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是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的两篇论文《企业的性质》、《论交易成本问题》被认为是这个学派的奠基之作。从论文中总结出来的“科斯定理”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自90年代后,包括“科斯定理”在内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在我国也日益得到重视。这在当时对于我国学者了解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动态、吸收其合理之处以及开阔研究视野和思路是有帮助的。
然而近年来,“科斯定理”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却被一些人拿来为化公为私、阻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欺压弱势群体、剥削工人农民的恶行辩护,更有甚者,一位经济学者提出“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经济学解释”,认为什伍连坐、株连九族之类的酷法符合“科斯定理”,是“小政府”节约“信息成本”来进行统治的成功办法。而过去人们把这些酷法批判为“残暴、落后”,则似乎成了过时的陋见。根据这样的逻辑,二战中法西斯杀人如麻,也不过是节约“交易费用”的一种方式。看来,在新自由主义的消极后果日益凸现,我国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分裂的加剧令人不寒而栗的今天,有必要对“科斯定理”进行重新思考,并多问几个“为什么”。
一、“科斯定理”说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发明这些“定理”? 表述“科斯定理”的版本很多,目前最完整的一个认为它主要包括三个内容:
1、“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会受法律状况影响的”。即,如果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且权利得到明确界定,无论产权属于何方,经济当事人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即资源配置效率与产权安排无关。这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 2、在市场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即,在真实的世界里,通过市场交易调整产权安排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是有成本的,只有当产权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MR>MC),产权的调整才会进行。这就是“科斯第二定理”; 3、当交易费用大于零时,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我们知道,包括新制度经济学等以新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西方经济学理论,几乎都是在批判凯恩斯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发明“科斯定理”,其本意是要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因为凯恩斯认为“外部性”是市场机制失灵,必须采取国家干预措施才能解决,而科斯定理则要证明,通过明确界定产权(确立清晰的私有产权),外部性等市场经济失效的问题就可以通过私人协议方式解决,不必抛弃市场机制,从而否定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其次,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科斯定理将分析的对象——“交易”与分析的工具——“制度”(即产权)通过“交易费用”这条纽带连接了起来,因此它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和基础。
二、“科斯定理”是成熟的经济学理论吗? 只要拿“科斯定理”和西方其他经济学派的理论(如凯恩斯的理论)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就不难发现它很难称得上是真正成熟的:
1、西方经济学自诩为“纯学术”、“价值中立”,在理论的表述上非常注重严谨性,所以传统经济学理论当中几乎每个重要概念都要作出非常精确的界定,力求达到像自然科学理论“一加一等于二”那样的效果,至少不能让人产生“南辕北辙”式的歧义。而“科斯定理”则不然,其中的几个重要概念如“交易”、“产权”、“交易费用”等,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即使新制度经济学的几个代表人物,对这些概念的理解也存在差异甚至大相径庭。比如关于“产权”,科斯、德姆塞茨的表述是:产权就是界定人们如何获取利益或损害他人的权益,以及它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规则;而阿尔钦则表述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费吕博腾和佩杰威齐则干脆说: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至于“交易费用”,表述就更混乱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排他性权利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和监督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威廉姆森则说:交易费用可分为“事前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前交易费用指达成合同的成本,事后交易费用指契约签订后发生的成本;马修斯的说法是:交易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它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诺斯则说:交易费用不仅与组织生产的制度结构有关,还与生产的技术条件有关,技术费用与交易费用之和,等同于生产费用……总之,这些大师们对自己的理论究竟说的是什么心里都不一定有数。概念界定的混乱必然导致理论内容的含混,以及理解上的偏差,甚至可以使理论变成“可以任意解释”的“算命先生定理”。这其实也表现出新制度经济学本身的不成熟。
