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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 枷号示众 [打印本页]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3-9-6 12:37     标题: 枷号示众

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3-9-6 12:38 编辑

美国一男子威胁警察后被判戴上“我是傻子”的牌子示众





据美媒,近日美国克利夫兰市法院的法官要求一名58岁的男子戴上标有自己是傻子的牌子站在警局外面示众,因为他打911并且威胁要杀死警察。

这名叫做Richard Dameron的男子本周将每天戴着一个黄体黑字的牌子站在克利夫兰第二区警局外3个小时。
牌子上写着:“我是个傻子,打911还威胁要杀死警察。我很抱歉,这种事情再也不会发生了。”
克利夫兰市法院的法官Pinkey Carr作出了这一裁








这人的威胁对象是前“超级警察”Jim Simone,已退休,任职期间两次中枪,其中一次还是头部中枪。警方说二月份这名“傻子”威胁要杀死这名退休警官儿子的女友及警官本人。
站在警局外面,脖子上还戴着这个牌子,Dameron说自己很懊悔。“我会承担一个男人应该承担的事情,这件事情会过去的,”“我向那位警官以及其他警官道歉,我好几次都喝醉了酒,我真是自作自受啊。”他还说:“我当时是真喝醉酒了。所以胡说八道了,就像傻子一样,我真是后悔啊,因为我威胁的这个人跟我无冤无仇啊。”
去年一名妇女在学校巴士边开车也遭到了类似的惩罚。法官也要求这名32岁的妇女连续两个早上站在十字路口上,身上挂着一个牌子:“只有傻瓜才会为了避开校车而行驶在人行道上。”从警方的视频中可以看到,
这名妇女为了避免校车里的孩子上下校车的麻烦而行驶在人行道上。这名妇女在庭审上不认罪,但是后来还是被如此处罚了。
作者: 孤独行者    时间: 2013-9-8 10:05

如果这样的判决(假如)出现在中国大陆,不知如何执行?谁能保证判决的执行?
作者: mp586    时间: 2013-9-8 13:01

如果这样的判决(假如)出现在中国大陆,不知如何执行?谁能保证判决的执行?
孤独行者 发表于 2013-9-8 10:05
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一旦认定属实,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 老程    时间: 2013-9-8 20:35

士可杀不可辱,丫也就是个洋二B。
作者: 封不怕    时间: 2013-9-9 15:19

哈哈,如果在中国要被关进疯人院,天天免费打针吃药。
作者: 邱晓云    时间: 2013-9-9 19:20

本帖最后由 邱晓云 于 2013-9-9 19:22 编辑

具体到这件事,我觉得法官的判决不错,社会不该听凭一个受人尊敬的守法公民,被一个酒鬼纠缠侮辱,但真的拿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法条来判酒鬼的刑,又过分了,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这样判,对这个具体情况挺合适。当然这也表明当地民情对法官这样自由的判决足够容忍,在中国,大家是很怕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怕会变成法官的合法伤害权。因为这样的判决,必须非常了解具体的人,不同人对羞耻的感觉天差地别,士可杀不可辱,但具体这个醉鬼,肯定不是什么士,相信法官了解他,给他的惩罚是合适的。
作者: 孤独行者    时间: 2013-9-9 23:21

这是英美法系的法官与大陆法系的法官的不同!
在成文法系的国家,这样的判决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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