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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国家行政赔偿”该如何计算? [打印本页]

作者: 李大苗    时间: 2007-7-30 04:31     标题: [原创]“国家行政赔偿”该如何计算?

“国家行政赔偿”该如何计算?

 

 

说举报郑筱萸的高纯获行政赔偿,每日赔偿金为83.66元,按其被羁押的天数计算并给出。网上阅读,又得知某案的当事人亦或国家赔偿,其日金额也按照83.66元计算并执行给付。当然也就暗生疑惑,天南地北,怎么赔偿金的日基数这么相同呢?于是再检索,看看究竟为何。查到今年也就是20073月的一宗报道,其称,最高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6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该《通知》说,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2号公告,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1元,日平均工资为83.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83.66元计算。并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遵照新标准执行。

 

按照前一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付“行政赔偿”,而不按照当事人错拘之前的实际工资赔偿,算是一说,可以使得全国范围的“行政赔偿”均衡,至少可以令低收入的当事人受到更加苛刻的给付。既保证了不得低于,当然也限制了不得高于,也便于地方和基层行政赔偿事情的责任操作。比如,这不是我们决定的,是最高检察院的规定。你若不服,就去北京解决去吧。

 

以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即使是一个选择,这平均工资也是以法律为条件的日工资,其法律含义是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的工资准则和减去其他法定节假日。同样因郑筱萸案件一位叫张志坚的蒙冤者,被羁押287天,已获得赔偿2.4万元,均合每羁押一日的赔偿基数差不多就是这个83.66元。其中之周休息日和节假日均入额给付。

 

这样,若张志坚羁押为一年整,以上述原则累计,则可获30535.9元。这个数字要高于“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1001元高出将近10000元。这个意思是,拘禁期的节假日和休息日被比作工作日。这样算下来,当然也就要高于这个“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这样的算法,符合国家关于法定休息和度假的规定,合法,也略显厚道。

 

但,略显厚道还是厚道不足。因为法定的实际工作日是251天左右,其他114天若为劳作,按规定要给双薪。这个意思下,若当事人被拘禁一年整,就不应给付30535.9元,而应给付40070.8元,两者相差9534.9元。不将法定双薪给付,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利益尅扣,赔偿机关的作为也分明有嫌违法。

 

再有,如前所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是基于每天劳作八个小时,而诸如张志坚和高纯这样的被赔偿人,每天拘禁的时间是24小时。最高检察院将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工资以每251天兑算,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每天工作时间亦应当按照8小时兑算。所以,被赔偿人的每天赔偿也当然按照24小时计算,而且8小时之外的时间,亦应给付2倍的工资作为加班费,故被赔偿人每日的赔偿额应按照83.66元的五倍计算,即418.30元。

 

这样,还是以满一年整为计算方便,其中251日的赔产额按每日418.30元,而节假日和休息日114天的24小时均按双倍给付计算,则,前者合计为105005整,后者合计是57209.4元,共计162214.4元。这样,以整年比较,张志坚获得的行政赔偿30535.9元,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赔偿机关应当给付162214.4元,两者相差131678.5之巨。

 

还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所列,上述行政赔偿金是免税的,且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和失业保险以及大病医疗保险,行政机关的赔偿还应该作出相应附加。据一般性估计,若以162214.4元考虑,行政机关给出赔偿金额应不少于200000元。

 

回归到前面所及“张志坚行政赔偿案”。以实际拘禁287天比一整年的365天匡算,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人张志坚获赔金额应不少于16万元。这个数字远远超过张志坚本人当下得到的2.4万元国家赔偿……


作者: 菜农    时间: 2007-7-30 08:36

大苗的文章越来越贵了,赶快顶一顶。
作者: 金秋    时间: 2007-7-30 11:44

对于那些被错误羁押的无辜公民,难道仅仅只损失了工资么?他们所受到的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伤害岂是工资能够弥补的?如果仅仅只给个工资,那就不叫赔偿,那叫补发,实际上赔偿还是没有兑现。
作者: 金丝铁线    时间: 2007-7-30 13:14

我本来的看法与金秋相同,看了大苗的文章,觉得攻击点很妙:咱姑且同意你的原则,可你仍然没赔够啊?这么着争取一个个小的进步,也许更容易接近目的。


作者: 吴洪森    时间: 2007-7-30 17:46

以下是引用金丝铁线在2007-07-30 13:14:10的发言:

我本来的看法与金秋相同,看了大苗的文章,觉得攻击点很妙:咱姑且同意你的原则,可你仍然没赔够啊?这么着争取一个个小的进步,也许更容易接近目的。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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