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等是现代化的主要价值准则之一,但平等却从来没有一个准确的含义。就现实而言,人们更多地把平等区分为体现差别性原则的机会平等与体现补偿性原则的结果平等。现代资本主义兴起以来,两大平等原则开始了长期的较量并在现实中得到了实践和检验。平等的悖论体现在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平等的普遍性规范原则与差异性矫治政策的深刻矛盾之中。当前,我国平等问题的实质是人们对现实存在的种种不公具有强烈的不满。要健康有序地深化改革,必须予基本的社会平等以制度化建构。权利或机会的平等在眼下的中国仍然是紧迫的和首要的,当然,结果的不平等也必须限制在一定的幅度内。
关键词: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制度建设;改革深化
一、平等的较量:机会平等Vs结果平等
平等是现代化的主要价值准则之一,但平等却从来没有一个准确的含义。有基督新教意义上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有现代法治和人权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经济理性意义上的市场面前人人平等,有自我实现意义上的机会面前人人平等,有现代公民意义上的权利面前人人平等,有民粹主义意义上的财富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有乌托邦意义上的人人绝对平均和一切平等,还有共产主义意义上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然而,就现实而言,人们更多地把平等区分为体现差别性原则的机会平等与体现补偿性原则的结果平等。这样,法律、市场、权利、教育、医疗健康、就业、各种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等,就被划为机会或起点的平等,而收入、财富、地位、权威、各种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平等,则视为结果平等。长期以来,人们对结果平等有一种“朴素”的期待和迷恋,“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其自发意识的基本表达。在中国,或者说在前现代的主要农业国家,经过无数世代的以农民暴动为杠杆的财富集中与扩散机制的不断强化,已经沉积为一种深层的文化传统。又由于市场革命和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大分工造资本主义社会长期两极分化,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福利制度的健全主要是在20世纪后半期才得到普遍重视,这使得人们倾向于认为,结果平等是一种社会主义道德,而机会平等是自由主义或资本主义的道德。所谓“社会正义”或“社会公平”,指的不应当是社会经济竞赛开始时的平等(机会平等),而是竞赛结束时的平等(结果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即使最充分地得到实现,也只会在每一代人中重新产生不平等。
在开放竞争型的现代社会里,人的自然差距(体力、才智等)和社会差距(出身、财产、教育水平等)都可能产生严重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自然能力发展的程度和达到成熟不得不受到各种社会条件和阶级态度所影响。消灭自然和社会条件方面的差异是不可能的,因而机会平等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结果的平等,即基本社会福利或价值分配方面的平等。表现为机会平等的差别原则并不要求抹平社会差异,而是期望所有人都在同样的竞赛中处在平等的基础上。体现为结果平等的补偿原则则认为,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当得利,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把资源花在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罗尔斯强调,没有理由认为收入和财富分配不能由历史和社会条件来决定,但可以由自然属性的分配来决定。谁也不能理应享有更大的自然能力或在社会上更有利的出发点。如果某些人有所得,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也应该有所得,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所得应当更多一些。社会秩序不是去确立和保全境况好的人们具有更动人的前景,除非这样做也有利于运气差的人们。罗尔斯主张结果的平等,即社会福利的平等,他甚至把各种机会也看作是社会福利。他认为,一切社会的基本福利:自由和机会,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应加以平等分配,除非这些福利的一部分或全部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受惠最少的人们。虽然罗尔斯认为,机会的平等仅仅意味着一种使较不利者在个人对实力和社会地位的追求中落伍的平等机会,但他并不否认机会平等的重要性,他认为,要保证合作体系作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机会平等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否则,分配的正义就无从谈起。1
然而,马克思认为,所谓结果平等其实也只是一种“粗陋”的“拉平”,他强调,完全的结果平等的前提必然是权利或机会的不平等。他于1844年在《经济学哲学手稿》写道:仅仅消灭私有财产和平均分享产品(即结果平等),那只是“粗陋的”或者“还未完成的”共产主义,只是一种拉平的方式。2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认定:这种平等的权利,就其内容来讲,像一切权利一样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要避免这种“粗陋的”的拉平,“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在马克思看来,机会或权利平等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而结果平等的前提则不是权利的平等。马克思科学地指明了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不可得兼的深层悖论。马克思设想的真正平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只有奠定在这样的基础上:社会分工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生产力得到全面发展,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充分涌流。3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平等的代价是:个人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转让是毫无保留的,个人不能再提出任何要求,他没有个人权利,他的个人和他的全部权力都已经融合在总的意志之中。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4马洛克在《纯粹民主的局限》一文里认为,完全平等意味着经济进步和文化的完结。5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民主制度唤醒和怂恿了永远无法满足的要求平等的激情,追求完全平等的人们,不愿看到任何高人一等,不论多么合法。然而,完全的平等,总是在人们以为获得了它的时候,就从他们的手中溜走了。6
