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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 请大家帮忙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8 23:51     标题: 请大家帮忙分析

第一部分  在校内发生的事故
[案例1]
一日,某中学初中化学教师杜X正组织学生上化学实验课,学生李x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X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X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事后韩X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教师杜X。学校经研究决定赔偿韩X医疗费和营养费2000元,并以教学事故为由给教师杜x警告处分。

[案例2]

1994年,某中学初三(l)班学生上用浓硫酸配制稀硫酸溶液的实验课。化学教师王XX详细地讲解了有关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特别强调,切不可把水直接向浓硫酸中一次倒入……王老师讲解后,还为学生规范地演示了操作。分组实验开始后,王老师沿组进行指导。第一组的学生林XX上课不注意听讲,分组实验一开始,就自以为是地把水直接向装有 50毫升的浓硫酸的烧杯中倒入,顿时烟起酸溅,其脸上部分烧伤,手多处受害。王老师及时将其送医疗室正确清洗、医护,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花去医疗费200余元。事后家长到校纠缠,提出此事故乃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应由学校和王老师承担责任。请问,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1990年10月27日,某校高二学生上体育课,体育老师张某带领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后,令学生练习跳绳。两学生各执长绳一端,其余人依次跳过。学生徐某跳时不幸被绳绊倒,腹部着地,经医院诊断为:脾脏外伤性破裂,需手术治疗。手术医疗费用共花去数千元。后据调查,学生跳绳期间,张某一直在旁看护,且学校的运动场地也合乎规格。请问,学校和张某应否承担责任?

[案例4]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旁边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老师在女同学处指导跳长绳时,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老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原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突破甲方防守,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老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异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告诉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表面无任何异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在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模糊,就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治疗,左眼视力已严重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认为孩子受伤是发生在学校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学校承担责任,故向学校提出承担全部治疗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认为学校对方某受伤负有责任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龄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龄悬殊的同学在一起踢球,很容易使小年龄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老师不在操场上指导;四是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检查;由于治疗不及时,才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学校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校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锻炼,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何况许多学校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直如此,从未发生事故;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因为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大家一起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老师曾反复叮嘱要注意安全,当时老师也在认真负责地指导女同学跳绳,体育老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学校非常关心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检查,是从表面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本人也讲自己视力正常,不要紧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异常。
最后,学校、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方某治疗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学校承担50%,方某家长承担30%,王某家长承担20 %,事故得到解决。请问,你是否赞同这一解决方案?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9 08:27

[案例1]
    一日,某中学初中化学教师杜X正组织学生上化学实验课,学生李x因借用坐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X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X面部皮肤烧伤脱落,造成中度毁容。事后韩X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教师杜X。学校经研究决定赔偿韩X医疗费和营养费2000元,并以教学事故为由给教师杜x警告处分。
小妖怪 发表于 2012-3-8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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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正没事,来胡说一番。
    个人以为,这类偶然事故,是难以避免的,非教师之责。
    学校可能为了息事宁人,给杜老师“警句”处分,以某之见,在事件平息后,找一适当的机会,把杜老师的处分免除了吧,免得以后影响杜老师的前程。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9 08:31

[案例2]
    1994年,某中学初三(l)班学生上用浓硫酸配制稀硫酸溶液的实验课。化学教师王XX详细地讲解了有关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并特别强调,切不可把水直接向浓硫酸中一次倒入……王老师讲解后,还为学生规范地演示了操作。分组实验开始后,王老师沿组进行指导。第一组的学生林XX上课不注意听讲,分组实验一开始,就自以为是地把水直接向装有 50毫升的浓硫酸的烧杯中倒入,顿时烟起酸溅,其脸上部分烧伤,手多处受害。王老师及时将其送医疗室正确清洗、医护,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花去医疗费200余元。事后家长到校纠缠,提出此事故乃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应由学校和王老师承担责任。请问,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
小妖怪 发表于 2012-3-8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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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班级里绝大多数学生都能、愿意证明“王老师确实详细地讲解了有关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那么,学校和王老师在这件事上无责任。
    如果那二百元是学校承担的,那么,学校、王老师不应再承担任何其它责任了。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2-3-9 10:13

