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以往的两篇评论中提出两个基本主张,一是一个人道主义国家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及其内在价值,在适当时机取消死刑,包括对贪官的死刑;二是在一个民主机制不发达、制度漏洞不断产生贪官而抓获贪官的概率很小的情况下,死刑其实根本不足以震慑贪官。不仅贪官也是人,而且普通人也可以是贪官;如果源源不断孕育贪官的制度环境不变,贪官只会越杀越多。这篇短文提出第三个主张,也就是控制贪腐不需要死刑;在执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前提下,剥夺人身自由加上严厉的经济惩罚即足以产生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
贪官之所以贪,无非是出于贪腐为自己和家人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控制贪腐的合理方式是通过刑罚纠正潜在贪官的行为动机,而死刑未必是最有效的方式。正如有人指出,不少贪官似乎并不怕死,在接受调查期间自杀身亡的贪官屡见不鲜。事实上,这些贪官早已做好心理准备,在任期间疯狂贪污受贿并转移财产,尽量提前安排好自己和家人的退路,万一被查获就一死百了。这种“官不畏死”的心理往往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贪腐被查获的后果只是止于贪官自身,而不会直接蔓延到家人身上。如果法律改变这种心理预期,贪腐一旦查获,不仅官员个人得不偿失,而且家人也跟着倒霉,那么完全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官员的贪腐动机。
刑法不仅可以规定没收贪官的全部违法所得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且可以规定和赃款额度成比例的经济惩罚,譬如贪一百万的加罚一百万,贪一千万的加罚一千万。贪得越多,罚得越重,贪腐的风险和成本越高。如果贪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包括房产)不足以抵偿,刑法还可以进一步规定“父债子还”(或“子债父还”)的“连带”责任;儿女这一代还不了的贪债甚至可以传给孙子,三代而终。亚平 发表于 2012-2-10 10:41
欢迎光临 燕谈 (http://www.yantan.us/bbs/)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