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方舟子起诉《法治周末》主管法制日报社名誉侵权的博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4068790101801s.html
我揭露造假11年,经手一千余起案件,没有一起出于私心。现在为妻子名誉,就私报公仇一回,在这里 ...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3 12:11
我预言周大哥写篇原创,但是我觉得这篇有点单薄,里面的问题应该有很多。这次方韩论战中,可否联系“左道批评”,还有,作家小说的真伪,是不是将来也是一项严肃的学术分析问题,等等等。毕竟关于“质疑”的一些解释 ...
宇航 发表于 2012-2-3 11:57
完全赞同周泽雄的观点。虽然这篇文章主观上是从一种对文学生态的保护为出发点,客观上还有一种对韩寒的爱护,但这不是我赞成的全部理由。我更多喜欢的是作者立足点不偏不倚,在这场纷争之中始终能够超越感情的倾向维 ...
杨林 发表于 2012-2-3 12:53
1# 周泽雄
很歪路子的读后感受:周泽雄的文章,意在将拉斯维加斯的拳击擂台转为地下铁笼子里角斗。。。按照5毛定罪法,这是倡导文学自主的独立精神,有反X之嫌。
test 发表于 2012-2-3 13:21
17# 周泽雄
我当然认可,笔墨道场比公堂更好看。
但是,上面的“笑话”仅仅是想指出一个猜想:如果没有“公堂”式的“了结”方式,论坛上的笔战会有怎样的“结局”(实在想象不出,不管是不是一出“无言的结局”)?
如果我们能注目在笔墨道场里围观,那么,会有怎样的仲裁标准呢?有没有西方的案例可以参考的?
PS 我到哪里去阅读“剑道批评观”,里面会有细节明朗化的“仲裁条款”吗?
test 发表于 2012-2-3 13:43
没错,这件事上,我完全站在方舟子一边。假如有人被我批评后,不敢正面回应,只敢极度猥琐地从我家人那些缺乏公共性的事件上寻找突破口,我的态度和方舟子一样。对赤裸裸的下作,就该这么干。
不过,我不关心施国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3 13:13
说实话,经此一役,韩少在我心中的形象已经无可挽回地垮塌了一大半。方舟子纵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毕竟在本质上还是我最欣赏的“死理性派”,而韩少的油滑及至于下流的笔墨和心态已在争论中暴露无余,曷能容忍?我以 ...
诗韵新编 发表于 2012-2-3 13:53
16# 周泽雄
我对韩寒的偏爱没有改变,我对方舟子在这件事上的反感也没有改变,同时对于方舟子的一些低级附和者的反感也没有改变。我赞成和佩服的是你的个人立场和秉持的个人观点,这场争论的过程中,没有成为双方 ...
杨林 发表于 2012-2-3 13:50
因为小文围绕韩寒起诉展开,所以,没有就方舟子的质疑方式进行单独探讨,在这个题目下,假如方舟子的质疑只是有那么点人所难免的擦枪走火,已在容忍之列,假如方舟子的表现竟然还在事实和理据上存在让人“钦服”之处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3 15:54
到底“看清”了没有啊?看清了而没读懂,那一定是我的问题。也就是我自己说的“经常前后判若两人”,我的帖子有时能让人看懂,有时让人看不懂,我反思这个不是性格问题,也不是风格问题,主要是表达也即驾驭文字的能 ...
童志刚 发表于 2012-2-3 13:11
不过,韩少的起诉也有它有益的部分。假如说在“硬证据”方面,比如通过司法鉴定,证明那些手稿的纸质年代、字迹或墨水痕迹形成的年代等等,如果都经得起考查,那代笔之疑也就不攻自破了。但还要说明一点的是,即使是这个结果,也不能“自然地”证明方舟子的质疑是毫无意义的。
诗韵新编 发表于 2012-2-3 16:19
...个人的权利,使用或什么时候使用则完全在于你自己,即使你用错了,也不会有对应的惩罚,我们平时真的是很少关注这个问题。这件事提醒了我们,群体自由空间的大小,有时 需要我们正确看待自己的私权利,所谓退一步海阔天空。
杨林 发表于 2012-2-3 12:53
这个要和杨兄商榷一下。私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要求一个人为了所谓“群体自由空间的大小”而牺牲个人私权,那还是集体主义的思维模式,类似于要个人为集体的利益而牺牲。
中国言论自由空间的大小,从来就不是像韩寒这样的人能决定的。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都不能保证每个公民行使,韩的一次诉讼也不可能真的起到打压言论自由空间的作用。何况这次诉讼无关言论自由,而是个人名誉权之争。
经常有人说维权从自己做起,维护私有产权大家比较认同,其实,名人的名誉权也是他/她私产的一部分,这就好比一个品牌,一旦声誉受损,必然会影响其营销收益。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3 17:12
先说1。韩寒起诉,法院判决的结果可能有三种:
1,方舟子质疑经审查后被确认属实,故其行为不构成对韩寒的名誉权侵犯,判决驳回韩寒的请求。
2,方舟子质疑经审查后被确认失实,其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已侵犯韩寒的名誉权,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方舟子质疑经审查后被确认失实,但其行为根据我国法律尚不构成对韩寒名誉权的侵害,故不承担责任。
阿吕 发表于 2012-2-3 18:11
顺着宇航给的链接看了凤凰视频,都忘了这是谁的主帖了。
方舟子跟张鸣的对话,笑死,原来张鸣满脸不屑,是因为方舟子曾说他假学者,张鸣气得不行~~~在一个不合适的场合,发泄了一通~~~
花间对影 发表于 2012-2-3 17:36
视屏里看,此公极度装逼。一脸的不屑,一身的居高临下,一口的无聊没意思。无非就是和方舟子有点过节罢了。借此场合,先摆出一副置身事外的架式,貌似不偏不倚地把韩方二人通通贬斥一顿,弄得方舟子还不好分辩。说 ...
