出,低保户有多套住房的问题,某些地区公租房优先向银行、大企业、公务员倾斜分配的问题、无法律成本的腐败,会让保障 首先,中国的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土地使用权:一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文件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只能用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商品房的销售。而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换句话说,就是法律规定开发商只能建设和销售商品房,没有政府批准或委托是无法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其二,“保障房”在整体建设中分两个部分:一是,政府直接委托非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建设的,不列入房地产开发商范围,这部分约占全国住宅竣工总量的四分之一(2010年全国住宅竣工8.3亿平方米,非开发的占2.2亿平方米)。二是,委托开发商建设的保障房,通过公开市场招拍挂。其中一部分是和商品房混合配建的(如华远在通州取得的土地50%是两种保障房),一些是带有商品房性质的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如两限房),而实际公开市场委托开发商建设的保障房比例很低,不是开发商不积极参与而是根本都抢不到。
2010年全国开放市场开复工总面积约40亿平方米,而保障房不到10%,怎么可能让所有开发商都参与建设呢?是开发商欲取之政府未必与之啊。
的定制产品,因此设计、户型面积都必须符合政府委托的要求,开发商只相当于被委托生产和定制。 其次,开发商没有对产品——保障房的自由销售定价权,也没有自由选择消费对象权。保障房都是由政府定价的,一些是政府直接回购、直接决定分配使用权利的,如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拆迁房等。一些事政府审定购买资格的,如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 请问没有政府的委托,开发商如何能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呢?明明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社会与媒体要将不积极建设保障房的道德责任扣在开发商的身上呢?三问:何为“保障房”? 中央政府公布的保障房分为:一类为棚户区改造和拆迁;一类为可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一类为租赁房,如廉租房、公租房。但各地政府列入保障房的范围与定义不同。北京市为六种,最多的地区有八到十种,如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房、单位自建和租赁房、定向安置拆迁房、农村上楼以及其他。 这里最重要的是中国至今没有“住房法”,没有划清谁应享受政府公共资源的保障,谁应获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如何公平的分配以实施最困难救助,如何成为促进市场竞争体制的机会安全网,如何防止腐败和扩大贫富差距。现有政策中大量出现的正是这种利用保障房政策进行不合理分配的扩大收入分配差别的问题,也让保障房走入了歧途。 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明确各国政府应保障公民有"适足居住权",这个"适足"正是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的。中国有巨大的城乡差别,为城镇解决适足居住权时,必须考虑资源过度向城市倾斜时的城乡差别问题和收入差别问题。而实际现行制度中恰恰忽略了这两个重要问题。 如重庆的公租房将人均收入的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即一个家庭的月收入在万元左右,这就是在向中产阶级倾斜,而非对困难群体的保障,让保障房失去了保障的意义,并扩大了贫富的差别。 按财政部个税调整公布的信息,全国月收入3500元以上应税人群只有2400万人。而重庆的公租房在向这2400万人的收入水平开放,这无疑会引发社会更大的不公平。 按重庆公布的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标准约5200元每平方米,则人均月收入为5000元的家庭,其房价收入比在1:6之内,又何需对这种家庭给以保障呢。 保障房政策中,最不道德的恰恰是中产阶级或不应享受保障性公共资源的家庭在侵占国家保障的公共利益,并将保障房变成这些家庭发财和享受的工具。 不从根本上解决应保障谁的问题,保障房无疑将是中国未来发展中的灾难。各地早已暴露出,低保户有多套住房的问题,某些地区公租房优先向银行、大企业、公务员倾斜分配的问题、无法律成本的腐败,会让保障 其三,现行的银行信贷紧缩政策中,中央政府单独对保障房开了各种取得银行和公开资本市场融资的口子。这可以让开发商借保障房建设获取更多的银行信贷或其他融资支持。尤其是在商品房用地上配建保障房的项目更是求之不得的好条件,尽管保障性住房可能亏损或无利润,但缓解了商品房建设的资金压力更让开发商可以通过商品房弥补保障房的亏损,又有利于扩大规模和防止资金断裂,有何乐而不为呢?
其四,从土地市场的招拍挂看,有许多商品房用地的出让出现了流拍,但却很难看到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流拍,尤其是带有建设施工队伍的开发商更会积极主动的进行保障房的投标、建设。这些开发企业是从施工转入开发的,保障房建设少了许多市场销售的风险,但一样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建设施工的利润正在于少了市场风险多了施工利润,因此不是开发商不建保障房,而是政府不委托开发商建保障房啊!
二问:保障房为什么是委托?