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2-3-9 10:1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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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班级里绝大多数学生都能、愿意证明“王老师确实详细地讲解了有关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那么,学校和王老师在这件事上无责任。
    如果那二百元是学校承担的,那么,学校、王老师不应再承担任 ...
ys1937 发表于 2012-3-9 08:31
有危险的试验老师要先讲清讲透,然后开卷考试,将学生本人手写标准答案装订收藏。可避免出问题时扯皮。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9 10:36

    有危险的试验老师要先讲清讲透,然后开卷考试,将学生本人手写标准答案装订收藏。可避免出问题时扯皮。
邱晓云 发表于 2012-3-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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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很难实行的。
    基本上化学实验室的每个化学物品都是不能食用的。
    如果每堂课都要求教师把用到的化学品讲清“不可食用”,然后“开卷考试”,那么,化学课也就不必上了。
作者: 红梅一点雪    时间: 2012-3-9 10:56

我觉得学校该有责任。就像我们乘车拿了车票就和车主有了合同关系;进了商场就和商场有了某种合同关系一样,学生进了学校也是应该有了某种合同关系,所以......。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9 11:22

本帖最后由 ys1937 于 2012-3-9 11:23 编辑
    就像我们乘车拿了车票就和车主有了合同关系;进了商场就和商场有了某种合同关系一样,
红梅一点雪 发表于 2012-3-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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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就要看这“某种合同关系”是怎么说的了——至少不可能是一切“包赔”的关系吧。
    例如说,某人在银行领了五万元钱,却在领出后就在银行被持枪歹徒给枪了。难道说银行就得包赔这钱?要知道,凭银行的“保安”,是无法处理这类事的。
    所谓“合同”,也得分清是谁的责任吧?
    学校发生的事,许多是随机发生的,事实上学校无法防止这些事件的发生。出了事后,多数学校会承担经济损失,这无非是“息事宁人”之意,而不一定就说明学校有责任吧?
    从案例一、二来说,这都是无法一定避免的事,教师并无责任(据文字而言,排除推卸责任一说),学校也由此承担了经济损失。家长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要“一切由家长说了算”(就像案例一中给教师警告处分),那谁还敢当那个老师?

    事实上,医疗纠纷多数也是同样的情况,死了人就要医院“承担一切责任”,那进了医院就不能死人了?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2-3-9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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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很难实行的。
    基本上化学实验室的每个化学物品都是不能食用的。
    如果每堂课都要求教师把用到的化学品讲清“不可食用”,然后“开卷考试”,那么,化学课也就不必上了。
ys1937 发表于 2012-3-9 10:36
你提醒得好,可以将实验用品都不得食用,让他们开卷考(抄写)后存档,免得说老师没有讲过。
作者: test    时间: 2012-3-9 13:16

我觉得,这里的危险有两种类型,比如,体育活动中的不测因素是偶发的,而化学实验属于高危等级。

另外要说,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即便在教师的指导和监管下,也未必能有效的规范操作。

因此,在学校的环境中,教师不但要有非常严格的监管责任,还要有预计风险的保护措施。

比如,在化学实验课上,对于学生自己操作的危险项目,要求学生带上一次性口罩作为辅助保护的措施(或保护型的眼镜),也是应该的。(我自己的中学经历中,就曾经有过无意中被硫酸烧坏衣服的故事。)

而体育课上,因为伤害事件的偶发性因素较为明显,除了课前劝导之外,只能靠学生的自觉意识。但是,最后的伤害性事故的赔偿,肯定是学校揽责为主。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12-3-9 13:17

说起来,化学和物理实验室都应该配有若干”技工“,平常负责实验器材和物品的维护管理,在实验课上,配合老师做现场的辅导和控制。说来,一个技工可以控制4至6个组,若每个组3人,就需要4到5名技工。

提醒在法律上是没用的,因为,老师就是他们的监护人,这个责任不可能由未成年人签字就可以转移的。

有些学生不跟紧,有些学生好恶作,孩子们就是如此,天性使然。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2-3-9 13:50

