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籍志士与台湾省制之设计
褚静涛
台湾光复,成为中国一行省,与台籍志士的努力不可分开。海峡两岸的学术界对台湾光复的研究已取得多项成果,却对台籍志士与台湾省制的设计未能加以关注,分离势力乱称“台湾光复与台人无关”。本文拟考察台籍志士与台湾复省的密切关系,剖析他们对台湾省制的建言,探讨高度集权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度为何令台籍志士感到失落。
一、要求设立台湾省政府
祖国抗战与台湾解放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所有台胞都能明了的。参加祖国抗战为何?台湾解放的路途何在?仍然困扰着一些台胞。在殖民地人民反抗宗主国运动的影响下,随着台湾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新一代成长起来的台籍精英主张台湾独立,最低限度实现台湾自治。其矛头指向日本殖民统治者,在当时有其进步意义,何况大陆实难伸出援手,也怪不得广大台胞寻此下策。自中国全面抗战爆发后,台胞反抗日本殖民统治的斗争已成为祖国抗战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胞求解放的出路不在于台湾独立或自治,而是重返祖国怀抱,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自由。[1]
为此,1939年12月,台籍志士柯台山在重庆分析了台湾解放的出路,坚决反对不切实际的台湾独立或台湾自治:“惟有努力光复运动一途,又何以提倡光复运动?有无把握?吾人答之,十分把握,且述之于左:(一)历史:台湾及澎湖列岛,在历史上为中国最早发见之地,原为中国领土而被割让者,待中国兴盛,即随时可收复,应无异词。(二)地理:台湾为太平洋重要海军根据地,倘无与祖国切实合作,难免列强之欺凌,祖国为日后巩固国防计,实有收复台湾之必要。(三)人种:台湾六百万人口,悉数为中国闽粤所迁居者,中台既为同胞,讵可不合作以重祖宗,尚望今后更有互相迁居者。(四)文化:台湾故有文物,均系中国所传,今受异族摧残,应竭力光复,方为合理,今后更须有大量输资于祖国者。”[2]
该文条理清晰,论证紧密,有很强的说服力,对扭转一些台胞的台湾独立或台湾自治思想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国民党中央的幕后组织下,1941年2月9日,“台湾独立革命党”、“台湾民族革命总同盟”、“台湾青年革命党”、“台湾国民革命党”、“台湾革命党”等组织代表齐聚重庆,李友邦、李万居、刘启光、张邦杰、李友钦等决定解散“台湾革命团体联合会”及所属各团体,成立“台湾革命同盟会”。[3]
1940年夏,刘启光建议成立“中国国民党中央组织部直属台湾党部筹备处”,朱家骅以台湾将来光复以后的行政区域名称尚未确定,所以不用“省”字。1943年4月,“中国国民党直属台湾执行委员会”在漳州正式成立,翁俊明任主委,执行委员兼书记长林忠、陈邦基、郭天乙、丘念台、谢东闵、陈栋、杨万定、廖启祥等任执行委员,各科科长由委员兼任,一般工作人员大都是党训班的毕业生。[4]
1941年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爆发。次日,林森主席发布《国民政府对日宣战文》:“兹特正式对日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5]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台湾的束缚完全消失,中国对日本清算已追溯到甲午战争,台湾是中国的老沦陷区,台湾与东北四省及七七后沦陷区性质完全相同。台湾独立论已失其立论余地,过去曾有的“独立论”和“复归论”的论争渐趋沉寂。
对台籍志士“归返祖国,恢复行省”的要求,内地舆论渐趋一致。一些人原则上承认复省的必要,主张“台湾设区”,也有人认为“设省之议,提非其时”。
1942年4月5日,台湾革命同盟会第二届大会发表《宣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在中国抗日战事上划了一个新阶段;同时在台湾革命史上亦划了一个新阶段;祖国向倭寇正式宣战,马关条约已告失效,台湾已与其他沦陷区相同,站在祖国省群中,站在祖国疆域上,吾台革命已不复孤立,吾台六百万同胞,已与祖国四万万五千万同胞混为一体,破镜重圆。祖国的命运,亦即台湾的命运。祖国存,则台湾亦存;祖国战胜,则台湾光复,否则沉沦。……因台湾原为中国失地,台湾同胞皆为汉族;祖国对于台湾,除导其来归之外,绝无他途可循。因此,吾台革命者用敢大声疾呼:在情在理在势,祖国都应早定收复台湾大计。其最重要的一着,就是应该设立台湾省政府,正式承认台湾为沦陷省区,台湾设省,则在台湾的同胞相信祖国决心收复台湾,将起而抗日将连袂而起。台湾设省,则国内潜伏的台湾力量,可以表面化而用为恢复台湾的生力部队。台湾设省,则战争结束时,同盟国家不能视台湾为日本的殖民地。无论国内国际乃至台湾省内的观念,将因此完全一变,而台湾的光复工作可以事半而功倍。目前增设台籍参政员,使台湾民情得以上达,尤为急不容缓的措施。台湾需要建政,亦需要建军。台湾在历史与地理上,具有特殊性质,与普通沦陷省份略有不同。”[6]
