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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爱丽丝在海外经历的医疗事故 [打印本页]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3 13:03     标题: 爱丽丝在海外经历的医疗事故

2004年,三十好几的爱丽丝在再次喜得贵子之后,因为紧张的海外生活,她不想再生育,于是决定去按个节育环。找了家庭医生,家庭医生把她转到妇科专科医生那里,顺利地按上了。医生告诉她,四五年内,节育环会很安全,但是,五年之后,就很难保证安全,所以建议爱丽丝到时再看家庭医生,替换一个新的节育环。
2008年夏,爱丽丝为了换置节育环,再次去约见家庭医生,请医生为她做节育环的取出和换置手术。做完之后,也没有发现什么异样,加上爱丽丝相信家庭医生,认真感谢了医生,就回了家。
但是,第二次手术不到一年,爱丽丝开始发生不正常的下体流血,而且在接下来的两年里,流血越来越频繁,爱丽丝开始担忧起来,想到自己已过四十,可能会因为年龄造成的生理变化而导致了流血,于是再次去看医生,希望能够得到诊治。同时,也开始用各种调养的方法,希望止住流血。有医生说这样的不正常流血,会有可能是病异的症状,建议做细致的妇科检查。爱丽丝害怕了,就几次到妇科专科那里检查,都没有发现身体有什么异样。一位妇科专家说,非常有可能是因为节育环造成了流血,建议爱丽丝去把节育环取出来。
2012年年底,爱丽丝去约家庭医生,希望把体内的节育环取出来,家庭医生却说取出来不再安置了,怀孕了怎么办?爱丽丝心想要是取出来真的怀孕了,还真是一件麻烦事,所以想先和丈夫商量一下。因而也就没有再次做取出和换置节育环的手术。回家后,丈夫知道爱丽丝没有取出节育环,当然很生气,因为丈夫认为妇科专科医生的诊治可能更正确,专科医生肯定比家庭医生懂行。批评了爱丽丝几句,并要求爱丽丝再去约医生。
2013年1月21日,爱丽丝再次去家庭医生那里,请医生为她取出节育环。医生开始手术,结果医生从爱丽丝身体里取出了两个节育环!医生问,
你身体里面怎么有两个节育环?
爱丽丝说,我怎么可能知道?
那你上一次的手术是谁做的?
就是你呀。
怎么可能?
就是在2008年夏天,你为我做的。
那肯定是你上次没有跟我说清楚,.....
爱丽丝一下子语塞了,从2004年安置第一个节育环,四五年后要预约复诊,再做取出和换置手术,都是这位医生嘱咐的,怎么可能在08年前去复诊时连医生的嘱咐都复述不清呢?但是,老实巴交的爱丽丝,除了生气,什么也说不出来,也不知道怎么说。就这样,憋气回家了。
到了家里,和丈夫说起医生取出了两个节育环,丈夫立即说这是一起医疗事故,爱丽丝体内被安置了两个节育环才是造成她两年来不正常流血的原因。丈夫和爱丽丝一起分析前后两次安置节育环的经过,第一次安置了近五年,一直安全无虞,但是第二次安置,一年后就发生了不正常流血,原因就在于医生疏忽造成了旧的节育环没取出,又安置了一个新的节育环。这完全是一起医生疏忽造成的医疗事故。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3-1-23 14:44

还没完吧?后来呢?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23 15:37

此事后续故事值得期待。常听说在美国的一些巨额赔偿案列,加拿大也应该差不多吧。这事若发生在中国,可能会因病例丢失(当然是故意的)而证据不足,最后医院给病人些安慰金而私了。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3 16:28

据说是海外先发明病例丢失的,中国只是向海外学才学会的。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3 16:57

