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本地各家媒体几乎没有不报道此事的。
那个地方,院内逼仄,院外,也是一塌糊涂地交杂和堵塞,人人可能都心境不好,遇到点小导火索,就爆发啦。说起来,悲剧的直接主角,当然是冲突的双方。可要是细细考较起原 ...
老独步天下 发表于 2011-10-2 20:58
新闻界的八卦习气真是恶劣至极,这年头博导多得跟米似的,何苦还揪着人家的头衔不放,人都死了,还故意弄出一个让人笑话的反差效果,做了博导的最好寿终正寝,要么就死在工作岗位上,或者见义勇为什么的,否则怎么个 ...
水色 发表于 2011-10-3 12:03
博导是一种资格,就是具备招收指导博士生的资格。博导肯定是教授,但不是所有的教授都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
迅弟儿解释成博士生教授,人家当然不明白。正确的说法是博士生的导师,PhD supervisor。
施国英 发表于 2011-10-3 16:15
是的,客观后果严重但是主观罪过轻的话,最高刑都不重。过失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一般都是7年,少数超过7年的。
我国刑法法定刑的设置有些很不合理,前段时间办理了一起组织卖淫罪,最低刑为5年,比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爆炸罪的最低刑(3年)都要高,真不知道立法者是怎么想的!何萍 发表于 2012-1-10 23:18
不过我照字面想,窗口失手掉下个花盆砸死了人那是过失致人死亡,拳头打击要害部致人死亡怎么能算过失致人死亡呢?总是有伤人故意的吧?那么故意伤害致死不是更合适吗?
邱晓云 发表于 2012-1-12 13:41
来陈老师被打得鼻血直流,但还勉强能站住,抓着对方的手不让对方离开。
陈老师的妻子大约18点50分上了楼,几分钟后拿着东西下楼来,就看到丈夫和两名男子扭打在了一起。“他们两个不知手上拿什么东西,对着头上捣来捣去,然后用脚踹他肚子,两个人都踹他肚子。”她上前去拉架,也受了轻微的伤。
老木匠 发表于 2011-10-2 19:21
由此,再引出一个“题外话”,就是,现在的教工宿舍区,太杂乱无章啦。
由于搞什么房改,宿舍区的房子变成私有财产,于是,频繁易手,你已经搞不清宿舍里住的都是谁啦。原有的居住生态被扰动,很难管理。也就造就了 ...
老独步天下 发表于 2011-10-2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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