台湾的命运和祖国的命运紧紧相连,中国失去台湾,即为不完整的国家;台湾脱离中国,实无前途和幸福可言。由于台胞的力量弱小,而日本殖民势力异常强大,决定了广大台胞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摆脱日本的残暴统治。台籍志士坚决要求台湾回归祖国,恢复台湾为中国行省建制,比照内地沦陷区惯例,成立台湾省政府,以激发他们爱土爱乡的激情。他们的复台行动引起国民党中央高层的关注,表示理解。内忧外患的祖国积贫积弱,全民抵挡日寇的侵略,苦苦支撑,设立台湾省政府不是不可,而经费、人员等一系列问题必须解决,对捉襟见肘的国民党中央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何况直属台湾党部的编制与人员已足以应付目前的工作。蒋介石认为,尚无必要立即设立台湾省政府。
二、设计台湾特殊省制
1943年12月《开罗宣言》发表,台湾在日本战败后回归中国得到英美列强的确认,收复台湾提上议事日程。
以当时台湾经济之发达、人民识字率之高、选举之推行、现代生活之深入,在大陆,恐怕只有上海地区可以相似,整体上台湾的现代化程度较大陆早50年。台湾已经相当工业化了,经过战争的破坏,一旦收复之后,善后救济和复兴在在需求努力。以民国政府训政时期的省政府制度施于台湾,非但不能恢复台湾经济,安定民生,反而会使台湾陷于混乱不堪的地步。为了使台湾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为了使台湾不致在战后染上大陆传统社会的病症,为了把自己的家乡建设得更好,对于收复后的台湾省政府制度,台籍志士献计献策,竭尽绵薄之力。
任职外交部的黄朝琴平时关注台湾回归问题,搜集了大量资料,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1944年6月,黄朝琴完成《台湾收回后之设计》的专题研究,共十二章,包括“台湾之收回与外交问题”、“军事之布置”、“人事”、“日人之去留及其财产之处分问题”、“行政机构”、“警察制度”、“财政”、“货币制度”、“专卖事业”、“国营糖业”、“台湾之资源与工业化问题”、“教育”。他认为“收回后之设计”:“一、设置台湾实验省 台湾既已进至地方自治,原无再行总督政治之必要,日本所以不能废总督,改州为县,直辖于内务省(即内政部)实行一级制地方行政单位者,实因台湾为孤岛,具有其特殊之因素也。台湾原为我国行省之一,收回后应当恢复省制,然在日本统治五十年间,社会情形、经济状况、风俗习惯与各省已不相同,故不应遽以尚在讨论未经实验之新省制,施于台湾,应自军事行动终结接收完毕之日起,暂以六年为过渡时期,根据宪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条‘未经设省之区域,其政治制度以法律定之’之原则,施以实验省制,将总督改为省长,仍采用幕僚长制以总务长官辅助省长综理全岛政务,不但执行中央法令,监督地方自治,且付与委任立法权,划定某种事项,为台湾省参议会立法之范围,藉以维持台湾之现状,一俟国内宪法公布自治完成后,徐图改革采用新省制,未为晚也。二、维持地方行政及自治制度。”[7]该研究资料丰富,分析透彻,立论公允,具有严谨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堪称对战后台湾省政府制度设计的代表作。
12月,柯台山在重庆完成《台湾收复后之处理办法刍议(政治大要)》:“二、台湾行政:(一)台湾收复初期,社会秩序纷乱,各业停顿,殆所难免,于收复后,似宜即行根据宪法草案章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实际情形赋予省府以立法权,在不违背中央法令下颁布政令,以便推进各种重要行政事宜。……三、各级行政机关:(一)省政府之组织宜采用委员制,执行职务及职权之划分,幕僚长制似宜确立。省参议会之产生尤宜采用代表制。在省自治尚未实施之前,省府委员由中央指派,一待省自治实施,省委员会即由全省人民公选而组织。”[8]
1944年4月中旬,国民政府在中央设计局辖下成立台湾资源调查委员会(下简称“台调会”),作为负责收复台湾工作的职能机构,任命行政院秘书长兼全国总动员会议主任陈仪为主任委员。[9]
对于台湾革命同盟会和直属台湾党部的台籍志士,陈仪并无门户之见,根据蒋介石的批示,设法网罗,以充实力量,协调党政关系,凝聚合力。先后参加台调会研究工作的台籍志士有林忠、李友邦、李万居、谢南光、谢挣强、黄朝琴、林啸鲲、游弥坚、刘启光、宋斐如。[10]