一个经理的妻子因为医生的错误治疗,加剧了本来的病痛,她几乎因为难忍的病痛几次想自杀。后来是一个中国老中医用三次祖传的医疗方法给她治好了病痛。这个经理不甘心这个庸医的滥治乱医,造成妻子无端加剧了病痛,就找了律师,打了几年的官司,但是最后却发现,医生已经把他妻子的病历“丢失”了,原本十几厘米厚的病历,交到法庭时,却只有2-3厘米了。
第一次遇到医疗事故的爱丽丝,因为没有经验应对这样的意外,也没有想到把丈夫立即叫去。而丈夫在知道事故之后也没有想到应该立即再去诊所理论。只是打电话去谴责,医生借口医务忙,不接电话,让自己的助手接,丈夫再次打电话,还是助手接,丈夫告诉对方自己准备投诉这一事故,对方说医生会在翻检回顾病历之后改天打电话的,但一直就没有打过。医生说要翻检回顾病历,显然是会让那些不利自己的病历“丢失”的。
作者: 老独步天下    时间: 2013-1-23 17:58

病历“被”丢失以规避责任云云,我个人以为,只是传说,实际上不大会如此的。理由就是,负有保管责任的一方丢失资料后而导致责任难明,诉讼规则是推定丢失方有责任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既然是推定,就允许你再举证以证明自己无过错、自己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等,也可免责。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3 20:10

这里的病历记录,按照医疗制度的规定,一律全部由诊所或医院保存,病家想查阅病历必须首先得到医生的许可,医生甚至可以向病家收查阅费,所以涉及到诉讼追究,权衡大小利弊,医生使物证失踪也就是利益攸关的首选。这和中国的病家是自己保管病历卡不同,在这里,病人除了健康医疗卡,所有的病史记录都在医生掌握中。常情上,医生会保留病家起诉所需要的病历记录,以让自己败诉的可能性应该说是不存在的。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23 21:16

这件事还是能找到些对患者有利的证据的,第一次手术是家庭医生转到妇科专科医生做的,妇科医生那里应该有这位女士首次放环的病例。第二次更换环的病例即使遗失了,但手术是家庭医生做的这一事实不能否认。取环时出现了两个环,即使没病历,也可以追究这第二个环是怎么来的。
找个好律师,花重金,打赢了官司那家庭医生就得赔巨款。
这个若案子在中国不见得会不了了之,病人多少会得到些补偿。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4 13:51

今天,爱丽丝接到了一个来自诊所的电话,还是那个助手打的。电话里,助手转述说,医生翻检病历之后,确认是医生自己在2007年给爱丽丝做过节育环安置手术,但没有记录取出旧的节育环(主贴讲的2008年是记错了)。助手问爱丽丝在2007年安置节育环之后,有没有再找别的医生又安置过一个。爱丽丝当即愤怒地驳斥助手的这个愚蠢问题,说你怎么可以这样问问题的,你会在安置了一个节育环之后,再去找另一个医生再装一个吗?
助手知道问错了,立即道歉。接着就转达了医生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歉意。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26 09:20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1-26 09:22 编辑

道歉电话录音了没有?看来这位女士索赔有望,这个医疗事故应该追究。
作者: 老独步天下    时间: 2013-1-26 18:57

这里的病历记录,按照医疗制度的规定,一律全部由诊所或医院保存,病家想查阅病历必须首先得到医生的许可,医生甚至可以向病家收查阅费,所以涉及到诉讼追究,权衡大小利弊,医生使物证失踪也就是利益攸关的首选。这 ...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3-1-23 20:10
我来补充一些大陆地区的情况。
就现行有效的规范来讲,无论是门急诊病历还是住院病历,都由医方保管。其中,门急诊病历保存十五年,住院病历保存三十年。这个规则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里,九四年九月一日开始的。此前的规定是:永久保存。
可是,大陆地区是个对规则不大有敬畏之意的地方,规则白纸黑字在焉,但全国大面上来说,也只是住院病历的保管近似于依法,基本上都是医方保管,至于能到多少年,那是极度的混乱,不少医院擅自处理掉以腾房。但是,一旦遇到纠纷需要取出病历时就抓瞎啦。而门急诊病历,南方地区二十年前就罕见医方保管了,只是精神疾病例外。而北方地区似乎好得多,近年来大概也是越来越多地交病家咯。
不管在谁手里,只要有证据证据在你手里,而你又说丢了,根据证据规则,就是推定证据对你不利。
故此,"修改"或篡改病历,比丢失病历,动力要大得多。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7 13:25