诗韵新编 发表于 2012-2-3 19:50
没看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指东打西?项庄舞剑?本来就是要灭掉你偶像啦,天才啦、公民啦……一串串光环。但我不正面出拳,知道你骄傲,知道你年少轻狂,那我就打你骄傲的命门,说你代笔,让你跳脚,让你失态……就算 ...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3 20:56
完全同意主帖的观点。但是韩寒的粉丝没有看到这篇文章,他们并不懂得这个道理,也不清楚这言论自由的边界所在,他们只想知道真相,若韩寒不打官司他们会觉得韩寒心虚了,所以两难啊!
燕苗 发表于 2012-2-3 21:07
归宁兄的说法,益思。“天才性的作品”不等于“天才作品”,前者说的是一种潜质,本质是一种高级习作,后者说的是最终作品。就最终作品而言,不论什么年龄写的,天才都在那儿。人们不过是在知晓作者年方弱冠时,多加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3 20:28
回小苗:
我对阴谋论没有兴趣,之前所说,只是结合我的经验、常识和一点理性,做的小小推论。我在40、44楼又做了些补充,自以为表达还算完整。如你读过后仍有疑义,我愿意继续探讨。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3 21:59
62# 猪头猪智慧
绝对顶猪头最后一句话,英雄决斗就该扔下手套,举起刀剑来说话,挑场子也是送给对手的权利,哪还会需要找一块皇家地盘呢?
除非,韩寒自认文坛是认栽之地,全盘礼让给方舟子称王称霸,这种委 ...
test 发表于 2012-2-3 23:52
67# 老独步天下
不复杂啊,论“戏剧性”,的确方韩之战在文坛上解决为妙,也好看些。若靠法官来仲裁,结果总是大煞风景的,你以为呢?除非大家都认为文坛角斗,没法定死活与胜负,相信这就要看文学批评家的裁决 ...
test 发表于 2012-2-3 23:59
文人的笔既是吃饭的工具,也是表达主见的工具,也应该是自卫的工具。既然是文人或文士,首先靠他自己的笔折服论敌、说服天下才是王道。如果对手没有事实根据胡搅蛮缠,最后则诉诸法律亦未尝不可,亦为时不晚。
因此,泽雄兄的主意可以认同。
陆东洋西 发表于 2012-2-3 22:05
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俺在本坛还曾先被人说成“自封大佬”,再被人以“不该自充大佬”的名义教训一顿呢。好在证据不足,就以花絮视之了。因此,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道理,我还懂一些。
但韩寒,情况迥然不同。不扯远,一个月前《南都人物周刊》上有个韩寒专题,韩寒还是该期的封面人物。请小苗去核实一下,根据那篇报道,实在难说韩寒没有以公知自居。还有什么“人民公敌”、“屠戮公众”之类字眼,反正,对一位作家来说,如此称呼他的读者,是奇特的。别的作家,顶多称他们为“读者”或“朋友”称之,哪里敢泛化为“公众”或“人民”啊,这魄力都毗邻中南海了。在韩寒今天那篇《2月3日》的博文里,他不仅承认自己是公众人物,还对自己的“粉丝”(用的词正是“粉丝”)叮嘱了几句。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4 00:23
这个要和杨兄商榷一下。私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要求一个人为了所谓“群体自由空间的大小”而牺牲个人私权,那还是集体主义的思维模式,类似于要个人为集体的利益而牺牲。
中国言论自由空间的大小,从来就不是像韩寒这样的人能决定的。宪法上明文规定的权利都不能保证每个公民行使,韩的一次诉讼也不可能真的起到打压言论自由空间的作用。何况这次诉讼无关言论自由,而是个人名誉权之争。
经常有人说维权从自己做起,维护私有产权大家比较认同,其实,名人的名誉权也是他/她私产的一部分,这就好比一个品牌,一旦声誉受损,必然会影响其营销收益。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2-3 17:12
措词"人民"、“政府”的"公众人物"="公知"?
