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下物权法草案。农民最大的财产不外乎土地房产,物权法号称是公民财产的保护伞,那物权法是如何保护农民的财产及对财产的支配权力的呢?
土地: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按照这条,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单方面只要告知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就可以了,补偿合不合理谁说了算?
第二百零六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农民在承包期内也没有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权力。
房产: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六十条 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这是不是意味着一户人家不管家庭成员是十口八口还是一二口,只能拥有一处合法住房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农户依照前款规定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民的房子只能卖给本村的人,而且必须符合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农民不能卖房子给城里人,也不能在邻村或者外地买房子。而且卖了房子就不能申请宅基地,是不是呆在一个地方就呆到死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收回宅基地的,应当对宅基地被占用的农户重新分配宅基地;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人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又是说收就收,不管同不同意。物权法征询过农民的意见吗?哪里保护农民的财产了?我看不出来。
[此贴子已经被邱晓云于2007-1-2 14:05:50编辑过]
原来最早的专家建议稿,如梁慧星的,是打算将农民现在承包的土地明确为个人的“耕地使用权”,仿照民国时代“永佃权”的设置,农民有继承、抵押、转让(在承包种类及额度不动前提下)的权利,承包的额度则一经确定永久不得改变。
后来到人大法工委的稿子就已经被否决。人大另行搞了个土地承包法,试图将现有的承包制度延续下去。
这里面的究竟大概主要是永佃权的制度一旦设立,侵犯的是大大小小的农村干部既得利益,他们现在可以顶着“集体”的名义大量搞各类附加提成来获取收入,一旦明确农民具有永久性的永佃权,还要他们干什么?
永佃权制度本身实际上来自于古罗马希腊,解决的是不在地主(已经脱离了本土的地主)以及政府公地利用问题。中国自古也有这样的制度,不过民间习惯上的“永佃”则是两宋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田二主”习惯:地主只准收一份“老租”(骨租),不得自耕;承佃的“皮主”可以使用及出租土地后收取“皮租”。双方的权利都可以自由转让。
户籍体制的改革尚不成熟,基于目前的户籍体制,乃至基层的行政体制,不能因一法而非,物权法只能等.
搞不懂这些,如同搞不懂共产主义是塾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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