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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别误解了奴隶制 [打印本页]

作者: pommy    时间: 2007-6-21 07:51     标题: [转帖]别误解了奴隶制

最近山西黑窑事件已达人神共愤境地,不少人开始将其定性为现代奴隶制.

其实这是对古代奴隶制度的误解.写多了没人看,以下简单谈几点:

1.古时奴隶的产生途径

A.战争俘虏----一国一邦对他国他邦战争获得的俘虏.却从未见如此对待自己国民的.
B.因债务或生计自愿以身为奴抵债或为求生存甘愿做奴隶糊口.却从未见和平时期被抓强迫做奴工的.

2.奴隶的身份
奴隶不具备所有政治权利,但生命权和生存权同样受当时法律保护.无论中外,从信史典籍中均有这样的记载:很多无缘无故只因一时醉酒残害或杀死奴隶的奴隶主甚至贵族都会受到当地法律惩处,依地域\时间\程度不同有处罚金的,发配边疆的有,判死刑抵命的也有.而绝非今日黑窑连生命权和生存权都毫无保障的情况.

3.对于奴隶的待遇

同你自幼从中小学教科书上学的可能不太一样,当时的奴隶主对奴隶采取"可持续发展"政策,,他们希望自己的奴隶身体健康能多劳动从而创造更多财富;希望奴隶身体健康,更多养育世袭后代奴隶,所以普遍对奴隶是善待的.而不是今天黑窑短线行为,使奴工前仆后继,后来的踏着先来的尸骨工作的情况.

4.奴隶身份的继承或消灭

多数文明里,奴隶身份是继承的.父母是奴隶,子女自然也是奴隶.但这种身份同时也是一种契约关系,只不过具备继承性质而已.同时这种身份是可以变更的,只要奴隶具备了抵债和偿付能力,或有法定贡献,完全可以成为平民.而这不受任何奴隶主制约.

再看看黑窑.

所以,看到最近有人老拿奴隶制说事,我憋不住吐了这么几句.

套句话说:"别玷污了奴隶制度这个词!"


作者: pommy    时间: 2007-6-21 12:18

看来真正的奴隶制与现时千夫所指的奴隶制有本质的区别,认真看,还不如以前的奴隶制呢,是社会倒退了?倒退到哪儿了?啥时候的奴隶制是这样的?
作者: 吴洪森    时间: 2007-6-21 12:22

黑砖窑奴工事件我们都找不出恰当的词来描述这种罪恶。
作者: 云的南方    时间: 2007-6-21 12:25

问了丹青  说都是你的书名给害的 退到白垩纪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07-6-21 13:05

主贴是哪一位高手?

作为时事评论,主贴的说法也就罢了。不过较真来说,主贴的说法还是受了太多的传统社会发展史教材的误导。

奴隶制度在很多文明古国都延续了很长的时间。就中国来说,在法律上不再明确奴隶制度,是要到明朝才发生的事情。在这之前的朝代,法律都明确规定奴婢“视同资财、畜产”。至于哪些人是奴婢,法律则不做规定,只是限制将平民出卖为奴婢。

而明朝法律也另外开一个后门,平民出卖为“雇工人”则是可以的,与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与养子的关系,任打任骂任杀(杀一个不过徒二年,并允许以钱财抵罪)。只是雇工人可以赎回自己的自由。

欧洲国家的奴隶制度有所不同,禁止基督徒奴役基督徒。因此利玛窦等人跑到中国来,看见中国人奴役同族觉得很奇怪,同时发现中国的奴隶(实际上真正的法律身份是雇工人)可以赎回自由,也和欧洲不同。


作者: pommy    时间: 2007-6-25 00:41

以下是引用老木匠在2007-06-21 13:05:32的发言:

主贴是哪一位高手?

作为时事评论,主贴的说法也就罢了。不过较真来说,主贴的说法还是受了太多的传统社会发展史教材的误导。

奴隶制度在很多文明古国都延续了很长的时间。就中国来说,在法律上不再明确奴隶制度,是要到明朝才发生的事情。在这之前的朝代,法律都明确规定奴婢“视同资财、畜产”。至于哪些人是奴婢,法律则不做规定,只是限制将平民出卖为奴婢。

而明朝法律也另外开一个后门,平民出卖为“雇工人”则是可以的,与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与养子的关系,任打任骂任杀(杀一个不过徒二年,并允许以钱财抵罪)。只是雇工人可以赎回自己的自由。

欧洲国家的奴隶制度有所不同,禁止基督徒奴役基督徒。因此利玛窦等人跑到中国来,看见中国人奴役同族觉得很奇怪,同时发现中国的奴隶(实际上真正的法律身份是雇工人)可以赎回自由,也和欧洲不同。

是啊,教材就是这么说的!

你所说的利玛窦看见中国人奴役同族,那是后来的事吧,因为在周朝前,没有中国,那时有很多部落,那部落之间的战争就导致奴隶的产生,等后来中国疆域大了,就不在乎是否同族了,是这样吗?


作者: 云的南方    时间: 2007-8-2 14:06

嘿嘿,偶喜欢那个时代,起码不会热死偶这样的小人物
作者: wdd    时间: 2007-8-2 14:41

以下是引用老木匠在2007-06-21 13:05:32的发言:

主贴是哪一位高手?

作为时事评论,主贴的说法也就罢了。不过较真来说,主贴的说法还是受了太多的传统社会发展史教材的误导。

奴隶制度在很多文明古国都延续了很长的时间。就中国来说,在法律上不再明确奴隶制度,是要到明朝才发生的事情。在这之前的朝代,法律都明确规定奴婢“视同资财、畜产”。至于哪些人是奴婢,法律则不做规定,只是限制将平民出卖为奴婢。

而明朝法律也另外开一个后门,平民出卖为“雇工人”则是可以的,与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与养子的关系,任打任骂任杀(杀一个不过徒二年,并允许以钱财抵罪)。只是雇工人可以赎回自己的自由。

欧洲国家的奴隶制度有所不同,禁止基督徒奴役基督徒。因此利玛窦等人跑到中国来,看见中国人奴役同族觉得很奇怪,同时发现中国的奴隶(实际上真正的法律身份是雇工人)可以赎回自由,也和欧洲不同。

这是凯迪上的旧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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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奴隶制度也怪怪的。

从庞培的“家庭日记帐”来看,两名奴隶5048塞斯特斯,骡子520塞斯特斯,一天4个人吃的面包是2塞斯特斯。奴隶应该是很贵重的东西,比中国古代小说中的小丫鬟贵重多了。以常理度之,家里的贵重物品使用起来应该会比较小心些。会不会待遇比中国的奴婢还强些呢?

 

 


作者: 老木匠    时间: 2007-8-3 12:07

奴隶是一个很长的历史现象,身价是随行就市的,难说有一个长期的标准。

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奴隶是比较便宜的,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小男孩只有一头猪的价格,女孩连一个小猪崽的价格都没有。

非洲长时间是奴隶出口地区,中世纪时,撒哈拉以南的奴隶身价曾经降低到只相当于一匹马价格的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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