收复台湾后建立何种省政府制度?1944年7月,台调会召开座谈会。林忠认为:“台湾完全与闽省(即闽南)相同,而且在日人占领之下,其民族思想特别浓厚,所以台湾不宜视同蒙、疆等地,应视为内地的一省。但情形容有特殊,有些设施可暂与各省不同。”[11]
黄朝琴认为:“台湾是从前的一省,所以收复必须改省。台湾离开祖国将五十年,政治、经济、建设以及风土习惯和国内相差很远,希台湾收复以后五六年内,以维持现状为目的,不以实验的名义而以实验的方式来治理。将来台湾省的制度,必须以单行法制定,不必与各省相同。……行政机构有考虑的必要,日本在台湾的制度很好,原有的总督府,只须名称的取消,改为省政府。原来的总督府的机构不予更动,内地各省政府的机关太多,于台湾人不习惯。五十年来台湾的系统都是一元化,如遽加变更,使台人无所适从。”
谢南光认为:“黄先生所提出的台湾特别省制一节,可以说是我们台湾同志一致的要求,……台湾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程度等,其水准均在水平线以上,所缺者党化教育思想教育而已。祖国于收复台湾,应尽量利用台湾的设施发扬光大,利用台湾建设资本主义经济的经验和人才来重建台湾,来建设祖国。人才与经验的交流实属必要。台湾各种制度设施中,优良者予以保存运用,不合国情者予以铲除。……台湾受过小学教育的有三百余万,中等教育的有三十万人,大学及专门教育的有五万人,不能说无人才可用,只在用之得法。台湾人受日本教育,对于国文素养尚差,故在考试方面,将来应以十年为期,实行特别考选制度,由考试院划定为特别考选区,准予以日文应试,因为由中学改授国文至大学毕业,需时十年,十年以后,即可撤销。”[12]
台籍志士设计的台湾特殊省制主要特征是:台湾应恢复中国行省建制,设立省政府;改台湾总督府为台湾省政府,拥有立法权,制定单行法,不必与内地相同;省政府的组织机构应照顾到台湾现实情况,不必受限于大陆省政府的机构编制;逐渐实行省级地方自治。这与民国正在推行中的省政府制度有相当大的差异。台籍志士希望通过设立台湾实验省,为中国新省制度的探索做出贡献。
在国民党内有“日本通”之称的陈仪,有感于福建经济的凋弊,渴望取鉴日本治台的经验与方法。在他的促成下,由福建省建设厅厅长陈体诚带队的“考察台湾实业团”于1934年11月13日至28日,对台湾进行大规模的考察,返闽后编成《台湾考察报告》,约22万字。
考察团一致认为,台湾总督府的高度集权颇值得大陆各省借鉴:“台湾总督府除军权外,有统治全岛之权,一切法令虽经其内地政府敕令公布,但均系因地制宜,由总督府拟订者。高等法院亦隶于总督之下,故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并不分立,政治上之运用如手之使臂,臂之使指(注:此处请与吾国各省之情形互相比较)。……此种制度,虽难尽适用于吾国各省,而在一岛之内事权之统一,职责之分明,则非吾国各省所能望其项背也”。[13]
1935年10月,陈仪率代表团赴台,参观台湾博览会,并参观了日月潭水力发电所、嘉南大圳、港湾设备及矿山、制糖工厂、大学、气象台等,获赠《台湾法令汇编》。日本台湾总督府的组织形式和行政效率,给陈仪留下深刻的印象。[14]对战后台湾省政府的设计,陈仪坚持维持台湾总督府的原有制度。
经过几次讨论,大家意见趋于一致,在接收台湾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设立一过渡机构以保证接收的顺利进行。《台湾接管计划纲要》规定:“(1)台湾接管后一切设施,以实行国父遗教、秉承总裁训示、力谋台民福利、铲除敌人势力为目的。(2)接管后之政治设施:消极方面,当注意扫除敌国势力,肃清反叛,革除旧染(如压制、腐败、贪污、苛税、酷刑等恶政及吸鸦片等恶习),安定秩序;积极方面,当注重强化行政机关,增强工作效率,预备实施宪政,建立民权基础。……(5)民国一切法令,均通用于台湾,必要时得制颁暂行法规。日本占领时代之法令,除压榨、钳制台民、抵制三民主义及民国法令者应悉予废止外,其余暂行有效,视事实之需要,逐渐修订之。……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接管后应积极推广地方自治。”[15]
三、行政长官公署制度与台籍志士的失落
1945年8月27日,蒋介石正式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因盟军不登陆台湾,改由中国军队接收台湾日军投降,为统一接收起见,几日后,蒋介石任命陈仪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此时陈仪向蒋介石提出不在台湾建立省政府,而设行政长官公署,作为过渡机构,得到蒋介石的首肯。对此突然而重大的转变,陈仪解释:“台湾收复以后,自应称台湾省,以与其他各省一律。惟际兹收复之初,政治与军事相辅而行,本人又奉命兼任台湾警备总司令,故必须有一权力较大之临时机构,俾得统一事权妥为运用。将来接收竣事,秩序平复,自应按照常轨,依省制改组。现拟呈之组织纲要系接收时期之临时办法”。[16]蒋介石核定陈仪的建议,令“台湾下加一省字,称为台湾省行政公署”。[17]由于准备仓促,干部严重缺乏,陈仪坚持“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大量起用亲朋故交,充当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高级官员。
