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安乐死:一位医生的人生选择 [打印本页]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12-8-27 20:22     标题: 安乐死:一位医生的人生选择

KATIE HAFNER 报道2012年08月27日

[attach]55004[/attach]
Leah Nash for The New York Times
理查德·韦斯利医生在2008年被查出得了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图为他在家中,与妻子和两个孩子在一起。

西雅图——理查德·韦斯利(Richard Wesley)医生患有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这种无药可治的疾病让他的肌肉麻痹无力,但头脑却完好无损。他深知命运无常,死之将至,但聊以慰藉的是,他可以决定何时、何地、以及如何告别人世。

根据华盛顿州的《尊严死亡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韦斯利的医生给他开具了足以致死剂量的巴比妥类药物处方(一系列具有镇静催眠作用的药物——编者注)。韦斯利更愿意自然离世,但如果死亡过程变得持久且痛苦,他便计划服下药物,在几分钟内安详长眠。
“这和色情片的定义差不多,”67岁的韦斯利医生在他位于西雅图、可以遥望雷尼尔山的家中说道,“我自己看一眼,就知道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继俄勒冈州之后,华盛顿州也通过法案,允许身患绝症的病人临终时从医生处获取可以加速其死亡的药物的处方。这类立法常招致非议,反对者担心家境窘迫的人会迫于自己或家人无力负担临终护理的开支而自杀。但2011年全年由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收集的数据却表明,那些真正拿到“安乐死处方”的患者,其个人情况与此前预想的大为不同。

韦斯利医生是受益于这项法案的患者中的典型代表。他们中绝大多数是白人,受过高等教育,经济状况良好。此外,他们做出决定的原因不是因为身体上的痛苦,而是因为想要对自己的生活和死亡拥有同等程度的掌控力。

舍弃激进的治疗方案,预先设立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s,也称预立医嘱,人们在健康或还未失去理性决定能力时以书面形式指明特定情况下自己偏好的治疗方式,例如不使用心肺复苏术及生命维持系统等——编者注)和选择临终关怀及姑息疗法已经逐渐成为病人的主流选择。尽管如此,对于许多人来说,由医生协助病人结束生命仍属禁忌话题。马萨诸塞州的选民今年11月或许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一项与俄勒冈和华盛顿两州立法类似的法案进行表决,但在加利福尼亚州、夏威夷州和缅因州,此前引人瞩目的相关立法尝试却遭遇失败。

俄勒冈州1997年通过了该州的《尊严死亡法案》,华盛顿州的法案也在2009年正式生效。官方人士一度担心,会有成千上万的人移居到这两个州以获得药物。

“很多人担心,老年人会开着他们的旅行房车在俄勒冈边境排起长队,”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Oregon Healthand Science University)的助理教授芭芭拉·格莱德韦尔(Barbara Glidewell)说。

那种场面并未出现,尽管从该项法案中获益的人数确实有所增加。最初几年里,援引该法案获得药物并借助药物离世的俄勒冈州居民仅占该州总死亡人数的千分之一。现在,数字上升为约500分之一。1997年以来,至少有596名俄勒冈居民以此种方式去世。在华盛顿州,有记录可查的该类死亡有157起,约为千分之一。

在俄勒冈州,选择这种死亡方式的男性和女性人数大致相同。他们的中位年龄为71岁。其中81%的人患有癌症,7%的人患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这种病也被称为葛雷克氏症。剩下的人则身患包括肺心病在内的多种疾病。华盛顿州的数据也大体相似。

有人担心会由此导致“滑坡效应”——法案适用人群可能会逐渐扩展到并非患有恶性晚期疾病的人身上,它还可能助长医生主动加快死亡过程之风。但专家们指出,这些疑虑迄今为止并未得到证实。

身为呼吸内科专家和重症监护医生,韦斯利在2008年《尊严死亡法案》的投票公决中投了赞成票。那时他刚退休两年。“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一直坚信,如何让人在生命最终阶段感觉舒适应当是患者自己的选择,”他如此说道。

但韦斯利医生未曾想到,他的立场会这么快便与自己的命运密切相关。

投票表决前几个月,他在健身房练习举重时开始感觉费力。他还注意到,左手的大拇指和食指之间出现了一处凹陷,那儿本来应该是肌肉所在的位置。投票后一个月,他拿到了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的诊断书。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在症状出现后通常活不过四年,但每个人的存活时间相差可能十分悬殊。

2010年夏天,一场肺炎之后,韦斯利的医生们一致认为,他最多只剩下六个月的时间。韦斯利医生拿到了巴比妥类药物的处方。但他一直都没用上这些药物,病情的发展进程也有所延缓——虽然他如今仍只能坐在一张无法自行操作的轮椅上。他的四肢已经不能活动,肺部外围的肌肉也衰弱无力,越来越依赖呼吸器。他的话语依然清晰,但却上气不接下气。然而,他仍尽力扼住命运的喉咙。他在华盛顿大学选修了国际政治课程,同时与妻子和四个已经成年的孩子品味着时光。