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2-3-9 13:53 编辑

不是签字转移责任,而是用来说明这些基本问题老师确实讲过,而同学们也确实听到了。总比出事后要其他学生出面证明的好。写那种证明既为难其他学生,证据力也不强。这个案例2,确实是老师有责任----------没有讲得所有的同学都听进去记牢。

要说这几起事故,学校都很难在目前法律上完全免责,不过一般情况下家长并不愿过分追究,这与医患纠纷不同。因为学生如果不转学,还要在这学校受教育,而医院,闹翻了以后不去这家就是。

只有伤害后果严重,像眼睛视网膜脱落,快失明了,或者毁容了,家长才会破脸大闹,毁容的案例学校肯定有责任;失明的案子,后果最严重,但学校的责任,相比其他案例,可能最小---------碰那一下是碰的不巧,那孩子多半是先天视网膜容易脱落的病。不过这学生已经那么惨了,学校负担一点医疗费,也是合乎常情的处理。
作者: 红梅一点雪    时间: 2012-3-9 14:33

本帖最后由 红梅一点雪 于 2012-3-9 14:35 编辑

邱版主这里的话也正是我要说的。责任是难免的,只是伤害很小时家长不去追究罢了,至于多少的问题,那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我们这一小学六岁男孩在课间玩耍时,操场篮球架子突然倒塌,小男孩当场毙命,家长的心情可想而知,而学校强制的学平险只赔了六千元,还好本就是企业办校,再加之父母皆企业职工,最后赔了六万元了事。试想学校要是能在平时多去检查这些设施,悲剧不就会尽可能的避免了吗?
YS1937说医院死了人,就赖医院,呵呵,那得看你是怎么死的,若是医疗事故医死的,那医院就有责任了。老百姓不会不讲理的。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9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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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说的都是责任事枚,“篮球架子倒了”、“医疗事故”……
    而案例一、二说的应该是“偶发事故”,是孩子不小心造成的。
    二者性质是不同的。
    当然,出了事,学校总得“表示”——出钱,但由此祸及当事老师,是否合适?
作者: 红梅一点雪    时间: 2012-3-9 15:12

楼上您可只说“事实上,医疗纠纷多数也是同样的情况,死了人就要医院“承担一切责任”,那进了医院就不能死人了?”呀,没说除了什么什么的。
学校“表示”,那与他承认责任两码事,至于“殃及”此词有点重,本就该负点责任。提高老师的责任心。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9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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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梅当然可以抓我的不全面。
    一个学生在化验室不小心打翻了酒精瓶,殃及另一个学生,这是偶发事件,教师没有什么大不了的责任,可是却被“警告”了。
    我只是认为“这是为了家长面上才这样处理的”,建议适当的时机免了这一处分。
    红梅以为合适否?
    要提高教师责任性,方法很多。而警告处分是要“写入档案”的,在中国,是要一生受“益”的。

    医院死了人,当然:
    1、 是医疗事故,不该死却死了,这当然要追查医务人员责任;
    2、 不是医疗事故,是不可免的事,家属却不停不休的和医务人员闹,这种事还少吗?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2-3-9 17:45

酒精灯的案例,我认为学校有责任,危险易燃物品不可以那么容易碰倒,工厂做安全性评价,每个插座,每级台阶,连楼梯的角度都要检查达标,以求消除隐患。学校应该更加当心。那么容易碰倒的酒精灯,应该改用固态酒精,如果要用液态,要规定尽可能少的量,下盘要固定,等等。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2-3-9 20:29

你在国外当影子校长时有没有探讨过此类问题?我觉得美国对化学实验和体育课的风险大概有相应条款。
另外,只要是孩子在校内身体受伤,尤其是头部和眼睛,学校一定要送医院,孩子是否有事得听大夫的。
我给你个建议,类似与硫酸这类强腐蚀性化学物质的试验就由老师示范给学生看一边算了,如果非做不可一定得有人监护。
学校买了意外险吗?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2-3-9 20:42

