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刀律师:
我自己也办过动拆迁案子,并曾成功地帮助自己的委托人获得了加倍的补偿,但主要手段是通过周详的价格调查和谈判,而不是鼓动当事人对政府和动迁部门泼皮耍赖,目标也不是要天价,而是争应得的补偿。记得当年动迁公司在谈判桌上摆出了房产评估报告,认定我的客户在上海卢湾区普安路的一幢独立新里房屋价值约250万元,要求以这个价格为基础协商安置补偿条件。我仔细看了那份评估报告,问动迁公司:“对这家评估公司在这次房产评估中使用的评估方法,你们是否确认同意?”对方点头称是。我又问:“那你们是否认为250万元的评估值正确反映了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对方想了想,再次点头。“那好,既然你们认可用重置法评估,就意味着你们不会反对在动迁补偿协议当中添加一个条款,我的委托人用你们所给的补偿费在卢湾区范围内任选房源重新购买一处面积相同或相仿的新里房屋,假如不足以支付房价款的话,动迁公司将额外支付费用补足差价”,我顿了顿,说“我的委托人可以全权委托贵公司帮助寻找房源和办理购买手续,如果你们没有房源,那我今天就提供给你三处供联系”。动迁公司的经理语塞。
仔细回想起来,我做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使被拆迁的房子得到合理的补偿,绝不是敲竹杠。
从有刀律师的这个精彩案例看看拆迁补偿是不是合理:
这是个非常成功的案例,有刀律师抓住了问题的关键-------以其他相同房子的价格定拆迁房的价,而不是被拆迁公司忽悠,在所谓的250万评估价上艰难向上谈判。最后经过有刀律师数月艰辛努力,获得创纪录的七百万补偿天价,震惊了同行,这是个可以进入教材的精彩案例。让我们就拿这天价补偿案,来分析一下拆迁补偿是否合理:
兴奋过后,我们就会惊讶地发现,即使这样成倍高于平均补偿的案例,比较拆迁前后,当事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了损害,手格一下看得更明白:
拆迁前,假设那几个与当事人住着完全一样新里房的户主来找这位当事人,要求交换房子,这当事人会同意吗?
“奥,那不行,我这儿住惯了,没事我换它干吗?”
“求你了”
“不行!”
“我补贴你一万”
“不!”
“二万!”
“不”
………………
“N万!”
“那,好吧”
显然在不拆迁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换到其他相同房子的最低开价,是互不补贴,有人能想像出现这样的对话吗?
“我家房子与你这完全一样,咱俩换换房子吧,请你贴我一万元”
如果有,回答一定是:
“你有病啊?门在那边!”
可是一旦碰到了拆迁,即使请到有刀这样最好的律师,最成功的辩护,仍然买不回相同的房子--------艰苦的谈判总意味着价格向下妥协,否则有刀律师开了价-----要求买回相同的房子,对方说“奥,好的,”谈判就结束了。
也就是说,不发生拆迁时的最低价,成了拆迁时的最高价,那些没有请有刀律师的拆迁户呢?从两百五十万的评估价死且白咧地往上争,最后拿三百万?三百五十万?离买回相同的房子会差多远?
刀兄真认为吴萍拆迁案中开发商的一口价是合理的吗?