2、传统西方经济学非常注意理论逻辑的“自洽性”,至少不能容忍明显的自相矛盾。但是科斯定理的内容中却颇能找到几处明显自相矛盾的地方:首先,“科斯第一定理”告诉人们,交易费用为零,国家通过法律进行产权界定就不重要,这表明了反对“国家干预”的立场。然而“科斯第二定理”和“第三定理”又承认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界定就很重要,甚至是市场交易的前提。那么科斯对于“国家干预”到底是支持还是反对?又如,根据“科斯第二定理”我们知道,合理界定产权必须对于各种不同产权模式下的交易费用进行比较,而“科斯第三定理”又告诉我们如果不作出某种明确的产权界定,市场交易就无法进行,自然也就不可能知道交易费用是多少。换句话说,一方面说交易费用是产权界定的基础,但不进行产权界定不可能知道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承认产权界定很重要,但不知道交易费用又不能合理界定产权,这不是矛盾吗?由于这种逻辑上的自相矛盾,使得人们对于理论的理解更加混乱,甚至于站在不同乃至对立立场的双方都可以援引“科斯定理”为自己辩护。一个带有明显逻辑矛盾的理论当然谈不上成熟,这恐怕是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学界饱受非议,至今仍被主流学派视为旁门左道的一个重要原因。
3、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科斯定理”其实与科斯本人并无直接关系。科斯自己从来没有提出过什么“定理”,“科斯定理”是别人从科斯的论文中“提炼”出来的,科斯本人对于这种做法从未认可过。在经济学界,最早将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思想概括成“科斯定理”的是斯蒂格勒,但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中表达出对斯蒂格勒的概括未必满意;另一经济学家库特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中写作“科斯定理”这一词条时特别说明:“科斯从来没有写下这条定理,当其他人试图表述时,很有可能是谬误的,或者是一种同义反复。”试想,一个连原创者本人都不认可的东西,能称得上是成熟的“定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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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仔细考察一下,就不难发现“科斯定理”还远没有从“庸俗”的泥潭里挣脱出来,还远没有达到能真正解释实际问题的程度:
1、首先,从它研究的对象“交易”看,“科斯定理”的说法是有问题的。且不说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于交易概念理解的分歧,我们就算按照科斯本人的说法,把“交易”理解为“市场交易”,也不难发现这个问题。非常明显,实际生活中的市场交易是一个交易双方进行利益交换的“博弈”甚至“冲突”的过程,之所以如此,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双方的目的与价值取向不同。以日常生活中最平常的交易为例,卖者的目标是获得价值,而买者的目标是获得使用价值,所以在卖者看来,成功的交易就是用最低的使用价值交换到最大的价值,而在买者看来,就是用最少的价值交换到最多的使用价值,由于目标与价值取向的差异,就必然造成买卖双方为各自的利益进行“博弈”,这就是俗话说的“买卖两条心”。况且,生活中还存在大量双方或一方无法选择交易条件的“强制交易”,更不用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广泛存在的以剥削剩余价值为目的、参与者利益根本对立的“市场交易”了。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买卖双方都要尽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或者使用各种计谋、策略迫使对方达成对己方有利的交易,这种“博弈”就使得市场交易过程非常复杂。如果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成千上万人参与的交易活动,这个“博弈”就必然更为复杂。而新制度经济学虽然承认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交易过程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但在其理论如“科斯定理”中,却人为地把交易中复杂的“博弈”过程统统打入那个谁也说不清道不明的“交易费用”中,经过这样一番“过滤”,科斯定理中的“交易”实际上就成了一种按照既定的制度规则按部就班进行的“机械活动”,交易参与者似乎可以自觉地放弃各自的利益,为降低“交易费用”或遵守“产权界定”而共同努力,这实际上与受到科斯等人讥笑的“黑板经济学”理解的“无摩擦交易”是一样的,都与真实的市场交易相差太远。所以,新制度经济学虽然认识到了传统西方经济学理论的缺点,但它本身的“庸俗性”也并不比后者少多少。
