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于1982年8月23日发出的《关于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对潘汉年的一生作了高度评价。通知全面否定了1963年强加给潘汉年的“内奸”等三条罪名,指出:潘汉年被错定为“内奸”,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他被逮捕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严重地忽视了对敌隐蔽斗争的特殊性,混淆了是非界限和敌我界限,以致作出错误的决定。中共中央郑重宣布:“把潘汉年同志定为‘内奸’,并将其逮捕、判刑、开除党籍,都是错误的。这是建国以来的一大错案,应予彻底纠正。”“撤销党内对潘汉年同志的原审查结论,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党籍,追认潘汉年同志的历史功绩,公开为他恢复名誉。”1982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宣布潘汉年无罪,撤销1963年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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