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看了一档讲述《论语》的《百家讲坛》,讲座讲到了“子贡问政”:子贡问
老师,从政需要什么,一个国家想要安定,政治平稳需要哪几条呢,老师说就三
条,第一、强大的军队;第二、足够的粮食;第三、人民对国家的信仰。子贡问
老师,如果我非得去掉一条您说三条里先去掉哪一条,孔子说去兵,那咱就不要
兵力了,人总得吃饭,但还得有信仰。子贡再问,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
老师非常认真的告诉他,去食,我们宁可不要粮食了。“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
立”。没有粮食,无非就是一死,自古而今谁不死啊,死亡不是最可怕的,最可
怕的是一个国家没有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
看了讲座,发了半天呆。电视片《大国崛起》中俄罗斯高尔基文学院院长谢?
叶辛也说过这样的话:“当问题表现在要一碗粥、还是要理论的时候,人们通常
会选择那碗粥”。一碗粥和理论,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辗转反侧了几
天,终于有点明白了。谢?叶辛所说是对民而言;孔子所讲是对从政者而言。谢?
叶辛替我说了这样的话,没错。
死亡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一个国家没有信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一个
国家要有信仰,一个民族要有为之信仰的信仰。也因此反过来说,一个国家要想
安定、政治平稳,最先需要的恐怕就是要有信仰和理论。然而比一个国家没有信
仰以后的崩溃和涣散同样可怕的是这个国象所信仰的信仰不知真理与谬误。民需
要一个真理、理性、正义的信仰和理论。目前的中国也非常需要探寻真理、理性
和正义。物权法草案的争议由此而起。
二、
物权法草案的争议已经是脱离了中国的实际。
最大的问题就出在“社會主義市场经济”上。必须承认,中国至今都没有弄
清楚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场经济”。“社會主義市场经济”实行了半天,却依然
还在是要社會主義的主体还是要市场经济的平等之间争论。社會主義与市场经济
似乎就象水火一样不相容。社會主義与市场经济,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
“国家实行社會主義市场经济。”主体是市场还是社會主義?或者说市场的
主体是意识形态还是经济?物权法是在给“人”还是给“物”制定。即然“物权”
要打上深深的意识形态的烙印,那么这个“物权”就必然地具有鲜明的階級性,
它也必然地只能是为一定的階級(阶层)服务。“物权法”也就不可能公正平等
地为社会各階級(阶层)服务,它只能是为一定的階級(阶层)服务。
“坚持公×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如何全
面、准确地理解社會主義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否确保一些国有经济在国家安全和
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就是“社會主義”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會主義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什么是公共财产?社會主義的“公
共财产”是否只包含国有财产和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不可名状的集体财产。敬请
参看莫让垄断阻碍和谐社會主義。
三、
物权法草案的争议也转移到了宪法上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不到6
0年时间,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现行宪法又先后
四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每次修改时间均不超过五、六年。
宪法是父本;人大是母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女娲。
与父亲最有血缘关系的恐怕就是这部还末出世的物权法了,许多条款俨然就
是父亲的克隆。最让母亲操心的恐怕也是物权法这孩子了。可是我们的母亲大人
现在更多地不是关心物权法这孩子将来能有多大的出息,而是更多地关心起了这
孩子跟父亲有多少血缘关系,甚至在做亲子鉴定。培养一个孩子,恐怕更应该关
心他的实际社会服务能力,是要让他为社会服务。一个孩子为社会服务的能力跟
他从父亲那里继承了多少血缘恐怕没有太大的关系。
然而现行的这个父亲似乎又是先天不足,不到25岁就进行了四次基因植入、
基因再造。他健全吗?他的基因不会产生基因变异吗?还能找到他原本的基因吗?
物权法继承的父亲的基因正常吗?先天不足的父亲的缺陷又是谁给遗传的?
四、
这里着重提两点额外的话题:
(一)中国的现行宪法本身是否符合“宪法”。
“现行宪法的主要问题恐怕不在于规定得太少,而在于规定得太多。尤其是
宪法规定了大量的经济制度、公民的积極權利及其宪法义务,而根据本文将要说
明的理由,这些都不是宪法应该规定的事项。”“由于这些条款的共同特征是难
以甚至不可能获得实施,其结果反而是极大增加了实施宪法的难度。因此,宪法
文本自身成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巨大障碍。”“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
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作为
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不是国
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该规定
太多积極權利。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中国宪法才可能顺利获得实施。”
(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
(二)中国的现行宪法是否适应现行的社會主義和谐社会。
把“社會主義和谐社会”、“社會主義新农村”这样带有“社會主義”词条
的写进宪法是人大必须要做的工作。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时候写进宪法里。
“以人为本”是社會主義和谐社会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
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中×中央关于构建社會主義和谐
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
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
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决定》也指出:“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拥有了构建社會主義和谐社会的各
种有利条件。”即也已经具备了构建“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条件。
然而目前的宪法体现的是“社會主義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行的
是社會主義市场经济”、“坚持公×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
经济制度”这样的“以物为本”的初级阶段的社會主義理念。
也因此用“以人为本”、“社会公平正义”的社會主義和谐社会理念充实甚
至取代“社會主義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社會主義市场经济”、“坚持
公×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样的“以物为本”
的社會主義恐怕已经是必然。
换一种方式说,“以物为本”与“以人为本”,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
先?既然构建的社會主義和谐社会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就已具备条件,那么物权
法是继续要体现“以物为本”的社會主義、还是要体现“以人为本”、“社会公
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社會主義。
五、
根椐“木桶原理”,如果一只“桶”里盛装的是一个国家的“和谐”,那么
这个“桶壁”是由哪些木板构建起来的:“桶底”(基础)又是如何构成的。
“经过长期努力,我们拥有了构建社會主義和谐社会的各种有利条件。”这是否
是在说明我们已经拥有了构建“桶壁”的各种构件。“我国将长期处于社會主義
初级阶段。”是否又在说明“桶底”(基础)还有缺陷、不完善,还存在“无底
洞”。依靠这样的“桶底”(基础),能构建起“和谐”这只“桶”吗,装的了
“和谐”吗。在没有打好的基础上进行构建,“和谐社会”能构建起来吗,“和
谐社会”能牢靠吗。
“科学发展观”、“社會主義和谐社会”是时下听到和看到的最多的两个词。
民×是科学的孪生,当无法判断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宗教等观念发
展的是否科学时,那就请看看它是否民×。矛盾是和谐的镜像,想知道自己是否
和谐,就请经常照照镜子。讲科学就不能压制民×;要和谐就不能回避矛盾。
“一言堂”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和谐。
必须感谢巩献田教授,创造了一个明辨真理的机会。真理会越辨越明。物权
法草案七审不过,恐怕恰恰说明有些地方曲直不分、是非不明。知无不言;言者
无罪。
当全国的人大代表手中都拿到物权法草案时,是要给它做亲子鉴定,还是要
鉴定它的基因(条款)缺陷。通常情况下,传承下来的基因,一定是最能适应现
实环境的基因。
当馬克思主义也传到中国的时候,中国人又有了一位老师。在馬克思和孔子
这两位老师面前,当问题表现在人们只能成为其中一位老师的学生的时候,哪些
人会成为哪位老师的学生?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即民)会成为馬克思的学生;
从政者应该成为孔子的学生。在目前的中国,情况好象正相反。代表全国全部人
民根本利益的全国“人大”代表:为民执政,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24 22:05:0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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