为什么那么好的律师都不能使当事人在拆迁中不受损失?这是法律造成的-------法律使本来应该完全平等的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关系变成了一高一低,拆迁户与开发商的谈判是在受强制拆迁的威胁下进行的,就像在对方凶器威胁下进行谈判一样,最好也就是个城下之盟。城下之盟不可能谈出国境线上谈判的结果。
而这法律,是历史因素造成的。我们曾是个几乎完全的公有制国家,私有产权遭到公开无情的打击,农村的土地被没收,城市的生产资料被以极低的价格公有化,非自住的私房被“代管”并最终没收,文革中自住的私房也被公开抢夺(所谓抢房子),就连农民卖几个鸡蛋换点盐钱,也遭到严厉打击-------称为割资本主义尾巴,理由是这些东西都会悄悄长出资本主义。在法律上,各种规章制度上,都抑制私有产权,涉及公有私有关系的法规,全都是不平等不合理的。机动车撞死了人,赔偿一定是极低的-------因为机动车几乎都属于公家,撞死的则是私人。文革中在三线,撞死一个七岁孩子,单位赔偿一头三百斤的大猪,这还是家属请来谈判高手才达成的结果-----因为赔偿费与理论上的猪价相近,但由于物资贫乏,实际远远不如那头猪。
现在交通事故的补偿高多了,这由于社会的发展,也由于机动车不再像当年那样都属于公家。可历史的沿革仍起作用,赔偿依旧偏低而不合理。撞死了,就赔二十年的工价,也不管人的平均寿命是多少;撞伤了,赔个医疗费误工费看护费,却不对伤痛作赔偿,美其名曰:人是无价的,所以人的伤痛也是无价的,不用赔偿;国家赔偿,更低得像笑话:错关一年,赔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错关轻描淡写地就像错误解雇了一个人。拆迁法同样是偏向拆迁方,全然未注意到主体已经变了,拆迁方经常只是另一个私人。平心而论,拆迁法轻视的是私人产权,对居住权的保护还稍微好一点,如果一个小房间里住着一大堆户口,开发商是少不了要破费的。那二百八十户小户,未必没有自己的算计。可尊重私产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各方财产同等保护,写成了法律,私产规模也大了,评估价与市价动动相差上百万,别人算算相当于撞死五六个人的赔偿费,能不作钉子户以命相争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4-15 15:02:16编辑过]
拆迁的黑幕到处都多,当然,在中国更黑。但一概而论说拆迁不利于被拆迁户是胡说。这就像是说城市化和全球化一定不利于穷人那样。我身边就有一位,本人系工勤,收入比我的低,但他是本地人,因此他乱七八糟有四处住房,不是祖先留下的或本人购置的,而是征地所得,可能他在面积上还吃了亏,但在中环线之内上海的房价大概现在没有一平方米一万元以下的。他靠出租房屋的收益可以相当于我的全部收入。
中国的问题很复杂,其中一个原因就是理不清关系,因此在我看来自封的人民代表本质上与一屁股坐在开发商那里的官僚没有什么区别。在中国只能是谁暂时占上风的问题。因此,不少蠢驴张贴美国中产阶级、工人、农民住房如何如何的帖子,不说美国是发达国家,就说人家是不是非得搞阶级斗争,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吧。美国农民的经济地位难道不也相对低吗?美国的发展过程中难道社会矛盾很缓和吗?
交通事故是另一个例子。如果规定撞死一个赔百万好不好?我还没进入中产阶级呢,目前一年的收入直奔十万,其中不包括利息和炒股所得。一百万不过是目前推断的我的十年收入。要我说,当然不公平,起码该是二百万(我还有二十年左右的时间才到退休年龄)。问题是可能吗?倘若真的这样规定,中国的交通运输业就别发展了,没有多少私家车主和中小企业有这个实力,有实力的呢,最终成本会落在既没开车也没被撞死的守法公民身上(譬如这位正义之士)。要是倒过来搞公平,可能性还大一些,按照赔偿农民的标准赔偿市民,不知道小资们是否认为公平,又会说些什么。
讨价还价是正当交易的必须条件,这和拒绝交易一样。如果当事人没有这样的权利,则说明交易的某一方权利受到了剥夺。这样交易就丝毫不具有公正和正当性。交易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并不在于价格多少,而是交易双方是否自愿和获得自利。
之所以有这番争议,并不在于这个案例如何,而是这个案例所体现的法律制度的残缺。即使可以认为“钉子户”不得讹诈,但动用国家暴力来获得正当权利的保护,只能说明是制度存在问题。要改变的是交易制度,而不是别的什么。
能够做到德国威廉一世皇帝和磨坊那样的拆迁,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
计划经济把土地搞成国有,现在搞回市场经济,土地不改过来,后患无穷。
欢迎光临 燕谈 (http://www.yantan.us/bbs/) | Powered by Discuz! 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