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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49年前后上海高院院长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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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自觉的梦游人
时间:
2013-8-17 12:18
标题:
49年前后上海高院院长比较
1949
年前的上海高等法院院长郭云观
郭云观,字闵涛,哥伦比亚大学法学博士,著名法学家,爱国人士。
1889
年生于浙江。
1905
年(光绪三十一年)中清朝末年科举秀才。
1915
年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天津北洋大学法律系,其毕业论文《法官采证准绳》参加全国大专学校成绩展览会展出。
1916
年考入北京政府外交部秘书处工作。
1917
年被派赴驻美大使馆,不久入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攻读国际法学及外交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19
年回国后,任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秘书(正是其秘书团将巴黎和会外交失利的消息传回国内才爆发
“
五四
”
运动)。
1920
年后历任北京政府外交部条约研究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法权讨论会委员、国际联盟约法委员会中国代表团专门参议、华盛顿会议中国代表团秘书处股长、北京政府大理院推事(法官)、燕京大学教授、法律系主任兼副校长,并兼清华大学法学教授。
1932
年任江苏省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相当于后来的上海高等法院、现在的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一度兼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长,同时仍兼任北京燕京大学校长、中央研究院院士、复旦大学、东吴大学、上海法学院等校教授,光华大学法律系主任。
1940
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胁迫郭云观继任院长,遭其严辞拒绝。郭云观连夜焚烧了全部重要文件,于次日凌晨化装为勤杂人员逃出法院,并安排部分司法官员撤退至内地。此后化名蔡施福隐居宁波,期间常吟诵、手书文天祥《正气歌》以自勉。
1946
年,抗战胜利后奉令接收上海所有法院监所,再次出任上海高等法院推事兼院长。
1948
年,中共地下党在上海高等法院活动,郭云观掩护了这些地下党员的活动。在
“
同济学潮
”
中,一些进步学生被上海地方法院判处
6
个月有期徒刑。上诉后,郭云观任院长的上海高等法院宣告无罪释放。上海市市长为此指责郭
“
违法判决,助长学潮
”
,但郭云观仍维持此判。
1949
年上海解放前夕,郭云观拒绝前往台湾,哈弗大学法律系主任邀请其去美国任教,亦被婉言拒绝,并保护过一批在狱中共党员的安全,指令将法院档案资料完整移交给上海市人民政府。
1959
年,因郭云观曾
“
在国民党政府任职
”
(
注:为保持
“
司法独立
”
,郭云观在国民党政府中历任高级职务,但始终未加入国民党),上海市新成区人民检察院以
“
反革命
”
罪向上海市新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61
年
3
月
31
日,在审理过程中,郭云观病逝。
郭云观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造诣,为国际法学权威。著有《国际私法习题举例》、《中国国际私法新草案》、《中外条约司法部分辑览》等。在郭先生的学生中,有许多学界名人。如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第一任所长潘汉典,有着哥伦比亚大学与哈佛大学双学位,因撰写《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而闻名的瞿同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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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亚东
(1954年12月-),
河北
蠡县
人。
1972年
加入
中国共产党
。
中国人民警官大学
二系干部专修科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
安徽大学
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历任
安徽省
合肥市
公安局副处长、副局长、局长;
安徽省公安厅
副厅长、厅长等职。2006年11月调任中共贵州省委常委,12月兼任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
[1]
。2013年4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2012年
杨金柱
律师为“
黎庆洪
案”申诉接连发声提到,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
周永康
在庭审没有举证质证和辩论之前仅听取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崔亚东的一面之词即定黎庆洪构成涉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周泽律师在敦促崔亚东引咎辞职书
[2]
中提到崔亚东违反刑事诉讼法制造了黎庆洪冤案。
2013年8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五名法官集体召妓被曝光,崔亚东发表法官嫖娼事件给“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党和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攻击上海的党政干部提供了可乘之机”的言论引起哗然和关注。8月16日,崔亚东被贵州省公安厅70名职工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对开发商进行重大利益输送、贵州省公安厅每年招待费2000多万元几年累计共达1亿多元大部分用于招待包括送给崔亚东家属及关系人、每年拿走6吨茅台酒、侦办原贵州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华洁民一案时受贿渎职等多项不法行为。
作者:
封不怕
时间:
2013-8-17 20:40
党的干部属万金油的,哪里痒擦哪儿
作者:
读史拍案
时间:
2013-8-26 03:45
【转帖】何清涟:当司法权堕为“生财资本”之后
2013.08.16
编者按:这是何清涟为美国之音撰写的评论文章。这篇特约评论不代表美国之音的观点。转载者请注明来自美国之音或者VOA。