房成为更大的寻租市场。 四问:保障房大规模建设的目的?保障房应建多少本是根据应保障的人群标准决定的,且这个人群是变动的人群,根本不存在应保尽保的问题,而是逐年逐步梯次过渡的问题,否则必会出现空置与浪费。 如果保障房是为解决安全网问题,就应逐年建设分期供给成为一种常态的制度。但如果保障房的建设是为了降低房价则大错特错了。如果保障房会制造腐败与寻租就更大错特错了。 现行的制度恰恰是为发展市场而不得不承担的责任,恰恰是为市场中竞争失败者和无力竞争者提供的安全保护。但如果试图用保障而破坏市场就背道而驰了,那不如退回到全民计划分配中去。而没有市场的支撑政府又怎么会有能力与财力去进行保障呢。喧宾夺主必主客颠倒成为悖论。 以为保障会减少市场中的销售和需求,恰恰是因为保障了不该保障的人群,而保障的是可以从市场中解决住房的人群,一定是保障政策的严重失败。 从媒体的采访中可知,中国的媒体缺少对保障房基本定位的认识,更缺少对保障房各种情况的了解。如果中国的媒体们都如此糊涂的认识问题,那么中国整个社会又如何靠媒体了解真相和取得共识呢。 中国市场中大量错误的认识和观念的混乱,恰恰来自于媒体的误导,恰恰来自于不从法律的层面,不从经济制度的层面认识事实的真相,而是从被伪装的道德层面去指责市场、指责开发商,但这种指责只会让政策更加混乱、市场更加混乱,最终让中国的经济与社会走向混乱。 首先,保障房不是开发商市场自由定位的商品,而是政府确定房型面积的定制产品,因此设计、户型面积都必须符合政府委托的要求,开发商只相当于被委托生产和定制。
其次,开发商没有对产品——保障房的自由销售定价权,也没有自由选择消费对象权。保障房都是由政府定价的,一些是政府直接回购、直接决定分配使用权利的,如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拆迁房等。一些事政府审定购买资格的,如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
请问没有政府的委托,开发商如何能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呢?明明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社会与媒体要将不积极建设保障房的道德责任扣在开发商的身上呢?
的定制产品,因此设计、户型面积都必须符合政府委托的要求,开发商只相当于被委托生产和定制。 其次,开发商没有对产品——保障房的自由销售定价权,也没有自由选择消费对象权。保障房都是由政府定价的,一些是政府直接回购、直接决定分配使用权利的,如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拆迁房等。一些事政府审定购买资格的,如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 请问没有政府的委托,开发商如何能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呢?明明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社会与媒体要将不积极建设保障房的道德责任扣在开发商的身上呢?三问:何为“保障房”? 中央政府公布的保障房分为:一类为棚户区改造和拆迁;一类为可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一类为租赁房,如廉租房、公租房。但各地政府列入保障房的范围与定义不同。北京市为六种,最多的地区有八到十种,如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房、单位自建和租赁房、定向安置拆迁房、农村上楼以及其他。 这里最重要的是中国至今没有“住房法”,没有划清谁应享受政府公共资源的保障,谁应获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如何公平的分配以实施最困难救助,如何成为促进市场竞争体制的机会安全网,如何防止腐败和扩大贫富差距。现有政策中大量出现的正是这种利用保障房政策进行不合理分配的扩大收入分配差别的问题,也让保障房走入了歧途。 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明确各国政府应保障公民有"适足居住权",这个"适足"正是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的。中国有巨大的城乡差别,为城镇解决适足居住权时,必须考虑资源过度向城市倾斜时的城乡差别问题和收入差别问题。而实际现行制度中恰恰忽略了这两个重要问题。 如重庆的公租房将人均收入的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即一个家庭的月收入在万元左右,这就是在向中产阶级倾斜,而非对困难群体的保障,让保障房失去了保障的意义,并扩大了贫富的差别。 按财政部个税调整公布的信息,全国月收入3500元以上应税人群只有2400万人。而重庆的公租房在向这2400万人的收入水平开放,这无疑会引发社会更大的不公平。 按重庆公布的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标准约5200元每平方米,则人均月收入为5000元的家庭,其房价收入比在1:6之内,又何需对这种家庭给以保障呢。 保障房政策中,最不道德的恰恰是中产阶级或不应享受保障性公共资源的家庭在侵占国家保障的公共利益,并将保障房变成这些家庭发财和享受的工具。 不从根本上解决应保障谁的问题,保障房无疑将是中国未来发展中的灾难。各地早已暴露出,低保户有多套住房的问题,某些地区公租房优先向银行、大企业、公务员倾斜分配的问题、无法律成本的腐败,会让保障 三问:何为“保障房”?