都是是几年前的案例,不会是小妖怪校长自己学校的事。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2-3-9 20:49

前车之鉴,有备无患。这年头校长责任很大呀。
作者: 何萍    时间: 2012-3-9 22:23

好久不见妖怪校长了,今天碰巧在广播电台里听到了妖怪校长与其同事介绍学校管理经验。妖怪校长很会打比方,说班主任组阁任课老师就像谈恋爱~~~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0 00:19

本帖最后由 小妖怪 于 2012-3-10 00:26 编辑

谢谢大家积极回复,这些校内发生的事故虽然 不是我们学校的,但确实是目前让校长们很纠结的,个别案例在我学校也发生过,比如体育课上,老师组织学生做好准备活动后就安排体育委员带男生绕操场跑三圈,训练一下体能,而他自己在向女生演示如何跳“山羊”,可是有一位男生跑到第二圈的时候看到沙坑,就自己擅自脱离队伍,跑去跳沙坑了,结果不得法把自己跟腱跳断了,还造成骨折。体育老师和校医在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到医院并通知家长,做了妥善处理,事后我们也专门调查,所有学生都证明老师上课时候关照过不要去跳沙坑,是这个同学自己不遵守规定擅自行动,可是家长不依不饶一定要校方赔偿,最后还告到了法院,虽然法院也认为校方没有责任,但却倾向我们做适当补偿,最后以调解撤述结束,还好我是买了校内意外险,学生人生意外险,保险公司陪了大部分,学校另外付了3000元作为补偿。很纠结,对体育老师们打击很大,其实真的和学校有多大关系呢?累似的案子我周围的校长们都遇到过,和谐社会,法官的倾向让我费解,阿吕也帮不上我。家长很不讲理,没有钱,天天搞,真的吃不消。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0 00:24

本帖最后由 小妖怪 于 2012-3-10 00:29 编辑
好久不见妖怪校长了,今天碰巧在广播电台里听到了妖怪校长与其同事介绍学校管理经验。妖怪校长很会打比方,说班主任组阁任课老师就像谈恋爱~~~
何萍 发表于 2012-3-9 22:23
何萍妹妹好,今天下午我校放假,庆祝昨天的“三八”妇女节,谢谢你的帮助,刘老师来我校专门为老师们做了教师礼仪规范的讲座,反响不错,没来得及谢你呢。下午五点走进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直播室,参与他们“轻松集结号”节目的制作,晚上全体老师去“金钱豹”吃海鲜自助餐,忙得不亦乐乎。没想到你也听了这个节目,第一次参加这样的现场访谈节目,很紧张。见笑了。
刚才和阿吕听了一遍,他说还可以,呵呵,他说好就好。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2-3-10 07:21

21# 小妖怪 祝校长有风险意识,遇事处置有方。这校内意外险和学生意外险是上级规定买的还是贵校自主决定买的?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0 13:00

说起来,化学和物理实验室都应该配有若干”技工“,平常负责实验器材和物品的维护管理,在实验课上,配合老师做现场的辅导和控制。说来,一个技工可以控制4至6个组,若每个组3人,就需要4到5名技工。

提醒在法律上 ...
李大苗 发表于 2012-3-9 13:17
事实是学校编制非常紧张,偌大的校园从清洁工(50亩土地,20000万建筑面积)人事和财政只配三个清洁工一个电工,一个杂务工,18个班级需要上物理和化学课,物理、化学实验室虽然各有一位实验员,但往往在物理化学实验室同时上课的班级不止两个,他们的工作量也很大。大苗的建议在全地球都不可能被采纳。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0 13:09