从历史上看,对结果平等的期待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结果平等的原则出现得更早,因为在最初状态和前资本主义社会看来并无假定一个人有成为任何其他的人的同等机会的客观基础。只有到了立足在市场体制和民主体制基础上并不断完善这种体制的现代资本主义时代,对机会平等的假定、期待和实现才渐次达到空前的高度。而资本主义不断的经济危机以及由此造成的社会危机和社会革命,也逐渐发展出以要求改进或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为特征的对结果平等的期待。二战以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行福利制度,甚至建设福利国家,可以看作对结果平等原则的一定程度的落实。虽然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由于不堪忍受巨额财政负荷,也对经济增长乏力进行刺激,不同程度地缩小福利规模,但已经不可能恢复战前,尤其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只顾机会平等而不顾结果平等的社会竞争格局。从现代史上看,有意识执行结果平等原则的苏联、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反对工资级差制度(中国反对八级工资制),反对以按劳分配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法权,当然更不会按生产要素分配,而是普遍地实行人为拉平的大锅饭制度,“割资本主义尾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最终由于贫困而脆弱的经济基础无法支撑,严重挫伤经济发展的动力,阻碍生产力更快地发展,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不得不予以放弃。
二、平等既是目的,也是手段
平等的悖论不仅体现在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间的深刻矛盾,而且还体现在平等的普遍性规范原则对差异性矫治政策的矛盾。平等的普遍性规范原则要求平等应用于一切人,避免在人与人之间做出行政决定;而治理不平等问题的行政措施却不得不对社会地位低下者作出贴标签式的差分,不仅可能造成不平等在社会心理上难以承受,而且又不得不制造新的不平等。其实,无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不是真正的平等,这一点,马克思已经作了科学的说明。因此,任何治理平等问题的决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对平等的普遍原则的侵蚀和消解。要走出平等的悖论和误区,只有认识到:平等本身既是目的,也是手段。无论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是实现社会文明和个人自由的手段,并且最终是达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手段。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通观西方社会史发现,收入差距与平等期望之间存在一种他称为“托克维尔效应”的东西。他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一书里解释道:过去200年来西方的一个惊人事实是人与人之间差距的不断缩小。它主要不是通过分配政策和公平判断,而是通过技术使产品成本低廉并使更多的人得到更多东西。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随着差距的缩小,随着民主的更加明确,对平等的期望更快地增加了,而且人们进行着令人反感的比较。在越来越民主化、越来越福利化、越来越世俗化和大众化的社会里,不平等逐渐减少了,而不满却增加了。对大多数人来说,不平等或不公平的问题不是某种固定或绝对的标准,而是同有关的他人的一种比较。如果个人感到收入和地位的巨大差距是正当地获得的,那么就会同意是公平的。而一些小的差别如果是任意造成的,却往往似乎是不公平的。因此,真正的社会问题可能不是“平等”、“不平等”这样的抽象命题,而是“不满”的社会特性,以及引起这种“不满”的条件。不平等不能被认为是一种单一的情况,矫正它的措施也不是只有一个原则。在社会实际中有各种不平等: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地位的不平等,权力的不平等,职业或社会等方面机会的不平等,教育的不平等,服务的不平等,等等,问题不是一个权衡,不是非此即彼,在一个方面的不平等未必伴随其他方面的不平等,关键是哪些不平等导致了社会和道德方面的分歧与不满。7
当代的平民主义(又称为底层主义或民粹主义)希望实行无差别的平均主义,坚持最后达到完全拉平。这不是支持公平,而是反对优越。它的推动力不是平等,而是不满。其结果是简单地维持现状,而不具有持久创新的动源。平民主义主张权力(“民治”)而反对权威。然而权力只是一种强制指挥能力,它直接或间接地以各种武装力量为后盾,权威则是一种以技术、学识、天资或某种类似的属性为基础的能力,它不可避免地造成人有才能的高下之别。人人有权得到尊重,但权威不仅值得尊重,更值得赞扬。如英国社会学家W•G•朗西曼所言,“如果一个社会中所有的特权或尊敬的不平等就是赞扬的不平等的话,那么,从这样的程度上看,这个社会还是公正的”。8的确,任何社会的生活质量是由其领导质量决定的。才能、成就和普遍性的原则是任何一个有成效的、真正开放的文明社会的必要基础。
三、当前中国的平等问题与出路
目前,我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还刚突破1000美元关,虽然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对结果平等的热情期望,但这种期待实际上折射的是人们对现实之中的种种不公的一种不满而已。9这主要表现在已成顽疾的权力寻租和巨额腐败;因权力垄断和法律不规范而导致的职业之间的收入鸿沟;因权力介入或市场不规范而遭扭曲的不正当竞争得利;因医疗教育产业化而基本医疗教育保障没有跟上而产生的摩擦性切身利益纠葛;因国企改制而带来的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等。