中央政府公布的保障房分为:一类为棚户区改造和拆迁;一类为可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一类为租赁房,如廉租房、公租房。但各地政府列入保障房的范围与定义不同。北京市为六种,最多的地区有八到十种,如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房、单位自建和租赁房、定向安置拆迁房、农村上楼以及其他。
这里最重要的是中国至今没有“住房法”,没有划清谁应享受政府公共资源的保障,谁应获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如何公平的分配以实施最困难救助,如何成为促进市场竞争体制的机会安全网,如何防止腐败和扩大贫富差距。
的定制产品,因此设计、户型面积都必须符合政府委托的要求,开发商只相当于被委托生产和定制。 其次,开发商没有对产品——保障房的自由销售定价权,也没有自由选择消费对象权。保障房都是由政府定价的,一些是政府直接回购、直接决定分配使用权利的,如廉租房、定向安置房、拆迁房等。一些事政府审定购买资格的,如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等。 请问没有政府的委托,开发商如何能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呢?明明是政府的责任,为什么社会与媒体要将不积极建设保障房的道德责任扣在开发商的身上呢?三问:何为“保障房”? 中央政府公布的保障房分为:一类为棚户区改造和拆迁;一类为可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一类为租赁房,如廉租房、公租房。但各地政府列入保障房的范围与定义不同。北京市为六种,最多的地区有八到十种,如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房、单位自建和租赁房、定向安置拆迁房、农村上楼以及其他。 这里最重要的是中国至今没有“住房法”,没有划清谁应享受政府公共资源的保障,谁应获得政府的支持与帮助,如何公平的分配以实施最困难救助,如何成为促进市场竞争体制的机会安全网,如何防止腐败和扩大贫富差距。现有政策中大量出现的正是这种利用保障房政策进行不合理分配的扩大收入分配差别的问题,也让保障房走入了歧途。 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明确各国政府应保障公民有"适足居住权",这个"适足"正是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的。中国有巨大的城乡差别,为城镇解决适足居住权时,必须考虑资源过度向城市倾斜时的城乡差别问题和收入差别问题。而实际现行制度中恰恰忽略了这两个重要问题。 如重庆的公租房将人均收入的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即一个家庭的月收入在万元左右,这就是在向中产阶级倾斜,而非对困难群体的保障,让保障房失去了保障的意义,并扩大了贫富的差别。 按财政部个税调整公布的信息,全国月收入3500元以上应税人群只有2400万人。而重庆的公租房在向这2400万人的收入水平开放,这无疑会引发社会更大的不公平。 按重庆公布的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标准约5200元每平方米,则人均月收入为5000元的家庭,其房价收入比在1:6之内,又何需对这种家庭给以保障呢。 保障房政策中,最不道德的恰恰是中产阶级或不应享受保障性公共资源的家庭在侵占国家保障的公共利益,并将保障房变成这些家庭发财和享受的工具。 不从根本上解决应保障谁的问题,保障房无疑将是中国未来发展中的灾难。各地早已暴露出,低保户有多套住房的问题,某些地区公租房优先向银行、大企业、公务员倾斜分配的问题、无法律成本的腐败,会让保障 现有政策中大量出现的正是这种利用保障房政策进行不合理分配的扩大收入分配差别的问题,也让保障房走入了歧途。
联合国人权公约中明确各国政府应保障公民有"适足居住权",这个"适足"正是根据各国经济发展状况来决定的。中国有巨大的城乡差别,为城镇解决适足居住权时,必须考虑资源过度向城市倾斜时的城乡差别问题和收入差别问题。而实际现行制度中恰恰忽略了这两个重要问题。
如重庆的公租房将人均收入的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即一个家庭的月收入在万元左右,这就是在向中产阶级倾斜,而非对困难群体的保障,让保障房失去了保障的意义,并扩大了贫富的差别。
按财政部个税调整公布的信息,全国月收入3500元以上应税人群只有2400万人。而重庆的公租房在向这2400万人的收入水平开放,这无疑会引发社会更大的不公平。
按重庆公布的普通住房平均价格标准约5200元每平方米,则人均月收入为5000元的家庭,其房价收入比在1:6之内,又何需对这种家庭给以保障呢。 昨天央视新闻频道来采访,主题是“保障房”,但似乎央视的记者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保障房”。下午另外一个媒体的记者来采访,同样涉及到“保障房”问题时也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皆因“保障房概念混乱并造成市场与社会的极端误导。一问:开发商为什么不积极参与保障房建设?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也是媒体转移政府责任并将脏水倒在开发商身上造成社会矛盾的重大成功案例。 首先,中国的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土地使用权:一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文件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只能用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商品房的销售。