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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婚姻可以计划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4-29 21:22     标题: [原创]婚姻可以计划吗?

再问秋风,要再写一篇《婚姻可以计划吗?》?

章星球

秋风写了《人口可以计划吗?》等四篇文章,把计划生育等同于计划经济,甚至反对一切形式的人口控制,把生育上限也理解为计划经济,我撰文对此作了批评,建议秋风不要一昧从“天赋人权”看计划生育,也许从人赋人权的角度更好理解。秋风对我的简短回复中,仍然坚持其理,认为计划生育与计划经济是一个整体,进而提到他要进一步批评马寅初的人口理论。我是只反对目前一胎制这个生育上限和不人道的执政手段,但不认为计划生育就是计划经济,人口当然要适度控制,只是应该改变控制方式,不是人口不能“计划”,而在应该由谁来计划,由政府计划还是家庭计划。结果秋风还真的在深圳商报上发表了批评马寅初人口论的文章并招来林黑的炮轰,我对马的理论如何并不熟悉,只对秋风自己的观点表达一点不同意见。

秋风如果愿意再想一想要不要再写篇《婚姻可以计划吗?也许就能意识到他的理论出错在哪里了。他认为设立生育上限就是计划经济,就是“奴役”,就是侵犯人权。其实一夫一妻制的本质就是一种生育上限,我们可不可以指责美国和欧洲都在搞计划经济呢?只要有一夫一妻制,一个男人就再也不可能像成吉思汗一样让上万名妇女怀孕而只能进行有限的生育,如果一个人可以和一万名妇女结婚并生育属于天赋人权(估且曰婚姻与生育自由),那么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就是人赋人权(平等),自由“天赋”平等“人赋”,只要人与人互相约定,就可以产生相应的限制并从法律上获得强制依据。婚姻上限和生育上限的本质是完全相通的,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法定配偶,和一对夫妻只可生一个、或一对、或三个四个十个八个,只要大多数人愿意接受并订立这样的契约,违背契约者需要遭到强制限制,何来侵犯人权呢?怎么就违背市场经济原则了呢?当然秋风也许要说我们不是没有通过民主订立计划生育的契约吗?但是,改革开放到现在,又有什么政策是经过民主决议了的呢?是否可以此理由说我们完全还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呢?

其实秋风如果从“宪政”的角度而不是从“经济”的角度去谈计划生育,就不至于把文章写得这样勉强了。


作者: 周泽雄    时间: 2007-4-29 23:09

没见过秋风先生的文章,不敢置评。星球兄何不把它转贴过来,俺对照着读,或许会生出些发言权来。

“如果一个人可以和一万名妇女结婚并生育属于天赋人权(估且曰婚姻与生育自由),那么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就是人赋人权(平等)。”

——“人赋人权”的说法够劲。

大致上讲,一种理论或观点的完美性,如果不考虑地球的有限性,则这种完美,只是实验室意义上的。“绝对人权”就属此列。


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4-30 10:44

发帖功能很不正常,一是字体颜色自己变为红色,二是写的内容被自动删掉一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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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4-30 10:49

回泽雄兄,你要的资料如下:

秋风《人口可以计划吗?》http://www.zmw.net.cn/bbs/index.php?targeturl=index.php%3F

〈人口三论〉http://www.vankeweekly.com/vankebbs/dispbbs.asp?BoardID=6&ID=1062563

 

我质疑秋风的文章及秋风的答复

http://www.zmw.net.cn/bbs/index.php?targeturl=index.php%3F

简单回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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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iufeng] 于 2007-3-20 13:10:14 加贴在 经济人俱乐部 ↑   进入qiufeng的博客

第一,计划经济或人口计划,不是用来个人行为或企业行为的,而是描述一种制度的.中国的人口制度就是计划体制.
第二,计划生育,或者政府利用权力进行的人口控制,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在现实中是不可行的,其后果是不可预料地严重的,跟计划经济一样,导致的必然是有计划的混乱.不论从价值上\从功利角度,都不可接受.
第三,计划经济不是市场经济的特例,而是其反动.除非你承认奴役也是自由的特例.

南都已经不敢讨论这个话题了.但关于人口政策问题,我还会写文章讨论,马尔萨斯究竟在说什么,马寅初错在哪儿,等等.
 
 


作者: 金秋    时间: 2007-5-2 20:59

以下是引用章星球在2007-04-29 21:23:16的发言:

婚姻上限和生育上限的本质是完全相通的,一个人只能拥有一个法定配偶,和一对夫妻只可生一个、或一对、或三个四个十个八个,只要大多数人愿意接受并订立这样的契约,违背契约者需要遭到强制限制,何来侵犯人权呢?

