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书中,围绕这段话的前后,还有大量穷理尽相的精彩阐述,它们构成密尔式自由学说的扎实地基,足以让任何对自由另持异议者灰头土脸。事实上,密尔的自由观已构成一种文明的检验口和校验器,对密尔观点加以拒绝,几乎必然意味着某种反文明的取向,而对密尔观点的深入领会,也几乎必然地构成了对自身民主制度的点滴推进和完善。试以美国大法官小温德尔·霍姆斯为例,他在深入学习、揣摸密尔的著述之前,对言论自由的领会并不深刻,后人考证过他在态度作出重大改变的那个夏天的阅读书目,发现了密尔(还包括《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等人的影响。今人重温霍姆斯那些响遏行云的表述,如“可憎的思想依然有其存在的自由”(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不难发现它们就是密尔思想的浓缩,属于霍姆斯的独创性,只是他那充满诗人气质的美妙修辞。同样,霍姆斯关于“思想市场”的著名表述,亦无法主张“原创权”,其源头仍须公正地归诸密尔。好在思想鼓励传播,法学又是对“原创性”格外警惕、拒绝轻易将其视为美德的学科,法学总是更强调对传统的恪守、对先例的遵循,因此,霍姆斯的格言因固守“密尔先例”而失去了若干“原创性”,反而彰显了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