而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换句话说,就是法律规定开发商只能建设和销售商品房,没有政府批准或委托是无法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其二,“保障房”在整体建设中分两个部分:一是,政府直接委托非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建设的,不列入房地产开发商范围,这部分约占全国住宅竣工总量的四分之一(2010年全国住宅竣工8.3亿平方米,非开发的占2.2亿平方米)。二是,委托开发商建设的保障房,通过公开市场招拍挂。其中一部分是和商品房混合配建的(如华远在通州取得的土地50%是两种保障房),一些是带有商品房性质的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如两限房),而实际公开市场委托开发商建设的保障房比例很低,不是开发商不积极参与而是根本都抢不到。 2010年全国开放市场开复工总面积约40亿平方米,而保障房不到10%,怎么可能让所有开发商都参与建设呢?是开发商欲取之政府未必与之啊。 其三,现行的银行信贷紧缩政策中,中央政府单独对保障房开了各种取得银行和公开资本市场融资的口子。这可以让开发商借保障房建设获取更多的银行信贷或其他融资支持。尤其是在商品房用地上配建保障房的项目更是求之不得的好条件,尽管保障性住房可能亏损或无利润,但缓解了商品房建设的资金压力更让开发商可以通过商品房弥补保障房的亏损,又有利于扩大规模和防止资金断裂,有何乐而不为呢? 其四,从土地市场的招拍挂看,有许多商品房用地的出让出现了流拍,但却很难看到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流拍,尤其是带有建设施工队伍的开发商更会积极主动的进行保障房的投标、建设。这些开发企业是从施工转入开发的,保障房建设少了许多市场销售的风险,但一样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建设施工的利润正在于少了市场风险多了施工利润,因此不是开发商不建保障房,而是政府不委托开发商建保障房啊!二问:保障房为什么是委托? 首先,保障房不是开发商市场自由定位的商品,而是政府确定房型面积
保障房政策中,最不道德的恰恰是中产阶级或不应享受保障性公共资源的家庭在侵占国家保障的公共利益,并将保障房变成这些家庭发财和享受的工具。
不从根本上解决应保障谁的问题,保障房无疑将是中国未来发展中的灾难。
各地早已暴露出,低保户有多套住房的问题,某些地区公租房优先向银行、大企业、公务员倾斜分配的问题、无法律成本的腐败,会让保障房成为更大的寻租市场。
四问:保障房大规模建设的目的?
保障房应建多少本是根据应保障的人群标准决定的,且这个人群是变动的人群,根本不存在应保尽保的问题,而是逐年逐步梯次过渡的问题,否则必会出现空置与浪费。
如果保障房是为解决安全网问题,就应逐年建设分期供给成为一种常态的制度。但如果保障房的建设是为了降低房价则大错特错了。如果保障房会制造腐败与寻租就更大错特错了。
现行的制度恰恰是为发展市场而不得不承担的责任,恰恰是为市场中竞争失败者和无力竞争者提供的安全保护。但如果试图用保障而破坏市场就背道而驰了,那不如退回到全民计划分配中去。而没有市场的支撑政府又怎么会有能力与财力去进行保障呢。喧宾夺主必主客颠倒成为悖论。
以为保障会减少市场中的销售和需求,恰恰是因为保障了不该保障的人群,而保障的是可以从市场中解决住房的人群,一定是保障政策的严重失败。
从媒体的采访中可知,中国的媒体缺少对保障房基本定位的认识,更缺少对保障房各种情况的了解。如果中国的媒体们都如此糊涂的认识问题,那么中国整个社会又如何靠媒体了解真相和取得共识呢。 昨天央视新闻频道来采访,主题是“保障房”,但似乎央视的记者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保障房”。下午另外一个媒体的记者来采访,同样涉及到“保障房”问题时也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皆因“保障房概念混乱并造成市场与社会的极端误导。一问:开发商为什么不积极参与保障房建设?这是一个天大的误解,也是媒体转移政府责任并将脏水倒在开发商身上造成社会矛盾的重大成功案例。 首先,中国的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了两种土地使用权:一是,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二是,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文件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只能用拍卖、招标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商品房的销售。而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在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换句话说,就是法律规定开发商只能建设和销售商品房,没有政府批准或委托是无法建设保障性住房的。 其二,“保障房”在整体建设中分两个部分:一是,政府直接委托非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建设的,不列入房地产开发商范围,这部分约占全国住宅竣工总量的四分之一(2010年全国住宅竣工8.3亿平方米,非开发的占2.2亿平方米)。二是,委托开发商建设的保障房,通过公开市场招拍挂。