感觉婚姻上限和生育上限还是有区别,限制生育是对人生理的限制,而一夫一妻则涉及到人格的平等与尊严,因为没有人愿意跟别人共享一个丈夫(或共享一个妻子)。如果有什么能与计划生育相比,那就是夫妻计划性生活,这两者的本质才是完全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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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5-3 11:43

金秋,如果说“一夫一妻制涉及到人格的平等与尊严”,你可曾想过有的MM就是愿意跟别人共享一个帅哥,有的美眉就是万人迷,皇帝的妃子也是无数女子向往的,一个帅哥只让一个女人占有,对其它也想嫁给他的MM就是不“平等”。如果真的“没有人愿意跟别人共享一个丈夫(或共享一个妻子”,那么就根本不需要一夫一妻制这种外在的制度约束,只需要制裁强制行为就够了,现实是很多人拥有二奶、三奶什么的,只要废除一夫一妻制,这些二奶或三奶完全可以成为合法妻子。

所以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男女的数量都有限,所以必须限额供给,避免一部分人闹饥荒。一夫一妻制和生育上限都是同样性质的限制,都是设上限而不问过程,你具体怎么生、什么时候生并不过问,而夫妻间“计划性生活”则是具体到性生活过程的“计划”,那是要研究具体什么时候过、怎么过的问题,差得远了。[em01]


作者: xufong    时间: 2007-5-4 08:02

我来看看星球,多久不见,星球别来无恙?

这论坛居然不能发主贴,很有趣哦,呵呵...


作者: 金秋    时间: 2007-5-4 09:57

以下是引用章星球在2007-05-03 11:43:35的发言:

所以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男女的数量都有限,所以必须限额供给,避免一部分人闹饥荒。一夫一妻制和生育上限都是同样性质的限制,都是设上限而不问过程,你具体怎么生、什么时候生并不过问,而夫妻间“计划性生活”则是具体到性生活过程的“计划”,那是要研究具体什么时候过、怎么过的问题,差得远了。[em01]

 

夫妻“计划性生活”,指的是限制次数,指标用完就不能再用。至于什么时候过、怎么过并不过问,这也是设上限不问过程的,跟一夫一妻制和生育上限都是同样性质的限制。


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5-4 15:09

以下是引用金秋在2007-05-04 09:57:44的发言:

 

夫妻“计划性生活”,指的是限制次数,指标用完就不能再用。至于什么时候过、怎么过并不过问,这也是设上限不问过程的,跟一夫一妻制和生育上限都是同样性质的限制。

[em01]对头,如果金秋的计划性生活指的是性生活次数上限,那么和一夫一妻制或者生育上限有相同的性质,这样我们就回到了首帖人赋人权这一概念上了,人们可以通过约定一夫一妻制也可以约定生育上限,同理,也一样可以约定性生活上限,这时问题仅在于大家愿不愿意进行这样的约定——既然是人赋人权,就既可以约定一夫一妻制也可以约定一夫多妻制(如中国古代或一些现代伊斯兰国家),既可以约定性生活次数上限、也可以不约定——关键便在于有没有实现限制的可能和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一夫一妻制已经被证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限制的可行性,生育上限也被证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性生活次数上限则目前还没有必要性。

看来,金秋是以性生活次数上限之“荒唐”来否定生育上限,不过你已经同意一夫一妻制、生育上限和性生活次数上限性质相同,那么也可以同样的理由否定一夫一妻制,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em05]
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5-4 15:12

XUFONG兄好啊,你是回来了还是在国外也能上这网呢?想发主帖先写五个回帖就可以了。
作者: 金秋    时间: 2007-5-4 17:23

以下是引用章星球在2007-05-04 15:09:03的发言:

[em01]对头,如果金秋的计划性生活指的是性生活次数上限,那么和一夫一妻制或者生育上限有相同的性质,这样我们就回到了首帖人赋人权这一概念上了,人们可以通过约定一夫一妻制也可以约定生育上限,同理,也一样可以约定性生活上限,这时问题仅在于大家愿不愿意进行这样的约定——既然是人赋人权,就既可以约定一夫一妻制也可以约定一夫多妻制(如中国古代或一些现代伊斯兰国家),既可以约定性生活次数上限、也可以不约定——关键便在于有没有实现限制的可能和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一夫一妻制已经被证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限制的可行性,生育上限也被证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性生活次数上限则目前还没有必要性。

看来,金秋是以性生活次数上限之“荒唐”来否定生育上限,不过你已经同意一夫一妻制、生育上限和性生活次数上限性质相同,那么也可以同样的理由否定一夫一妻制,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em05]

没错,章兄指出了我自相矛盾之处,那么我也指出你不严谨之处:你说“一夫一妻制已经被证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限制的可行性,生育上限也被证明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可行性,性生活次数上限则目前还没有必要性。”——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限制,不以是否必要和可行作为标准。过去我们国家限制人民吃饭,每月定量发粮票,这不仅必要也是可行的,而且我认为现在还必要还可行,因为贫困山区还有许多人没饭吃。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再回到发粮票的时代?