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曝光之后,媒体的注意力集中于报复者陈玉献的精明与那股子韧劲,《南方周末》8月15日的报道“法官集体嫖娼案背后的司法掮客”,才算是带出了一个更严重的问题:司法权早已被法律共同体(法官与律师)当作了生财资本。
有关司法掮客的报道,其实在中国媒体上一直出现,只是常常语焉不详,是诸多案件带出来的附属话题,因此,“南周”这篇报道很有看头。
*司法掮客:中国司法利益链条上重要一环*
这篇“法官集体嫖娼案背后的司法掮客”一文揭示的现象因为过分丑恶,在《南方周末》网上当天已消失,但在别的网站上可以搜索到。本文先简要介绍这篇长达4300字长文的重要内容。
该文提到: “80%的律师收入微薄,只能依附于另外20%有司法资源者”,其中“一些标的大的经济案件,律师只能拿到10%律师费,剩下的90%,到了法律掮客的手 中”。在法律圈里,售卖自己手中的法律界人脉,从而影响案件者均被统称为“司法掮客”,身份各异,有律师、官员,甚至媒体人,他们利用一切可调配的资源, 将司法审判引入预定轨道,从中谋取利益。凡是有司法利益的地方便有“掮客”的隐秘身影,小到劳教、取保候审,大到刑事案件或标的为天价的经济官司。为数众 多的低中端司法掮客,主要赚取介绍人脉的“搭桥费”。但那些背靠大领导的大掮客,承办的主要是案件办理的转包生意。尽管大领导们的批示多为原则性的“公正 审理”,但这样的批示,足以解决不予立案和延期审理的问题。
该文还提到,角逐这块司法蛋糕者,还包括退休的司法系统官员。据网络检索,上海排名前15位的律所,几乎均有上海高院和中院退休领导担任顾问角色。
如果以为这种“司法掮客”是上海特产,那就大错特错。据本人多年搜集的资料,这类司法掮客遍及中国各地司法系统,而且由来已久,只是名称各有地方特色,在 广东叫做“贿托”,大法官黄松有在广东省司法系统结成一个潮汕帮,帮中就有广东“第一局长”杨贤才与广州最大的法律盛邦律师所主任陈卓伦,陈就是个有名的 法律掮客,号称广州律师界第一个靠法律业务收入过亿的富翁。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更是经常利用职权干预案件的审判过程。其手段之一是用“批条子”的方 式暗示下属如何处理案件。麦崇楷签批的案件只有两类,一是有关领导转来的,二是麦的亲属或亲信转来的材料。因此,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不惜重金接近麦崇楷的儿 子、情人、妻子及亲信,要这些“贿托”为自己转递材料,让麦崇楷审批。因贿托都是麦的亲近者,麦干预的案件曾发生过好几次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现象,某一案件 中,一审原告由麦的一位情妇代理,麦崇楷出面说话,原告胜诉,情妇得益;二审到了省高级法院,被告找麦的儿子麦永成转递材料,麦崇楷签批过问,被告胜诉, 麦永成得益。
在各种法律掮客中,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过去数年中发生的著名法官腐败案当中,武汉中级法院案(2007年审结)中,有44名律师因向法官行贿被调查。天 津法院破产窝案,律师姜志武亦是重要的贿赂中介人。在安徽阜阳中院的“窝案”中,除了律师作为贿赂中介之外,还出现了专门为法官介绍贿赂的“讼托”。
*律师为何成为法律掮客中的要角?*
律师行贿这一点构成了司法腐败与其他官员腐败的不同特点。其他官员的受贿案件往往发生在行贿人和官员之间,是双方的权钱交易。法官腐败往往不是直接发生在 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往往经过第三方如案件代理律师的牵针引线,形成三方共同参与的模式:当事人请托行贿、代理律师介绍贿赂、法官受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此时,律师的作用并非法律事务顾问,而是“腐败掮客”。
律师成为行贿中介,是中国党管司法这种体系的必然派生物。中国法律赋予法官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过程中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除了需要听命于上级(党的领导)之外,不需要受任何限制,为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私利留下了极大空间。
在中国的诉讼中,律师与法官相比,居于弱势地位。律师乃至当事人都明白,在大多数情况下,案子的胜负往往并不取决于法律和事实,而是取决于法官个人的偏向 或者更高权力的干涉。这确实是中国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连诉讼当事人都很清楚这一点。数年前,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受贿案中,几乎所有涉案律师都反映,在 当地,律师如果不向法官行贿,就很难打赢官司。就连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重点都是考量律师在司法机关是否有“关系”,如果律师表示在法院没有关系,可能连 案源都拿不到。因此, 相当多的律师不得不成为行贿中介人,代替委托人向法官行贿,使法律代理行为异化为介绍贿赂行为,这已经成为中国司法界的潜规则。
在这种风气影响之下,数年前曾发生过一件滑稽的事:北京律师翟雪俊为得到充足的案源,给北京及广东数名法官写信并附上自己的名片,希望和法官“共享诉讼资 源,共分可得收益”。翟提议的具体方法是,如果法官将自己主审的案件的当事人介绍给他,法官就可以得到所收代理费总额的40%。翟雪俊将此信广泛散发之 后,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执照。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翟雪俊说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其实法官给律师介绍案源的现象很普遍,我以前也听很多律师朋友说起 过,所以才会做这样的事情”。
综上所述,对于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这种中国特色现象,舆论干脆总结为“是被法官逼出来的”。
人类社会中,有三种腐败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摧毁性的,即教育、医疗与司法。教育直接影响到人类下一代人格的养成,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是指人 品及其人生观对青少年的重大影响;医生职在救死扶伤,相对于患者,其专业知识使其居于优势地位,其医德高下决定病人能否得到有效与人道的救治;法官的品行 决定这一职业代表的社会正义能否实现。很不幸的是,这三大职业在中国都已经严重堕落,有一段子就是这样说的:“现在有三种蛇咬老百姓,叫黑蛇、白蛇、眼镜 蛇。你一生病白蛇咬你,你吃官司黑蛇咬你,你孩子一上学,眼镜蛇咬你”。这三者当中,司法腐败的影响和后果要比其他领域的腐败更恶劣,因为它使社会秩序丧 失了最后一道制度屏障,使司法判决沦为利益的工具。司法权沦为法律共同体(法官与律师,有时还包括检察官)手中的谋利工具后,社会成员对规则(法律)不屑 一顾,只迷恋权力与暴力。可以说,中国社会高度丛林化,与司法系统的腐败直接相关。
转自:五柳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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