爱丽丝现在正在陷入极度的痛苦之中。她已经不可能记住九年前(2004年)安置节育环的时间,并且也忘了那个妇科专科医生的名字,虽然还记得那个诊所。今天她和家庭医生开始了第一次事故善后会谈。她去的目的是求证和了解整个医疗事故发生的经过。围绕着2004年第一次安置节育环,双方发生了巨大的分歧,爱丽丝希望通过回顾病历找到2004年家庭医生把她转诊到妇科专科医生的诊所安置节育环的记录,家庭医生却在反复再三寻找之后,告诉爱丽丝病历上没有这次转诊的记录。
爱丽丝说,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记录上没有这次转诊?
医生说,我不知道,我不认为我曾经开过这份转诊单。
双方就这次转诊到底有没有,陷入了无法说清楚的僵局。
然后,医生说这次医疗事故的发生,是非常迷惑的一件事。认为爱丽丝没有在第二次做安置手术时,没有讲清楚自己体内有一个旧的节育环,可能造成了两个节育环留在了体内。
爱丽丝又提到她想知道在去年年底,她曾经前往诊所,希望医生帮她取掉节育环,医生说不能取掉了就不安置,那会有怀孕的可能的。建议她去买一个节育环,并开了节育环的药方。但是,医生查了病历,却还是说没有这个记录!
爱丽丝非常纠结,和医生约定在星期一再谈。然后,爱丽丝前往那个妇科专科诊所,可是诊所周末不开。
爱丽丝的丈夫一再安慰她,说妇科诊所的转诊记录应该是不会丢失的,等星期一再去也不妨。
晚上,爱丽丝从包里找到了去年年底医生为她开出的节育环的药方!
丈夫同时开始准备星期一的再次会谈。希望从今天的交谈中发现问题,有三个问题可能是驳倒医生关于爱丽丝没有告诉医生体内有节育环造成了事故发生的论调的关键。
第一,医生可能并没有严格清晰的病历记录,近在两个月之前的节育环药方,都可以没有记录在案,怎么就可能排除九年前的转诊也没有记录在案的可能?
第二,假设爱丽丝在2007年没有告诉医生自己体内有一个节育环,但是,作为医生,进行这样专业的安置手术,有没有诊问过病人的病史?有没有问过病人体内有没有节育环,这是一个医生必须做的术前诊询,记录没有显示医生有过这样的诊询,显然,是医生在专业上缺乏意识;
第三,任何节育环的设计都是为若干年后取出而配有一根线,非常容易被专业医生诊视到,这样才可能使病人要求取出节育环时,因为有这根线,取出比较方便,也减低了痛苦。而在安置一个新的节育环时,如果体内有一个节育环,那么,这根线也是应该很容易被医生发现的。
这三点至少是在说明这个家庭医生所说的病人没有告诉医生体内的节育环,造成了迷惑,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作者: ironland    时间: 2013-1-27 14:24

这真让人烦心,为什么不让律师去和医生打交道?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7 18:15

是让爱丽丝非常烦心,但是已经有一个律师提醒过她,在这里和一个医生打官司,是不能仅仅看成是和一个医生打官司,而是要看成和整个医疗体系和制度打官司。医生有医生协会、工会、和整套医疗制度,他们有自己的律师,法律规定必须买的保险。任何一场涉及医生以及医疗疏忽或医疗事故的官司,因为病家实际面对的是整个医疗体系和制度,加上保险公司和工会等等,官司诉讼一起,投入的时间就必定无疑地是好几年,有的会可能达到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所以,这里有医生行为规范机构,设置的目的就是接受病家的投诉和调解因为医疗事故等医疗事件引发的纠纷,协调处理所引起的伤害和损失,惩戒违规违章的医生,和调解处理损失赔偿等等。
这样一个机构一般都会尽量使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善后,不变成一场官司,这实际对于医生和病家都是有益的。因为只要事故能够得到合理合情的处理,没有几个人会愿意去经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的。在一个律师比谁都牛逼的社会里,让律师得到比谁更牛的机会,最后得益的,往往就是这些律师了。比如,爱丽丝现在正在咨询的律师,接受case的起价,就是一万刀,所以爱丽丝不可能轻易走法律诉讼的路,还没开始,就要挨一万刀,不如先把这个律师挂着,把她当作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资源,只打电话咨询,就是说签约付款不急。
作者: 金枫吟    时间: 2013-1-28 12:54