2、按照“科斯定理”的表述,要保持市场经济的高效稳定运行,进而达到产值最大化,有两条路可走,第一定理告诉我们,可以尽量减少交易费用。姑且不提什么是交易费用、如何计算交易费用,我们首先要明白在实际生活中,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费用到底意味着什么?科斯第二定理承认,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但问题并不在这里,现实生活中的交易费用问题其实是“由谁承担市场交易成本?承担多少?”的问题。如上所述,由于“买卖两条心”,在不同的价值取向支配下,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对于“交易费用”的理解肯定也存在差异甚至对立。比如,在“国家该不该给公民提供社会保障”这个“交易”过程中,对于参与交易的一方——政府(统治阶级的代表)而言,它的目的是从交易中获得公民的缴税、社会的稳定等等,于是在政府看来,向公民提供的社会保障支出就成了“交易费用”,要求政府在交易中降低交易费用就意味着政府要尽可能少给公民提供保障,如果根本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提供任何保障,对政府来说交易费用就是零,这岂不是最符合“科斯第一定理”吗?但是从公民群众的角度看,他们要获得的是生活的稳定幸福等等,如果政府顽固坚持不提供社会保障,那群众就得采取少缴税、少消费甚至暴力革命的手段去达到目的,也就是说政府一味地降低自己的“交易费用”就等于提高公民的交易费用。当然,有人也许会把交易费用理解为是“全社会”的,就是说交易费用是否降低,交易各方说了都不算,得站在全社会立场上算笔“总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谁来算这笔“总账”呢?政府?国际组织?别忘了,在阶级社会,没有哪个国家的政府是代表“全社会”的,联合国也不代表全人类,它们都不过是参与“交易”的一方而已,所以这笔帐是根本没法算的。即使请“外星人”来算,那么他(它)恐怕也得先问问:你们这里谁是“最大多数”?是公民群众还是统治阶级?所以这算出来的肯定还是一方面的“偏帐”。因此,我们恐怕得先搞清楚“是谁的交易费用?”“该由谁来承担交易费用?”“该降低谁的交易费用?”这些问题之后,交易费用问题才有实际意义。
3、“科斯定理”还给我们指出了第二条路,就是“明晰产权”。产权越清晰,越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从而越有利于提高效率,所以现在对于“明晰产权”许多人发展到迷信崇拜的程度,逢“产权清晰”就叫好,说“产权清晰”对谁都好。实际上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以产权为手段实现的表面上的“资源配置有效率”,未必有利于各个阶层,在更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不利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这就是为什么总有“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产权清晰”表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如果再三漠视社会公平,严重的两极分化最终回过头来会损害社会的良性运行,从而有可能产生不利于效率的后果。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就认为,建立一系列的财产权可能会因为受损者众多反而会导致低效率。澳洲华人经济学家黄有光也认为,产权清晰的过程是对财产权的再分配过程,而财产权的不同不仅能够引起分配结果的不同,还能导致不同的帕累托最优结果,这是不可忽视的。
以“国企产权明晰化改革”为例,如果在产权清晰过程中不注意公正性,甚至在“产权明晰”的幌子下,普遍发生少数有权者变相转移侵吞国有资产行为,那么,这样的产权即使清晰了也未必有效率。因为产权不是简单的法律上和财务上的规定,它是有政治和道德含义的,如果所有者获得的产权缺乏社会认可的道义性,或者说根本就被社会多数人认为是对他们的劫掠,那么这样的产权是不可能构成对所有者权威的足够支撑的,结果,即使按照“科斯定理”的说法衡量,从长远看也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如果说在改革初期,由于产权明晰所减少的交易成本高于因产权变迁过程中缺乏道德(公平)而增加的交易成本,这样的改革还可以推进,那么到了现在,随着矛盾的积累,尤其是两极分化日益突出,由不道德的产权明晰过程所减少的交易成本,已不足以抵消由此增加的交易成本,改革推进起来就十分困难,产权改革的效果也就十分有限。
这种情况,甚至在个别企业都有表现。河南某地有一个造纸厂,产权改革前尽管也存在种种国有企业“产权不清”导致的不适应新环境的症状,但职工还能按时领到工资;后来政府出面要求进行产权改革,由一家私企对造纸厂进行控股。“公有产权”一夜成了“私有产权”,产权不可谓不清楚了,但后果呢?由于在产权变更过程中,职工普遍认为存在资产被低估、被转移等严重问题,加之私企一进入就想将为工厂工作几十年、所有的积累都在工厂里的老工人“下岗”,这种种行径激起了职工们的愤怒:私企每派驻一个管理者进厂,就被职工拦在门外;最后发展到私企老板雇用社会黑势力强行进厂搬走机器,与职工发生流血冲突……最终,法院慑于群体性愤怒宣布这起产权变更无效,但此时工厂已经好几个月没有开工,发展到彻底破产了。
综上所述,“科斯定理”并未摆脱马克思所说的“庸俗本质”,用这套理论去解释实际问题往往只能得出似是而非甚至完全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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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金涛,男,回族,河北省河间市人,1973年2月生,讲师,华中科技大学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经济学。
手机:15926435919
E-mail: [email protected]
地址: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邮编:430074
王茂福,男,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1963年10月生,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社会学、社会保障经济学研究。
手机:13971479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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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顶一下,鼓励这种学术风气。
至于对科斯定律质疑,似乎有些地方作者本身对科斯定律没有深入理解,文章逻辑也有问题,科斯说产权明晰有利于交易,科斯没有说全民的产权可以被权贵随意占有,相反,一定要谁的东西给谁,总体效率就高。
在生活,使用科斯定律最简单的地方,就是打工合算还是做小老板合算,取决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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