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规则:传统的自律到转型的他律
原载《中国书评》总第7期(1995年9月)。
〓陈来
北京大学教授?
关于学术的规范化问题,在最基本的方面,我有以下几点了解: 第一,有关建立 社会科学的规范或规则,促进学术的规范化的提法,从提出者的角度来看,不是要谋 求某种学术以外的特殊权利,并不代表特殊集团的社会利益,更与意识形态意义的宰 制功能无关,因而也就根本无所谓“文化霸权”的问题。社会科学规范化的提法基本上 是希望在我国学术界能够实践,能够推广在世界学术领域所通行的那些规则,特别是 形式方面的规则。第二,形式的规则特别注重禁遏学术论著中的剽窃和抄袭,此种规 范古亦有之,但现代学术的形式规则的背后寓涵着传统所没有的观念,这就是对知识 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这种观念是近代历史总体变化中产生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基 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学术形式规则的强调,与经济领域的工商业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实 施一样,是社会现代化的表现。第三,学术规则的强调不仅具有观念的基础和性质,在 功能的意义上说,是为了保证学术的有效增长。如果对同一类问题的研究不能在已有 研究的基础之上前进,而流于大量的重复,学术能量与学术资源的运用就是浪费,是 没有知识增长效益的。因此,目前的学术规范化与经济领域里提倡效益原则是一致的。 第四,目前大家都不满的学术行为的失范,有一部分和旧的体制有关。在50年代以后
的一段时期,整个意识形态管理体制过分强调批判性,弱化了研究内容的学术性与形
式的规范性,忽视了文化、理论领域知识的有效增长;又由于旧体制自身形成了一套
运作的具体条件和限制,更由于编辑人员不能深入学术,使得体制内的学术园地难以
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有效清理。比如,一个杂志的版面是有限定的,编辑就常常会要
求作者减少注释,甚至认为注释是为了多得稿费,而刊登批评要考虑许多非学术因素, 等等。九十年代,学者自筹经费办学术刊物,以及对学术规范的强调,对现有体制未尝
不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和促进。?
我自己也许更重视文化问题。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加强学术制品的形式规则,规
范学术行为,看起来似乎是稀松平常的事情,而其意义决非如此。我们现在所熟视的
学术行为的失范,是整个社会转型中具有普遍性的现象,是转型中整个文化失范的一
部分,是现代化过程中整体文化危机的一部分。文化失范不仅在涉及公众生活的领域
十分突出,在教育、艺术、学术领域也相当严重,如高等院校学生考试作弊风行,这在
十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艺术创作人员的知识著作权纠纷,屡屡不断。假学者把别人
的论文编辑为自己的著作,居然堂而皇之地加以出版。这些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 我们现在的任务就是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秩序。从行为和 规则的角度来看,用伦理学的话说,我们现在所处的境况就是一个传统的自律变成一 个转型的他律的过程。文化的秩序在传统社会主要是依靠道德的自律来维护和保持 的,传统的道德权威支撑着社会的规范与个人的良心。因此过去的道德自律是传统文 化整体氛围中所发生的功能。但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失落了,失去支撑的传统 文化体系七零八碎,新的规则和秩序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导致了文化与行为的严重失 范。现在所提倡的学术规则也许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则,规则可能还是那些规则,问题 在于要寻找到一种新的规范机制,使得那些规则能够现实地范导学术,而这种新的规 范机制,在转型的条件下,必然是与传统自律所不同的他律形式。如剽窃抄袭,古人是 用道德来自律,但现在就必须发展一些新的外在的约束形式,如独立的、严格的评价 系统(像《中国书评》)。这个问题对整个社会的转型都是有普遍意义的,实际上代表 着整个现代化过程中普遍面临的问题,即在一个市场工商业与情欲功利急剧膨胀的 发展过程中,整个社会——文化的秩序怎样从一个旧的自律的机制走向新的他律的机 制,以便从混乱转变为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包括学术规则在内的规范机制的转变,
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来建立、实现。当然,经过长期的新的 他律的训练,有可能在将来养成在新的道德观念体系基础之上的自律。?
最后,对于社会科学规范化口号的疑问,主要是和研究范式的问题有关。有可能 受到质疑的是,在社会科学领域,无论是狭义的或广义的社会科学,是否存在形式规 则以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研究范式。经验显示出,无论是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 间,还是文、史、哲之间,或社会科学之间,并不存在统一共认的范式。用科学哲学的话 来说,在上述各学科之间,存在着(至少在某个程度上的)“不可通约性”。从而,对规范 化的讨论可以伸展到哲学的许多方面。如社会科学的规范化可以被读解为一种与相 对主义对立的客观主义立场,即在各个不同学科间可以诉诸一些标准以确定一项研 究的规范与否。而相对主义的立场则认为,不存在这样的中心标准或范式,无法判定 两个不同学科研究中的规范问题。自从托马斯·库恩和彼得·温奇的著作引起的无数 争论以来,我们知道,这些争论不仅涉及广泛而且难有结果。就各个学科内的研究范 式来说,在西方学界也是不断翻新,并无固定的。但西方已有的讨论中可提供我们最 重要的参考是,英美许多社会科学家把社会科学看成一种与自然科学程度不同而种 类相同的自然科学,认为社会领域中的知识只有被转换到自然科学论述的形式才是 合法的、可接受的;而另一些学者有力地挑战这种观念,强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 逻辑不一致性,坚持“阐释”在社会科学中的意义,抵制社会科学领域的泛科学主义, 主张不能把知识的所有形式降低到自然科学的知识形式上面,反对那种把自然科 学化的社会科学形式当做一切人文社会科学的规范形式。这提示我们,在强调学术研 究的形式规则以外,应注意避免科学主义、实证主义的规范化概念,避免不必要的争 论,促进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积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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