你在国外当影子校长时有没有探讨过此类问题?我觉得美国对化学实验和体育课的风险大概有相应条款。
另外,只要是孩子在校内身体受伤,尤其是头部和眼睛,学校一定要送医院,孩子是否有事得听大夫的。
我给你个建议 ...
老程 发表于 2012-3-9 20:29
谢谢老程的建议,在美国学校和家长给孩子们保险相对都保得很重,遇到这样的事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与学校关系不大。我在Danna Middle School 就遇到过,体育课上学生骨折,校长第一时间的反应是打电话给孩子的父母询问是学校把孩子送医院还是家长把孩子送医院,家长十分钟后赶到学校,副校长简要向家长解释情况发生的经过,是孩子没有按照老师要求自己跳跃造成骨折,家长什么都没有说就把孩子带走了。之后我问校长,这件事会不会很麻烦,他说不会,与学校没有关系,是孩子自己造成的,保险公司会处理的,我当时觉得很不可思议,还对校长说如果在中国,学校不赔是不可能的,即便有保险,学校也要表示的,美国的校长也觉得不可思议。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0 13:15

21# 小妖怪 祝校长有风险意识,遇事处置有方。这校内意外险和学生意外险是上级规定买的还是贵校自主决定买的?
老程 发表于 2012-3-10 07:21
学生意外险是学校为每个学生买的,校内意外险是上海市教委为每个学校买的,市教委会想起来为每个学校买校内意外险,充分说明在全市范围内这样的案例实在太多了。因为阿吕自己是律师,时刻提醒我要有风险意识,在我的学校,每位老师都有一张塑封的卡片,卡片详细地说明遇到学生发生意外的时候的各种应急处理指南,包括送什么样的医院,做哪些检查,通知哪些有关方面,如何高知家长等等。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0 13:19

8# 邱晓云


这个办法不错!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2-3-10 16:07

我当时觉得很不可思议,还对校长说如果在中国,学校不赔是不可能的,即便有保险,学校也要表示的,美国的校长也觉得不可思议。

小妖怪 发表于 2012-3-10 13:15
还是祖国的学校心疼自家的花朵哦。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2-3-10 16:53

中国特别是上海,多晚婚晚育加独生子女,孩子读到中学一出事弄个残疾毁容,家庭承受力比其他国家弱得多,责任往学校方向偏一点,国情决定,情理之中。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3-10 18:56

如果中国的保险制度健全,就不会有学校的事。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和能力都高过学校,谁还会和学校过不去。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10 19:25

如果中国的保险制度健全,就不会有学校的事。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和能力都高过学校,谁还会和学校过不去。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0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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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说,按照中国人的特色,很可能有些家长会想“双进”(打康乐球的用语)。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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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说,按照中国人的特色,很可能有些家长会想“双进”(打康乐球的用语)。
ys1937 发表于 2012-3-10 19:25
是这样,按照他们的心理,学校总该有所表示,当然不是每个家长都这样想。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3-11 18:00

是这样,按照他们的心理,学校总该有所表示,当然不是每个家长都这样想。
小妖怪 发表于 2012-3-11 17:42
那这些人就属于敲竹杆。如果在国外,这些家长到学校无礼取闹的话,保安可以不让他们进门,再乱来,可以报警。法律规定的事谁都得遵守。
作者: 小妖怪    时间: 2012-3-11 19:08

33# 施国英

回施姐姐:这样的家长在中国还是很有一些的,我就遇到过,法律算什么,她知道法律不维护她,就无理取闹,记得刚做校长那会,我曾经被一个家长从车里揪出来,说是不解决问题就不给回去,没办法只好报警,可是警察也是劝劝而已,尽管她还扬言:“你以为你叫警察我就害怕啦?明天我还来!再不解决,就去你家!”警察听罢似乎也真不能把她怎么样。现在一方面是我的战斗经验丰富了,另外一方面家长们被我们调教得好多了,也没有再发现那么极端的事情。每年新生入学,我们就在暑假里为新生家长开家长学校,家长学校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做文明家长。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3-11 19:30

那这些人就属于敲竹杆。如果在国外,这些家长到学校无礼取闹的话,保安可以不让他们进门,再乱来,可以报警。法律规定的事谁都得遵守。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3-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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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这样说,中华族民是一个善于敲竹杆的族民——当然,敲的对象是弱者。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3-12 08:56

34# 小妖怪
当年你的父母在蛮荒之地播下文明的种子,如今你在繁华之地培养文明的心灵。都非常了不起,值得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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