9月4日,《台湾省行政公署组织大纲》规定:“第一条、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第二条、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第三条、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第四条、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设左列各处:一、秘书处。二、民政处。三、教育处。四、财政处。五、农林处。六、工矿处。七、交通处。八、警务处。九、会计处。第五条、行政长官公署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或委员会,视其性质隶属于行政长官或各处,其组织由行政长官定之。第六条、行政长官公署置秘书长一人辅佐行政长官综理政务,并监督各处及其他专设机关事务。秘书长下设机要室、人事室,各设主任一人。……”[18]这引起国民政府高层部分人士侧目而视,认为该体制尚待斟酌,以不悖离现行法规。至9月20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明令“台湾省暂设行政长官公署,隶属于行政院,置行政长官一人,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强调台湾特殊建制系过渡性质。[19]
1944年4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设省政府综理全省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得依法发布命令”。[20]就省政府的取权来说,各省政府的职权一般限于省政范围,其权能属于中央范围的事务,如司法、监察、中央银行、海关以及陆海空军等,省政府、国民党省党部无权过问。在台湾,陈仪是行政长官兼台湾警备总司令,可以指挥监督,军政一元化。
各省的省政府委员、秘书长以及兼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长的委员,权能稍逊于兼省主席的委员,同是简任官。省政府采用委员合议制,他们同样参与省政,各有一定范围的主管权责,非省主席的幕僚。省政府采用委员制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虽然省主席的权能往往超越其权能范围,在省政权的行使上,委员制多少起到制衡作用。依据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度,行政长官独揽大权,官阶为特任。其余辅佐如行政长官处理政务的秘书长以及秘书处、民政处、教育处、财政处、农林处、工矿处、交通处、警务处、会计处等处长,都是简派人员,属行政长官的幕僚佐治人员。
显然,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大陆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日本台湾总督既为日本驻台湾最高行政长官,又为台湾地区最高军事负责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实际上沿袭了战时日本台湾总督府的模式,以保证接收的顺利进行。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度是陈仪理想中的省政府,也是他几十年实践过程中,痛感大陆要想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必须扩充省政府的权力。台湾总督府50年的集权体制,为陈仪提供了一个实现平生抱负的平台。
黄朝琴、谢南光、连震东等台籍志士在大陆生活多年,对民国省制的弊端感触颇深。为了避免大陆省制给台湾带来混乱,他们用心设计的台湾特殊省制,就是要保留台湾总督府高效率,建设自己的家乡。陈仪与台籍志士可谓英雄所见略同。但是,到底由谁来落实高度集权的台湾特殊省制,台籍志士与民国政府却是南辕北辙。