其中一部分是和商品房混合配建的(如华远在通州取得的土地50%是两种保障房),一些是带有商品房性质的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如两限房),而实际公开市场委托开发商建设的保障房比例很低,不是开发商不积极参与而是根本都抢不到。 2010年全国开放市场开复工总面积约40亿平方米,而保障房不到10%,怎么可能让所有开发商都参与建设呢?是开发商欲取之政府未必与之啊。 其三,现行的银行信贷紧缩政策中,中央政府单独对保障房开了各种取得银行和公开资本市场融资的口子。这可以让开发商借保障房建设获取更多的银行信贷或其他融资支持。尤其是在商品房用地上配建保障房的项目更是求之不得的好条件,尽管保障性住房可能亏损或无利润,但缓解了商品房建设的资金压力更让开发商可以通过商品房弥补保障房的亏损,又有利于扩大规模和防止资金断裂,有何乐而不为呢? 其四,从土地市场的招拍挂看,有许多商品房用地的出让出现了流拍,但却很难看到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流拍,尤其是带有建设施工队伍的开发商更会积极主动的进行保障房的投标、建设。这些开发企业是从施工转入开发的,保障房建设少了许多市场销售的风险,但一样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建设施工的利润正在于少了市场风险多了施工利润,因此不是开发商不建保障房,而是政府不委托开发商建保障房啊!二问:保障房为什么是委托? 首先,保障房不是开发商市场自由定位的商品,而是政府确定房型面积
中国市场中大量错误的认识和观念的混乱,恰恰来自于媒体的误导,恰恰来自于不从法律的层面,不从经济制度的层面认识事实的真相,而是从被伪装的道德层面去指责市场、指责开发商,但这种指责只会让政策更加混乱、市场更加混乱,最终让中国的经济与社会走向混乱。
作者:
jianmin
时间:
2011-10-2 00:57
请先制定保障对象的标准
当微博可以更快捷的向社会传播自己的观点时,博客反而显得不够及时了,于是当时间更多的用于微博、用于指头的机会大于了用笔的机会,面对媒体的发布会也更多的变成了微博的发布会,每个参与者都成了一个独立对外的媒体,并随时将语言和画面都传播到了网上,并通过无数的转发而扩散,更多的人也就不再在博客中去寻找答案了。
但微博的140个字限制了论证和论据的展开,通常只能简单的阐述一个结论,于是就会招来一连串的评论和疑问,看来博客仍不能用微博代替,有时还需要用一些较长篇幅的文字来说清楚某些问题。
我是最早提出房改之后应同时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大约是在23号房改文件出台之后的第二个月的中房协会议上。至今我仍坚持“市场的归市场、保障的归保障”的理念,但却并不赞成目前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大跃进式的做法。
如果政府在房改货币化分配的同时就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那么每年只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租赁性住房就不会出现今天的这种混乱局面,也用不着三天两头的出政策调控,更不用朝令夕改的搅乱社会与公民的预期了。如今的亡羊补牢并不为过,但前提是不能违背市场的基本规律,更不是让市场为保障让路。
当微博可以更快捷的向社会传播自己的观点时,博客反而显得不够及时了,于是当时间更多的用于微博、用于指头的机会大于了用笔的机会,面对媒体的发布会也更多的变成了微博的发布会,每个参与者都成了一个独立对外的媒体,并随时将语言和画面都传播到了网上,并通过无数的转发而扩散,更多的人也就不再在博客中去寻找答案了。 但微博的140个字限制了论证和论据的展开,通常只能简单的阐述一个结论,于是就会招来一连串的评论和疑问,看来博客仍不能用微博代替,有时还需要用一些较长篇幅的文字来说清楚某些问题。 我是最早提出房改之后应同时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大约是在23号房改文件出台之后的第二个月的中房协会议上。至今我仍坚持“市场的归市场、保障的归保障”的理念,但却并不赞成目前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大跃进式的做法。 如果政府在房改货币化分配的同时就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那么每年只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租赁性住房就不会出现今天的这种混乱局面,也用不着三天两头的出政策调控,更不用朝令夕改的搅乱社会与公民的预期了。如今的亡羊补牢并不为过,但前提是不能违背市场的基本规律,更不是让市场为保障让路。 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等多个公约中约定的政府责任,但保障的基础是符合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条件的“适足居住权”。即经济发达的国家提供的标准高,经济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保障标准低,而非超越发展阶段,更非让保障的标准超越了城市化发展的基础条件、超越了社会的一般居住水平,更不能借保障之名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 保障是国家的安全网,就像对最低收入家庭所发放的生活补贴一样,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条件,但不能保证过上奢侈型的生活消费。住房保障也同样,首先应明确保障的标准和被保障者的最低生存条件,而并非是一种财富转移的再分配,而是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 中国有近50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因此出现了并非最低收入家庭都没有住房的现象,更不是住房的好坏与收入同比。毕竟中国 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等多个公约中约定的政府责任,但保障的基础是符合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条件的“适足居住权”。即经济发达的国家提供的标准高,经济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保障标准低,而非超越发展阶段,更非让保障的标准超越了城市化发展的基础条件、超越了社会的一般居住水平,更不能借保障之名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