迈克尔·杰克逊的歌词不仅常有“people",还有“world”、“earth”等更大的字眼,对世界文化的影响力,一百个韩寒乘在一起,可能都赶不上,MJ算“公知”吗?
遵泽雄老师指点,狗狗了一下,找到这篇《韩寒转型——青年先锋韩寒成熟转型引发的公知论战》http://luo.bo/19745/,好像是去年底韩三篇发表后做的专访,不知道是不是周老师所指的那一篇。文中对韩寒有“青年先锋”、“骂为公知”、“成为公知”等描述,但都是作者给的标签,并未看到韩寒的直接或间接引语称自己为“公知”,恐怕不能作为韩寒自标“公知”的证据。愚以为,该文“青年先锋”的描述是相对准确的,“骂为公知”或“成为公知”的表述,就拔苗助长了。
以前,台湾名嘴陈文茜曾批评韩寒“没文化,说话像放屁”,韩寒一句“喜欢陈文茜,不跟女生争辩”一笑置之,承认自己只是“初中毕业”……
唉,不就是因为他发了韩三篇吗?但“革命”、“民主”、“自由”什么时候成为唯有公知才能染指的禁脔呢?引车卖浆者流,不能加句嘴吗?如果被认为不够格谈论者谈论了,该棒杀之?那,“民主”、“自由”的意义何在?
一句话,韩寒年少轻狂,毛病不少,不喜欢他很正常,批他骂他都很正常,仅居于价值判断的层面,怎么批怎么骂,都不为过,在这层面上,俺认同泽雄老师高标言论自由的价值。但,指人“代笔”不属文艺批评,不属思想争鸣,是最简单的事实判断。如无可靠证据(须可呈堂的人证、物证,翻捡别人作品,推理出别人字面外意思得来的不能算),愚以为,还是慎重为好。这该是一个宽容社会应有的善意。
这些天,敲了这么多字,正经事都耽误了,仅仅是出于“韩粉”(俺早已澄清不是韩粉)的热情吗?如果韩寒以同样的方式构陷方是民,难道我会装聋作哑扮瞎子?不,我也会同样不吝鄙陋,同样敲出这多的字为方是民呼吁他应得的一份善意对待。窃以为,审慎指控,善意待人应该成为一种美好的氛围,这不仅仅关乎方、韩,当然也关于我自己,或者还有更多的人。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4 11:17
一句话,韩寒年少轻狂,毛病不少,不喜欢他很正常,批他骂他都很正常,仅居于价值判断的层面,怎么批怎么骂,都不为过,在这层面上,俺认同泽雄老师高标言论自由的价值。但,指人“代笔”不属文艺批评,不属思想争鸣,是最简单的事实判断。如无可靠证据(须可呈堂的人证、物证,翻捡别人作品,推理出别人字面外意思得来的不能算),愚以为,还是慎重为好。这该是一个宽容社会应有的善意。
李小苗 发表于 2012-2-4 11:17
我觉得,等着韩寒的一个巨坑是这样的:当他忙着向法院展示自己1000页手稿时,方舟子突然宣布,不再质疑韩寒了。理由不是代笔是否成立,而是,一部极度缺乏天才性的作品,是否“代笔”不值得探讨。这当儿,韩寒就等着 ...
周泽雄 发表于 2012-2-3 19:37
私权当然是最基本的权利,在我们这个国家尤其应该得到重视,因为这是我们这个所谓的公民(人民)社会中最受忽视的权利之首,以前的非公民社会就不用说了,但那是造成我们这个伪公民社会的根源,谁都知道我们社会真 ...
杨林 发表于 2012-2-4 11:30
唉,楼上。
韩寒若真是“他一个人的”成就,当然该挺,没不挺的道理。该强烈地挺,没日没夜地挺。现在的焦点是,“代笔”,若(!)韩寒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根本就是个群体和包装的结果呢?挺这个壳,还合适不合适 ...
笑笑书 发表于 2012-2-4 14:18
对滴,对滴,对滴。愚以为,燕谈两派最大滴分歧就在这里:指人代笔到底是文艺批评还是别的什么?小苗在这里说得很清楚了。愚纳闷的是:为什么如此明显的道理还有如此大的争议?
甜瓜 发表于 2012-2-4 12:20
95# 杨林
不好意思,你似乎误会了。我说的不是观点是否可以去热爱(当然可以啦)。我问的是,韩寒的哪个观点居然能让你热爱?当然那个观点是韩寒独有的而不是抄别人的。韩寒的哪个独特观点让你热爱?
晓梦 发表于 2012-2-4 22:57
用法律自证清白确实是够悲哀的,但我觉得韩寒确实没到非走这一步的程度,我想方舟子在这个问题上是事先有考虑的,否则他不会轻易出手的。正如很多人认为的那样,赢不赢得了官司还是个未知。即使赢了又能怎样?范增 ...
杨林 发表于 2012-2-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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