在俄勒冈和华盛顿,法律对于得到药物的病人资格规定均相当严格。必须有两名医生确认病人的有生之日不足6个月。此外,病人需要两次提出申请,中间至少间隔15天,才能最终得到药物。他们还必须自行服下药物。对于肌萎缩性脊髓侧索硬化症患者来说,这一点格外困难。

韦斯利医生说,到时候,他会想办法满足要求,比如把装在杯子里的药物倒进喂食管里。

人们给出的关于寻求安乐死的原因也与此前设想的大相径庭。

2009年,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的精神病学教授琳达·甘齐尼(Linda Ganzini)发表了一项针对56名正在寻求安乐死的俄勒冈人的调查结果。

“每个人都以为原因在于疼痛,但结果表明,疼痛与此根本无关,”甘齐尼指出。

当这56名患者各自提出安乐死请求时,几乎没有一个人将疼痛作为主要诱因。甘齐尼医生的研究发现,最常见的原因是想要掌控自己的命运、保持自主性以及在家中寿终正寝。“结果表明,对于这群人来说,死亡更多关乎个人价值而非身体上的症状,”她指出。

即将提交表决的马萨诸塞州法案与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的成法如出一辙。据西新英格兰大学(Western New England University)民意测验研究所(Polling Institute)5月份进行的电话调查结果,在接受调查的选民中,60%的人支持“允许临终病人合法获得可以用来结束生命的药物”这一选项。

“支持不仅来自进步派的民主党人,也来自保守主义者,”马萨诸塞州“尊严2012”运动的发言人斯蒂芬·克劳福德(Stephen Crawford)指出。他本人即是这项提案的支持者之一。“这个问题可以上升到自由意志的高度。问题本质在于,无论是政府或我的医生都不能控制我生命最终的时光。”

此类法案也面对着影响力巨大的反对力量,其中便包括罗马天主教会。天主教会认为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在鼓励临终病人寻求临终关怀领域却是先行者。美国内科学委员会(American Boardof Internal Medicine)主席、生物伦理学家克里斯蒂娜·K.卡塞尔(Christine K.Cassel)认为,教会在后一项上做出不少贡献。“但你也能明白,为什么他们可以迎头赶上但却不越过那条界限,”她说。

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也反对医生协助自杀。该组织称,对于肩负着治愈者使命的医生,开具安乐死药物处方是不合伦理的。许多医生私下里都持类似想法。

“我可不是为了杀人才学医的,”俄勒冈健康与科学大学放射肿瘤学荣休教授肯尼思·R.史蒂文斯(Kenneth R.Stevens)医生说。他同时也是临终关怀教育医师基金会(Physicians for Compassionate Care Education Foundation)的副会长。

在过去三年中,史蒂文·柯特兰(Steven Kirtland)一直担任韦斯利医生的呼吸内科主治医生。他说,面对韦斯利的请求,他几乎毫不犹豫便答应了。那是他开出的唯一一张安乐死处方。

“我目睹过许多糟糕的死亡事件,作为医生,我们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帮助人们得到善终。坦白地讲,我们需要在这一点上多多努力,”柯特兰医生指出。

韦斯利医生的妻子弗吉尼亚·斯莱(Virginia Sly)渐渐接受了丈夫的决定。然而,她不愿意在家中存放安乐死药物,韦斯利对此表示赞同。“那样感觉上太消极了,”她说。于是,处方被保留在药店中,需要时可以在48小时内拿到药物。

目前仍无研究表明拥有“安乐死处方”所能带来的心理影响,但专家指出,许多一方在手的病人对于知道自己一旦有需要便可拿到药物这件事深感欣慰。在那些凭处方拿到药物的人中,约三分之一并未借助这些药物告别人世。“我不知道会不会用药物结束自己的生命,”韦斯利医生说,“但我知道,这是我自己的生命,我自己的死亡,因此也就应该是我自己的选择。”

翻译:倚橹
作者: 李苗    时间: 2012-8-27 20:56

很好的选择。。
作者: 何毓玲    时间: 2012-8-27 20:57

谢谢木匠师傅,这也是我一直在思考的,我认识一个美国大学的校长,就是讲授死亡学概论的。
他正致力于在中国推广安乐死,讲求人临终时的尊严,生命的质量。
作者: 南瓜    时间: 2012-8-28 00:17

对于有些人来说,生又何欢,死亦何难?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8-28 07:45

**

    我赞成容许“安乐死”。
    看多了逝者生前的苦痛情况,也希望临终时刻可以保持做人的尊严。
    但是,也必须指出,主帖是否定的一些可能,在中国还是非常可能出现的,不可不防:
    1、 “这类立法常招致非议,反对者担心家境窘迫的人会迫于自己或家人无力负担临终护理的开支而自杀。但2011年全年由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收集的数据却表明,那些真正拿到“安乐死处方”的患者,其个人情况与此前预想的大为不同。”
    ——必须强调,中国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而且,中国式的“穷人”和美国式的穷人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2、 “有人担心会由此导致“滑坡效应”——法案适用人群可能会逐渐扩展到并非患有恶性晚期疾病的人身上,它还可能助长医生主动加快死亡过程之风。但专家们指出,这些疑虑迄今为止并未得到证实。”
    ——“这些疑虑”在中国的患难与共者、医生身上是可能得到证实的。
    因此,个人以为:
    1、 在中国,安乐死应该得到法律容许。
    2、 在法律容许安乐死的同时,必须制订严格的相关法律。
作者: psyzjs    时间: 2012-8-28 10:16

**

    我赞成容许“安乐死”。
    看多了逝者生前的苦痛情况,也希望临终时刻可以保持做人的尊严。
    但是,也必须指出,主帖是否定的一些可能,在中国还是非常可能出现的,不可不防:
    1、 “这类立法 ...
ys1937 发表于 2012-8-28 07:45
老于,这些恐怕是您的一厢情愿吧?

