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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沈彬:鼓浪屿的“100年老房”主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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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2-9-6 10:22
标题:
沈彬:鼓浪屿的“100年老房”主人是谁?
“经租”本来就是让政府来负责出租房子,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但“革命的逻辑”并不是这么一回事。1964年,最高法在给广东省高法的批复中认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
最近关于房屋的产权问题争议很多。厦门鼓浪屿一位女业主与城管激辩“谁是房屋的主人”也颇受关注。其实,根据报道,官方称房子的权利人是当地房管局,女业主只是租户。而女户主表示:房子原来就是婆家的,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后被政府接管了。事实上,此类所有权暧昧的房产并不少见,这是1950年代私房改造运动留下的难题。
解放之初,百废待兴。政府希望通过保护私房产权,积极鼓励私人建房。不过,随着“三反”“五反”以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拥有大量房屋、靠租金过日子的腐朽生活,日益不见容于时代。1956年,城市私房改造开始。公私合营、国家经租,成为私房改造的主要形式。
第一阶段则是公私合营阶段,1956年在工商业的公私合营高潮中,对整个房产业,进行公私合营改造。这些房产企业合营之后,原房主被给予“五厘定息”,也就是年付房产现值的5%的收益。
“五厘定息”,实际上超过资本家自己经营房产的收益,所以资本家“皆大欢喜”。大业主刘湖涵说:“政府对我们实在宽大。”不久,政府部门也发现自己“亏了”,决定改弦易辙。
之后,房改进入第二阶段——1958年的“经租”阶段,这主要是针对私宅的改造。“经租”,私宅交由政府“经营租赁”给他人,租户向政府交纳租金,由政府的房管部门负责维修,租金中扣除了相关费用,按原租金的25%左右(甚至更低)的比例,作为“定租”交给房主。
经过“经租”,租户见不到房主,只向政府付房租;房主也无法实际控制房屋,给人的感觉是房子所有权改变了。其实,“经租”本来就是让政府来负责出租房子,房产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但“革命的逻辑”并不是这么一回事。1964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广东省高法的批复中认为:国家经租房屋的性质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这就是说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因此业主死后,经租房屋不能允许他的家属继承。之后,政府部门也坚持经租房属于国有的认定。
但经租房后来则遇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后来“经租”的定租不再交给房主,政府单方面违约,那么所有权还能算转移了吗?
其次,对私宅的改造,和对私营企业的改造还不一样,哪些算房主的自住房不该改?哪些该改?这有一个“起点”问题。1956年,上海市区房屋公私合营的起点为1000平方米。1958年,上海市区改造起点下调至150平方米,郊区降低至 70平方米。就是说房子大于70平方米的,就要接受改造,要由政府“经租”。实际上连这条政策线,都没守住。
很多房子是在“改造起点”以下的,但阴错阳差地都也给“改造”了,被称为“错改房”。比如,华东管理局建工老专家李震球,50年代去大西北做建设,把自己一套在上海的房子,交给组织照应。这套房子,没有达到前述的“改造起点”,但还是被改造了。这位专家退休回上海时,再也要不到房子了。再比如,按当时的政策,残疾人的房子不应该被改造,结果有些还被改造了。所以,当年很多房产的改造,是违反政策的,这也造成了如今的合法性问题。
第三,“抢房子”运动。当时华侨自有的、不属于改造范围的房子,原房主也被迫搬出,或者让原房主居于一角。这个行为,从来不被政府所承认,之后也成为向华侨等“落实政策”的重头。
1985年2月16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对于已经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国家尚未明确。”“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符合当年政策的,归国家所有;不符合的,“国家尚未明确”。
之后,政府部门提出若干补救措施:一是补发当年的定租,在革命的逻辑中完成对私房的产权的转移;二是给予补贴,买下房子;三是要求当年强占私房的单位腾退。
但问题拖延了几十年,次生矛盾一堆。因为对城市居民来说,向国家“经租”的使用权房,本身不是一般出租房,本身就有一定的财产权,特别是遭遇拆迁时几乎和产权房一个待遇,这些人凭什么向原房主腾房?所以,有的只能“带户清退”,把房子还给原主,但是因为租户不腾房,房主还是没有完整的产权。这项政策还有一个名字叫“落政代经租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发还产权,暂有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管理房产)。
为解决历史问题,政府不得不从中和稀泥,比如某市的处理原则就是:“先解决华侨房产,再解决国内人员房产,先易后难,逐步解决”,采取政府、私房业主承租(同住)人单位“三个一点”的办法……
合营房、经租房、错改房、抢占房、落政代经租房……归根到底,总要回到这个问题:谁才是房子的主人?原房主认为“经租”没改变产权;政府部门认为早已收归国有;房子里的现租客,一直以此为家,这是他们的使用权房。历史和现实纠结在一处了,无解。
作者:
杨林
时间:
2012-9-6 12:46
我老婆那边在烟台的一个亲戚,就是我岳母的姑姑,本来家里有一大片房子,几百间,可后来她自己住的房子就四十多平米,还要向公家交租金。她去世的前几年,我岳母通过找人,才把本来不属于她家财产的四十多平米房子划到了她的名下,大概是按照能活一百岁来计算生活费,再以市值价格换算成房子。公家把所有的房产都划到政府的账下,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分给原住户一些房产,前提是你知道有这个政策,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不找,也就没有了。
作者:
天马行空
时间:
2012-9-6 13:40
合营房、经租房、错改房、抢占房、落政代经租房……归根到底,总要回到这个问题:谁才是房子的主人?原房主认为“经租”没改变产权;政府部门认为早已收归国有;房子里的现租客,一直以此为家,这是他们的使用权房。历史和现实纠结在一处了,无解。
这最能反映现在中国有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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