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教授在《经济解释》中讲了一件这样的事:。“最重要的例子,是一件打了20年官司的反托拉斯大案。主角是万国商业机器(IBM)。重点是这家公司发明而又持有专利权的电脑。起于 20世纪 30年代,当时的电脑巨大如房子。这电脑要用一种纸卡,大约三寸乘六寸。资料打穿在纸卡不同的位置,其长方小孔是让电流通过的。万国也不卖电脑,只租出去,同时规定租客一定要买万国供应的纸卡。电脑的租金以每月算,同型号的不同顾客付同样的租金。纸卡之价以每张算,不同顾客之价一样,但有些顾客多用多买,有些少用少买。纸卡是差不多所有纸商都可以供应的,但万国规定必须买他们供应的,依照估计,万国当时的纸卡价高出其他纸商的大约10%。这是最有名的tie-in sales的例子,有垄断权的电脑是tying product,没有垄断权的纸卡是tied product,一绑一被绑也。”
对于这种捆绑销售,美国政府以反托拉斯法例控告IBM,说它把电脑的垄断权延伸到了纸卡上。法院判IBM败诉。美国政府的控告及法院的裁决,隐含一种对IBM捆绑销售的解释,这就是专利权(一种垄断权)的延伸。但是一些深刻的经济学家,比如戴维德教授和张五常教授,不同意这种解释。他们的诘难是,有垄断权的物品不可能经由捆绑销售这种办法把垄断权延伸到没有垄断权的其他物品上去。道理很简单:与电脑使用相关的产品并非只有纸卡,如果电脑的垄断权可以通过捆绑销售延伸到纸卡上,那么对其他相关产品也可以如此这般来延伸垄断权,从而出现“一捆多”的情况,即有垄断权的产品捆绑多种相关产品。同时,并非只有IBM的电脑有专利权,其他有专利权的产品也可以通过“一捆多”把垄断权延伸到相关产品上去。如此一来,在市场里出售的商品几乎不是捆绑物就是被绑物,都是有垄断权的产品,我们就看不到没有垄断权的竞争物品了。张正常教授因此发问:如果垄断权可以用捆绑伸展,市场怎么会有那么多竞争物品呢?美国有反托拉斯法例,香港没有这种法例,任何捆绑可自由使用,如果垄断权可以用捆绑伸展,香港的捆绑销售一定比美国普遍,可张五常教授观察到:香港捆绑销售的现象并不比美国多。
垄断权不可能经捆绑伸展,那怎么解释这种捆绑销售呢?戴维德教授的解释是,IBM之所以要电脑捆绑纸卡一起销售,是用纸卡的购买量来间接量度租用电脑的人使用电脑的频率。当时只有一种简单的计量器,用户可以调拨,把数字减低,因而用这种计量器直接量度租客使用电脑的频率不可靠,IBM就想出了这种替代量度。因纸卡的使用量与电脑的使用频率有很高的统计相关性,故可以通过租客的纸卡购买量来量度租客使用电脑的频率。IBM为什么要知道租客使用电脑的频率呢?它出租的电脑,租金分为两部分,除了每月固定的月租外,另一部分为依使用频率而定的变动租金,IBM所售纸卡售价高出其他纸商10%的部分乘以纸卡购买量,即为这一部分变动租金,它以变体形式隐含在纸卡的售价中。
张五常教授对此也给出了一个解释。IBM所售纸卡高出其他纸商10%的部分,他认为是租客付给IBM的维修费。他说,“当时电脑问世不久,有关电脑的知识并未普及。因此,一方面在市场上找不到专业维修人员,另一方面电脑中的一些秘密不想让外人知道。所以,IBM不准租客聘请外人维修,维修由IBM的员工主理,而且只租不卖。但是,维修的保证合约要怎样写是一件头痛的事。以维修工人花去的时间算,客户不容易相信时间没有被夸大,或者是不需要维修也来修理一下赚点钱。假如出售一张维修保证书,使用电脑频率高的客户当然乐意接受,但较少使用的就等于津贴多用而需要多维修的客户。IBM明智的选择,是免费担保维修,把纸卡捆绑电脑的租用。纸卡的售价比成本高出的少许,是维修保养的费用。多用电脑的多买纸卡,等于多付维修费。”
如果一个租客租用两部同型号的电脑,按同样的方法使用了相同的次数后,一部电脑产生了故障,另一部正常,这种维修是因电脑的质量差异导致的,维修责任由IBM承担,如果不这样处理,租客在租用时要考核电脑的质量,并对电脑进行挑选,会增加交易费用。如果两部质量相同的电脑分别租给两个客户使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一部产生故障,一部正常,这种维修是因客户原因而起,维修责任由客户承担。否则会激励客户的不当操作和过度使用。问题是,这两类维修事实上是难以区分的,因而由客户承担责任的那个维修量不知道,也就没有由这个维修量来表达的维修费。不过,由客户承担责任的维修量可由纸卡购买量来间接表达,维修费以纸卡购买量乘售价高出的10%这样一种变体形式存在,而且隐含在纸卡的售价中。
戴维德教授的解释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因为月租和以变体形式存在于纸卡售价中的那一部分租金不能并存,二者只能存其一。然而,无论是戴维德教授的解释,还是张五常教授的解释,启发性之强,使人有茅塞顿开之感。价格制度原来以各种变体形式存在,除了我们经常看到的那种直接定价合约,还有间接定价合约(比如企业合约中的剩余收入就是一种间接定价), 以及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隐含在其他商品价格中的捆绑定价合约。这三类合约之外,可能还有我们没有发现的价格制度的其他变体形式。不管价格制度有多少种变体形式,它们都是价格制度,就像孙悟空有七十二变,但变来变去还是孙悟空。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价格制度各种变体形式的交易费用是不同的,这就产生了合约选择。我们所观察到的各种价格安排都是选择的结果。如果不明白价格制度存在多种变体形式,以为价格制度只有直接定价合约这一种形式,一旦出现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直接定价合约的交易费用大于分工经济,就会说这是“市场失败”。殊不知“在直接定价合约之外”还有价格制度的其他变体形式可供选择。正因为存在多种变体形式,价格制度有广泛的适应性,哪有那么多“市场失败”呢?
[此贴子已经被邱晓云于2006-8-27 10:44:3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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