我觉得一夫一妻制和生育上限不一样,不是从是否限定了过程这个角度,而是从这两者限定的目的不同来考虑的。我赞成一夫一妻制,因为这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涉及到人的尊严与平等;而生育上限仅仅从国家资源有限这个角度来考虑,为了国家更加富有无数胎儿被杀死,这不人道。

现在许多企业不断裁减职工,美其名曰减员增效,那些被裁减下去的职工从此生活无着落,再就业根本就是一句空话。他们裁减下去了,企业轻装上阵了,可这样的效益来得光彩么?实现和谐社会,是应该带着所有的人一起往前奔,而不是把那些拖后退的甩掉任其自生自灭。战争年代战士们抬着伤员往前冲,不是迫不得已是不会扔下伤员任其自生自灭的。我觉得生育上限也是这个道理,怕那些婴儿来到世上抢占社会资源就阻止他们出生,太不人道了。

赞成计划生育的人俺劝你们设身处地站在婴儿的角度想想:假如你们是还没有出生的婴儿,你们愿意为了社会繁荣牺牲自己的生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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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星球    时间: 2007-5-5 11:45

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限制,不以是否必要和可行作为标准。过去我们国家限制人民吃饭,每月定量发粮票,这不仅必要也是可行的,而且我认为现在还必要还可行,因为贫困山区还有许多人没饭吃。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再回到发粮票的时代
我觉得恰恰相反,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供给不足是因,不得不采取配给制发粮票是果,所以当时发粮票确实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现在基本已经是市场经济,农产品丰富,不用粮票制也不会饿死人,所以粮票制已经是不必要也不可行了。


我觉得一夫一妻制和生育上限不一样,不是从是否限定了过程这个角度,而是从这两者限定的目的不同来考虑的。我赞成一夫一妻制,因为这涉及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涉及到人的尊严与平等;而生育上限仅仅从国家资源有限这个角度来考虑,为了国家更加富有无数胎儿被杀死,这不人道。
现在许多企业不断裁减职工,美其名曰减员增效,那些被裁减下去的职工从此生活无着落,再就业根本就是一句空话。他们裁减下去了,企业轻装上阵了,可这样的效益来得光彩么?实现和谐社会,是应该带着所有的人一起往前奔,而不是把那些拖后退的甩掉任其自生自灭。战争年代战士们抬着伤员往前冲,不是迫不得已是不会扔下伤员任其自生自灭的。我觉得生育上限也是这个道理,怕那些婴儿来到世上抢占社会资源就阻止他们出生,太不人道了。
赞成计划生育的人俺劝你们设身处地站在婴儿的角度想想:假如你们是还没有出生的婴儿,你们愿意为了社会繁荣牺牲自己的生命吗?

人道这个东西可以有很多种角度来理解,是给每个未出生的婴儿以出生的机会更人道,还是善待已经来到世界的每个人更人道,人们不得不作出选择,世界就是充满了矛盾、充满了权衡取舍,开个玩笑——如果“设身处地”地为每个未出生的婴儿作想,是否应该进一步设身处地为男人每天流失的精子和女人每月流失的卵子作想呢?

一夫一妻制和生育上限的本质都是因为资源的稀缺,男人和女人出生比例决定了一个男人如果占有过多女人,就会导致很多男人丧失婚姻的机会。因此,自由在这里需要与平等结合,天赋人权要与人赋人权调和。生育和婚姻一样也是一个需要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调和的领域。生育上限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可以结合公共福利制度用以保障穷人的生育权利。它不是要拒绝婴儿的出生权,而是为了保证更负责任的生育,实现更有保障的出生权。

至于金秋以企业裁减员工来类比,则太为牵强。如果计划生育代表计划经济,企业自由裁员则更合乎市场经济,金秋如果是支持秋风把计划生育当计划经济的观点,则把企业裁员类比计划生育就有点乱套路了。我是支持企业裁员自由的,被裁员者需要的是社会保障,靠企业的人道解决不了问题,企业如果在裁员问题上太拘泥于人道,结果可能是企业的倒闭和更多工人的失业,所以以小的不人道换取更大的人道,这或许便是企业裁员与生育上限最大的共同处。

另外我并不支持现有的计划生育制度,我也反对其执行手段中的非人道行为如强制堕胎,反对一胎制,我所主张的生育控制政策是与公共福利和文化引导结合的,人们仍然可以自由生育,但超过生育上限的超生儿将不能获得某类公共福利,生育者必须有足够的能力保证其婴儿获得足够的医疗教育保障,与此同时,在文化上,要普及一种观念:为了养老工具而生育是可耻的,让更多的人懂得自觉计划生育,这样就可以使计划生育由严厉的政府计划走向台湾式家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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