此事后续故事值得期待。常听说在美国的一些巨额赔偿案列,加拿大也应该差不多吧。这事若发生在中国,可能会因病例丢失(当然是故意的)而证据不足,最后医院给病人些安慰金而私了。老程 发表于 2013-1-23 15:37
老程#:此处不应用“病例”而得用“病历”。似乎不像是笔误,是对这二个医学术语在理解上有点偏差 。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1-28 14:57

15# 金枫吟
打字时选错了,谢谢更正,这两个词的区别还是知道滴。
作者: 金枫吟    时间: 2013-1-28 20:07

本帖最后由 金枫吟 于 2013-1-29 18:12 编辑

医疗事故,在世界各国均在所难免。最可怕的是对医疗事故的隐晦与姑息。

中国大陆的医疗事故鉴定在程序及办法上均存在着极大的漏洞,此造成民众对其之公正性产生很大的怀疑,由此“医闹”的“故事”在各地不断上演。有兴趣的网友在网上搜索一下便可知晓三、五分。
作者: 金秋    时间: 2013-1-28 20:15

比如,爱丽丝现在正在咨询的律师,接受case的起价,就是一万刀,所以爱丽丝不可能轻易走法律诉讼的路,还没开始,就要挨一万刀,不如先把这个律师挂着,把她当作一个免费的法律咨询资源,只打电话咨询,就是说签约付款不急。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3-1-27 18:15
律师的作用还是不能小看的,真正有处理医患纠纷经验的律师,有他出场和没他出场效果是大不一样的。即便是不打官司,律师也能在协商调解中起很大的作用,也许先付一万刀,律师能为她多争取十万刀也未可知。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1-29 01:34

金秋说的很对,但是爱丽丝注意到这里的医生协会和医生行为规范机构都会尽量化解医疗纠纷,避免使纠纷变成诉讼。陷入一场官司,毕竟是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的,而对于官司值得不值得打,在目前更是爱丽丝必须先想好的。
作者: 金枫吟    时间: 2013-1-29 14:22

[quote]金秋说的很对,但是爱丽丝注意到这里的医生协会和医生行为规范机构都会尽量化解医疗纠纷,避免使纠纷变成诉讼。陷入一场官司,毕竟是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的,而对于官司值得不值得打,在目前更是爱丽丝必须先想好的 ...自觉的梦游人 发表于 2013-1-29 01:34 /quote]


爱丽丝若想打官司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在于可能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金钱。


当今的中国民众若要打官司恐怕面临的问题会多得多、也麻烦的多——绝大多数不过就是劳民伤财罢了 !
作者: 老独步天下    时间: 2013-1-29 15:56

呵呵,恶讼看来是各国民众共同的感受,无讼也是大家共同的期盼。
只是,有人群的地方,就有矛盾与纷争,讼,很难免哟。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5-2 14:25