在中国,有什么东西不是变味儿的吗?
作者: ironland    时间: 2012-8-28 10:20

这是我自己的生命,我自己的死亡,因此也就应该是我自己的选择。

真好。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8-28 11:58

替病人实施安乐死最著名的医生在澳洲塔斯马尼亚州,好几次上法庭,还好都没事。
作者: 金枫吟    时间: 2012-8-28 16:25

本帖最后由 金枫吟 于 2012-8-28 16:27 编辑
**我赞成容许“安乐死”。...... ys1937 发表于 2012-8-28 07:45
对安乐死持异议,在人数比例上最多的界别或许是医学界,此与他们在执业中贯彻始终的救死扶伤之医学伦理有关。
作者: tangju66    时间: 2012-8-28 17:15

日前去探望朋友的父亲--- 82岁的老人因肝腹水 肺气肿 类风湿关节炎在医院抢救。当老人得知我到时,挣扎着坐起身,拉着我的手请求我去跟医生说不要再抢救他了实在痛苦,他说他自己签字不拖累孩子与医生。望着老人那张肿的连假牙都取不来的脸,任何劝说都是徒劳的。。。。。。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8-28 18:12

    对安乐死持异议,在人数比例上最多的界别或许是医学界,此与他们在执业中贯彻始终的救死扶伤之医学伦理有关。
金枫吟 发表于 2012-8-28 16:25
**

    作为医生,可能见到的病人的痛苦太多了,见怪不怪了,“其怪自败”了。
    其实,一些严重的疾病,病人痛苦、家属也痛苦,例如一些肿瘤病人,中风病人。
    这些病人中,不乏自愿安乐走的人。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2-8-29 08:04

想起瞿希贤大师,2000年她做了直肠癌切除手术,已过80的老人拒绝做术后化疗。2007年春她自觉身体不适(后查出癌细胞扩散),老人拒绝任何治疗癌症手段,只接受止痛。她住在中日医院期间,我每周都去陪她吃一次中饭,那段时间她状态不错。老人88岁生日,我接她回家,朋友们一起为她庆贺米寿。
2008年中日医院劝说她接受放疗,放疗后老人状况眼看着变差,没多久就离开这个世界。
中国过度医疗问题远大于安乐死立法。
作者: 金枫吟    时间: 2012-8-30 08:31

想起瞿希贤大师,2000年她做了直肠癌切除手术,已过80的老人拒绝做术后化疗。2007年春她自觉身体不适(后查出癌细胞扩散),老人拒绝任何治疗癌症手段,只接受止痛。她住在中日医院期间,我每周都去陪她吃一次中饭, ...  中国过度医疗问题远大于安乐死立法。老程 发表于 2012-8-29 08:04
同意老程的此种看法
作者: 施国英    时间: 2012-8-30 11:27

德国内阁通过“安乐死”草案德国之声

德国政府内阁本周三(8月29日)通过的法律草案规定,任何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协助安乐死的做法都触犯法律。这种商业性的协助安乐死公司负责人最多要面临3年的监禁。但该草案也明确规定,家属以及和病人关系密切的人员在辅助安乐死时并不触犯法律。提出这项草案的是德国司法部长施纳伦贝格(Sabine Leutheusser-Schnarrenberger),并受到了教会、医生协会以及联盟党派的批评。他们指责,以后医生也可以作为和病人关系密切的人间接辅助安乐死。这样的话,部长女士就为协助人自杀敞开了大门。
作者: 金枫吟    时间: 2012-8-31 19:51

[quote]德国内阁通过“安乐死”草案德国之声 德国政府内阁本周三(8月29日)通过的法律草案规定,任何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协助安乐死的做法都触犯法律。这种商业性的协助安乐死公司负责人最多要面临3年的监禁。但该草案也 ... 施国英 发表于 2012-8-30 11:27

好消息 !

人类文明的必由之路 !
作者: hong1611    时间: 2012-9-1 08:11

可否在神智清醒時,簽一張"放棄無效治療意願書".?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2-9-3 15:20

自己离开医院就行。
作者: ys1937    时间: 2012-9-3 15:31

自己离开医院就行。
Sophie 发表于 2012-9-3 15:20
**

    年纪轻,又健康无问题的人才会说出这句话来!




欢迎光临 燕谈 (http://www.yantan.us/bbs/) Powered by Discuz! 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