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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央视播放薛某嫖娼和淫乱新闻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lzf450924    时间: 2013-8-31 14:01     标题: 央视播放薛某嫖娼和淫乱新闻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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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央视播放薛某嫖娼和淫乱新闻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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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lroo8 于 2013/8/31 11:32:23 发布在 凯迪社区> 猫眼看人


    杨金柱:央视播放薛某嫖娼和淫乱新闻涉及三大法律问题 2013-08-30 07:45:33

    【陈光武按】一个泱泱大国的主流媒体,一天到晚喋喋不休地拿一个嫖娼案说事,还毫无法律根据的解释为聚众淫乱。令国人无地自容。上面到底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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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播放薛蛮子嫖娼和聚众淫乱新闻涉及三个重大法律问题

    根据网上公开资料,8月25日凌晨1点43分,微博认证为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的孔庆东发布微博称:“据听说,薛蛮子因嫖娼被拘留。”后被大量转发,网友要求求证。

    8月25日8点32分,微博认证为星岛环球网总编辑林海东发布消息称:据《星岛日报》驻北京记者消息,23日19时许,薛蛮子因涉嫌嫖娼被警方抓获。在有媒体对此进行求证后,事件引发持续关注。

    25日9点54分,新浪微博@头条新闻称:薛蛮子本人的手机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25日11点12分,北京警方的官微@平安北京证实了薛蛮子被抓的消息,称进行卖淫嫖娼的薛某和张某审查,对卖淫嫖娼事实供认不讳。

    25日,CCTV对薛蛮子嫖娼案件做了全国播报。

    29日,CCTV对薛蛮子聚众淫乱案件做了全国播报,在新闻联播中占有了整整3分钟事件。

    作为执业27年的一名老律师,杨金柱根据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认为央视播放薛蛮子嫖娼和聚众淫乱新闻涉及以下三个重大法律问题。

    一、央视播放薛蛮子嫖娼新闻泄露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秘密

    我国《国家保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我国《国家保密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薛蛮子涉嫌聚众淫乱,即涉嫌刑事犯罪,北京警方正在追查薛蛮子涉嫌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属于刑事侦查活动,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所获取的一切案件内容都依法属于国家秘密。故央视播放薛蛮子聚众淫乱新闻涉及泄露了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秘密。

    二、央视播放薛蛮子聚众淫乱新闻推翻了我国刑诉法确定的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北京警方目前正在对薛蛮子涉嫌聚众淫乱进行刑事侦查。薛蛮子是否构成涉嫌聚众罪,有待法院判决。

    央视在新闻联播中向全国人民播放正在刑事侦查中的案件情况,对我国新闻媒体起到了一个极坏的示范作用。

    三、央视播放薛蛮子嫖娼和聚众淫乱新闻推翻了我国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无论是薛蛮子嫖娼还是涉嫌聚众淫乱犯罪,都涉及到薛蛮子和其她公民的个人隐私。将公民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即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薛蛮子构成聚众淫乱犯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该案也是不公开审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央视代表国家形象,应该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央视播放薛蛮子嫖娼和聚众淫乱新闻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明文规定,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破坏了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仰。

    薛蛮子嫖娼不可怕,薛蛮子聚众淫乱也不可怕,按照国家法律处理就是。但央视在全中国人民面前、在全世界人民面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损害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破坏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仰,破坏国家形象,这才真正的可怕!

    杨金柱建议:中央最高层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央视这一次不按常规播报薛蛮子嫖娼和聚众淫乱新闻的来龙去脉,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处理央视主要领导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挽回国家形象!

    杨金柱在此要弱弱地问一声央视领导人: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薛蛮子嫖娼和聚众淫乱,你们为什么不发一声?你们这种选择性的报道,也太CCTV了吧!


作者: 叮咚    时间: 2013-8-31 14:07

他不是未成年人,对于中国来说,没有隐私可言。
作者: mp586    时间: 2013-8-31 21:49

呵呵,杨金柱这是为薛蛮子站台喊了一次冤啊。

可是,我国到现在都还不存在一部《新闻法》,对于新闻采访报道以及相关的伦理道德底线
进行规范和限定,因此,央视的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目前无法认定是否违法,(在西方国家这类事情多了去了)

另一方面,如果宣传舆论阵地被非官方舆论所蚕食,拿又会是一种什么情况?楼主自己可以想像。。
作者: lzf450924    时间: 2013-9-1 12:49

【薛蛮子妻子美照曝光 金屋藏娇仍嫖娼 发布时间: 2013-09-01 11:51:14来源: 光明网】官网也玩花边,也玩八卦。那个“娇”携巨款潜逃不追,收拾“藏娇”的花这么大力气。再说“藏娇”与嫖娼又何必杨联系呢?
作者: tmstms    时间: 2013-9-1 13:41

原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薛子正(1905—1980),四川省梁山县(今重庆市梁平县)人;上海大学肄业,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次年转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市长、国家经委副主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第五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1980年7月在北京去世,[1]享年75岁。


   薛蛮子生父陈于彤,川人,20年代入党,董必武秘书,中共南方局西南地区特工系统联络人,建国后任中国法律出版社总编辑等职,1989年逝世。生母黄纪与养母系亲姊妹。陈家娃多,蛮子排老七,人称小七。生父陈与养父薛子正为连襟,因薛无子遂过继。蛮子实为双红二代,为辟网谣,特发之,以正视听
作者: ironland    时间: 2013-9-2 10:06

2# 叮咚
但新闻联播是阖家观赏节目。
作者: 封不怕    时间: 2013-9-2 23:30

都是臭狗屎,狗咬狗一嘴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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