此事经过几个月的纠结,依然还在交涉中。因为涉及到损失的经济赔偿不足以让律师接受这个案例,爱丽丝只能依靠自己和安省的内外科医生委员会打交道,简称为CPSO(the College of Physicians and Surgeons of Ontario)是一个规范医生行为,受理病人投诉、调查医疗事故和调节医患纠纷的非官方机构。爱丽丝的第一封投诉信于1月27日通过电邮寄出之后,很快就接到了一个CPSO的调查员的电话。爱丽丝让她跟自己的丈夫谈。调查员首先是希望爱丽丝放弃投诉,说从爱丽丝曾经找过两个家庭医生的经历来看,应该对医疗事故的发生也是有责任的。爱丽丝的丈夫不接受调解,坚持要投诉。 于是他们于1月30日按照CPSO的要求,寄出了第一封正式投诉的信件。
收到爱丽丝的正式投诉信之后,CPSO启动了调查程序。他们向爱丽丝的家庭医生(以下简称他为GLW)要求得到全部的有关爱丽丝的病历,并把爱丽丝的正式投诉信的复制件转寄给了GLW。
3月12日,GLW正式向CPSO回应了爱丽丝的投诉,写了他的第一封回应信。CPSO立即转寄给了爱丽丝。
[秃笔控替牛忒]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5-2 16:59

GLW在他的回应信里,首先否认了他曾经把病人介绍给妇科专科医生,说在医大毕业之后就是取得了外科医生的资格,意思说他不可能会把一个自己能做的手术介绍给别人。他确认了2007年2月10日,他给病人做了节育器的置入手术,但说这是病人自己要求的,他既没有得到任何病人有一个节育器在体内的信息,也没有在手术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在体内。而且此后的历次检查,包括两次B超检查,都没有发现有两个节育器在体内。但是,在2013年1月21日,他却从病人体内取出了两个节育器。
爱丽丝的丈夫发现医生在信里至少犯了三个低级错误,第一,医生把爱丽丝最后一次到他的诊所看病时当班的医生助理写错了;第二,医生把病人就诊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日期写成了一个星期天;第三,医生否认一个他开出的节育器处方的存在。此外,医生坚持说B超检查没有发现有两个节育器的结论,爱丽丝和她的丈夫也觉得相当可疑。
根据这四点,爱丽丝立即做了几个跟进调查,她从化验室那里取得了B超的照片,通过中美加三国的几位医生和B超检验师的帮助,确定了B超照片上有两个节育器投影的显示。然后向CPSO发出了第三封信。
信中列举了医生言之凿凿的几个错误,尽量客观地说医生错在哪里,但绝口不提那是什么性质的错误。其次是驳斥医生说的2007年置入节育器时,他没有有关的信息的说法,首先医生没有诊询过病人有关节育器历史的记录,连这个最基本的病人节育器历史都不问清楚,就开始做置入节育器的手术,说明医生在这一类手术方面,完全是一点也不专业,而且还非常疏忽大意。第二,医生说在2007年他没有在手术中看到有一个节育器(的尾丝),但是却在2013年做取出手术时,不仅找到了尾丝还取出了两个,这说明第一次手术时他没有看到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他根本就没有问过病人的病史,因而也就没有意识去诊视,所以不是看到没看到的问题,而是根本就没有诊视的问题。再次,根据医生记录的病历十分混乱,引用解说又错误百出,病人认为医生做的病历是十分的不可靠,他可以把病人要求做的取出节育器的手术要求记录成节育器的置入手术,给了一个节育器的处方,却不记录在案。由此反推2007年的手术记录,医生把病人自己要求置入第二个节育器的记录也是相当可疑地不可靠。最后,根据病人的B超照片,医生说的报告显示只有一个节育器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而事实上,B超显示有几个节育器,并不能说明医疗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只能显示其结果。拿B超来说事,根本帮不了医生逃避其疏忽大意造成了医疗事故的责任。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5-2 17:06

本帖最后由 老程 于 2013-5-2 17:09 编辑

用中国话说,这医生的信把自己搁里了。
期待 控替牛(加拿大口音吗?)
作者: heisfool    时间: 2013-5-2 21:01

哎,在美国打医疗官司。。。。。。。。。。我从来没听说过患者胜诉的。。。祝该女士好运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5-3 19:09

GLW在4月22日写了封回应信,针对爱丽丝的责疑,首先是为自己的打字错误道歉,他说把两个诊所助手的当班时间记错了,要道歉。至于把星期天写成开诊时间则是打字错误,是把1 打成了2。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5-4 05:38

