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伤害原则自此一直指导着开放社会约束表达、写作以及展示的权限——现在被统称为言论自由权,也是我写信给你的主题。尽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应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1984年)也声明,“人人有自由表达的权利”,然而,凡是明理的人都知道,这一自由是有限度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与其他的权利以及特定社会群体所接受的传统习俗和惯例密切相关,有的受法律明文保护,另一些则是靠默契行使,还有的虽未确立,但已经有了这样做的支持者。虽然人们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明确地界定个人表达权限的艰巨任务还是个相对较新的行为,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论自由》。在美国,从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申克诉合众国案”(Shenck v. United States,1919年)以来,政府必须得证明任何它想要限制的言论会造成“清晰而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此案的主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全体法官一致通过的判决书中举了那个著名的例子——在满座的剧院里说谎大喊“失火啦”的人。)在后续的判定中,最高法院对这一标准做了进一步的阐释,煽动违法行为的言论,只要没有构成“可能”发生的迫在眉睫的犯罪,就将受法律的保护。(1696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Brandenburg v. Ohio]一案的裁决限定,暴力言论必须是有所针对、可能发生和迫在眉睫的,因此,三K党领袖克拉伦斯•布兰登堡[-Clarence B-randenburg]可以在集会上高呼要让“黑鬼”和“犹太佬”“血债血偿”,但不能暗示其追随者对住在林登街33号的华盛顿先生处以私刑。)
最高法院还将诽谤性言论(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挑衅字眼”(1991年RVA诉圣保罗市[R.A.V. v. St. Paul]),以及有伤风化的言行(1973年米勒诉加利福利亚州[Miller v. California])纳入了保护范围。不仅是美国,在所有致力于保护这一权利的国家,言论自由的基准都成了绝对的推定。每个人都推定他可以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而不用遭到法律的惩罚,除非审核机器能够证明问题言论将即刻对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
在2012年7月,“山姆•巴奇莱(Sam Bacile)”,后经美国政府确认是一个名叫纳库拉•贝兹利•纳库拉(Nakoula Basseley Nakoula)的埃及科普特教徒,将两部视频短片《穆哈默德的真实生活》(The Real Life of Muhammad)和《穆哈默德电影预告》(Muhammad Movie Trailer)上传至视频网站YouTube。这两部都是英语视频,本来是要给一部完整的电影做宣传预告片,结果这部电影也一直没被公映;它们都将先知穆哈默德描绘成了一个玩弄女性、虐待儿童的同性恋者。作为电影制片的艺术表现,它们也毫无技巧可言。制片人纳库拉原是希望煽动民众,谁料两部短片在YouTube上备受冷落,直到被一家埃及电视台发现,并在当年9月份播出了两分钟配有阿拉伯语字幕的片段。热心人给两部短片都配了阿拉伯语字幕,后来被统称为《穆斯林的无知》(The Innocence of Muslims);上百万人观看了这些视频。作为回应,一些穆斯林教徒在世界各地的城市掀起了暴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