保障是国家的安全网,就像对最低收入家庭所发放的生活补贴一样,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条件,但不能保证过上奢侈型的生活消费。住房保障也同样,首先应明确保障的标准和被保障者的最低生存条件,而并非是一种财富转移的再分配,而是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
少呢?而今则是大跃进式的任务指标的下达、强制性的命令,但哪个省份、哪个城市中有多少未保障的家庭却是个糊涂账,那又凭什么给各省市下达指标呢?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强制性的指标下达一定会让这个指标与当地的发展现状脱节,就必然会为完成任务而不得不弄虚作假,并扩大应保障的范围。各地的财力、能力不同,而强制性的指标也必然会造成财力上的压力,这又会让地方政府不得不用保障性住房换钱,从而让保障进入到不应保障的群体中。多重因素的不合理都只能让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入歧路,让一个美好的愿望在违背市场规律和科学性中变成一场闹剧,让失望代替了希望。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在于理性的分析,而非为“房价”的单一标准。盲目的出台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政策。先立法明确住房应保障的群体与对象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历史教训,早应称为决策的依据。可惜今日的大干快上却在重归历史失败的旧辙。赌气绝不应也不能替代正确决策的条件。 千万不要让稀有的国家资源与财力被错误的决策而成为牺牲品。
中国有近50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因此出现了并非最低收入家庭都没有住房的现象,更不是住房的好坏与收入同比。毕竟中国的住房商品化的历史太短,而商品房的总量尚不到总存量的50%,而更多的存量住房是靠分配而拥有的。
的住房商品化的历史太短,而商品房的总量尚不到总存量的50%,而更多的存量住房是靠分配而拥有的。 那么就必须有住房保障的立法,有明确的保障责任和明确的保障对象的严格控制,以严防国民的税收和国家的全民共有的土地等公共资源向不应保障的群体倾斜,变成一种贪污与腐败。 既然是保障就必须让保障落实到应由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人群身上。如必须是家庭收入和现居住条件两条线的标准,不能让有能力解决租住条件的家庭侵占国民的权利,不能让拥有特殊的人群利用政策的空子而进行腐败。否则国家不管投入多少财力物力,不管是建设多少保障性住房也填不满这个无底洞,并仍让一些应保障的对象处于无保障的状态。 中国政府近两年强力推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动,但至今也没有一部法律,甚至一部法规性文件在说明什么是保障、什么是应保障的对象。于是拆迁房进入了保障、棚户区改造进入了保障、公务员分房(低价购房)进入了保障、教师进入了保障、定向安置进入了保障,廉租房中出现了奔驰车,公租房成为了单位的福利分房……这种不论被保障对象,而只看挂着保障性住房名义建设的房屋有多少的指令性计划,在迫使地方政府用各种名义在扩大保障的范围,在让有钱人的家庭和企业、事业单位借机扩大不应有的福利、扩大再分配中的贫富差距。 为什么不能先制定并出台最基本的保障对象立法呢?先要堵住腐败和贪污的漏洞才能让保障面对应保障的家庭。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本是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为了社会稳定的保障,但如果保障性住房变成了腐败性分配、变成了对市场的破坏与打击、变成了少数财富再分配的游戏、变成了合理侵吞国家公共资源的渠道。那么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给最应保障的家庭以体面生活的尊严,反而会加大社会的矛盾、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最终会破坏整个国家的经济与政权。 没有人反对建设保障性住房,但保障性住房应建多少合适,应如何建设则是个科学的问题。如建多少合适来自于应保障群体的数量,如果连最起码的应保障家庭的标准都没有,又如何知道应建多
那么就必须有住房保障的立法,有明确的保障责任和明确的保障对象的严格控制,以严防国民的税收和国家的全民共有的土地等公共资源向不应保障的群体倾斜,变成一种贪污与腐败。
