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这个体系已被证实具有宝贵的价值,原因之一是它可以适应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发生的社会变化。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自我修正的能力。我们不时修正宪法,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我国的价值观,并让更多的人得到保护——纳入过去被排除在外的人。美国非洲裔直到我国建国近100年后通过了三条宪法修正案,才被认为是享有全部权利和自由的美国公民。同样,妇女直到1920年通过第19条修正案后才被允许投票。2008年巴拉克•欧巴马(Barack Obama)当选为我国第一位美国非洲裔总统,为我们取得的进步提供了又一个证明。
关于人们对我国法律体系的这种信心和信念,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00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乔治•布什州长与副总统阿尔•戈尔(Governor George Bush v. Al Gore)的角逐。总统选举的结果最后仅由9个人——9位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大法官投票决定,堪称美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他们必须决定应采用什么程序点票,从而重新计算佛罗里达(Florida)州的一些非常令人困惑的选票——鉴于双方在该州的得票非常接近,当时所有人都知道这一决定可以确认谁当选美国总统。对于如何计算佛罗里达州有争议的选票,他们的决定有利于乔治•布什,尽管有些群体相信副总统阿尔•戈尔事实上在佛罗里达赢得更多的选票,因此应被宣布为下一届总统。
第一个是民权运动(Civil Rights Movement)。尽管林肯总统(President Lincoln)在1863年发布了给予奴隶自由的《解放奴隶宣言》(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但在其后的100年里美国大部分地区仍处于隔离状态。很多南方州直接违抗我国宪法和林肯发布的宣言,批准了限制美国非洲裔权利的法律。这些州利用法律条文实行种族隔离,并限制美国非洲裔的公民权利。
民权领袖们运用宪法所保障的表达自由权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雄辩有力地阐明,一个现代的、民主的社会绝不容许隔离。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马丁•路德•金牧师(Reverend Martin Luther King Junior),他在著名的题为《我有一个梦想》的演讲中描述了这样一个时代,用他的原话就是,“有一天,我的四个年幼的孩子将生活在一个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作为评判标准的国家里。”
国务卿约翰•克里(Secretary of State John Kerry)是最雄辩有力地反对这场战争的人士之一。1971年,他代表“越战退伍军人反战组织”(Vietnam Veterans Against the War)在国会听证会上发言。他的证词中有一句话如今已成为名言:“你们怎能要求一个人最后在越南丧失生命?你们怎能要求一个人最后为一个错误丧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