为了台湾回归祖国,台籍志士南北奔走呼号,出生入死。由于年纪不过三十岁上下,资历尚浅,历练不足,属国民党内年轻之辈,在派系林立的民国政坛,几无插足之地,实难有出头之日。他们渴望能为台湾光复尽力,要求建立台湾省政府,设立省党部,屡遭碰壁。国民党中央虽加以扶持,成立台湾革命同盟会、直属台湾党部,许多机构录用台籍人士,但他们想承担更重的责任,发挥更大的才能,而不是仅仅去提出建议,充当慕僚,何况当时大陆各省,省政府主席和省党部主委多由本省人充当。台胞要想在大陆各级部门任高级官员比登天还难,依此惯例,在台籍志士看来,台湾是他们的家乡,台人为何不能治台?他们为何不能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高级官员,而让外省人来发号施令呢?高度集权的行政长官公署制度是为接管台湾不得已的产物,台籍志士参与最初的设计。如果首任行政长官或公署高级官员多为台籍,他们自然坚决赞同该制度。问题是自大陆派去大批外省籍高级官员,许多人与复台活动毫无关系,无异令台籍志士有失落之感。
10月,连震东谈及台湾人的政治理想和对做官的观念:“我们的主张是:日本人统治滚蛋,台湾人自己来实行民主政治!……我们也承认台湾人为中国四万万人而牺牲,含辛茹苦,被日本人统治了五十年,社会生活容与祖国未能尽同,治理的方法,在过渡时机也不必全部和祖国一样,但是绝对不可以后治理方法的不一样,而使台湾人发生统治殖民地姿态的出现,或是总督制度的复活的错觉,不幸台湾省长官公署组织大纲第二条,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这条规定和台湾在日人统治下,台湾人所最痛心疾首的法律第六十三号第一条,台湾总督于其管辖区域内,得发布有法律效力的命令,这条规定互相比较起来很容易发生上述的错觉。我们希望这仅是一种错觉,而不是由同一立法精神而出发的。”[21]
台湾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为了生存与自由,闽粤民众偷渡台湾海峡,冒险犯难,就是要打拚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帝国主义的军舰炮火粉碎了他们宁静的美梦,腐败的清政府葬送了他们做中国人的权利。面对残暴的日本侵略者,台籍精英拿起武器,前赴后继,慷慨悲歌。在不能用武装起义推翻日本殖民统治的情况下,他们寻求体制内的自治。部分台籍精英来到大陆,祈求祖国力量的资助。抗日战争为他们摆脱日本的殖民统治提供了机会。他们渴望祖国政府施以援手,帮助他们实现当家作主的梦想,而不是仍由台湾岛外的人来治理台湾。这种强烈的出头天意识或有其狭隘的一面,我们只要感受六百万台胞三百年来遭受的不幸和悲惨境遇,特别是在日本残暴统治下激发起的强烈抗争精神,就可以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所期所盼,而不会一味以地方主义斥之。
日本在台湾推行殖民统治,从来就是要压榨台湾人民,驯服其为有用的工具。台胞的识字率很高,但台湾人接受教育却受到严格限制。至1945年,台胞可成为医生、技师、教师,却少有高级行政专才,更谈不上有广阔视野的政治家。国民政府痛感,一旦几十万日本人撤走,台湾行政机构可能瘫痪。在大陆的台籍志士长于宣传,少有行政历练,无论是谢南光、李万居、连震东、宋斐如等人,若以资历、能力、视野、经验等与陈仪相比,显然是远远不及。如果蒋介石从台籍志士中挑选出一人来任台湾省行政长官,恐怕会出现更大的困难。
1945年10月25日,台湾光复,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建立。台籍志士李友邦被国民党中央任命为三青团台湾区部筹备处主任。王民宁等代表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参加了9月9日南京受降仪式,黄国书参加台湾军事接管工作。宋斐如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教育处副处长,连震东任台北州接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政长官公署参事兼代台北县县长,谢挣强任台南县虎尾区区长,柯台山任台湾日报社长,曾溪水任台南市区长,李万居任台湾新生报社长,黄朝琴任台湾省议会议长,游弥坚任台北市市长,刘启光任新竹县长,谢东闵任高雄县长。
台湾本土精英自称“唐山”,称外省人为“阿山”,对留居大陆一段时日返乡的台人称为“半山”。两岸人民分离五十年,无论经济发展、社会制度,还是文化风俗、民众心态都有很大的差异。台籍志士早年离开家乡,投身抗日战争,鼓吹台湾归回祖国,要求建立台湾省政府,设计特殊省制,在大陆民众与广大台胞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遗憾的是,国民政府未能大胆起用台籍志士,全权委托他们接管台湾。陈仪重用了一部分台籍志士,却不能满足所有渴望参政的台籍精英的要求,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度有利于战后台湾接收与重建,却成为“台人治台,高度自治”攻击的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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