少呢?而今则是大跃进式的任务指标的下达、强制性的命令,但哪个省份、哪个城市中有多少未保障的家庭却是个糊涂账,那又凭什么给各省市下达指标呢?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强制性的指标下达一定会让这个指标与当地的发展现状脱节,就必然会为完成任务而不得不弄虚作假,并扩大应保障的范围。各地的财力、能力不同,而强制性的指标也必然会造成财力上的压力,这又会让地方政府不得不用保障性住房换钱,从而让保障进入到不应保障的群体中。多重因素的不合理都只能让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入歧路,让一个美好的愿望在违背市场规律和科学性中变成一场闹剧,让失望代替了希望。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在于理性的分析,而非为“房价”的单一标准。盲目的出台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政策。先立法明确住房应保障的群体与对象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历史教训,早应称为决策的依据。可惜今日的大干快上却在重归历史失败的旧辙。赌气绝不应也不能替代正确决策的条件。 千万不要让稀有的国家资源与财力被错误的决策而成为牺牲品。 既然是保障就必须让保障落实到应由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人群身上。如必须是家庭收入和现居住条件两条线的标准,不能让有能力解决租住条件的家庭侵占国民的权利,不能让拥有特殊的人群利用政策的空子而进行腐败。否则国家不管投入多少财力物力,不管是建设多少保障性住房也填不满这个无底洞,并仍让一些应保障的对象处于无保障的状态。
中国政府近两年强力推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动,但至今也没有一部法律,甚至一部法规性文件在说明什么是保障、什么是应保障的对象。于是拆迁房进入了保障、棚户区改造进入了保障、公务员分房(低价购房)进入了保障、教师进入了保障、定向安置进入了保障,廉租房中出现了奔驰车,公租房成为了单位的福利分房……这种不论被保障对象,而只看挂着保障性住房名义建设的房屋有多少的指令性计划,在迫使地方政府用各种名义在扩大保障的范围,在让有钱人的家庭和企业、事业单位借机扩大不应有的福利、扩大再分配中的贫富差距。
当微博可以更快捷的向社会传播自己的观点时,博客反而显得不够及时了,于是当时间更多的用于微博、用于指头的机会大于了用笔的机会,面对媒体的发布会也更多的变成了微博的发布会,每个参与者都成了一个独立对外的媒体,并随时将语言和画面都传播到了网上,并通过无数的转发而扩散,更多的人也就不再在博客中去寻找答案了。 但微博的140个字限制了论证和论据的展开,通常只能简单的阐述一个结论,于是就会招来一连串的评论和疑问,看来博客仍不能用微博代替,有时还需要用一些较长篇幅的文字来说清楚某些问题。 我是最早提出房改之后应同时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大约是在23号房改文件出台之后的第二个月的中房协会议上。至今我仍坚持“市场的归市场、保障的归保障”的理念,但却并不赞成目前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大跃进式的做法。 如果政府在房改货币化分配的同时就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那么每年只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租赁性住房就不会出现今天的这种混乱局面,也用不着三天两头的出政策调控,更不用朝令夕改的搅乱社会与公民的预期了。如今的亡羊补牢并不为过,但前提是不能违背市场的基本规律,更不是让市场为保障让路。 政府提供住房保障是联合国人权公约等多个公约中约定的政府责任,但保障的基础是符合各国经济发展阶段和条件的“适足居住权”。即经济发达的国家提供的标准高,经济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保障标准低,而非超越发展阶段,更非让保障的标准超越了城市化发展的基础条件、超越了社会的一般居住水平,更不能借保障之名而进一步扩大了城乡之间的差别。 保障是国家的安全网,就像对最低收入家庭所发放的生活补贴一样,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条件,但不能保证过上奢侈型的生活消费。住房保障也同样,首先应明确保障的标准和被保障者的最低生存条件,而并非是一种财富转移的再分配,而是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 中国有近50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因此出现了并非最低收入家庭都没有住房的现象,更不是住房的好坏与收入同比。毕竟中国
为什么不能先制定并出台最基本的保障对象立法呢?先要堵住腐败和贪污的漏洞才能让保障面对应保障的家庭。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本是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为了社会稳定的保障,但如果保障性住房变成了腐败性分配、变成了对市场的破坏与打击、变成了少数财富再分配的游戏、变成了合理侵吞国家公共资源的渠道。那么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给最应保障的家庭以体面生活的尊严,反而会加大社会的矛盾、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最终会破坏整个国家的经济与政权。
没有人反对建设保障性住房,但保障性住房应建多少合适,应如何建设则是个科学的问题。如建多少合适来自于应保障群体的数量,如果连最起码的应保障家庭的标准都没有,又如何知道应建多少呢?而今则是大跃进式的任务指标的下达、强制性的命令,但哪个省份、哪个城市中有多少未保障的家庭却是个糊涂账,那又凭什么给各省市下达指标呢?
