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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按需印刷:圆个人出“书”梦的捷径? [打印本页]

作者: 梅茗    时间: 2006-11-27 21:05     标题: [转帖]按需印刷:圆个人出“书”梦的捷径?

按需印刷:圆个人出“书”梦的捷径?
2006-11-24 作者:许嘉俊

    ■记者许嘉俊报道

    本报讯 近日,“超印速”、“印客”等网站相继推出按需印刷业务,旨在“帮助个人实现廉价、便捷出书的梦想”。这项业务一经推出,即刻受到广大网友的追捧,也在相关业界引发了热议。

    与正规出书耗资数万元、耗时数月相比,这些网站推出的个人印“书”业务确实很有吸引力:一种印数200册以下,大32开、200页、彩色封面、黑白内页的平装书籍,印刷加上装订费用,每本只需44.2元,半个月内递送上门,货到付款。就外观形式而言,个人印出的“书”与正规出版的书并无不同,只是没有出现出版单位、书号、定价等版权页上的部分内容。

    在上述网站的网页上,记者发现可出“书”的种类十分丰富,包括:宝宝影集、个人传记、旅游画册、小说诗集、博客文集、经管心得、情爱记录、家庭菜谱、学术论文,甚至网友间的聊天记录等等。从年龄分层来看,二三十岁的年轻人出“书”,大多热衷将博客上的文章整理成册,或者是将自己撰写的小说、散文结集;四五十岁的中年人下订单最多的是一些个人对于企业管理理念或某类市场的分析;而六七十岁的老年人,一般出的都是回忆录和家谱之类的“书”。据不完全统计,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内,已有上万名网友成为“超印速”、“印客”网站的会员,并且成功出了近千种“书”。

    然而对此项业务,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印刷处处长徐国帧却在近日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质疑。徐国帧认为,个人出的这种“书”,有名称、有内容、有章节,其实已经具备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要条件,那就应该按照新闻出版总署1998年起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由政府管理部门审稿,获得内部资料准印证之后才能印刷。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处长则对此表达了不同见解:“这些网站推出的个人出‘书’业务其实属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目前难有法律上的完美解释。因为我国至今对什么是‘书’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同样,印刷品和出版物的界限也不明晰。我个人理解,对于不进行大量传播的,有关部门审稿的必要性就不那么强了,相反则要审稿。举个例子,我把日记打印出来再装订一下,需要有关部门审稿?我把装订好的日记送给亲朋好友,需要有关部门审稿?其实这种非大量传播的个人出‘书’,市场本来就是开放的,不曾有明文禁止这种行为。”

    知识产权专家、鲁迅家族法律顾问朱妙春告诉记者,这些“书”没有书号和售价,印数也有限,不进入发行领域,因此不是出版物,仅仅是印刷品。由于不是出版物,不适用于《出版管理条例》,而应该适用国务院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只要印刷单位拥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同时印刷的内容不含有反动、淫秽、迷信等信息,那就没什么问题。至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也与这些网站的业务无关,因为该《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记者采访了几位成功出“书”的网友,他们均对此项业务表示很满意:“这种出‘书’的方法很好,价廉物美,适合自己收藏或者馈赠亲友。我们印数一般不会很大,也就在几十本以内,传播的范围很有限,还不如网上的一个帖子传播范围广呢。真的印数大了,从成本考虑,谁还选择这种方法啊,当然还是选择正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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