现实地看,权利或机会的平等在眼下的中国仍然是紧迫的和首要的,当然,结果的不平等也必须限制在一定的幅度内。美国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消除使人们几乎不能有选择、而且几乎没有机会来发挥其理性主体的作用的各种类型的不自由,就构成了发展。”10机会平等在阿马蒂亚•森的自由发展观视阈下演绎为“生活的可行能力”。包括免受困苦、识字算数、政治参与等。机会平等反对出身、裙带关系的优先,反对权力的垄断和寻租,也反对不根据才智、志向平等地参与公正竞争的任何分配地位的标准。机会平等主张普遍性而不是特殊性,靠成就而不是靠承袭归属。结果的完全或绝对的平等当然是不可期的,因为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要牺牲权利或机会的平等,另一方面在当前的经济文化教育背景下,会造成一个缺乏竞争、效率和发展动力的社会。但人们对结果平等的殷切期望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却不可不得到重视,这种期望累积到一定程度,会形成普遍的社会不满,从而引发深刻的社会危机,最终仍然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和发展的无动力。因此,对因结果平等的期望而形成的社会慢性危机,一方面要从制度上去化解,即要建立财富合法积累的有效监督体制,贫富差距过大的税收调节机制,各种经济垄断的监控和强制化解机制,惠及每个人的社会经济生活安全保障体制,畅通的社会升迁和流动体制等,另一方面要教育人们树立科学的平等期待:绝对平等是不可期的,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都很重要,但两者同时实现则必然陷入平等的悖论和矛盾之中,二者都不可绝对化,而应保持一种内部的张力,二者均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种动力和手段。当然,作为社会发展的经常性手段和持续性动力,机会平等比结果平等更重要。结果平等的日常使用,容易引发社会的普遍惰性而导致无效率。但结果的相对公平而不是落差太大导致两极化,也是社会动态稳定的基础。而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会推动平等主题目的变奏:由机会平等到结果平等的强调。但无论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都应该有利于经济社会的更快发展,而不会造成社会危机以至社会停滞。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广大公民都衷心希望国家富强,……却总是不同程度地没有本领去判断达到他们衷心希望的目的所用的手段是好是坏。”因为“人民没有时间和办法去做这项工作。他们的判断总是匆匆忙忙做出的,并且是只看事物的表面特点。”11目前,我国不少人对作为发展手段和动力的结果平等的期待,可能就属于这样的情况。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说:平等应该建立在两个原则基础上:一是每个人有权利同等享有与他人同样的自由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机会平等),二是在社会经济生活方面应该合理地达到人人受益(结果平等),职务与工作应该向人人开放(机会平等)。12获得文化知识和技术的机会不应取决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应当对每个动力和才智类似的人提供大体相等的文化和成就的前景。
我们必须坚持基本的社会平等,即人人应该得到尊重而不应由于性别、年龄、学历、出身、身体、种族或其他个人归属因素而受歧视或侮辱。人人有权获得一套基本的服务和收入,能为他们提供社会平均标准的医疗、教育、住房等等。这些都是有关安全和尊严的事情,必须成为一个文明社会优先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不需要在一切事情上强制实施一种僵硬的平均主义。为了创造每个人自由而平等发展的机会,在法律方面,必须继续完善与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有联系的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区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在国家与家庭之外培育各种社会活动空间,特别要以法律规范权力,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方面,健全市场主体完全从市场获取生产资料和劳务而不受权力或身份地位限制的体制。有序打破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人为的行业垄断,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国有企业改制要向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而不是权力主体的方向发展。在市场体制下,政府权力要得到有形的规范,服务型的政府理念要深入人心。全面而有效的基本生存安全保障体制必须优先建立,卫生健康保障体制也要有序地落实。真正落实市场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在教育方面,切实贯彻九年制义务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普及更高程度的教育,建立或健全各种技术和业务的人力培训制度,尤其要有步骤地建立因缺乏基本劳动技能而难以就业的失业下岗人员和农民的就业培训制度。教育应该成为有效推进社会流动的基本手段,渐次实现教育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注释】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85、88、101、102、107、150页。
2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71、7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11、12页。
4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19、20页。
5 (英)W.H.马洛克:《纯粹民主的局限》(1917),转引(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高铦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468页注②。
6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224页。
7 (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高铦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489、494、495页。
8 (英)W•G•朗西曼:《“社会”平等》,《哲学季刊》第17期(1967)。转引(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高铦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7年,499页。
9 关于作者对目前中国社会公平问题的分析与判断,参看《公平不是静止的》,《社会科学报》2006年2月9日;以及《市场化罪责何在?》,《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4期下。
10 (美)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序言24页。
11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224页。
12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60——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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