的住房商品化的历史太短,而商品房的总量尚不到总存量的50%,而更多的存量住房是靠分配而拥有的。 那么就必须有住房保障的立法,有明确的保障责任和明确的保障对象的严格控制,以严防国民的税收和国家的全民共有的土地等公共资源向不应保障的群体倾斜,变成一种贪污与腐败。 既然是保障就必须让保障落实到应由国家承担保障责任的人群身上。如必须是家庭收入和现居住条件两条线的标准,不能让有能力解决租住条件的家庭侵占国民的权利,不能让拥有特殊的人群利用政策的空子而进行腐败。否则国家不管投入多少财力物力,不管是建设多少保障性住房也填不满这个无底洞,并仍让一些应保障的对象处于无保障的状态。 中国政府近两年强力推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动,但至今也没有一部法律,甚至一部法规性文件在说明什么是保障、什么是应保障的对象。于是拆迁房进入了保障、棚户区改造进入了保障、公务员分房(低价购房)进入了保障、教师进入了保障、定向安置进入了保障,廉租房中出现了奔驰车,公租房成为了单位的福利分房……这种不论被保障对象,而只看挂着保障性住房名义建设的房屋有多少的指令性计划,在迫使地方政府用各种名义在扩大保障的范围,在让有钱人的家庭和企业、事业单位借机扩大不应有的福利、扩大再分配中的贫富差距。 为什么不能先制定并出台最基本的保障对象立法呢?先要堵住腐败和贪污的漏洞才能让保障面对应保障的家庭。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本是为了公民权利的保障,为了社会稳定的保障,但如果保障性住房变成了腐败性分配、变成了对市场的破坏与打击、变成了少数财富再分配的游戏、变成了合理侵吞国家公共资源的渠道。那么最终的结果不但不能给最应保障的家庭以体面生活的尊严,反而会加大社会的矛盾、加大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最终会破坏整个国家的经济与政权。 没有人反对建设保障性住房,但保障性住房应建多少合适,应如何建设则是个科学的问题。如建多少合适来自于应保障群体的数量,如果连最起码的应保障家庭的标准都没有,又如何知道应建多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强制性的指标下达一定会让这个指标与当地的发展现状脱节,就必然会为完成任务而不得不弄虚作假,并扩大应保障的范围。各地的财力、能力不同,而强制性的指标也必然会造成财力上的压力,这又会让地方政府不得不用保障性住房换钱,从而让保障进入到不应保障的群体中。多重因素的不合理都只能让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入歧路,让一个美好的愿望在违背市场规律和科学性中变成一场闹剧,让失望代替了希望。
少呢?而今则是大跃进式的任务指标的下达、强制性的命令,但哪个省份、哪个城市中有多少未保障的家庭却是个糊涂账,那又凭什么给各省市下达指标呢? 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巨大,强制性的指标下达一定会让这个指标与当地的发展现状脱节,就必然会为完成任务而不得不弄虚作假,并扩大应保障的范围。各地的财力、能力不同,而强制性的指标也必然会造成财力上的压力,这又会让地方政府不得不用保障性住房换钱,从而让保障进入到不应保障的群体中。多重因素的不合理都只能让保障性住房政策走入歧路,让一个美好的愿望在违背市场规律和科学性中变成一场闹剧,让失望代替了希望。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在于理性的分析,而非为“房价”的单一标准。盲目的出台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政策。先立法明确住房应保障的群体与对象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历史教训,早应称为决策的依据。可惜今日的大干快上却在重归历史失败的旧辙。赌气绝不应也不能替代正确决策的条件。 千万不要让稀有的国家资源与财力被错误的决策而成为牺牲品。 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在于理性的分析,而非为“房价”的单一标准。盲目的出台政策,尤其是强制性政策。先立法明确住房应保障的群体与对象就成为了当务之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历史教训,早应称为决策的依据。可惜今日的大干快上却在重归历史失败的旧辙。赌气绝不应也不能替代正确决策的条件。
千万不要让稀有的国家资源与财力被错误的决策而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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