其次是针对自己用的一个关键词“家庭计划”引起病人无法理解,GLW说自己所用的这个关键词可以解说成各种样的意思,举凡涉及怀孕、避孕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包含其中,像节育器的置入、取出和换置等等,以及一般的避孕方法,或者终止避孕或者准备在要孩子等等的讨论,都是用家庭计划来表述的,而不是专指上述诸项的任何一项。言下之义,就是在回顾病人病历的时候,所记录下的“家庭计划”的确切意思到底是什么,全部有待于医生在回顾的时候随机解释。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5-5 21:19

第三,GLW说到了B超照片的事,说自己看的是B超报告,自己是看不懂照片的,这一类照片应该是专家才能看懂的。而且病人出示的只是部分,不是全部的照片。如果全部的照片都显示有两个节育器,检验师应该是会报告两个的。
这一点是针对爱丽丝回复信里谈到的一个细节说的。爱丽丝在信里说检验师没有报告几个节育器是因为做B超的目的不是为了检查有几个节育器,而是为了检查不正常流血的原因,当时GLW根本不可能会要通过B超去查有几个节育器,而检验师一般是可能不报告没有要她查的项目的。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5-7 15:07

这封回应信让爱丽丝看到了希望,因为GLW已经陷入了自己疏忽造成的泥坑里,自己纠缠于自己讲错的事实的重新解释上。她给同事们看了回应信,同事都认为上一封信写得太棒了,已经套住了GLW,这次的回复信就容易写了,只要加固一下套住GLW的套子,就可能让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接受爱丽丝的指控。爱丽丝在回复里首先驳斥了GLW关于星期天看病的错误只是打字错误的说法。因为在前一封回应信里陈述星期天看病时,GLW讲到了病人的生理周期,说因为28日是病人的生理周期,不适合做任何家庭计划的节育器的置入,所以就爱丽丝责问的一个节育器处方的有无问题,GLW根据28日是病人的生理周期坚辞否认自己可能会在这一天开出一张节育器的处方。
爱丽丝在回复中说,GLW显然是知道28日意味着病人的生理周期,所以根据这个日期说了他不可能作的诊断。对于一个女病人而言,十天的差别就是十天之后她可能是在生理周期,十天之前则不是。病人不可能会在自己的生理期去要求医生做置入或取出节育器的手术的。所以,GLW在前一封回应信里讲的星期天看病的故事绝对不是打字错误,而是他自己对病人做一个复诊性回顾时犯了又一个诊断错误,再次证明了GLW是一个疏于看病历甚至还疏于看日历的粗心大意草率行医的医生。
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5-8 17:41

针对GLW所用的关键词“家庭计划”的解释,爱丽丝认为GLW是不说已糊涂,越说越糊涂,不仅作为病人是无法看懂医生的解释,就算医生他自己也是一笔糊涂账。用这样的词记录病历而不具体注明其实际意思,本身就已经使病历变得十分不可靠,难以作为复诊的依据,再要用来解释一起医疗事故的前因后果,怎么可能说清楚呢?
爱丽丝从病历里找出了GLW的两次“家庭计划”的用例,一次是医生给病人置入第二个节育器的记录,其中提到了开出节育器的处方。另一次是病人要求取出节育器,医生却记录成要求置入节育器,但是没有记录下一个开出的节育器的处方。根据这两次“家庭计划”这一关键词的用例,爱丽丝认为可以判定它们的实际意思都只能是节育器置入。但是,病人要求取出节育器,却被医生理解成要求置入节育器,病人在后来取出节育器时,仍然带有那个节育器处方,证明了医生在之前是把病人的取出要求理解成置入的要求;而病人没有用处方去药房配置节育器,则说明病人只想取出节育器的要求。更让医生和病人都糊涂的是,病历上竟然没有记录下这个处方!把一个节育器取出要求记录成家庭计划,并诊断成节育器置入要求,却又没有记录下开出的处方,以此来反观2007年,当病人要求换置节育器的时候,医生只是记录成节育器的置入,完全就是同样性质的疏忽,由此造成置入两个节育器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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